捐监,属于清代捐纳制度中“常捐”的一种。乾隆三年(1738年),为增加各省常平仓储,清高宗将乾隆元年(1736年)尽废其它捐例而特意保留的折色捐监,权限划归各省,并改行征收本色(纳谷)。所以,乾隆前期的本色捐监,又属于乾隆朝粮政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此问题,尽管一些论著或多或少有所涉及[1],但均未就乾隆前期的本色捐监作为一个完整的政治过程加以具体研究。《历史档案》1991年4期、1992年1期曾刊载了吕小鲜先生整理的《乾隆三年至三十一年纳谷捐监史料》上、下两部分(此专题为军机处录副奏折和上谕档的选辑),为我们提供了一批很有价值的材料。本文以此为依托,结合相关史料,尝试对乾隆前期捐监政策的运作,特别是其中皇权与官僚,政府政策与经济运行之间的关系诸问题作出初步考察。
一、问题的提出
高宗登基伊始,便对世宗朝诸政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整顿,其中就包括本文涉及的捐纳问题。乾隆元年正月,高宗谕令捐纳事例一概停止。同时认为,“议捐纳者,未尝不出于士子之口,而留生童捐纳一款,是士子首以捐资为进身之始”,于是命汉九卿翰詹科道会同议奏此款是否可行。不难看出,尽管高宗对捐纳的基调已经确定,但并未完全堵死捐纳进身之路。这种暧昧态度,似乎向官员们暗示着什么。而最终会议的结果正是,“生童捐监,系士子一进取之路。……应留户部捐监一条,各省一概停止,不令照前考职。并请以每岁捐监之银,留为各省一时岁歉赈济之用”[2]。此议很快得到了高宗的批准。这样,各省捐纳概停,纳银捐监作为唯一的捐例遗存被保留在中央的户部。
其实,此前就曾有官员提出过纳谷捐监充实常平仓储的动议。雍正十三年十月,广东巡抚任杨永斌请求“生俊纳谷捐监,分拨贮仓”,当时高宗以“捐纳之事,必应禁止”[3],坚决予以拒绝。乾隆二年(1737年),已调任湖北巡抚的杨永斌再次提出在鄂恢复捐监,而此奏被高宗交部议决。[4]结果出台之前,掌山东道事、协理河南道监察御史常禄亦奏称:“今日之大势,家鲜数年可恃之资,农无耕九余三之蓄,必赖朝廷代为盖藏”,而各地仓储远远不足赈济所需[5],如果各省均大量动帑采买,“一时安得有如许金钱,亦安得有如许谷石?”因此,“与其使天下之人改折轻赉,聚于京师一处,不如即土地之所出,纳交本色,以自实其仓储。请将户部折银捐监之例暂行停止,悉改归天下各府、州、县,使其照价输交谷石,以益常平仓贮”,令各省督抚并依据各地粮价酌定常价,生俊以此纳谷捐监。[6]但是,杨永斌、常禄二人的建议分别被户部和总理事务王大臣会议以“恐将来各省效尤”[7]和“言似属有理,但行之却有未便”[8] ,建议“毋庸议”。高宗也都站到了反对各省纳谷捐监一方,“依议”而行。
乾隆二年十二月,兵部侍郎孙国玺再次提出“将山西捐监事例,移归本省,交纳本色,以实仓储”。对此,户部议驳曰:“晋省所产之米,既不足供民间日用之需,而外省粮石又复艰于挽运。今若将捐监事例移本省交纳本色,以通省之生俊争买该省之谷石,米价必致一时涌贵,贫民更觉艰难”,而山西常平、社仓贮谷不足已“议令各该督抚,俟丰收价贱之年动帑买谷贮仓” [9]。对高宗来说,户部的意见不能说其有失合理,但他似乎又意识到,孙国玺的建议具体到山西一省就未尝不可行,因此试探性地作出了决定:
该部所议固是,但晋省民人,素善蓄积,或本地有米之家不肯轻易粜卖,而愿交官以为捐监之资,亦可以补仓储之不足,于民生似有裨益。若照孙国玺所奏,将山西捐监事例移回本省,令交本色,暂行一二年,此乃为晋省积贮起见,事属权宜,他省亦不得援以为例也。[10]
与此前相比,高宗对捐监的态度显然已经发生了很大转变。同时,在未知后果如何之前,他仍强调了“暂行一二年”、“事属权宜,他省亦不得援以为例”。但是,随着本色捐监权归地方呼声越来越高,高宗的态度也在不断发生着改变。
二、各省会议纳谷捐监事宜
乾隆三年正月,高宗发布了命各省督抚酌议常平捐监事例的上谕:
国家升平休养,户口繁滋,生聚日多,盖藏未裕,储蓄之方不可不豫为筹画。从来积贮以常平为善,但地方有司每以岁久霉变,易罹参处,折耗补数,贻累身家,一见积谷稍多,即为忧虑,而无识之上司,亦遂被其摇惑,而不为缓急可恃之计。独不思民间既鲜盖藏,而仓庾又无储备,天时旱潦,岂能保其必无?一旦年谷不登,其何赖以无恐乎?向有常平捐监之例,后因浮费太多,捐者甚少,遂渐次停止,归于户部。乾隆元年,朕将捐款尽停,而独留捐监一条者,盖以士子读书向上者日多,留此以为进身之路。而所捐之费,仍为各省买谷散赈之用,所降谕旨甚明。今再四思维,积谷原以备赈,与其折银交部,至需用之时动帑采办,展转后期,不能应时给发,曷若在各省捐纳本色,就近贮仓,为先事之备,足济小民之缓急乎?去冬侍郎孙国玺从晋省回京,请将捐监事例移回本省。朕降旨询问该抚,并谕他省不得援以为例。今思贮粟养民,乃国家第一要务,果于民生有益,则当因时变通,不必固执前议。著各该督抚确查所属现存仓谷若干,足敷本地之用与否,若将捐监之例移于本省,令捐本色,于地方有无裨益,各据本省情形,悉心妥议。若事属应行,即将如何定例定数之处,详议具奏。[11]
上谕告诫官员们,常平仓经营不善主要原因在于官员们畏首畏尾,怕担责任,而“积谷原以备赈,与其折银交部……曷若在各省捐纳本色”是高宗深思熟虑的结果,现在是要督抚们本着皇帝“贮粟养民”(大量增加粮食储备)的方针,解决制定本省捐监条例(“定例”)和确定本省增储指标(“定数”)等技术性问题。心领神会的各省督抚,纷纷“遵旨”覆奏。(参见下表不完全统计)。
乾隆三、四年(1739年)间各督抚所奏捐监事例,主要涉及以下五方面[29]:一、捐监标准。官员们依据各地粮食差价大小等因素,分别提出了区别级差[30]和依时价折中确定[31]两类报捐标准;二、越籍捐监。生俊是否可以越籍捐监,官员们各有自己的一番道理。为防止粮食资源外流,影响本省捐监,同时也为防止因不同地区米谷差价而引起捐纳者争赴一地,导致粮价暴涨,大部分官员明确表示反对省际捐纳,主张只有本省仓储足额以后方许生俊前往他处投捐。反之,亦有省份如四川、陕西等,则因一些府州地瘠民贫,米谷产量少,唯恐捐监不足,主张应接收外省人员投捐;三、本地官员子弟、商人投捐。为增加本地投捐数目,防止生俊捐监过少,许多督抚还奏请准许本地官员和商贾子弟参与其中。陕甘二省可谓例外。川陕总督查郎阿奏,“陕西捐监,向来名数有限,请外省之人亦准捐收”,户部议准,高宗依议[32];甘抚元展成请求外省商贾子弟,亦准一例报捐。高宗认为:“甘省本籍人捐监者少,与各省不同。该抚所请外省商贾子弟,准其一体捐纳之处,著照所请行。[33]四、杂色兼收。各地粮食生产结构、气候和地理条件不同,所以对本色捐监所要求的必须纳谷一款,许多督抚认为这不能完全适应当地需要,如直隶、江南、甘肃、陕西等省均有此奏请。五、耗米、公费银的征收。这一部分主要是针对粮食自然损耗,以及办理捐监人员的办公开支、消费等而加收的盈余银。
三、既定事例的变通
制度性的事例已经初具体系。那么,各省执行初期的实际效果究竟如何呢?以下这些官员的奏报可窥一斑:
四川按察使李如兰指出:“腹内产谷之区,民多富饶,捐谷上仓,争先从事。若极边州县,土瘠民贫,捐者甚属无几。臣于本年七八月间署理藩篆,屡檄频催,虽收成十分丰稔,而保宁、宁远、雅州、龙安等府,及直隶茂州、达州未据开报有人”[34];
福建:原定收谷100万石,“自报捐以来,所收之谷不足三万石”[35];
江西:“十三府属自奉文开捐以来,报捐并无几人”[36];
云南:自四年开捐,“截至(四)年底,捐过生俊七十一名,内除现任官员子弟二十九名,本省之人报捐者仅四十二名,收过谷石无几,合之应贮之数,仅百分之一。上年滇省收成颇丰,捐纳寥寥,歉岁更可知。虽捐数十年之久,未必能足应捐收之数,诚恐有名无实”[37];
山东:自乾隆三年至七年“前后止共报捐六十一名,共收谷一万三千余石。按额而计,所收才有百分之一。各省收捐之少,惟山东为最甚”[38];
奉天 :“自开例捐监积谷以来,报捐者寥寥无几”[39] ;
贵州:“地瘠民贫,捐监甚少。若每百两加三两公费外,又每谷一石收银四分,恐更望而色沮”[40];
山西:各属“开捐多年,而收谷有限,填补无期”[41];
两湖:“自乾隆三年至乾隆八年,赴捐者殊属无几,且有一县并无一人者”[42]。
广西:“自四年至今将及一年,而各府州县报捐者不过寥寥数名,计入仓谷石不过三千余石”。[43]等等。
问题的严重性显然已经开始暴露。为了挽救形势,各省官员纷纷试图通过变通捐监事例,弥补难以交待的“必然结果”:
一是本色、折色兼收。如乾隆四年江苏抚臣张渠奏请,“银米谷兼收,将捐输折色,赴邻省采买,俾仓储充裕,以为一时之权宜”。对此,高宗表示支持,同时命直隶总督孙嘉淦考虑直隶可否亦照江省之例酌量办理。[44]需指出的是,征收折色是具体情况下的权宜之计,皇帝和督抚们的目标是仓储充盈。但是,基层官员们对此却并不完全认同,因为粮食积贮,霉烂变质在所难免,而此部分往往要由他们负责包赔。所以,一些地方官员就在收捐时私收折色,以避赔累之苦,如果上级查验,即以银易谷储仓。乾隆五年(1740年),两广总督马尔泰就查办了潮州府海阳、潮阳二县官员私收折色案。其中海阳县报捐43,800石,实储仓31,300余石,潮阳县则实储“不过十之二三”。马尔泰认为, “其余别县大概相同,多有先收折色为将来买补地步,以避霉变,以冀余平之意”,因此令二知县将缺额限期买足储仓。高宗接报后,认为马尔泰“办理甚属错谬” [45],并谕曰:
各省纳粟准作监生,原为豫筹积贮,以裕民食起见。若地方有司,私收折色,是巧开捐纳之例矣。在州县之私意,不过目前希得余平,将来又可免于折耗。不知年岁丰歉,难以豫定,一有缓急,仓廪空虚,何所倚赖?彼时若欲购买,价值必致昂贵,其弊不可胜言,然此犹其善者。若遇不肖州县,收银在库,易致侵那,从前亏空之弊,大率由此,岂可又蹈前辙?[46]
海阳知县张纶炳,潮阳知县吴廷翰俱著革职,所缺本色仓谷,分别于二人名下勒令赔补,马尔泰等亦交部议处。显然,高宗不同意折色捐监,一条重要原因就是要避免背负“巧开捐纳之例”的罪名。但是,在对待捐监问题上高宗和基层官员的思考发生了错位。前者更多关注的是以捐监纳谷增加仓贮,实现养民目标,而后者则是自身的利害关系。因此可以说,一些基层官员实际在不断抵制着中央政策在地方的推行。
二是减轻报捐标准。请求减额个案中,江苏可谓典型。江苏巡抚许容曾以江、常、镇、淮、扬五府,海、通二州,岁歉谷贵,奏准照原款减三收捐,苏、松、徐三府灾轻或未被灾之处不变。此后,苏、松、徐三府,粮价昂贵,报捐无人,布政司孔传焕亦请减三,但户部以“事关奏定成案,不便准减”。两江总督那苏图复于乾隆四年五月内,以“米价均未平贱,将来或需动拨,仓贮宜先充裕”,再请将两江各州县,无论上年被灾与否,均准暂行减三收捐,结果仍遭部驳。面对压力的地方官员们,一方面只得再行报部,恳请覆准,同时自作主张,开始私行减额收捐。然而令他们失望的是,不但部覆又未允准,而且减额收捐也被停止。骑虎难下的那苏图,将事情原委直接上奏高宗:“苏、松、徐三府虽不在原议减三之内,但究属灾区,自咨部后,报捐者已有成数。既未便将入仓米复令运回,又未便照原数令其补捐,且徐属现又被水,急需米谷,可否将徐州府属,俯准减三收捐,统俟八月底,与江、常各属概行停止。其苏、松二府,亦准其填截仓收,汇册季报,准部覆以后,仍照原议办理。”此奏终于得到了高宗的允准。[47]
乾隆四年七月,继江苏部分地区因灾减三收捐后,河南巡抚尹会一亦奏,“豫省歉收,谷价腾贵,生俊畏缩,捐监无人,请照江省之例,减三收捐。”高宗有些犹豫地批示:“此事尚宜熟筹,有旨向大学士等颁发。”[48]但由此,他觉察到臣工们运作捐监事宜并不认真,于是发布长篇上谕,严厉督促各省督抚实力奉行:
从来养民之道,首重积贮,而积贮之道必使百姓家有盖藏,能自为计,庶几缓急可恃。虽遇旱涝,可以自存,不致流离失所。若百姓毫无储蓄,而事事仰给于官,无论常平等仓,现在未能充足,即使充足矣,而以有限之谷,给无穷之民,所济能有几何?又如荒歉之岁,督抚等动以截漕为请,殊不知天庾所关甚重,若非万不容已,岂可轻动?况以经制之漕粮,而供各省之动拨,其不敷应用,更为人人所共知者。去年尹会一曾奏,麦收丰稔之时,亦当听民间自为流通。……今尹会一乃奏称豫省食用,全资小麦,可见伊等平时视谷麦等项为无足重轻。而一遇歉收,则束手无策矣。……此皆未曾经历民间饥馑之苦,而守此安常处顺之浅见也。豫省上年,秋成颇丰,今年麦收亦好,不过以夏月被水偏灾,而民间即匮乏若此,则平日官民之漫无经理可知。一省如是,他省自必相同。此则朕心所大忧也。至尹会一奏称比照江南之例,减价收捐,亦觉未协。缘江南通省,上年被旱,今年麦复歉收,是以如此办理。夫捐监一事,原为积谷而设。今以偶尔偏灾,而辄思变通权宜之计,恐将来积谷之举,仍属有名无实。其所请谷麦兼收,及不拘原额,并许外省来豫贸易之人一体报捐之处,似属可行,著大学士会同该部,另行定议具奏。总之膺封疆之寄者,为小民久长之计,当豫筹于平日,不应拮据于临时。当加意于丰年,不应猝办于歉岁。凡所以裕民饔飧,耗民菽粟者,恳切劝谕,多方董率,俾闾阎共知仰事俯育根本之所在,中心乐从,斯可以易俗移风,渐臻康阜,不愧父母斯民之任。若必待朕每次降旨,然后奉行于一时,则平日之视为具文可知。倘一经奉旨,即严行查禁,则又徒滋扰累,于事何益?将此通谕各省督抚知之。[49]
三是准许外省人等和官员子弟投捐。乾隆三年左右议定捐监事例时,各省奏报主要集中在是否准许生俊越籍投捐和本省商贾、官宦子弟投捐方面。高宗针对各省粮食的生产、分布等具体情况,或准或否,亦属妥善,而除陕甘二省外,对外省行商过客随处纳捐基本未曾涉及。目前,各省报捐缺口逐年增大,允许外省商贾人等捐监的要求也愈来愈强烈,而且往往一省因特殊原因奏准,他省即群起仿效。高宗逐渐认识到了这种“不良倾向”,并力图加以纠正。乾隆五年,奉天府尹吴应枚因奉天报捐寥寥,请照江西、安徽二省之例,行商流寓、官宦子弟准在奉天投捐的奏请,引起了高宗的关注。他感到这一时期以来官员们正在一步步地改变自己的初衷。他们通过种种借口,诱导自己不得不批准所奏,而对他们越是迁就纵容,其惰性就表现得越充分。对此,高宗做了深刻的检讨:
先据福建巡抚王士任,以本省捐谷无多,请准行商过客,及暂时流寓之辈,一体报捐,以资积贮。朕降旨允行。续据江西巡抚岳浚,援例以请,朕亦允行。又据安徽巡抚陈大受援例奏请,并添入作宦之生俊字样。朕因安徽等属,连岁歉收,从广储米谷起见,且有福建、江西为例,故亦批照所请行,是朕一时疏略处。乃吴应枚遂援以为例,具折陈奏。今细思之,作宦之生俊,在该地方一体报捐,其中大有弊窦。……此事若准行,将来何省不援此例请行乎?奉天地方,非江南等省可比,行商过客亦属无多,有何益处?且朕从前为闽省所降谕旨[50],原限一年期满,将外籍报捐之人停止。今吴应枚折内并未定有年限,但称俟缺额谷石捐足之日,奏请停止,是停捐遥遥无期矣。从前之收谷,原欲济民之食,今如此办理,是又巧开一捐纳之途矣。吴应枚奏称有谷之家,贪图贵粜,此彼地情形也。今又准作宦之生俊,一体报捐,则交官之谷愈多,谷价岂不愈贵乎?所奏甚属错缪。其作宦生俊报捐之处,不但奉天不可行,即安徽亦不可行,著该部即行文停止。至于奉天地方,应否准行商过额报捐,著该部定议具奏。[51]
由于高宗意在集中本地多余的粮食资源,以济当地赈粜之用,如果征收折色,外籍人等任意投捐,则与一般捐纳别无二致。因此,从处理广东潮阳、海阳二知县私收折色,到对行商过客随处报捐的反对,高宗一直在阻止着官员们潜移默化地将纳谷捐监变通为普通捐纳而再成弊政的趋势。不仅高宗如此,一些官员也体味到了其中的弊窦,甚至提出了停止地方捐监的奏请。乾隆五年十月,户部议覆太常寺卿朱必堦所奏,认为外省人等投捐“亦因以方歉收,或本籍人少起见,本年五月,豫省业经奏停。今该寺卿以此项捐输,皆系官员之子弟戚友等,包揽代纳,亦应如所奏,照河南之例,概行停止。惟甘肃一省,本籍人捐监者少,仍请暂准收捐,并令该抚等,严查包纳等弊。”[52]此议自然得到了高宗的同意。
然而,事情并未因变通得到解决,各地捐监步履维艰的奏报仍不断送至高宗案前。如山东布政使魏定国疏称,山东以一年为限,令外省在东贸易者纳捐,然而奉文以来,并未报捐一人,于是再请展限一年。[53]山西甚至提出了“开捐多年,而收谷有限,填补无期,莫若并事采买,易见充盈,请动公项银,分属买补。”[54]这俨然等于宣布了纳谷捐监在山西的失败。而此时,请求捐监权力收归户部的呼声也随之高涨起来。
乾隆六年(1741年)二月,监察御史赵青藜上奏,请求停止捐监,大学士、九卿会议“以为事属难行,应仍其旧”,高宗对此表示了支持。[55]停止捐监是从总体上对捐监政策的否定,这当然是高宗所不愿意看到的。但是,其后户部尚书海望的奏折,使高宗感到政策确实非改不可了。海望指出:其一、他同意赵青藜所奏,捐谷较多州县即从前户部捐银多者,反之亦然,“若必俟各属报足始议停捐,即迟之又久而额之不足者仍多”,并称各省原议捐贮谷3,000余万石,乾隆五年底报部只有250余万石。其中,较之原额四川有十分之六,甘肃十分之一,其余各省均不及十分之一。从前部捐银每年一百二三十万两不等,移归各省捐谷后,以银计算,每年仅三、四十万两。其原因在于户部捐银“按日交银,即可刻期领照,事既便捷,人乐输纳”,而外省“不肖有司虑及霉变赔补,有意刁难,以及额外浮收”。所以,“直省报捐寥寥情形已可概见”。其二、海望同意赵青藜查明缺额州县,动帑买补仓谷,所需银两,“即将从前之银照数抵补”的主张。但是,自乾隆元年开捐以来,所收银两只有350余万两,本计以此为“岁歉赈济之用”,而其后直隶、江南、河南、宁夏等地用银,以及各地大小偏灾无不发帑赈济,已经不下1,000余万两。由此,海望提出,除四川捐谷较多可稍宽期限外,“以本年五月为始,将各省捐例停止,仍照乾隆元年九卿原议,令各省生俊在部投捐”,户部将以捐收之银扣抵各省买谷银款。其三、海望驳斥了在部交银不如在省银谷兼收为便的观点。他认为,“直省地方辽阔,上司耳目难周,捐银捐谷名色虽异,刁蹬则同。且州县收银在库,万一侵挪亏空,一遇缓急,仓廪仍属虚悬”,并援引高宗对广东潮州府私收折色案的立场,反对银谷兼收,建议立即将捐监权力收归户部。[56]就在海望具折的当日,高宗即宣布对捐监政策进行变更:
朕思纳粟贮仓原为备荒发赈,预为筹画之计,外省捐谷繁难,且有弊窦,不若在部报捐之易,诚如海望所奏,朕亦知之。嗣后仍准在部收捐折色,至于外省收捐本色之例,亦不必停。在内在外,悉听士民之便。地方积谷不厌其多,赈恤加恩亦所时有,正未易言仓储充盈。既系士民两便之举,将来亦不必奏请停止。朕看州县有司往往虑及霉变赔补,以多积谷石为忧,其如何酌量定例,俾其从容不至赔补之处,交于该部另议具奏。如此则有司不以积谷为苦,而仓廪渐次可实,不致亏缺,于民食大有裨益矣。[57]
乾隆三年,高宗要求各省酌议捐监事例时所言,与其交部折色,“曷若在各省捐纳本色”,表现了他对捐监权限下放地方的支持。而运作一段时间以后,高宗又公开提出在外捐谷,“不若在部报捐之易”。这不能不说是高宗在捐监问题上的又一大转折,同时也反映出高宗对捐监政策部分失败现实的承认。但是,“地方积谷不厌其多,赈恤加恩亦所时有,正未易言仓储充盈” 的话语中,仍透漏着高宗对官方增贮方针的留恋。在他眼里,纳谷捐监充实常平仓储仍不失为养民之良方,尽管官员们提出了种种非难,他是不会轻易完全放弃的。户部折色与外省本色捐监并行的妥协之策恰恰说明了这一点。
四、纳谷捐监存废之争
高宗执政以来,尽管采取了种种措施,试图解决民生尤关的粮食问题,但是事实却并非所愿,许多地区粮价持续上涨,民心鼎沸,地方社会出现了剧烈的动荡,抢粮、抗租等恶性事件常有发生。面对此种境况,一心想一劳永逸地解决粮食问题的高宗,开始反思自己的政策得失。乾隆八年(1743年)四月谕曰:
朕御极以来,重农贵粟、薄赋轻徭,诸如筹积贮、蠲米税,凡所以为民食计者,既周且悉。……乃体察各处情形,米价非惟不减,且日渐昂贵,不独歉收之省为然,即年谷顺成并素称产米之地,亦无不倍增于前。……细求其故,实系各省添补仓储,争先籴买之所致。从前议于各省额设常平二千八百余万石之外,令各省举行纳粟入监之例,增定谷数三千二百余万石,原期实仓廪以备缓急。乃诸臣奉行不善,经数年之久,所收捐谷仅六百余万石,而米价无处不昂。是未收积储备用之益,而先贻谷贵病民之扰,岂朝廷立法之本意哉!……再,捐监之人即系本地百姓,纳捐之谷,并非运自外省,在田间所收止有此数,积谷之家既以纳之于官,无谷之户又必买之于市,将不能盖藏于家,又不能流通于外,谷愈少而价愈昂。亦何怪其然也。朕思天下米价频增,乃民食不足之渐,大有关系。当今各省督抚从长妥计,其常平原额固不可缺,至于邻省采买及捐监收米之例,俱应一概暂停,俟丰稔之后,米价如常,再徐徐办理。其如何酌定之处,著大学士会同九卿详议速奏。[58]
大学士、九卿会议认为,邻省采买及捐监收米之例可以暂停,但“常平原额,自不可缺”,地方仓储应区别对待:其一、“如该处现存谷石,原额之外,仍有捐贮谷石,遇赈恤及常平平粜之用,于原额无需动用者,止将粜价解司库,无庸买补”;其二、“若常平原额虽敷,而捐贮无多,适遇赈恤平粜,势不得不动用原贮谷石,其粜价仍存司库,令各督抚从长妥计,因时筹画”;其三、“如有前项额谷未买,适当本地年岁丰稔,即以粜价陆续买补。”对于各省捐监收米,应酌量地方情形,“遇丰岁捐米,无害于民”,仍可照原定应纳数目收捐。同时,对御史李清芳所奏各省俱照福建、江西例,每名以二百两收捐,而且此二省业已通行,不可中罢等奏,会议认为仍应执行108两的标准,更何况“各省捐例,俱已暂停,未便于此二省不行停止”。[59]高宗最终以江西、福建仍试行一年,余依所议结束争议。
显然,高宗君臣已经关注到了捐监对粮食流通领域的影响。故而,采买、捐监被置于“无害于民”,确保粮价平稳的前提之下,采买和捐监也不再作为确保仓储丰盈而无论丰欠必须执行的硬性任务了。此后,高宗基本遵循了停止捐监和采买只限于米贵地区的原则。如乾隆八年七月,江西巡抚陈宏谋疏奏变通采买捐监事宜。高宗认为:“捐监之例,江西未停,且停止采买,原指米贵之处而言。江西今岁有收,原可补足仓额。若照所奏,恐滋纷扰,不必。”[60] 同月,四川巡抚硕色因川省年岁丰稔,粮价平贱,奏请捐监收米补足前项缺额。高宗同样批示:“停止采买,原恐米贵。川省有米,自应如是办理。”[61]而对九年两江总督尹继善所称,江西捐监收谷一年限满,而“现在报捐者,尚源源而至,至年底约可得谷二十万石,则本地收捐之有益仓储,有济民食已有明验”,高宗也予以了支持:“该抚既称有益仓储,有济民食,著再行一年请旨。”[62]只要行之有效,高宗是不会轻易放弃捐监政策的。
尽管政策做出了调整,但米价腾贵的局面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粮食价格依旧逐年递增。九年(1744年)二月,高宗对乾隆八年上谕的分析进行了检讨:
从前因采买过多,市价昂贵,是以降旨停止。今停止已及一年,各处米价总未能平减如常,揆厥所由,米价之贵,原非一岁骤长,自不能一时骤平,盖奸商狡狯之故智犹存,而百姓图获厚利之积习未改也。夫采买既有妨于市价,而仓储又不可以虚悬,虽令各督抚按地方情形应买则买,应停则停,相机筹画,不得胶执定见,但年丰岁歉不齐,即随时零买,恐所入不抵所出,终非经久之计。朕思欲停采买而使廪积仍不至有亏,惟有复开外省本色捐监之例。盖米价之贵,贵于官买,不贵于捐监。官买则商民闻风增长,或吏胥作奸舞弊,往往致于累民。若捐监则各出其有余以输之官,于市价原无关碍。是外省多收监谷,采买即可以久停,于仓储民食两有裨益。若在户部收捐,发银各省籴谷,仍是未停采买也。著将户部捐银之例停止,其各省捐监生俊,俱令于本地交纳本色。至投捐谷数,从前所定不无过多之处,令照各省时值酌定其谷数。……[63]
这次捐监政策似乎又回到了乾隆三年开捐时的轨道上来。不同的是,此次并非将捐监与各省大规模采买同时进行。从上谕“若捐监则各出其有余以输之官,于市价原无关碍。是外省多收监谷,采买即可以久停,于仓储民食两有裨益。若在户部收捐,发银各省籴谷,仍是未停采买”的观点来看,高宗大有绕过政府采买,甚至以纳谷捐监取代政府采买之意,因为动用政府力量公开运作米谷交易,必然导致奸商作梗,哄抬米价,影响市场的稳定。而纳谷捐监原旨是“以本地富户之有余,济本地贫民之不足”[64],并不经由市场环节。再者,如前所述,高宗对待外省人等投捐的态度,既蕴涵着避讳重开捐纳弊政之名,实际也有对外省商人等任意投捐影响粮食市场稳定的关注。而就捐监的基本出发点以及对捐监、采买的取舍而言,高宗对粮食问题已基本上倾向于民间自由流通,并不希望通过政府作用干涉其正常秩序了。另外,他还明确承认了以往捐监标准过高的弊病,并相应采取了减额收捐的措施。这也是为了满足长期以来地方的一致要求才作出的变通之举。
此后,各省纷纷请求变通本省捐监事例,如江苏巡抚陈大受奏请减二收捐且米谷粟麦一并兼收。[65]直隶总督高斌指出,“从前捐监事例,原定纳谷之数,今宜酌为变通,但总不出通省减二之例”,且请改米麦兼收为专收粟谷。[66] 户部议准两江总督尹继善、署安徽巡抚准泰所奏,“徽、宁二府属之歙、休等六县,地处山僻,米价较昂,须照减定之数,再行减二。”,且粟谷米麦兼收[67]。湖南巡抚蒋溥认为“各省捐监谷额,业经奉旨酌减,请将湖南省各项捐监谷石,悉减一五收纳。[68]需指出的是,一些省份还提出将额捐谷数并入常平仓旧额之内的请求。乾隆九年,户部议覆江苏巡抚陈大受条奏,称“江省捐监生俊,既奉旨减二收捐,倘再年岁屡丰,仓储易足,请以原定添贮二百一十一万一千石之数作为定额,并均贮、添贮二项,统归常平额,所奏事属可行。”[69]山东巡抚晏斯盛因报捐足额无期,请求“额捐谷七十二万六千三十余石,并入常平等仓旧额内,永着为额。”[70]二议均得允准。可见,无论是年丰易足额贮,还是认捐寥寥,报足无期,都已将捐监额定谷数并入了常平额贮之内。捐监增贮的计划已经开始潜移默化地向捐监足(常平旧)额地方向转化了。
但是,减额收捐的结果依然令人失望。乾隆九年(1744年),山东布政使乔学尹奏报,东省虽期间经特旨减二收捐,然而“自乾隆三年开捐以后,仅报捐谷一万三千九百余石,不特歉收之地无人报捐,即年丰之处亦属寥寥”[71] ;山东巡抚喀尔吉善亦称,“自开捐以来,仅捐谷一万三千余石,计算不及百分之一,虚额甚多,报足无期”,特别是经过七、八等年偏灾之后,“报捐仍属寥寥”。[72]因此乔学尹、喀尔吉善二人都提出了东省本色折色兼收的请求。两湖“收捐本色之例,自乾隆三年至乾隆八年,赴捐者殊属无几,且有一县并无一人者。即楚省自上年议减一五以来,而纳谷者竟属寥寥。”[73]甚至如蒋炳此后所奏,湖南“因原定谷数太多,赴捐甚少。乾隆十年改议减一五收捐,而报捐者仍属无几。自乾隆四年至今(按:指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已历十八年之久,仅止收谷一十八万六百余石”[74] 。等等。
事已至此,特别是全国粮价仍日渐腾贵,从根本上变革捐监制度的议论也越来越多。乾隆十年(1745年)五月湖广总督鄂弥达就各省纳谷寥寥,提出了“就地捐谷,实不如就地捐银之便”的主张,并向高宗大量增加仓储的思想提出了质疑:首先,“仓贮之丰裕,莫盛于我朝,我朝之仓贮,莫广于今日”,即有赈粜之需,足以接济。偶遇偏灾,邻省皆可协运,又可截留漕粮。因此“国家之积储,洵属有备无患”,而“升平日久,生谷之土不阔于前,食谷之人日添其丁。捐者其地之人也,纳者其地之谷也,官廪之谷多者,乡廪之谷必少也”。通计天下漕粮起征耗米400余万石,常平额储2,800余万石,若再增贮3,000余万石,则“买贮日多,谷价日腾,未获贮谷之利,已滋谷贵之累。若谓民有余粟,不知撙节,或致麋费,但今日谷价之利,倍于百货,民之藏谷,比于藏金,万无弃为壤砾之事。贮之于官,贮之于民,一也;不粜于官,则粜于民,理也。况粜于官者止近市者蒙其惠,而僻乡实难沾其泽。”其次,他认为各省捐监的失败在于“银有定数,谷无定价”,“(部例捐监标准)百八两之数,有必不能准照无差者”,加之“州县官畏惧霉烂,额贮之谷,尚且日抱隐忧”,故生俊不肯踊跃,州县官亦难实力奉行。再次,既然“捐谷捐银,皆以为民。新贮之需谷既多,则额贮之买补愈难。……今天下之民,豪右田连阡陌,编氓几无立锥。富者日富而贫者日贫,乃太平时节之所必至,而亦别无裒多益寡之法。惟此捐监一条,实为以羡补乏之法。诚使库贮充裕,即或该地荒歉,仓谷不敷,原可动支库银,就近购买,以资赈济。”第四,捐银还可以解决自耗羡归公以来,地方议修城工、拯恤灾伤、赡给孤贫、兴修水利等无银可用的问题[75]。最后,鄂弥达提出,所捐之银,可分贮各州县库内,按季逐级上报;所收之谷,则“留为各处平粜之用。粜后将银贮库,毋庸买补,以归画一。”高宗命大学士及户部议奏。
鄂弥达的建议引起了轩然大波。五月二十三日,广东道监察御史李清芳对其所奏提出了不同的见解:“采买之例既停,监谷者所以通其变也。监谷与常平虽属两事,其实相成也。”如果监谷纳银且粜出者不用买补,行之数年常平制度将会废弛。“三代而下,地不井授,富者连阡陌,贫者无立锥,惟恃在上之人为之酌盈剂虚。常平者,所以平市价而抑贪徒也。若积贮空虚,一任富人之居奇,臣恐相赒相恤之事,富室之中,未可望什一于千百,而青黄不接之时,穷民已容容无所倚赖矣。”而“一市之价既平,一方之食自足,安在平粜之足惠近市,而不足以沾乡僻耶?”歉岁赈银,富户抬高米价,“是小民受朝廷十钱之惠,而不得有二三钱之用也。设或荒歉不止一处,购买无门,又将何以处之乎?”李清芳不同意“天下之谷只有此数,在官多则在民少”的说法。他以福建为例予以驳斥。福建没有捐监时米价腾贵,而“此两年既有捐谷之例,纳谷者甚多”,而米价却大为平减。至于鄂弥达所谓州县视储谷为畏途等语,他认为此事在于“督抚加意体察,若因是而废积贮,是惩热羹而吹□也。”不过,他同意鄂弥达“银有定数,谷无定价”,各省不能按地按时确核米价的观点,认为如各省能照时价斟酌办理,则“捐者必不至寥寥矣”。高宗仍命大臣将鄂、李二折一并议奏。[76]六月,大学士等覆奏高宗:
查采买既妨市价,而仓储不可虚悬,是以停户部捐银之例,令生俊于本地出余粟以报捐,庶仓储渐充,而市价不昂。署湖督陈请更易,殊与停止在部捐银之原议不符。且一概准收折色,不特仓储难期足额,一遇歉岁,必致赈粜无赀。纵动支库银购买,在本地市价既腾,在邻封亦转运不易,均于民食有碍。况捐监已收之谷,皆属额贮之项。若粜后不行买补,仓廪既空,小民何所倚赖?应如该御史李清芳所奏,将署湖督鄂弥达陈请易银之处,毋庸议。至各省生俊应捐谷数,俱系督抚按各地时价之贵贱,定应捐谷数之多寡,题覆准行。嗣因各省谷价渐昂,复于原捐数内,酌中核议,减一以至减二,较原定谷数已轻。若因报捐人少遽改,倘将来复有贵贱不齐,势必又议更张,殊多未便。所有该御史李清芳奏请令督抚斟酌时价得中,奏准办理之处,亦毋庸议。[77]
高宗对此表示了认可。
七月初六,江苏布政使安宁亦就捐监事宜密奏:“……大约州县之中,急公者少而自顾者多。在米谷收贮年久,若非设法调剂,难免折耗赔累。积贮一事,本非州县乐从,再兼近日一切收捐公费严行禁革,上司稽查甚严。彼□□自守之州县,又恐胥吏家人从中染指,一时耳目未周,即干例议,是以益复视为畏途。凡遇投捐之人,不无刁难掯勒,甚且闻有创为日后霉变缺耗,仍于原捐生俊名下著赔之说,以恐吓报捐之人,遂致生俊畏葸不前,竟有无处投捐之叹。”他批评鄂弥达的“州县畏惧霉烂,实难望其实力奉行”是“明知州县有留难之弊,不为查禁,反迁就其说,请改捐谷为捐银,临时购买济用。……至于州县赔累,诚须顾恤,但当设法筹办,使不致于陈陈相因,庶为公私交济。……湖广产谷之乡,尚不肯实力积贮,他省之有名无实,更可知矣”。所以请求高宗降旨严敕督抚督率属员实力奉行。[78]高宗批示:“是。有旨谕部。”[79]七月二十日,告诫各省督抚的上谕颁行全国:
各省捐收监谷,原欲广为储积,以济民生,使仓储日渐充裕,且出有余以备不足,亦不似一时采买,致有谷贵之患。乃州县或恐折耗赔垫,或恐有干例议,往往视为畏途,每遇投捐之人,故为刁难恐吓,是以生俊畏葸不前。又复多布浮议,以摇惑上司之听闻。地方大吏,不思善于督率,转为其所愚。即如湖广总督鄂弥达,奏请监谷收银,并称州县畏惧霉烂,难望其实力奉行。是明知州县有留难之弊,不行查禁,而为之迁就其说。楚省为产米之乡,尚且如此,又何怪他省之有名无实也。夫捐谷乃利民之善举,但非州县之所乐从,即欲顾惜赔累,亦当设法筹办,使不至于霉变,岂可听其腾口阻格而明露姑息之意!著各该督抚实心整理,严行申饬,务将从前积习涤除,使生俊乐从,仓庾充实,庶于民生实有裨益。[80]
从鄂弥达公开提出粮食储备足以应对灾赈之需,而地方日常兴利之举又乏可动之项,到御史李清芳批驳鄂弥达的观点,认为仍应增加仓储以备不测,再到常安所奏督抚畏缩,不能实力奉行,这些争议反映了官员们对捐监政策的反思已不单单停留在捐监与米价关系的层次,而是触及到了政策的存废,更进一步牵涉到了对乾隆初年大量增加常平仓储方针正确性与可行性的思考。此时高宗对李清芳,特别是安宁的支持,说明将捐监和公开采买区分开来,将富户余粮报出,出有余而补不足,既不影响粮价,又可满足充实仓储的思路在高宗看来仍是不可动摇的。而无论鄂弥达,还是李清芳,都提出贫富分化乃不可扭转的大势,国家角色在此应该如何定位的问题,这似乎更坚定了高宗的决心。
然而,鄂弥达对此并不表示认同,八月初六再次具折申辩:“直省仓谷,实属充盈,无庸增贮,非但以生俊之退缩,州县之畏避也”。他批评李清芳“未能细会其意,有常平恐亦渐废之奏,廷臣遂据此定议,不知新贮之需谷既多,则额贮之买补愈难,惟请停捐谷之新例,乃可以足常平之旧额也。”而且,自耗羡归公以来,地方军备“常苦无项可动,而司库亦并无闲款可支”,而“兴修水利、补筑堤塍,赡给孤贫、抚育婴孩,实皆政务之最切于民生利病者,牧令非甚不肖,岂无痌瘝之念,但不能为无米之炊,或致束手无策。”[81]如上所述,高宗本有将捐监推行开来以取代政府公开采买,而鄂弥达的结论可谓适得其反,主张停捐谷以采买补足常平仓储,而且本朝仓储已经丰裕,毋庸再增,达到旧额即可。这一结论可以说是对乾隆初政时期仓储政策的巨大挑战,也是前述捐监增贮向捐监足额转化思想的继续。高宗显然体会到了其中的分量,在鄂弥达的折子上朱批“待朕酌量。”[82]与地方官员不同的是,十年(1745年)十月大学士议奏时提出了“各省捐监,收纳本色,行之既久,半属有名无实,应请停止,仍归部收捐折色” [83]的主张。尽管中央、地方官员在何家掌握权力问题上尚有一定差距,但根本一条,即折色捐监已成为他们共同认可的方式,而这实际又等于将政策恢复到乾隆元年的水平了。
面对来自中央、地方两种不同的意见,此时的高宗仍未放弃自己坚持增加仓储的理念,十月初十谕曰:
朕从前本欲将各项捐纳尽行停止,后经廷议请酌留捐监一条,以为士子进身之阶,尚属可行,是以允其所请。嗣因仓储为民食攸关,复谕令本省捐收本色,以备粜赈之用。今鄂弥达等又请捐收折色,经该部将捐监之例分别议复,盖因各省生监以捐谷为难,观望不前者多,于积贮之数无甚裨补,究非便民之策,不得不因地变通。但朕意究以积贮为要图,各省收捐本色之例亦不必停,其有愿在部捐折色者亦听,如是则既无州县吏胥之滋弊,亦不阻士子上进之阶矣。[84]
至此上谕颁布,我们似乎发现,乾隆八年到十年以来的这段历史,似乎就是乾隆四年到六年那段历史的重演。这两个阶段都发生着本色捐监难以推进,或停捐,或改折色,或索性折色收归部管的呼声强烈,高宗也不得不部分承认捐监政策的失败,但却始终不放弃增贮的理想,而是在两者之间作出平衡,地方本色与户部折色同时并举。不过,经过一番反复后,高宗的态度已经有了很大的灵活性,对捐监有所进展的省份予以支持,对地方本色与户部折色并行的方针也很注意维护。乾隆十一年(1746年)五月四川布政使李如兰奏:川省军需耗谷较多,而“本年收成丰稔,捐监民人,亦甚踊跃。请将前项谷,仍收捐监谷补额,毋庸动项买补。”高宗批示:“所见亦是,与抚臣议行。”[85]十二年(1747年)三月大学士会同户部议准江苏巡抚安宁所奏“江省仓储,亏缺甚多,米价昂贵,难以采买,请将江省捐监之例,仍停部捐,于本省交纳本色”,高宗又要求“依议速行。”[86]除特殊情况外,对于提出变更并捐方针的要求,高宗却并不赞成。湖广总督塞楞额、湖北巡抚陈宏谋曾奏:“楚省积储未足,请将本省人民停止在部捐监,专收本色,以实仓储。”高宗认为“楚省不似江省灾伤之余,艰于储蓄也。总之部臣利于在内,督抚利于在外,朕惟酌中行之。至汝等此奏,实在不可行之列也。[87]
五、捐监政策的大回转
关于增贮的不同意见固然存在,而米价持续上涨的现实更令人产生疑惑,高宗亦不例外。十二年十二月谕曰:“朕思米谷为民生日用所必需,而迩年以来,日见腾贵,穷黎何以堪此?……朕反覆思之,不能深悉其故,亦未得善处之方。”[88]于是高宗谕令各省督抚会议米价上涨缘由[89]。
从乾隆十三年(1748年)开始,各省督抚奏报陆续上达。除指出政府采买与米价腾贵之关系外,一批奏折还涉及到了捐监问题。如江西巡抚开泰“请将捐监专归本省交纳本色,视足额为限,再赴部报捐”[90];署湖北巡抚彭树葵“请凡常平仓原贮谷,有全不足额及六分以下者仍采买。其买有十之六七,并额外添贮,俱暂停,俟生俊捐谷补额”[91]。湖南巡抚杨锡绂认为:“积贮以足敷赈济而止,不必过多”,而额外收捐监谷“与其久贮,不如逐岁卖之。”[92]两广总督策楞认为,各省经办常平及本色捐监等,“以官弁绅衿之全力,萃于一二产米之乡,价值自必顿昂”。各省常平额谷二千八百万石,加以屡年捐监及社仓谷已不下三千万石,“积贮已备。即或一省不敷,邻省亦可通融。再如近年发帑赈恤,何止万万,大概给银,可见有银便可买食”。因此“请将各省常平仓谷,总以现在存仓之数为额。……所有常平捐监事例……概请停罢,生俊仍归户部报捐”[93];福建巡抚潘思榘认为闽省不通外省商贩,“近因采买及投捐监谷,致价日昂。现计仓贮二百三十万余石,应酌停官买,以捐谷抵充。”[94]两江总督尹继善提出,每省常平额贮有二三百万,“出纳拘于期限,使有用之谷,积而不用,诚不如散在民间。……应将已足额者,加谨收贮,毋庸多增。未足者,俟丰年酌买。倘市价未平,统以收捐本色监谷,通融弥补,不得于价贵时争购。……采买不必全停,贡监总收捐本色”[95];江苏巡抚觉罗雅尔哈善更明确指出:“米贵之由,实缘捐监采买。欲平米价,须停捐采。欲停捐采,须停平粜,当自少贮始。……凡采买平粜及纳谷捐监之例概停。”[96]
如前所述,鄂弥达曾奏仓储充裕,毋庸再行增贮,请改征折色,而这次粮价讨论中各督抚无论主张继续捐谷,还是立即停止,在常平积贮问题上都基本倾向于以足额为限,实无加增之必要,应该说其思路应该是基本一致的,而这次又是对乾隆前期仓储政策的大规模公开否定。
此时的高宗也已对米价腾贵源于政府采买的说法表示了认可,并由此开始动手调整和确定仓贮最终指标。十三年、十四年(1749年)多次向天下臣工表明自己的态度,要求各省仓储以康雍旧额为准。十三年七月谕曰:“朕因近年米价日昂,再三筹画,以生谷止有此数,聚之官者多,则留之民者必少,不得不将直省常平谷数,斟酌变通,悉准康熙雍正年间旧额,……可传谕尹继善、安宁……若旧额已足,即可不必采买,为民间留有余之粟,以裕仓箱,庶可望价值渐平”。[97]后又谕曰:
因思生谷止有此数,聚之官者太多,则留之民者必少,固亦理势之自然。……溯查康熙、雍正年间,各省常平已有定额。朕以积贮为要,故准臣工奏请,以捐监谷石,增入常平额,虽益仓储,实碍民食。朕既知初意之失,不可不为改弦之图。直省常平贮谷之数,应悉准康熙雍正年间旧额。其加贮者,以次出粜,至原额而止。或邻省原额不足,即就近拨运补足。所需运价,照例报销。其如何彼此拨运,并查定原额,及原额存粜之法,著大学士会同该部,悉心查明妥议具奏。[98]
十二月,在各省督抚陆续具奏额存及借粜确数后,大学士等会议具奏:除云南、陕西、甘肃“雍正年亦未定额,应以乾隆年所定额为准”,福建、广东、贵州三省“现较乾隆年定额多不敷,而较雍正旧额则有余”,“即以现存之数为定额”以外,“其余各省,悉照雍正旧额”。通计全国应贮谷33,792,330余石,与乾隆三年左右所定增贮指标相比,已减少14,318,300余石。“有余省分,应将现在溢额谷,及出借征还余谷以次出粜,将价提贮司库,报部酌拨。不足省分,现有征收地米及收捐本色,应渐次补足,毋庸邻省拨运。”“各省收捐监谷以实仓储,今常平既经定额,无庸于额外增贮。除不敷省分仍收捐补足外,其有余各省所收本色,应另案存贮,遇赈恤,即于此内拨用。或平粜谷不能买补,即将此项拨抵,粜价造报酌拨。”[99] 高宗自然准奏。乾隆十四年三月,再次允准大学士会议各省督抚具奏米贵缘由结果:
各省督抚查奏米贵之由,熟筹补救,虽因地制宜,各有不同,而为常平买谷请缓请停者大半。应遵前旨以雍正年间仓贮旧额为准,通计减谷千有余万石,民间即多此数流通,美利周溥。存粜之法又经议定,平买贵停,可不致昂米价。其请捐收本色,亦因采买妨民,借兹酌剂。……[100]
经过这场讨论,高宗和官员们在仓贮与采买、捐监关系问题上终于达成了一致,从此放弃了“地方积谷不厌其多,赈恤加恩亦所时有,正未易言仓储充盈”,而保留捐监增加仓储的理念,与其政府大量储粮导致米贵,不如放任民间自由流通,仓储保持康雍旧额,原额不足才可通过纳谷捐监予以弥补。这样,捐监就不再作为增贮,而是作为弥补仓储缺额的方式存在了。在他们看来,这样既可保留康雍旧额,又可通过捐监,而非政府采买的形式弥补缺额,似乎更为稳妥。至此,前文所述捐监增贮向捐监足(常平旧)额的转化趋势也变得公开化、普遍化了。对于那些仍请求捐监增加仓储的建议,高宗则坚持了既定政策的稳定性。如二十三年(1758年)高宗对托恩多 “广东、广西捐监之例,暂停部收,统归广西一省,临近水次之州县减三收纳本色,捐足一百万石之数,奏明停止”的请求,指出托恩多“筹办张皇过当,未得事理之宜。……托恩多急遽无绪,乃欲于两省改捐本色,且为数至一百万石之多。殊不知地方产米,止有此数,若此例一开,地方争以赴捐籴买,反致米价翔贵,是本处未受其益,先受其害矣。[101]总之,从乾隆十三年左右开始,尽管各省纳谷和户部折色仍得以延续,而此时的捐监已非彼时的捐监,捐监政策在乾隆前期粮政中所扮演的角色已经发生根本转折了。
当然,如果完整地看待乾隆朝纳谷捐监的结局,我们可以将问题继续向后推延。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高宗对全国大部分省份纳谷捐监予以叫停。[102]最终,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甘肃捐监冒赈案发,纳谷捐监遂被彻底终止,“其后监捐无复纳粟遗意矣”。[103]
综上所述,乾隆初期本色捐监的运作,一波三折,到乾隆十三年终于基本告一段落了。高宗本着“养民”的宏愿,希图借纳谷捐监,出有余而济不足,大规模增加常平仓储,从最初雄心勃勃地号召各省督抚执行本色捐监,到一次次地变通既定方针,至乾隆十三年将捐监政策基本固定下来。其中有基层官员的抵制,有因捐监而牵涉到的粮食问题,更有高宗因捐监、米价、仓储关系问题引起的对政府角色和捐监目标的反思和调整。通过对这一政治过程的考察,似乎对当今的粮食政策仍不乏借鉴意义。这也可以算作本文的现实关怀吧。
注释:
[1] 如:许大龄《清代捐纳制度》(《明清史论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高王凌《活着的传统——十八世纪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政府政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陈桦《18世纪的中国与世界》(经济卷)(辽海出版社1999年版);常建华《乾隆早期廷议粮价腾贵问题探略》(载《南开学报》1991年6期)等。
[2]《清高宗实录》卷一一,乾隆元年正月丙辰,中华书局1985年版,下同。
[3]《清高宗实录》卷五,雍正十三年十月。
[4]《庄亲王允禄等遵旨议复捐监应否移于各省交纳本色事略节》,《历史档案》1991年4期,页4。
[5]《庄亲王允禄等遵旨议复捐监应否移于各省交纳本色事略节》,《历史档案》1991年4期,页3。
[6]《庄亲王允禄等遵旨议复捐监应否移于各省交纳本色事略节》,《历史档案》1991年4期,页4。
[7]《庄亲王允禄等遵旨议复捐监应否移于各省交纳本色事略节》,《历史档案》1991年4期,页4。
[8]《庄亲王允禄等遵旨议复捐监应否移于各省交纳本色事略节》,《历史档案》1991年4期,页5。
[9]《清高宗实录》卷五九,乾隆二年十二月辛丑。
[10]《清高宗实录》卷五九,乾隆二年十二月辛丑。
[11]《清高宗实录》卷六一,乾隆三年正月庚午。
[12]《清高宗实录》卷七○,乾隆三年六月癸未。按:此数为陕西巡抚崔纪所奏。其为除汉中、兴安等州县外,渭南等三十七州县,“应买京斗谷”数额。
[13]《清高宗实录》卷八一,乾隆三年十一月丙子。按:川陕总督查郎阿认为:前抚臣崔纪原议捐谷43万石,“除分别州县大小繁简,并原未议贮谷之府州县,一例酌量捐贮外,其不近水次之州县,加倍贮积”,共应捐贮谷329.2万石。
[14]《两江总督那苏图议复捐监可以移于本省并议定收捐划一章程事奏折》,《历史档案》1991年4期,页6。
[15]《江西巡抚岳浚为请照福建例许外籍民人报捐事奏折》,《历史档案》1991年4期,页10。按:江西巡抚岳浚奏请江西七十八州县捐谷,南昌等二十七县各贮谷5万石;萍乡等四十一州县各贮谷4万石;靖安等九县各贮谷3万石;信丰一县照原贮谷数30,143余石。(《清高宗实录》卷八二,乾隆三年十二月壬辰)乾隆五年,岳浚再奏,通计全省应贮谷329万余石,除原存外,209.8万余石乃实应捐谷数额。(《历史档案》1991年4期,页10)
[16]《两江总督那苏图议复捐监可以移于本省并议定收捐划一章程事奏折》,《历史档案》1991年4期,页6。按:48.3万为以捐监补足常平旧额数字,而非常平旧额以外捐监增贮数字。据那苏图称:上江各属原额应贮米91.6万石,而“现在存米及谷折米仅止四十三万二千八百八十余石,尚缺额米四十八万三千六十余石,只须将额米补足,即为充裕,毋庸于额外多捐,致滋因陈红朽之虞。”另参见《清高宗实录》卷二二五,乾隆九年九月丙申,两江总督尹继善和安徽巡抚准泰联名条奏。
[17]《清高宗实录》卷七一,乾隆三年六月辛丑。按:此数为巡抚法敏首报。十二月,他又奏请于原议捐谷110万石之外,加收10万石。(《清高宗实录》卷八二,乾隆三年十二月壬午)
[18] 按:法敏题请捐谷110万石,而御史孙灏以悬额难补,奏请裁减,后又经新任抚臣晏斯盛题准,东省“实捐谷七十二万六千三十余石”。(《山东巡抚喀尔吉善为议复全省捐监谷石现定总额应否加增事奏折》,《历史档案》,1992年1期,页16)
[19] 此数据山西巡抚喀尔吉善奏报计算所得:晋省应贮谷304万石,除原贮155万石外,“余谷于捐监案内补足。”(《清高宗实录》卷一四八,乾隆六年八月丁酉)
[20]《清高宗实录》卷九○,乾隆四年四月丁亥。
[21]《清高宗实录》卷九○,乾隆四年四月丁亥。
[22]《清高宗实录》卷九一,乾隆四年四月癸卯。
[23] 按:100万石数字为福建巡抚王士任奏准,另“请于不通水次州县,俟原定足额之后,按大中小治增捐监谷,以五千、四千、三千石为定。”(《清高宗实录》卷九五,乾隆四年六月辛卯)。乾隆八年闽浙总督那苏图奏报,“从前议定各府厅州县收捐监谷共一百六万四千石。”(《著减少福建捐监每名收谷额数等事上谕》,《历史档案》1991年4期,页17)乾隆十年,福建巡抚周学健称,原定收捐一百万石,其后闽省官员又请将不通水次各县增收4.4万石,新设福鼎县请收捐谷2万石,台湾生俊在厦防厅收捐5万石,通计捐谷应为111.4万石(《福建巡抚周学健为请增加闽省捐监谷额数事奏折》,《历史档案》1992年1期,页22)。
[24]《云南总督庆复等为请准外籍民人于云南报捐事奏折》,《历史档案》1991年4期,页11。按:议定此数字的标准是:“按照各府厅州县原贮谷石之数捐增一倍”。
[25]《著九卿议奏甘肃应否续准客籍报捐并如何补实该省仓储事上谕》,《历史档案》1991年4期,页13。按:此巨额数字乃经过廷议批准,理由是甘肃“为极边要地,民贫土瘠,非他省可比,讲求积贮更为急切之务”。
[26]《署两广总督庆复等为请将广东捐监定例暂加变通事奏折》,《历史档案》1991年4期,页15。
[27] 杨锡绂:《四知堂文集》卷一,《请变通粤西捐监事例疏》,嘉庆十一年刻本(下同)。
[28]《著各省将采买补仓及纳谷捐监一概暂停事上谕》,《历史档案》1992年1期,页12。
[29] 按:另有关于建设粮仓以及防止胥吏舞弊的议论,此处从略。
[30] 如:直隶总督李卫认为,捐监应“照州县大小,酌定每处收捐米谷几万石,约计地方,贱价,捐谷二百石;中价,捐谷一百八十石;贵价,捐谷一百六十石,米各减半”(《清高宗实录》卷六二,乾隆三年二月甲午);浙江总督嵇曾筠议奏,各属照“谷值贵贱,分别捐谷多少之数,定为三则收捐”(《清高宗实录》卷七二,乾隆三年七月戊午)。
[31] 如:河南巡抚尹会一疏奏:豫属生监纳谷,“请照户部现行捐例银数,视各该府、州、县市谷时价,酌中裁定”《清高宗实录》卷六九,乾隆三年五月丁丑; 江西巡抚岳浚则认为:“江西各属,米价相仿,请酌中折定,画一捐收”(《清高宗实录》卷八二,乾隆三年十二月壬辰);陕西巡抚张楷奏称:“陕省各州县米麦豆,折中定价”《清高宗实录》卷九六,乾隆四年七月辛亥。
[32]《清高宗实录》卷八一,乾隆三年十一月丙子。
[33]《清高宗实录》卷七五,乾隆三年八月丁酉。
[34]《四川按察使李如兰为请准外省客商在四川边远府州报捐事奏折》,《历史档案》1991年4期,页9。
[35]《清高宗实录》卷一○四,乾隆四年十一月戊午。
[36]《江西巡抚岳浚为请照福建例许外籍民人报捐事奏折》,《历史档案》1991年4期,页10。
[37]《云南总督庆复等为请准外籍民人于云南报捐事奏折》,《历史档案》1991年4期,页11。
[38]《山东布政使包括为请将山东捐纳一麦抵收二谷事奏折》,《历史档案》1991年4期,页16。
[39]《清高宗实录》卷一一四,乾隆五年四月庚辰。
[40]《清高宗实录》卷一三六,乾隆六年二月戊申。
[41]《清高宗实录》卷一四八,乾隆六年八月丁酉。
[42]《署湖广总督鄂弥达为请改各省捐监交纳本色为交纳折色事奏折》,《历史档案》1992年1期,页18。
[43] 杨锡绂:《四知堂文集》卷一,《请变通粤西捐监事例疏》。
[44]《清高宗实录》卷九二,乾隆四年五月丁巳。
[45]《两广总督马尔泰等为处理潮州府属办理捐监私收折色一案事奏折》,《历史档案》1991年4期,页12。
[46]《清高宗实录》卷一一六,乾隆五年五月癸卯。
[47]《清高宗实录》卷九九,乾隆四年八月壬辰。
[48]《清高宗实录》卷九七,乾隆四年七月。
[49]《清高宗实录》卷九七,乾隆四年七月壬申。
[50] 参见《清高宗实录》卷一○四,乾隆四年十一月戊午。
[51]《清高宗实录》卷一一四,乾隆五年四月庚辰。
[52]《清高宗实录》卷一二九,乾隆五年十月丁巳。
[53]《清高宗实录》卷一二○,乾隆五年闰六月辛丑。
[54]《清高宗实录》卷一四八,乾隆六年八月丁酉。
[55]《著重开户部捐监之例并各省捐监亦不必停止事上谕》,《历史档案》1991年4期,页15。
[56]《户部尚书海望为请将各省捐监停止仍归户部办理事奏折》,《历史档案》1991年4期,页14-15。
[57]《著重开户部捐监之例并各省捐监亦不必停止事上谕》,《历史档案》1991年4期,页15。
[58]《著各省将采买补仓及纳谷捐监一概暂停事上谕》《历史档案》1992年1期,页12。
[59]《清高宗实录》卷一八九,乾隆八年四月己亥。
[60]《清高宗实录》卷一九七,乾隆八年七月。
[61]《清高宗实录》卷一九七,乾隆八年七月。
[62]《清高宗实录》卷二○九,乾隆九年正月己亥。按:乾隆十年五月户部议准“江省现在捐监常平仓谷,足以备赈,捐例于本年十月已届限期,应如该御史(按:指葛德润)所奏,照原议停止。”《清高宗实录》卷二四一,乾隆十年五月辛卯
[63]《著各省重开捐监之例并比照旧例酌减每名收捐额数事上谕》,《历史档案》1992年1期,页12-13。
[64]《山东布政使乔学尹为请准山东捐监本折兼收一年事奏折》,《历史档案》1992年1期,页16。
[65]《清高宗实录》卷二一六,乾隆九年五月辛卯。
[66]《清高宗实录》卷二一九,乾隆九年六月辛未。
[67]《清高宗实录》卷二二五,乾隆九年九月丙申。
[68]《清高宗实录》卷二三七,乾隆十年三月辛丑。
[69]《清高宗实录》卷二一六,乾隆九年五月辛卯。
[70]《山东巡抚喀尔吉善为议复全省捐监谷石现定总额应否加增事奏折》,《历史档案》1992年1期,页17。
[71]《山东布政使乔学尹为请准山东捐监本折兼收一年事奏折》,《历史档案》1992年1期,页16。
[72]《山东巡抚喀尔吉善为议复全省捐监谷石现定总额应否加增事奏折》,《历史档案》1992年1期,页17。
[73]《署湖广总督鄂弥达为请改各省捐监交纳本色为交纳折色事奏折》,《历史档案》1992年1期,页18-19。
[74]《署湖南巡抚蒋炳为议复应否增加湖南捐监谷额及捐谷价值事奏折》,《历史档案》1992年1期,页25。
[75]《署湖广总督鄂弥达为请改各省捐监交纳本色为交纳折色事奏折》,《历史档案》1992年1期,页18-19。
[76]《广东道监察御史李清芳为条陈积贮必不可少事奏折》,《历史档案》1992年1期,页19-20。按:针对鄂弥达奏请停止本色,一概收银,已收监谷粜后毋庸买补的建议,礼部侍郎秦蕙田则提出了提出地方捐监银谷兼收的建议。参见《皇朝经世文编》卷三十九,秦蕙田《捐监兼收银谷疏》。
[77]《清高宗实录》卷二四二,乾隆十年六月辛亥。
[78]《江苏布政使安宁为密陈各省捐监督抚应认真督率事奏折》,《历史档案》1992年1期,页20。
[79]《江苏布政使安宁为密陈各省捐监督抚应认真督率事奏折》,《历史档案》1992年1期,页21。
[80]《著各督抚实心整理各省捐监事上谕》,《历史档案》1992年1期,页21。
[81]《署湖广总督鄂弥达为再陈各省捐监应改缴折色事奏折》,《历史档案》1992年1期,页21-22。
[82]《署湖广总督鄂弥达为再陈各省捐监应改缴折色事奏折》,《历史档案》1992年1期,页22。
[83]《清高宗实录》卷二五○,乾隆十年十月戊申。
[84]《著仍准户部收捐折色并各省收捐本色亦不必停止事上谕》,《历史档案》,1992年1期,页24。
[85]《清高宗实录》卷二六七,乾隆十一年五月。
[86]《清高宗实录》卷二八六,乾隆十二年三月癸卯。
[87]《清高宗实录》卷二八九,乾隆十二年四月。
[88]《清高宗实录》卷三○四,乾隆十二年十二月戊辰。
[89] 关于乾隆十三年左右米价问题的大讨论,可参见高王凌《活着的传统——十八世纪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政府政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常建华《乾隆早期廷议粮价腾贵问题探略》(载《南开学报》1991年6期);魏淑民《乾隆初年粮政的再探讨》(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等。
[90]《清高宗实录》卷三一一,乾隆十三年三月。
[91]《清高宗实录》卷三一一,乾隆十三年三月。
[92]《清高宗实录》卷三一一,乾隆十三年三月。
[93]《清高宗实录》卷三一一,乾隆十三年三月。
[94]《清高宗实录》卷三一七,乾隆十三年六月。
[95]《清高宗实录》卷三一九,乾隆十三年七月。
[96]《清高宗实录》卷三四二,乾隆十四年六月戊寅。
[97]《清高宗实录》卷三一八,乾隆十三年七月丁酉。
[98]《清高宗实录》卷三一九,乾隆十三年七月辛丑。
[99]《清高宗实录》卷三三○,乾隆十三年十二月壬辰。
[100]《清高宗实录》卷三三七,乾隆十四年三月庚午。
[101]《清高宗实录》卷五七四,乾隆二十三年十一月甲申。
[102] 参见乾隆三十一年关于停止大部分省份纳谷捐监的三则重要上谕,《清高宗实录》卷七六四,乾隆三十一年七月壬申;卷七七○,乾隆三十一年十月丁未。
[103]《清史稿》卷一百十二,中华书局1977年版。另参见陈桦《18世纪的中国与世界》(经济卷),辽海出版社1999年版,页248-249。
(资料来源:《明清论丛》第七辑,紫禁城出版社200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