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年,高生45岁,正当“壮年”。他一边在大学里教教书,一边作点自己的研究。得了机会,便往外地、乡下走走。 一天,因为一个偶然的机会,——其实,天下事哪有那么多的偶然?——他无意在书店里发现了一本新书《清代粮食亩产量研究》,作者及于大洋两岸,颇多旧识,他从事经济史研究多年,识得这题目的重要,就掏出银子,买了下来。
回去展读之下,对这书中的论点却不敢苟同。书中说,自清朝乾隆中期以来,中国的粮食亩产量(即单位面积产量)就在不断的下降之中。对此他心里直觉的反应是:那还怎么维持当日人口的大幅度增长?——如据史书记载,中国人口是从清初的不到一亿,增加到乾隆时的二亿、三亿,以后又达到四亿数千万的,前后间有着数倍的差距,——如果粮食的生产量反而降低了,这么些人靠什么为生?
这一下就牵扯出好几方面的问题。其中最直接的是,清朝的粮食亩产量是怎么计算出来的?书中运用了多种方法,和举出多方面的论据。一是根据各地方关于粮食单产的单个记录,推及各县、府、省,以至全国的粮食亩产,好像这样简单的相加或类推,就能从个别得出总体;一是从纳税额的变化观察粮食生产量的增减,前提是假定清代始终是在依一固定的“田赋率”征税,其后(乾隆后期)税收之下降即可表示生产之下降;其三,则是依据地主家每年记载收租数字的地租簿子,好像从地租量的变化即可推定生产的好坏即产量的增减。
这既构成了该书的核心史料,又牵扯到其问题的关键所在。
那两年高生正着手一个农民“反行为”问题的研究,其主旨,即是不能盲目相信一个制度规定的单方面,而要特别观察农民有针对性的“反过来”(或曰“反道而行”)的“对应行为”。
高生又从大量的“口述历史”及“田野调查”中发现,现代农民确是有许多办法来“抵制”或“对付”上边的制度安排的,而且在极为困难的条件下,能够作出许多为人意想不到的举动,——难道,在过去人们就不会这样去做?难道这类事就没有“历史渊源”,仅是一个“现代的”、突兀的产物?
这是他不敢相信的,因此,高生决心把这方法运用于历史上租佃关系的探索中去。
而且,在以前的研究中他已发现,对一般的历史资料,并不能简单地照依“字面理解”,“拿来就用”。他最早发现这类问题,是由历史上的数据史料,如人口、耕地数字等等。刚从学校毕业不久,他曾倘徉于这些数字之间,排比计量,自得其乐。后来才发现,它们并不是根据什么现代原则做出的“统计资料”,可以作“理性”和“科学”的处理;要想理解这些,就必须深入它的内涵(如何炳棣教授所谓“亩”的涵义何在等等,参见《中国人口研究》)。
这些都说明,历史研究不能停留在字面上的浅表,而要挖掘到它的深层,甚至是当日人们生活中隐秘的一面。
其实有关情况,过去书中并不是没有记载,只是人们不够重视罢了。
如在《红楼梦》第五十三回里,庄头乌进孝诉苦说:“今年年成实在不好,从三月下雨起,接接连连直到八月,盖没有一连晴过五日,九月里又下了一场碗大的雹子”,各项折银仅交纳二千五百两,与贾府地租五千两银子差着一半,贾珍只回说几句:“正是呢”、“这够作什么的”,也就罢了。在《阅微草堂笔记》里记载了一位佃户之妇“乘阴雨出窃麦”的故事。并说∶“‘遗秉’‘滞穗’,寡妇之利,其事远见于《周雅》。乡村麦熟时,妇孺数十为群,随刈者之后,收所残剩,谓之拾麦。农家习以为俗,亦不复回顾,犹古风也。人情渐薄,趋利若鹜,所残剩者不足给,遂颇有盗窃攘夺,又浸淫而失其初意者矣。故四五月间,妇女露宿者遍野。”陶煦《租核》于上述诗《大田》后,续述陈奂所说:“今山东农家于刈获时,必留田一角,令贫户取之以为利,犹古遗风欤!”今人季羡林《牛棚杂忆》回忆起幼时随大姑大婶到外村拾麦子、豆子,以吃上一顿白面,就是说的山东。莫言在小说《神嫖》里写道∶“有一年打麦时有一个长工用毛驴往自家偷驮麦子,另一个长工来告状。季范先生骂道∶傻种,傻种,他用驴驮,你为什么不用车拉?那长工一赌气,果真套上车,拉回家一车麦子。”以上所说都属于制度规定以下层面的人类活动和“对应行为”。
但这回他要面对的,则是制度问题了(其实在人口和耕地数字的背后也是制度问题)。说起制度,特别是社会经济制度,毕竟是人们生活中起着重大作用的因素,是早晚不能回避的。说来惭愧,高生学习历史,一开始就是从经济史入手,可那时对土地制度、租佃制度……这些问题,听起来就头痛,提不起兴趣,尽管它们都属于经济史的范畴。当然,那时还有许多问题需要关心,和排在日程的前边,事情就这样拖了下来。
在接下来的一年里,高生母亲老病之外又添新病,不但医生措手(因为这病来得古怪无法确诊),也使他以后在十多个月的时间里,疲累窘迫,不可言状。手头的研究都只好放下,这才拿出闲置已久的租佃史料(如《清代地租剥削形态》、《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等,都是他过去“不忍卒读”,其实是读不下去的),乘候医等药之时,间一阅览。
(此种史料之不好读,于《剥削形态》页1可见一斑:“刑科抄出升任浙江巡抚顾琮题前事,内开:据按察使司按察使万国宣招详,内称:问得一名杜阿选,年一十九岁,系台州府临海县人。状招:……阿选有地二分,租与侯氏之夫徐成耀佃种,议定做工抵租。乾隆十二年五月十五日,阿选往唤成耀工作,侯氏答以农忙未暇。阿选欲令还地自种,并将所带锄头在地垦掘。侯氏见而夺锄……(殴伤致死)。”)
现在,他可以相信他的预感是不错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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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把各种资料都批阅整理一遍,高生再要作的,就是按照惯例,检索现有的研究成果,最理想的,是把有关著述都尽可能的一一找到读过。对于这样一个大而陌生的研究领域,他不想平地起屋,也乐得“站在巨人的肩上”,甚至引用起前人的著述来,不厌其繁。
为此他读了不少文章,但后来才发现,他做得还远远不够。几年以后,当他有了初稿,可以公开介绍这一研究时,得到了朋友们(包括不同学界的友人甚至是学生)的热情帮助和指教。比如在法制史……以及三十年代研究成果等等方面。因此他作了大幅度的补充。这令他汗颜,也常常心存感激。
为回答这些问题,高生首先要引述的,是陈廷煊的一篇综述(“近代中国地主土地所有制下的租佃关系”,1991),——顺便说一句,在高生的朋友李零看来,这种研究述评,往往能对同行提供很大的帮助,可惜在大陆学界太属少见,几乎到了无人乐为的地步,——根据陈先生的归纳,近年以来在租佃关系上,国内学界有了如下三方面的进展:
一.是针对地主经济即“自然经济”的旧说,提出修正;
二.是针对占人口比重10%的地主富农占有70—80%土地的说法,认为其估计偏高;
三.是关于地租率,尤其是它是否占50%以上的问题,认为尚未取得应有的进展。
根据高生在国外求学的那一点经验,西方所谓“中国研究”中原没有这一般的拘泥,特别是所谓“自然经济”之说;但对后两个问题,也觉得其责在我,不能一律都“求诸野”的。而且,前者属于观念问题,后者可算是事实问题,有所区别,恐怕也不能全靠“融入世界”来解决呢(语云:“礼失则求诸野”,古时“国”“野”分立,“野”者,“(邦)国”之外也;其实,“礼”若有“失”,还要靠“吾民”求诸“吾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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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传统经济的性质问题”(这本来是对应“货币地租”才属于“资本主义”范畴,“实物地租”是与“封建性的自然经济相结合”的论点的),高生所受到的教育相信与列位读者也没有多大差别,“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说充斥着各种教材和有关论著,很少有人想过:这到底对不对?
回想当初,国内学界和思想界还很少有人对这类基本史实,对于此类学术研究的基本前提问题,提出质疑(其中最典型的持久不息的一个争论题目就是:中国“封建社会”为什么“长期延续”云云)。他则希望现在这情况已有了改变。
高生碰到这个问题,还是读研究生的时候。当时他的论文题目,是清代四川的场市,——是老师给他的一个极为陌生的课题。
什么是“场”?场(或场市),可以说就是北方的集,南方的市,西南的墟吧。作为一个北方人和只有有限的生活经验,他很难理解过去集市在农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具有多大的作用?——像在四川的史书中可以看到的那样,在十几里方圆里就有一个场,以每十天三次的频率活动着(据了解,清代四川场的分布间隔多在十二至二十里之间,十里之内即有场在;一场范围内平均有耕地一万五千亩,人口不足万人,相当于北方十来个小村落,虽四川民多散居;一场所聚,常数千人。另外,华北旧日的市集系统并不一定很差;江南水乡,市的设定则不能以一般的道里而计),——农民家庭(所谓“一家一户”)如果都是“自给自足”的,还要“场”这一类的活动干嘛?
在几乎一年的时间里,高生埋头在几个大的图书馆里,查阅四川120州县的地方志,共计420多部,——这就好比作了一次社会调查,使他对旧日的四川有了一点看法;也使他相信,四川农村经济生活的基本单元,不是农户,而是一个以场市为中心的“场市区域”。
他把这些平实而含蓄地写进论文(参见《未定稿》1982∶11,及《农村·经济·社会》第1卷)。这可能构成了国内学界对“自然经济说”的最初挑战。
(若干年后,学界耆宿李文治在一篇文章中说:对明清时代农民商品经济的研究,“需要另辟蹊径,如有的作者,把构成初级市场的一个小地区之内的众农户,彼此通过互相交换的自给自足,作为论证的依据。所论颇具创见”。不知是否即指高生的研究?)
以后他在清代政府政策的研究中,也发现同样不存在所谓“自给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对立(《未定稿》1982∶32);农民的行为尽管有表象的不同,其实不过是依据或参照市场情况行事,或对其变化的一种因应,在农民行为模式上,并不存在忽而这样忽而那样的来回转变(《十八世纪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政府政策》,1995)。
这些意见自然不适合在公开的学术会议上发表。自第一次全国清史会议(北戴河,1982),和第一次中国经济史会议(成都,1983)以来,高生“行走江湖”,都没有机会发表他的看法(遥想当年,他也曾与群贤会聚于山水之间,……)。
十几年时间过去了,旧说已不再为学界一意坚持,它有时被修正为一地区、一省或一国的“自给自足”说(抛开了原讨论的出发点);有时则修正为半(部分)自给经济、半(部分)商品经济说(把经济生活之“生理分析”中使用的“自用”与“出售”部分的概念,与“病理分析”的用词混同起来,同时也忘记了它们在“经济形态”上是否矛盾,和能否成立),——高生看着这些同仁在其中“挣扎”,不禁生有悲悯之感。
在传说他“淡出江湖”多年以后,高生终于参加了一个经济史会议(2000年),并发表了如下的一点看法:
现在一种流行的看法,是中国的经济发展也和“西方”一样,经历过三个阶段,即“货币经济—自然经济—货币经济”的演进。于是有人以为两者就一致了。这里有一点却可能被忽略了,即欧洲在历史上发生过“断裂”(所谓古代和中世纪之间),不但文明中断,人种怕都不是原来的了。马克尧和廖学盛先生刚指出,不要把罗马、希腊的“商品经济”夸大了,其实,即使把它夸得有多么好,它和以后的欧洲(特别是西欧洲)也不是一个地方、一个文明。然而,中国的历史却是持续的,没有经过断裂,始终是同一文明、同一地点。因此不能因为欧洲的三段论的发展模式与中国历史的貌似一样,就“沾沾自喜”。而且,对这一类问题,与其作“自给”和“商品”这种“外烁”的区分,是否可以换用一个“从中国的自身出发”的角度?
在最近出版的一本小书(《经济发展与地区开发──中国传统经济的发展序列》)中,笔者把中国区分为四类地区,在此也可简化为三类(地区、阶段或类型;不过书中这套名词,也不与英文中的惯用概念相对应)。如第一类“不发展”经济,标志着一种没有起步的停滞状态,如十八世纪以前的广西等地,人口始终无大增减。所谓“自然经济”,按照教科书上的标准说法,其实多近于此类,而非更高的水平。第二类,“发展中”阶段,如秦汉以来长期间的华北中原地区,虽仍感落后,但二者已不能比,更为外国许多文明所不能及。有人常说的“长期停滞”,其实主要是就这类地区而言,和仅仅看到了这一步而已。第三类,“高发展”以及“发达”阶段,大约是到明清时期方才出现,如清代江苏、广东等,则可成为另一种解释对象。如马克尧先生提及经济学家之亚当·斯密,照王国斌的说法,即是工业革命以前的产物,适可解释中国此一时期,而不是其后(见李伯重译《转变的中国》)。以上几种类型,不但“形态”各异,重要的是,在每个阶段中,农民的行为也是不同的,而前两者的区别更远大于后两者的不同。这样,就不止存在一组对立物,而是有着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形态(其中还不包括“资本主义”式的)。大家为何不可深入这类切近的研究,而仅仅抓住一个“自给—商品”不放呢?
另外对于“自然经济”的问题,恐怕也不能作所谓“宽泛”的解释(例如不仅一家一户自给自足,一地区、一省甚至一国也可谓自给自足,或传统经济为自给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等等说法)。所谓“自然经济”,原本是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形态”提出来的(如所谓“一口袋马铃薯”云云)。如果不管这些,人们尽可以大谈农民生产的“自给”部分和“非自给”(出售)部分,而若要讲“经济形态”,恐怕就不能这样随意“分解”。这是两种东西,两套词语。一个涉及对于某种经济运作或运营(方式)的分析描述,一个涉及对于某种“经济形态”的“批判定性”问题。二者本来不应混淆。在讨论一个问题时,尤不应忘记其特定的出发点才好。
同时,这也是涉及农民“行为方式”的一个问题。历史上农民有时不顾市场情况而从事自给性生产,这种现象在今天也常可见到(表面上看似不划算,但农民自有他的道理)。但作为“行为模式”,应该只有一个。若说一个农民对同一问题的行为模式是多样的来回变化的,这就很难让人理解。
据说,欧洲“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不过是在一小块地方,和在很短的时间之内(如在10—12世纪的莱茵河与罗亚尔河之间,见马克尧“论封建主义”),与其他大多数地区、大多数时间都合不上;也不知它与中国的哪种类型更为接近(是“不发展”还是“发展中”)?相比之下,我们中国则是另一大块,她土地广袤,历史悠久,特别是其间没有过断裂,为此,为什么不能发展一套中国自己的理论概念?……
* * *
虽然不像第一个问题那么复杂,第二、第三两个问题也不简单,而且使人感到更难于入手。
关于地主占有土地的比重(原是对应“地权集中”在地富手中的说法的),从来就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1930年代以来,曾有许多学者和部门就此作过调查,其结果为章有义(“本世纪二三十年代我国地权分配的再认识”,1988)和郭德宏(“旧中国土地占有状况及发展趋势”,1989)总结归纳如下:
1.1932年,国民政府内政部17省869县调查,地主土地占有数为38%;
2.1934年国民政府土地委员会22省调查,地主占有土地34%;
3.薛暮桥根据农村复兴委员会1933年6省调查推算,地主占有土地46%;
4.陶直夫(钱俊瑞)估计1934年左右全国情况,地主占地50%;
5.吴文晖1934年估计,地主占地32%;
6.陈翰笙1946年分析,地主占地26%;
7.中共中南军政委员会土改委员会6省97县100乡调查,地主占有土地41%;
8.苏南25县973乡调查,地主占地31%;
9.东南4省235县调查,地主占地26%;
10.国家统计局根据1950年农业生产年报资料及各地土改前各阶级比重推算,地主占有耕地38·26%。
高生根据以上各种调查估计,算得地主占有土地比例多在30—40%之间,简单平均为36%,总之是不到40%;地主户数约为3—4%,人口约占5%(“中共土地改革的历史意义”,1994)。至于富农占有土地的数字,因过去“富农”概念含混,统计也不准确,再加上富农土地多不出租,所以就不再列出。
有关地主富农占有土地数字,据他了解,首见于中共文献的,大约是1927年中共五大《关于土地问题议决案》中所说,中国农村经济“大半尚建筑在封建的关系上,约66%的田地为收租之大地主所占有”,佃权不能永久享有,田租约占“农民全部收入的50%”;1947年毛泽东说到:地主富农只占农村户数的百分之八,占有土地则达“全部土地的百分之七十至八十”(“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毛泽东选集》,一卷本,页1250;根据《毛泽东选集索引》一书中“中国社会各阶级”之“地主阶级”一节所列各条查阅所得,仅此一条言及地主占有土地之数字比例)。其根据是什么,却不大清楚(有说是根据钱俊瑞的估计;其地主占地数为50%,富农18%,合起来不过68%的样子,姑不论其方法中之问题)。
在中共党内,一向却有着不同意见。据高生所知,——早在1950年中,土地改革会议的“预备会”期间,在中南工作的杜润生就分别向刘少奇、毛泽东汇报了他的不同意见,说:
据我们调查发现,地主富农占有土地只有百分之五十左右,没有百分之七十的情况,这和主席一篇文章中提到的数目字有差别。
(毛听后说)土地就那么多,是个客观事实,多说,并不就变得多了,说少了也不会变少。你们有调查,有第一手材料,我们当然听你们的。全国怎么样,还弄不清楚,将来会都搞清楚的(参见杜润生:“五十年代初期我和毛泽东的几次会面”,1993)。
其实,杜润生所说虽是基于中南等地的调查,结论却不止于此,而是面向全国的。但是,当年6月刘少奇在大会所作《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中,仍坚持了“占乡村人口不到百分之十的地主和富农,占有约百分之七十至八十的土地”的说法;对杜反映的意见也理解为“华东及中南”等地的情况(《刘少奇选集》,下,页32),采取了半承认半不承认的态度(杜润生的谈话,1993、1999)。
约略同时,1950年5月陈云在全国大城市工商局长会议上说:旧中国地主约占有土地百分之四十(《陈云文选》,页90)。这些意见,看来都未得到应有的重视。
这里有两项调查比较重要。一是巴克(Back,又译卜凯)1929年所作调查,认为地主占有土地出租给农民耕种,这种情事常常被估计过度。实际上,总面积中只有四分之一强或曰28.7%的私人土地,和6.7%的公有土地(公田、寺庙田、宗族田等),共35.5%的耕地(它们以后都一律被视为地主私人土地),用于租赁。另一个就是前述国家统计局根据1950年农业生产年报资料及各地土改前各阶级比重推算,得出地主占有耕地为38%。
这与高生的结论都可互相印证。
不过,在高生的朋友秦晖眼中,地主占有多少土地的问题,其实要比收租率的问题重要得多。因为在他看来,旧社会的主要矛盾,并不是地主与佃户间的矛盾,如在有些地方(或有一种类型),就不存在什么地主(见他的“关中无地主”论,对应的则有“江南型”)。他也把这话向高生当面明言。也许,在他们之间并没有那么大的“矛盾”,而只有彼此取向的不同?
在秦生看来,自耕农的比重问题才是特别应该重视的,他引证前辈史学家王毓铨的“总体印象”说:国家统一之时,自耕农的数量多于私人佃户;黄河流域多自耕农(《田园诗与狂想曲》,页104)。
* * *
第三个问题即地租率问题(本来是对应地主阶级以“超经济强制”残酷剥削农民的说法的),才是这故事的主题。这是一向存在的一个老大难问题,已经在很长时间里没取得什么进展了。高生的想法,就是如何打破这一僵局。
如果象过去那样,只把租佃契约当作主要的史料,——其上无非写着一些租额的约定数量:如据一批嘉庆朝档案记载,各省实物地租租率,不满50%者占32%,50%者占56%,50%以上者占12%,……(《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页73),以及“如期交足”、“不得短少”等等,——如此一一排列,纵有一千一万件新的发现,又能“发现”什么?而且,这里又包含有多少无法堪破的“内情”?
所以在切入正题之前,面对着那些租佃契约和一般史料,还有不少并非不重要的“边缘”问题需要解决。其一,就是地租的“征收对象”问题,即它究竟征及哪些土地和哪些产物?换言之,又有哪些地土和产品是不计租的?
一般说来,地租只征及农产品,农家的副业和手工业收入都是不计租的。但农产品中有哪些计租,哪些不计,又占多大比重?这事大约很久没人提起了,也不能不引动他再次出入于书本与田野之间。
其实有不少书面材料表明,过去计算地租,并不是计算所有产品,而仅计及“主产品”或“正产品”的,例如江南、湖广,以及四川等地的小麦都不计租(《江南催耕科稻编》,林则徐叙:“吴俗以麦予佃农,而稻归于业田之家,故佃农乐种麦,不乐早稻。……江南一麦一稻,岂非再熟乎?”乾隆《岳州府志》:“广种杂粮,可当再熟。……且谷之利归富,杂粮之利在贫,……恃以济青黄不接者此耳。”),这一季“小春作物”的产量,据说也是相当高的;另外,在有些双季稻产区也有“早谷还债,晚谷交租”的说法。所以中华民国《土地法》规定:(实行“二五减租”后)地租不得超过“正产物收获总额”的千分之三百七十五,可说已看到这点。
为此,高生曾作过一个粗略的估计,如果计算地租额时,不仅计入“正产物”,也计入副产品等等,一般所说的50%的收租率,大约也就占土地总产出的40%左右(1994)。
但这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高生随朋友刘小京在他的家乡调查中,无意间又了解到,有些地方虽说是“主佃各居其半”,但只有田(水田)才计租,其他如土(旱地)、山(山林)、塘(水塘)等等都是附在“田”上,并不计租的,而且往往连面积都没有计数。这样的事,他以前还从没听说过呢。
那天他们调查访谈的目的,本不在此,但既听人讲,就由人讲下去呗,……没想到,在那些“公式化”的语句后面(如收六成租等),就听到了这些。……
这种情况在文献中有没有记载呢?于是他们一起又重新翻阅了手头的一些材料,发现有一纸田契写着,田土三十四亩,“并屋宇山场园土塘池圳坝水源水路余坪基地”,一起出卖;另一纸田契中,也在水田四十八亩后,写着“山场、围园、菜土、正杂树木、塘池、港坝、车埠、水圳、粪荡、余坪、基地”等,一概出售。在水田之外,皆无地亩数量的记载,而这些“山场、围园、菜土”等,却是无一不可从事生产的(湘中调查)。
在湖南之外,还有哪些地方也是这样呢?事实上,四川也有史料说,“山土”为附带品随田者,向不付租(民国《南川县志》);在浙江,据说也是在田(若干亩合一石)之外,“地、山、塘,无斗石可计”(《兰溪县志》)。这些,大约都是他过去读书时“忽略”了的。
这下,他以为有了重要的发现。其实,口述史的作用固引人注目,说他一句读书太少,也不过分。以后他到香港访问讲学,才从一位学生方生那里得知,早在三十年代陈正谟就有过重要研究。陈氏在《中国各省的地租》一书中曾说:
寻常研究地租率,有以各处所说的租率(成数)为准者,这种方法不免发生危险,因为各处交纳地租的方法颇不一致,有的地方只有一季的农产物纳租,其余的一季或两季不纳,有的地方各季都要纳租;有的地方只有主要的农产物纳租,非主要的不纳,有的各种农产物都要纳租;有的地方佃户所佃租的田地要按亩纳租,有的地方有一部分田地不纳。所以专就各处所说的地租成数,求不出真正的地租率(页17)。
这种学术领域中的“断裂”和“衔接”,已不止一次令他感叹。
综合了各方面的考虑,包括押租金的利息以及田地价格等因素,陈氏调查的结论是,中国各等的田地租率平均约为43%(页24),——与高生的结论极为贴近。其各省及全国的数字如下:
浙江: 42.44 江苏: 40.26 安徽: 40.36 湖南: 44.22
湖北: 38.62 四川: 49.06 福建: 44.74 广东: 42.45
广西: 43.05 贵州: 51.39 云南: 43.43 河南: 46.56
山东: 46.45 河北: 49.13 山西: 41.06 陕西: 40.06
甘肃宁夏青海: 30.92 察哈尔绥远: 37.54
以上是各省的平均数。而全国的地租成数(即地租率),平均为43.25;中间数(最多与最少之间者),为43.22。当时,还有其他一些学者(如孔雪雄等)也持有“各地旧惯,自然租率亦大多在百分之四十上下”的观点(《中国地租问题讨论集》,页11)。
不过在民国年间,地租额(及实收率)有上升的趋势出现,它是否可以代表清代,还有疑问;另外该项研究恐怕也未计入所谓“田地中有一部分不纳租”的情况。但不管怎样来看,这几个数字间的差距已经很小,——说来说去,若按通行的五成租率计,至此地租率已经被下调七个到十个百分点。这是头一个须要取得共识的新的“前进基点”。
(关于五成租率的说法,似乎已成为一个通论,如赵冈即认为:“按照目前的租佃制度一般均衡理论,地主与佃户可以将所得分配比率固定在对半均分的条件上,而集中协调一个合理的或是双方能共同接受的土地劳力比率。显然中国的地主与佃户就是遵循这个原则,二千年以来一直将农田分益租佃制的分成比率定于百分之五十的水平上”,见《中国农业经济史》,页329;也许这些应理解为仅仅是就土地的正产物而言,亦未考虑地租的实收情况?)
另外,高和刘生通过访谈还了解到,无论是地主的还是一般的田土,都要比“市亩”大一些。实际上,这也是全国的普遍现象,这对评价定额租的高下也有一定影响(湘中调查)。因为若把它理解为单位面积“产量”,还没有什么关系;但若理解为一亩田地的收租量(或产量),就很容易产生误解了。还有,当计算佃农总的经济收入时,不仅包括农作物收入,还包括进农家副业,特别是家庭手工业的收入,这样地租率就更要低于所谓“什五”的比例了(方行:“略论中国地主制经济”)。
在所有这些“外围”扫清之前,还有一个现在少有提及的问题,就是实物租成数的计算“基础”——粮食单位面积产量究竟如何确定的问题?如有说正租是以“丰年最高产量”计算的(赵冈,1989,页324),也有说地租是“计数岁之中以为常”的(陈芳生:《先忧集》;同上,页327),还有人以为,租子多少皆有定规,是为当地市场,或为“乡规民约”规定的(湘中调查),究竟这些说法哪个更为正确?……还有,好田、坏田,近地、远地,租率似乎也不尽同,它们又是据何而定?……看来,这种似有似无或有无之间的问题,正不知还有多少呢?
不过,在后面的讨论中,囿于材料的限制,还不能将与此有关的问题全部釐清。因为同样的原因,老一代学者所强调的押租金(及利息)、田地价格等因素也都只能“忽略”了。好在高生的主旨,是考察地租的实收率,即地租实收数字与地租定额之间的比率,所以,地租额究竟订在哪一尺度以及相关的一些问题,也就可以暂时“搁在一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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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就是问题的核心,地租率问题了。过去惯常的一个说法是:农民有50%,甚至50%以上的土地产出被地主当作地租拿走了。随着新的材料被逐渐发掘,学者们不断列举出各地各种有关“地租额”的史料,予以“证实”。高生也曾几乎忍不住效法他们,好像这里有一种惯性、一种诱惑。但他还是停了下来,把问题从头来想过一遍。
他想,今天如果再重复这样的做法,还有没有必要,又会有什么效果,或出路?他可不可以另辟蹊径,看一看地租的实际征收数量暨地租“实收率”的情况?——这就是高生为打开僵局,和解决这一问题的具体设想,——进而言之,如果地租不是、或是不能做到“足额”征收,甚至二者之间还存在很大差距,那么,仅有那些单方面的地租额的记录,又怎能说明“地租率”的问题?……更如何推出当时的粮食亩产量?
回想起来,这件事必定是高生等候在候诊室和中药房的长凳上时,就想好了;要不,这故事还有什么下文?
面对这些史料,他仍坚持以往的主张:对所有这类问题,都不可以只作单面的解释,有如一个计划的提出并不等同于它的实施,更不等于它的施行结果;对一种制度,同样不能只看它的字面内容,而要着重观察它在实际生活中落实情况。确实,人们往往看到许多租约上都白纸黑字地写着“不敢懒惰、抛荒”,“不敢少欠”,否则“依数赔还”,“任业主别行招佃”的文字。单看这些文字,好象是租约里如何定规,佃户就会如何执行似的。其实这种事情,无论在古代中国还是当代中国,恐怕都并不容易办到,——可惜的是,现下好多学者都没有认清这点。
这,就要转向地主的那些收租簿了。……
引用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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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王凌∶“乾嘉时期四川的场市和农村经济结构”,《农村·经济·社会》第1卷,知识出版社,北京,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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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王凌∶《十八世纪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政府政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北京,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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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德宏∶“旧中国土地占有状况及发展趋势”,《中国社会科学》19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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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由作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