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康熙朝粮政
清代官书,《实录》与《通考》互可参考,而《稿志》多赖《石渠》。清代沿用明代制度,“各府州县俱有常平、义、社各仓”,顺治十一年“以积谷多寡,定有司功罪”。十七年,定仓谷粜籴赈济之法(通考三十四)。时天下初定,百废待兴,积谷“便民”,尚非急务。未几三藩乱作,欲振之而不能(康熙十二年三月庚寅,谕筹积储之策)。康熙十八年,方趁连年丰稔,劝谕积谷(十八年六月辛末;通考二十二∶“康熙十八年令天下立社仓义仓”,稿志3559∶“其社仓义仓,起于康熙十八年”,似转抄致误)。十九年谕诸仓专留本县、本村、本镇备赈,“以为乐输者劝”(实录2月丁卯,通考三十四,稿志3555)。二十一年定地方官劝捐常平各仓议叙例(石渠称“康熙初”,实即此时),谕∶“积储米数,甚属要务”,“虽先经奉旨通行,恐有名鲜实”(七月甲寅,考三十四,志漏此条)。而地方积储时多不实。
顺治四年,江西平粜,以积储未充,所粜三千石而止(石渠183,是为清代平粜之始)。康熙四年(三月辛卯),山西仓储二万六千余石,不敷赈济。九年(七月丁巳)以淮扬各属积谷上年已用,动用正项钱粮采买。十八年(三月己亥)凤阳府发所有仓粮二万石,仅供户口十五万一月之用。二十年(二月丁巳)大同府属存贮八千石,不敷赈济(五月壬戌)。
是以,二十四年(七月癸酉)重申前谕,以畿内大熟,指示施行。二十九年,复令各省遍设仓储,“俾家有余粮,仓庾充韧”,不可仍前玩愒。是年山东丰收,适值蠲免,议石捐三合贮仓(正月癸卯,石渠172谓亩捐三合)。三十年定直隶捐储,大县五千,小县三千,寻加一倍(考三十四)。三十一年(五月庚戌)山西平阳丰收,令官购买收储。复以小民每遇丰稔恣意靡费,令于各地劝捐(五月辛亥)。三十九年(七月丙辰)复令直省趁熟积谷。四十一年(三月丁亥)以各省仓廪报呈,谕令查核虚实。
各项制度亦以次厘定。顺治以来,康熙六七年定出陈易新法及其定额(石渠175,稿志3555)。二十一年定捐谷议叙例。四十一年定亏空谷米例(11月壬申)。四十三年定仓谷霉烂例(3月壬寅)。又定直省储额及存发数目,及社仓捐输例(考三十四,志3555)。各地积储盈虚无定。
直隶∶康熙二十四年畿内大熟,趁时积储;二十八年仓米不敷,补以官银(十月壬午);所动帑银至三十万;谕∶以前岁颇稔,而仍储虚束手(二月己酉,七月癸巳);三十年定直省常平储额;三十三年霸州等地灾赈,十万存粮一次出仓(三万散赈,七万平粜),并济以通仓存米(三月己巳,二月丁亥)。五十一年谕∶直隶艰食,实无储蓄(十月丙寅)。五十五年北四府米贵,赈通仓米二十万。以永平艰食,开山海关米禁。复因京师麦价不减,令监督商贾购米山东、河南。因承德等地仓米不足,改回征实(闰三月壬午,四月戊申,五月壬申,六月丁巳,七月丙戌)。张伯行奏行社仓,谕∶殊无益(十月戊戌)。又谕∶永平社仓难行,不如运送通仓米石(五十六年丁酉)。六十年 谕∶社仓终无实效,各省常平所存无几;赈北五省常平社仓米谷,其中直隶一百六十万(四月己酉,五月庚寅),致使“北方积储颇虚”(石渠172)。六十一年谕∶直隶收储仓米,俱无实际;议运盛京米济之(四月戊午,六月戊戌)。
陕西∶康熙三十一年陕西不收,谕∶罔有积贮,以致闾阎困苦至极;令免田赋,并动库银一百万两赈济;运宁夏米谷济陕,及查看黄河水路;筹运湖广米二十万石原价售陕(正月壬子,四月己丑,五月庚戌,十二月辛丑);招募各省富商给银运米(三十二年二月乙亥,俱于三十二年秋价平而止)。四十二年于河南府截存漕米六十万石备山陕灾(十二月辛卯)。五十九年陕甘灾赈,动用库银、漕粮及二省常平一百三十余万(十月戊午)。六十年赈粜北五省常平,河南济陕,库存仅余十七万石(七月癸巳)。
山东∶康熙二十九年山东丰收,石捐三合,得常平仓谷二十五万石(九月癸巳)。四十一年仓储一百七十万石(七月丁卯)。四十二年灾赈,谕∶仓粟谅已尽竭,令官民分赈;继以截漕五十万石;令查报托言赈济完补亏空者(二月丙子,七月癸酉,九月丁巳);京师遣官助赈;查知全省亏空五十余万(四十三年六月戊子)。六十年赈粜通省仓储四百七十万石(五月庚寅)。
山西∶康熙三十一年,山西劝趁熟积储(五月庚戌)。四十二年,谕∶州县存储未必实数俱在,或益不肖有司亏空,且晋省不通水运,遇灾难筹,劝趁熟收储,藏富于民(十月丁酉)。六十年灾,平粜通省存储四十八万石(五月庚寅);令富户出银协同商人往南省贩运米粮,并停淮、凤半年关课(六月甲寅)。
江苏∶康熙四十六年,江南报灾,以南方卑湿难以盖藏,令动支库银至湖广买米平粜;截留漕粮(七月戊寅,十月辛巳,乙酉);并禁运米出洋;禁湖广、江西遏籴(四十七年正月庚午,六月乙丑);禁富商囤积;监察米商购销处所及数量多少;禁止安庆地方遏籴。终使江浙米价平复(四十八年七月乙亥,己卯,九月乙未,十月丙午)。五十三年为使所在有可恃之粮,截漕五十万石分贮江浙(十一月乙卯)。五十八年以京通仓米甚多,截留湖广、江西漕四十三万石贮两江(正月壬寅)。
广东∶康熙五十二年广东米贵,截漕海运至粤;谕∶前谕放米船,江西米价遂平,江、广两省不禁商人贩米良是;发广东常平五十万石,及外省调入二十万石赈粜(三月庚子,四月辛亥,五月庚辰)。五十七年,禁永州奸民拦阻遏籴米谷进入两广(四月庚辰)。
其时赈济多于直隶、山东、陕西、江苏等地。他如云南、贵州、四川、广西,从未以旱涝报灾(五十六年四月乙未谕;五十三年十二月庚辰谕∶且此类地方甚远,遇灾难救),此外,湖广、江西等粮食产区亦无庸多虑。
当时存贮米谷,亦不可谓之不多。如康熙四十三年亦曾令广东常平仓米多余易银;福建常平五十六万照依市价,尽数发粜;台湾七十余万,留二十万外,一概变银(考三十四);而六十年平粜北五省常平(实四省),与乾隆十三年定额相去不过数十万石(人口数量则有相当差距)。实因圣祖以为,地方存贮多不足恃,反予地方亏空、挪移以可乘之机。
其缘因盖言之,一为捐谷不易∶谕旨中曾屡言之,小民幸遇有秋,米价又贱,欲办衣食犹恐不足,安得有余;积贮之事闻之似善,而行之甚难,前连岁丰收,但穷民何得剩余(二十八年九月庚戌;五十五年闰三月壬午)?是动项购买,官力有限,硬性科派,为所不欲,勉行劝捐,亦难为力。一为官储为难∶捐谷即如此不易,地方不免应以虚文;或本无积储,或积米太多易致朽烂(二十五年六月丙辰);推陈易新之说,听之虽善,行之甚难,盖秋成未必能够还仓(四十八年九月乙未);州县存贮米谷,未必实数俱在,反益不肖有司之亏空(四十二年十月丁酉);以致各地请赈,实为冒销仓谷(六十一年十月甲寅);故古云三年九年之蓄,言虽可听,行之不易。春有所出秋无所入,各省积谷虽俱报称数千百万,实存无几(六十年四月己酉)。凡此,非可尽责官员之不尽职及官吏之贪黩;然有亏空,便与侵吞挪移、私放私利之事以可乘之机。地方职守,积储又非最要,故屡次强调民间自储,谕∶与其益不肖有司亏空,不如藏富于民(四十二年十月丁酉)。屡次试行社仓,然较之常平,更有先天不足,行之甚苦(五十六年四月丁酉)。存谷无人看守,还仓无力催还,且收贮本非易事,是空将众人之米弃于无用;殊无裨益;虽属良法,行之终无成效(六十年九月丙申,五十五年十月戊戌,六十年四月己酉)。
地方仓储皆不足恃,故多用中央掌握之京通仓粮及截留漕粮,同时辅以民间流通,谕∶小民不足,赖有富户(二十八年九月庚戌);地方多殷实之家是大好事(五十四年十一月辛丑);特别重视省际交流,如开米禁(五十五年直隶)、招商购运(五十五年直隶,三十一年陕西,六十年山西)、禁止遏籴(四十六年江苏)等。
或谓康熙一朝特重“邻谷协济”,而非仅恃本地之储,截漕与民间通贩皆可列入。此即康熙粮政方针,亦与乾隆大不同者(于康熙五十五年直隶、四十二年山东、四十六年江苏各例中皆可看出)。
然地方积储空虚,及仓储虚实不明,实乃粮政一大隐患。故五十八年特谕∶米谷甚属紧要,应将久远裨益之处预行筹画(正月壬寅);六十年谕∶大兵之后必有凶年,承平之际间有歉收(四月己酉),积储已日益重视。是乾隆初粮政一变,可谓“空穴来风,事出有因”。
粮政改变之中,亦见治道之同异。圣祖清静寡欲(十一年十二月戊午谕∶道在不扰,多事不如少事,前代君臣多好大喜功,紊乱旧章)、顺乎自然(六十一年十月甲寅谕∶事难预定,惟宽平公正,因时制宜,一切未能预执己见)。此作风至雍正已是一变,从对亏空不同态度即可窥知。圣祖屡言亏空自有根源,地方仅留俸工,至不能办事,故不可深究(四十八年十一月丙子);并不欲苛求,至将江南亏空归之于数次南巡。世宗继位,即限以三年,各省严行稽查,如数补足。至高宗继位,更有好高鹜远,追迈父祖之心生焉。
再看具体实施,诸仓并置、捐输、官买、禁囤、禁遏、征实(康熙五十五年七月承德、奉天所属州县,五十七年二月蒙化)等,康熙时皆已有之,乾隆时竟藉以推至极端。是耶?非耶?抑或政治生活中有一魔力“陷阱”?……
二·雍正朝粮政
粮政大事也,然何必分朝叙述?原因之一,是一帝有一帝之心思、之尝试、之体验,不能混一而论。故朝代史自有其道理在焉。
粮政虽大事,然康熙一朝,四面用兵,安辑休养;雍正一朝,重在整肃吏治、清理财税。粮政不可谓不用心,用力则尚有限。
世宗,史称英主,初谓凡事有定见,而施政精敏毫无苟且。孰知其然欤?通观雍正朝实录,虎头蛇尾,后期琐琐屑屑,竟有一年几无可述者(雍正十二年)。返观石渠,于雍正一朝,记载颇实,几有无以复加之感。岂实录有所不实?或窃谓之∶雍正朝粮政主旨何在?旧史不尚空言,故须今人勾勒。
世宗执政日短,始以内争,继以西部用兵,对粮政一事,初无定见。遇灾于蠲免、赈恤外,颇重省际流通,类于圣祖。而有明识,善运用,似尤过之。如直隶米贵,准口外米进口(康熙六十一年十一月丁酉);禁直隶遏籴山西;为充实京师,动正项采买湖广、江西、盛京等地,亦使产区贱价得有所出;因各省采买禁商出境,谕∶江浙丰年亦仰食上江,不可遏籴(雍正元年五月戊戌,六月丁丑,十月壬申);雍正二年江浙潮溢,动湖广、江西、河南、山东、安庆藩库银买米三十万石,又以暹罗进口米平粜(九月壬戌,十月乙亥);雍正三年,以边外粮多价贱,年来任其粜卖山西等地,内外均获利济;谕∶归化之粮运售陕西,外而蒙古内而百姓,大有裨益(六月丙子,七月壬戌,丁酉)。一面鼓励私商贩易,一面动用库银购运,尤重省际调拨流通焉。
其时颇重积谷,而仓储竟半为中饱,半为亏空,无足恃者(元年正月辛巳);令以三年补足一切钱粮仓谷亏空(康熙六十一年十二月甲子)。陕西充实积贮,以地丁钱征三厘、斗加二合,谕∶有加赋之名而无赈济之实(元年六月庚申)。雍正二年,各省推广社仓,虑赋外加赋,及有司参预,使社仓翻为官仓(石渠179)。此乃熟知官方吏治种种积弊之故。雍正三年,南方积贮易米为谷,时江西、四川、湖广所存皆不过数万至十万,惟云南、贵州稍多。又严挪移侵蚀处分,而福建、江西、湖广、直隶亏空之案迭出。福建贮额一百七八十万,实贮者十无三四,湖广常平止五十余万。于遣官清查外,增加浙江、四川、江苏等地储额各数十万石(石渠173)。
其时常平仓谷,以轻斗出,重斗入,民未受减价之利,反有采买之害,以江浙为甚,云贵亦然(五年正月庚子)。而各省竟有无仓廒或仓廒弊坏者(七年闰七月戊戌,六年四月庚寅,五年六月癸巳等),有米谷朽烂者,依然是积谷难,存谷亦难。故谕∶截漕天庾所关,开捐米谷必贵,实无善策云云(五年二月乙酉)。
各省社仓,亦多官府插手,弊端不一。五年谕∶社仓所贵,在无一毫扰累,初湖广行之最力,现实贮无几,而侵欺挪移,常平尚然,况民间社仓(六月丙戌)?七年谕∶社仓原为百姓自行积贮,地方有司不肯付民经营,勒捐勒借(六月己亥)。雍正末,河南社仓存谷麦二十八万石(十二年六月乙未);云南通省仅七万,致拨常平以充社本(石渠181)。是社仓终鲜实效,而积弊如故。
康熙以来,惩官收官储之弊,欲拯以民间自储。然经雍正一朝,民储社仓终无成就,不得不转向官府系统。高宗谓∶“康熙间仓储,有银无米;雍正年间,虽经整饬,亦未详备”(乾隆十二年十二月戊辰)。乾隆初年大举更异,可谓有其故尔。然世宗屡谕徐徐办理,丰年采买,照依市价,价长而止,与乾隆又有不同。以粮政窥之,不意以严补宽、苛苛为察之世宗,较之宽严互济之高宗,似非更严更苛也。
三·乾隆朝粮政
高宗初政,即全面强化粮政,以期实现其“三代之治”、“尧舜之道”。然旧史对此一事件讳莫如深,乾隆前十三年间史料又严重缺失,故其疏理颇为不易,现略述之如下∶
(1)充实常平仓储∶
乾隆二年开始大量买运增贮,谕∶“要之,地方以积贮足额为是”,“即再多于此数亦可”。始而令其买足,继而望其超额溢额,多多益善;甚至为求“足食本计”,意欲“余三余一”,“一劳永逸”;即不“如古人之耕九余三”,亦不可遇事但资邻省。故乾隆六年第一次造报,全国常平仓谷已有三千一百余万石。
(2)复开本色捐监∶
清初以来多以实物谷米捐纳功名,因捐者少,时行时止。乾隆三年,令复次开捐。欲于各省额设常平仓谷二千八百余万石(雍正间定额),应予买足外,增定捐监谷三千二百余万石,将使常平仓谷总数达到六千万石。其后复下调为四千八百万石(乾隆三年正月庚午;二年十二月辛丑;八年四月己亥;十三年十二月壬辰)。
(3)加强社仓、义仓∶
谕∶“社仓之谷,多多益善”(八年二月)。使社、义二仓存储于乾隆初年达至清代最高水平(估计约有上千万石)。
(4)敞开收购余粮∶
为防止谷贱伤农,保护粮食生产,乾隆三年令山东、河南地方官动支库帑,照时价籴买余粮;四年准江南不拘数目,照市价收买存仓;甘肃亦于元年、七年数度“不拘原数广买”余粮存仓(三年四月己酉;考三十六;元年见石渠188,七年十月实录)。
(5)议行田赋征实∶
为加强仓储,御史陈其凝请将田赋照时价输谷;都统布兰泰请于直隶、山西边外地亩“改折本色”;漕运总督顾琮请将两江来岁田赋额征五百余万两,悉征本色;江西巡抚陈宏谋请于捐监无人、难于采买之处,“以谷代银”交纳田赋(晏斯盛∶“推广社仓之意疏”,文编四十;乾隆二年七月十一日,《乾隆嘉庆两朝奏议》;七年九月,八年七月)。这些建议虽大部未被采纳,但曾经过反复“筹量”,显非偶然。
(6)改善籴买措施∶
仓粮无论例行买补(出陈易新)或增加储量,都需依赖市场收购。但政府预算早已固定,粮价却在变动之中(特别是于雍正朝相对平稳之后)。而“官谷”与“市谷”相较,又须干园洁净、斗斛较满。因此派购、勒买,弊端百出,官府采买几成低价强购。乾隆元年饬督抚筹划籴粜便民之策,禁止派买。二年命筹常平出粜买补之法,不许短发价值。决定买补若遇价贵,准许照依时价,“据实报销”;改州县俱于本地采办向例,为向邻封价贱处购买;仓粮运脚,亦准报销,致使采买可“无赔累之虞”(元年七月己亥;二年十二月丁酉;三年正月山东,二月丁亥,甲午直隶,六月己丑四川;二年九月戊子;六年七月甲戌;三年正月山东)。
(7)破格赈粜救济∶
仓储原为赈粜之用。乾隆初,因常平出粜“惟附近居民就近赴买,而乡民则往返守候、不能遍及”,决定运赴四乡适中处所,设厂平粜;各省出借仓谷,秋后归还,向有每石加息一斗之例,著歉收之年,勿令加息。于常平仓谷平粜,谕令“多减价值”;初定熟年每石照市价减银五分,歉岁减银一钱,令酌量再减。平粜定例北方粜三存七,南方粜五留五,原为出陈易新,以防霉变,亦使青黄不接时民间得以接济,著荒歉之时,减价多粜,勿拘粜三成例。对地方官不敢越额平粜,谕∶“平粜仓谷已符额数之言,甚属不经,是岂保赤之心哉!且国家设常平社仓,所为何事?”致使乾隆三年,已有“输 纳不益于前,而赈粜几倍于旧”之说。至赈济灾伤,更“百计区划”,“一赈再赈,以安全之”,常常不吝费用,破格赈济。如定赈灾日给每口米数,于“正赈”外增设“加赈”诸项,于旧例只赈秋灾外,增赈夏灾,谕∶“如果应行赈济,即于常例之外,多用帑金,朕亦无所吝惜”;“宁可国家多费帑金,不可使闾阎一夫失所”。并将前朝常用之银赈方式,多改为实物米谷。如康熙间截漕二百四十万石,雍正间约二百九十万石,而乾隆头二十二年,即已截漕一千三百余万(二年十二月丁酉;二年六月;七年二月戊午;七年三月辛巳;七年五月;三年四月壬寅;考三十六,乾隆七年;五年九月己卯;朱伦瀚∶“截留漕粮以充积贮札子”,文编二十九;十年十一月江苏,二年十月山西;二十三年正月丙辰)。
(8)鼓励生产∶
粮食生产乃解决粮政问题根本之图,乾隆初期想法,亦与仓储一样,多多益善,如限制种植烟草等作物,以及强调“一省所出应足供一省之用”,“一方之地利原可以养一方之人”等(八年四月己亥)。
(9)禁酒,禁烟∶
禁酒、禁烟是为增加粮食产出和节制消费,清初以来屡禁不止,至乾隆初禁令更趋严厉。
(10)禁遏,禁囤,开米禁,免粮税∶
(11)完善粮价呈报制度∶
掌握粮情一向依靠每年两度灾情报告,康熙中始建经常性粮价陈报制度,规定各省督抚每月分别将该地气候情况粮食价格报告朝廷,使其随时掌握各地供需变化,以相机采取措施。乾隆初年,这一制度亦终告完善。
(12)建立人口统计制度∶
清初只有人丁编审,而无人口统计制度。高宗谕∶“政治之施设,实本于此”,令自今以后每岁督抚将各地户口减增、仓谷存用,详悉奏闻,“则小民平日所以生养及水旱凶饥,可以通计熟筹而预为之备”(五年十一月戊辰)。从此清代方有人口统计,形成一套珍贵史料。
以上种种努力很快收到实效。乾隆以前各省仓储颇为空虚,全国储额虽有二千数百万石,实储量估计不过一千数百万石。乾隆六年,常平仓谷存储数字与全国人口数字一齐造报,储量已达三千一百七十万石,加上其他各类仓粮数百万石,较雍正年间增加近三千万石(约居全国粮食总产百分之四)。储量增加主要得自于乾隆三、四年后短短几年之内;与此同时赈粜也成倍增加,每年循例出陈易新,即须平粜仓粮三分之一以上(北方粜三余七,南方粜五余五);用于赈济者则更难统计。据时人说,从前只有重大灾害,才由政府赈恤,小灾则由民间互相调济,从未有过“每岁赈恤之事”。足见仓粮增量当远远超出年终造报数字。
乾隆初年极力增加仓储,复厉行禁囤、议行田赋征实、敞开收购余粮,参考当时口号、目标(“不厌其多”、“惟以充盈为是”,及“余三余一”云云),岂非意在收购以至控制全部余粮,具体目标亦不止增加几千万石仓储。
乾隆七至八年,江南大灾,仓储量下降。为此清廷曾一度停止增贮。不久,采买、捐监以次恢复。谕∶“务期多得米粮”,“不必拘拘较量锱珠”(九年正月壬寅,二月癸酉;正月癸巳),以至十年终全国仓储数量再次达到三千万石以上(达三千五百余万)。可见乾隆初年仓储增加,并非是经过很长时间,而是较短时间内即迅速达到一个较高数额(乾隆六年以前和八年以后当分别为两个增补高峰)。
大量增加仓储,终于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并带动了粮价上涨。乾隆八年清廷令暂行停止“邻省采买”及“捐监收米”。随即指出∶“以君养民则不足,使民自养则有余”;各地人家不可遇事“但请给发仓粮,截留漕米”,“举身家衣食之切务,皆委之在官”,“惟正之供只有此数,焉得人人而济之”(八年四月己亥,七月丙戌;九年三月辛丑)?政府对于粮食应否全包统揽,似已开始重新思考。
至乾隆十二年底,高宗终因“迩年以来,(米价)日见腾贵”,传谕各督抚,详求得失之故,据实陈奏∶米价“何至连岁递增,有长无落”、“到处皆然,丰歉无别”?究竟是因囤户居奇、户口繁滋、水旱偏灾,还是因为“年年采买”(十二年十二月戊辰)?发动了一场粮政大讨论。
是后,自十三年正月至八月,计有若干份奏议达于清廷,而多将问题归于采买过多∶
护理安徽巡抚布政使舒辂∶“粮贵固由户口繁滋,而连年采买过多,实为切近”;不若暂停采买,并勿轻于粜、赈(三月)。安徽巡抚纳敏∶米价致贵之由,不在商贩之囤积,“而在州县之采买”;宜暂缓采买,以平谷价(五月)。
署湖北巡抚彭树葵∶户口渐增,田价渐贵,兼之官、商接踵采买;“今欲价平,必酌减官买”(三月)。
湖南巡抚杨锡绂∶米谷之贵,一由户口繁滋;一由仓谷采买“未免过多”;常平年例粜三,丰年无益。近年弊在“循名者多而尽实者少”。
两广总督策楞∶常平、捐监诸事并举,“以官弁绅襟之全力,萃于一二产米之乡,价值自必顿昂”;各地办理,未免“心怀欲速”,“严限催督”,甚或扣价勒派;官员“好事喜功”、“争胜求奇”,“惟知积贮有关考成”,而“亟求米价之平”,“今日米价之昂,实筹办之过”。应以现在各省常平仓储数量为额,“即或一省不敷,邻省亦可通融”;所有抑价、勒粜、阻商诸弊,常平捐监事例,“概请停罢”。
云贵总督张允随∶米贵之由,“一在生齿日繁,一在积贮失调,而偏灾商贩囤积诸弊不与焉”。户口日增,“此时势之不得不贵者,况加以采买之不已乎?”今普天下有城社处,皆积贮米谷,“绳以一定之价,限以必盈之额”;市价本平,“一闻采买,立即增长”。计应以京师、西北沿边为重,东南舟楫通行,“不必尽赖仓储”,云贵诸省亦可不必多贮。
贵州按察使介锡周∶贵州土旷人稀,“向来不致大荒”,积贮已足,无须买补。
云南巡抚图尔炳阿∶米价之贵,总由“生齿日繁,岁岁采买”,内地可暂停采买,赈济间用银,变通粜三之例(五月)。
两江总督尹继善∶近来百物腾踊,无不价增,可知采买特米贵之一端。每省常平二三百万,“出纳拘于期限,使有用之谷,积而不用,诚不如散在民间”(七月)。
山东巡抚阿里衮∶米贵由于生齿日多,未可归咎积储;惟“官买与民买不同”,取办一时,以至长价(八月)。
至乾隆十三年七月,高宗谕∶“众论颇以为采买过多,米价益昂。因思生谷只有此数,聚之官者太多,则留之民者必少”;“朕既知初意之失,不可不为改弦之图”;令各省常平仓谷悉照康熙、雍正年间旧额,其多贮者,以次出粜,至原额为止(七月辛丑;其想法与过去颇多一致之处,如八年四月己亥谕∶细求其故,实系各省添补仓储,争先籴买之所致;十二年十二月戊辰谕∶今则处处积储,年年采买,民间所出,半入仓庾,未免致妨民食,此说似乎切近)。
十二月大学士等议复∶康熙间仓储“未经全数定额”,应照雍正间旧额,略加增改,通计十九省应贮谷三千三百七十九万石,较之乾隆年间定额四千八百万石,计减一千四百余万石(十二月壬辰)。
四·粮政检讨
乾隆十三年高宗宣布∶“朕既知初意之失,不可不为改弦之图”,终于结束了这场历时十余年的粮政事件,尽管不免心存遗憾。
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多数督抚以为正在于政府应否如此大量增加仓储,及应如何使用这些仓粮?即今人所云,政府究应在社会经济事务中扮演一个什么角色?
政府大量增加仓储,会直接增加财政负担,特别是对地方官员而言。这些新增仓储要以多大代价收购,又需多少费用贮存?这大约即为他们想说而不敢说者,故于奏议中多把矛头指向了官方采买之不当。
年复一年官府从上而下采买仓粮,必然会使经办各省,“心怀欲速,不计年岁价值,严限催督”,甚至“好喜事功”,“争胜求奇”(策楞奏);而“今普天下有城社处,皆积贮米谷”,“处处积贮”,“年年采买”;“每新谷上市,价值本平,一闻采买,立即增长”;盖买补“例有定限,价贵不得不如额买足”,故“远近传播,观望居奇”(张允随、开泰奏);各种非经济行为,亦无助于市场系统正常运作,以致“数年以来,于谷贵时俱增价而籴,谷遂因之愈贵”(晏斯盛∶“推广社仓之意疏”,文编四十)。其结果,许多地方仍“不得不问诸有谷之家,因而按亩给银,挨家索谷”(三年五月),买补俨然成为“税外之税”,便民反成扰民。
清代初期,仓粮常常积而不用。直到乾隆初年,地方有司仍“每以岁久霉变,易罹参处,折耗补数,赔累身家,一见积贮稍多,即为忧虑”。在赈灾上,一向是多用银,本地仓则备多用少。为防备灾害连续发生,赈济数量又限制于一定额数之内。如乾隆八年江西大灾,赈济用粮五十五万石,不过占全省仓贮总量三分之一。与灾时赈济相比,平粜是为青黄不接时接济贫民,其运用比较经常,但实行中,有“畏惧买补,捏以价平毋庸出粜为词者”,亦有“不顾市价低昂,但以照例粜三为事,克期出售,致米价顿减”者(六年三月陈大受奏),致使“多粜一石,小民未必多受一石之益”,而官府反多买补一石之累(杨锡绂奏)。仓谷积而不用或很少使用,就给各种挪移、私贷、侵蚀以可乘之机,导致大量亏空产生。如此,岂是“经邦济世”(即今所谓“经济”)之道?
仓储不宜过多,同时,仓谷使用应有所节制,──乾隆十三年决定削减仓储或许就与此种认识有关,——从此清代仓储额就与耕地垦额及财税数额一起固定下来,保持在三千余万石之上(据稿志,到一世纪后道光中叶,常平仓实储量反而下降为二千四百万石,人均储量仅五、六升)。
乾隆十三年左右,全国人均常平仓储约近二斗,不足一月之食,其中又有一大部分长期备而不用,这种情况之下,单靠官储能否满足赈恤需要?返观乾隆七年大灾,两江赈米二百四十万石,赈银却高达七百四十余万两,足见大部分赈恤任务,仍是依赖民间流通(即以赈银购米)。
应主要依靠政府力量,还是让市场和各种社会经济组织发挥更多作用,而政府只在其中扮演一个适当角色,以更好地发挥其应有作用?——对此,高宗曾有一思想变化过程,他后来追述说∶
乾隆初年,打算充盈仓储,一举解决粮政和粮食问题;实行一个时期以后,“旋因市价增长,即令停罢”。开始认识到∶“陈编所载余三余一之文,固为足食本计,第在当时原属地广人稀,又列国各守其封域”;而今情势变易,“何如即以此留之民间”,政府“临时善为补偏救弊”而已;除此之外,恐“无他一劳永逸之计也”(二十八年九月己卯)。又说∶“以君养民则不足,使民自养则有余,诚不易之论”;若“举身家衣食之切务,皆委之在官”,官米有限,“焉得人人而济之”(九年三月辛丑)?“大概市井之事,当听民间自为流通;一经官办,本求有益于民,而奉行未协,转多扞格”(十三年五月乙酉)。事隔多年之后,还针对地方大量捐监,谕∶“何如留于闾阎,听其自为流转”(《清史稿·王亶望传》)?米粮盈绌,“总在转运流通,源源接济,方不致市价腾涌”;“若概欲官为经理,势必有所难行”(五十二年五月甲申),——于今二百余年后,其思想内涵仍具有超越性价值;其所作所为,亦何必用“资本主义”、“西方”标尺比并衡量?
主要引用书目∶
稿志∶《清史稿·食货志》(中华书局,北京,1977年)
通考∶《皇朝文献通考》
实录∶清代圣祖、世宗、高宗诸朝实录(中华书局,北京,1986年)
石渠∶王庆云∶《石渠余纪》(北京古籍出版社,1985年)
文编∶《皇朝经世文编》
(资料来源:《政府作用和角色问题的历史考察》,海洋出版社,北京,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