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人口,按户籍可大分为两类,即旗籍与民籍。人旗籍的是被编入八旗制度的人丁,凡在清朝治下的汉族等各民族百姓则都被纳入民籍,称为民人。二者的法律地位与经济待遇迥然有异,清廷对他们的管理也完全不同。
一、清朝八旗的户籍编审制度:户与丁
努尔哈赤创立八旗制度,将所有归附他的人都纳入八旗之内,八旗从此成为清朝打江山坐天下的统治基础和核心力量。清军入关后,八旗的军事职能大大加强,成为国家最重要的一支常备军队,八旗兵丁也逐步向职业军人转化。为了让八旗人丁安心当兵,清朝统治者断绝了旗人的一切谋生出路,使他们完全依靠朝廷的豢养为生,成为“不士、不农、不工、不商、不兵、不民,而环聚于京师数百里之内”①的独特的一群人,粮饷亦称“钱粮”成为旗人主要的甚至唯一的生活来源。也是清廷用来控制和束缚旗人主要的甚至唯一的手段。八旗发放兵饷的主要依据就是户口册籍,所以八旗的户籍编审,与国家的财政开支、军事作战和八旗生计等方面紧密相关,也因此而备受朝廷重视。八旗户口册与一般民人赋役册的本质区别也就在这里:全国广大民人缴纳的赋税,有相当一部分是被用来豢养这些旗兵的。体现在户口编审制度上,针对民人的户籍编审,目的是征收赋税;针对旗人的户籍编审,目的却是为他们发放兵饷。
八旗的户籍编审制度早在入关前就已建立,但各种户籍名称的规范化,是从雍正朝开始的。乾隆初年进而又定,各旗编造丁册的时候,要分别“另户、开户、户下”等不同身份,并且在各自名下,开写三代履历②,还要将另户、另记档案、开户、户下等分别造具清册,八旗的户籍册从此有了各种名目。不同的户籍称谓,表示的是在八旗内不同的身份和地位,而身份和地位的不同,又直接关系到所获钱粮的多少,是不可等闲视之的大事。
八旗不同户籍,可简述如下:1.正户与另户,二者一样,专指正身旗人。他们无论是宗室贵戚,还是普通甲兵,在法律意义上都属自由民范畴,享有挑甲食饷、考试仕进等一切旗人的义务与权利。2.开户,指的是八旗奴仆通过军功赎身等途径从家主户下开出,并于旗下另立一户者,身份介于正身旗人与奴仆之间。3.户下,或称“旗下家人”,即没有独立户籍、隶属于旗主名下的那部分人,是真正意义上的奴仆。
八旗最基层的组织是佐领①,佐领一词,又是指这个单位首领的官衔,满语先称“牛录额真”,入关后称“牛录章京”,汉译亦作佐领,为正四品。佐领是由丁而不是由户组成的,这已为老一辈满族史研究者一再强调。丁,也就是甲丁,或称披甲,选取甲丁叫挑甲。每个佐领下的甲丁都有固定数额,八旗初建时定每牛录即汉语的佐领为300丁,后逐渐削减:皇太极时约为200丁,嘉庆朝每佐领固定为150丁②。男子从16岁这一标准在不同地区和时间内也有变化到60岁成丁,也就是壮丁,这只是具备了挑甲的资格,清初战事频仍,4丁中挑1兵,也就是4丁中有1丁可挑甲兵,以后随旗人生齿日繁,变为7、8丁中才有1丁可以挑甲。只要被挑为甲兵,便可以得到一份兵饷亦即钱粮。得不到挑甲机会的,便成为无粮无差的旗下“余丁”,也称“闲散”,只能靠家中别人的粮饷为生。
一般的说,八旗人丁户口册都以佐领为单位,一个佐领的人丁被编入1册,壮丁的三代以及出身成分都在丁册中被~详细注明。一个佐领册,便是一份完整的人口资料。而有意思的是,虽然佐领都由丁而不是由户构成,但几乎所有八旗户籍册,无论“三代册”还足“比丁册”,都是以户为单位登记的。这里所说的户,即household,可理解为“家庭”,是具有血缘关系的、一起吃饭的生活共同体。旗人没有向国家交纳赋税的义务,所以“户”与交纳赋税无关。
以甲丁构成的佐领却以户为单位记录户口,这是由八旗制度的性质决定的。八旗不同于一般营伍的特点,在于它虽然以军事职能为主,却是一个兵民合一、军政合一的组织,具有“以旗统人”的特点。因此作为基层组织的佐领,其职掌就不仅仅包括兵籍,还包括人口、田宅、婚丧等诸多事宜,所以当时人有“佐领之管佐领下人,无异州县之于百姓”③之说。
八旗兵饷按佐领下甲丁的数目发放,每佐领下甲丁的数目则是固定的,即所谓的“兵有定数,饷有定额”。但佐领下的户数和人口却不是固定的,每个佐领下有几十户乃至上百户不等。虽然一般地说,每个佐领下甲丁的多少是与人口的多少成反比的,但事实上,每份兵饷需要养活的人口数是以户而不是以佐领下的总人数来计算的。以户为单位,如果该户只有1个甲兵,只能领取1份兵饷,则该户人口越多就越贫困,反之,如果一户中有3个男丁,3丁都挑取了披甲,相对来说每个披甲需养育的人口就越少,生活也就越宽裕,这是显而易见的。也正因如此,每个佐领在挑取甲兵时,除了按规定考试马步箭之外,也会考虑每户的具体情况,尽量将机会均匀分派给各户。到清朝中期,由于八旗人口繁衍,所以1户中如果有几兄弟,往往只有1人挑甲,这1人也往往要承担兄弟几个家庭的生活费用,导致出现特有的“八旗生计”问题,也就是八旗人口贫困化的危机。
二、未入户口册籍的八旗人丁
这里所谓的“未入册”,并不是指在清代文献中常见的“逃旗”,逃旗是旗人或因犯罪或因与家庭其他成员发生矛盾等而自动脱离旗籍的举动,清朝对逃旗者的惩罚非常严厉。而“未人册”,也就是没有被编人八旗册籍,则有主观与客观等诸多原因。
有清一代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户口登记制度,凡官方的人丁户口册籍,都是为特定目的而制订的,所以每种册籍关注的,只是与其目的相关的那部分人口,与此无关的往往便被忽略。如户口登记主要是用来征收差役的时候,对于因病、因残不能当差的那些人丁的记录便特别具体详细,而一旦差丁由以丁应差改为以纳银为主之后,原册中有关人丁残疾状况的记录也就随之消失。再如当乾隆朝停止从外任五品以下官员和兵丁之女中挑选秀女时,原有关于女儿的记录在部分与之相关的册子中也就不见了。何况3年一次比丁,是一项相当琐细、繁难的工作,具体进行登记的人员因粗疏、不负责任而出现种种错误,也在所难免。
还有一种,是被编审者的有意规避,这在赋役册、差役册中常见,即使在秀女册中也不乏其例。至于八旗人口册籍,既然是为八旗人丁发放粮饷的依据,被登记者是不会想方设法规避入册的,因为不被登记人册,就意味着将钱粮亦即生活来源放弃,这是不言而喻的道理。而且,只要钱粮还是这些旗人的主要生计来源,那么不论各项制度如何废弛,这些册子的登记应该不会像赋役册那样,出现当朝廷的控制力减弱时,负责记录的官员便敷衍塞责、草率从事的情况。
问题在于八旗还有另外一种性质的户口册,即内务府三旗人丁的户口册籍。内务府人丁在八旗总人数中所占比例并不高,但保留下来的各种户口册却远远多过八旗其他户口册。事实上,我们如今能够看到并且大规模予以利用的,大多数都是内务府三旗人丁的户口册。
内务府,全称为总管内务府衙门,是清初创设的专管皇室“家事”的机构,与管理“国事”的外廷分而为二,不相统属。内务府从入关前的皇室包衣牛录转化而来,“包衣”booi,是满语“家的”之义,指的是某人或皇帝、或王公的私属。内务府属下只有镶黄、正黄和正白三旗,亦称“内三旗”,与八旗亦称“外八旗”相对应,二者互相独立、互不统属,恰如外廷与内务府的关系。
内务府属下人丁与八旗人丁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他们主要的职责并非像外八旗甲兵那样是出征作战,而是为皇家提供各种服务。即使内务府人丁中的甲兵,也主要是为护卫皇宫或在皇帝出巡时充当侍卫。此外的大多数内务府人丁,则需向皇室定期提供各种用项,从粮食、蔬菜、盐、靛等生活必需品到蜂蜜、野味、鹰、兔等。清廷划给他们大片最肥沃的土地、特产最丰富的山林牧场,要求他们定期向朝廷的相关部门缴纳贡赋。这是清廷标榜自己并不与民争利的方式。而从本质上说,这些人与朝廷的关系,以及他们自己的生活方式,都与缴纳赋税的民人相近而与依靠国家的兵饷为生的八旗甲兵迥异。
不过,即使都需缴纳贡赋,内务府三旗人丁与民人仍有区别,那就是朝廷向三旗人丁征收赋税时,无论是交纳实物,还是按实物交纳银两,也都是以丁而不是以户为单位计算的,所以辽东一带在清朝才有“一丁遮百户”的说法,即百户人家只有一丁被登记入官方统计的户口册中,这当然有夸张的成分,但也说明内三旗旗人千方百计地规避被编入册,也是当时的事实。不过在清朝中期以前,当清朝政权对旗人还有很强控制力的时候,这样的情况只能是个例。至于在我们几人撰写的《辽东移民中的旗人社会》一书中提到的、在从山东等地流入辽东并被编入内务府的旗人中,未入旗册的人口要远远超过人册人数的现象,是清朝中晚期以后才出现的。从道光朝起,朝廷对内三旗人丁由全部或部分征收实物改成全部折银的政策,这些人丁只需将应交的银两按期交纳足数即可,另外多垦或租佃的田土,则分别向政府、田主纳租;从事商业和其他职业的也各有有关部门经管税收,与内务府并无多大关系。内务府衙门除了把握住原额人丁并略有溢额之外,至于还剩多少未曾入册的人丁,并无过多精力过问,只得听之任之。恰如雍正朝“摊丁入亩”政策实施以后,国家对农民的束缚便大大放宽一样。这也可以换句话说,即国家对于辽东的这些内务府旗人,是以对待农民而不是对待兵丁的方式管理的,这正是辽东地区内务府三旗人与其他旗人在本质上的不同之处。
内务府三旗,是清代八旗制度中相当特殊的一部分人群,也从未成为过八旗制度中的主要群体,虽然由于各种历史原因,绝大多数外八旗人丁户口册已经散佚,内三旗人
P47丁册在保留至今的八旗丁册中占据主要地位,但却绝不可以用他们的户籍编审制度来解释八旗的编审制度,不可以他们特殊的人口行为来理解整个八旗制度下的人口行为。因为对于占据主要地位的八旗人丁来说,未人旗籍的行为,意味着他们在脱离了八旗制度严格束缚的同时,也不再能够享受八旗制度提供的种种特权与保护,这在京师及关内各省驻防那些以挑甲当兵为生的旗人中是不可想象的事,所以“消除旗档”的惩处对旗人才足以构成严重的威慑。
三、八旗编审制度与妇女
八旗制度对女子的束缚与控制,与对男子一样严密。这也就是说,八旗妇女所受束缚要远远超过民人女子。与男丁的编审一样,清代也有为八旗妇女制订的户口册,这些册籍也都具有专门的用途。兹举几例如下:
1.寡妇册
人关之后,清廷对于旗人妇女守贞持节的提倡不遗余力,这与满族统治者接受汉族儒家伦理观念的努力固然有直接关系,但人们很少注意到更深~层的原因,那就是对于以出征作战为职责的八旗甲兵来说,家庭的稳定,是提高战斗力的必要前提。为此清廷对于孀妇,制定了两个与明朝不同的规定,其一是对寡妇寻死之风的“永永严禁”①,旨在让她们尽到为亡夫照顾老人、抚养子女的责任。其二是由国家动用大量银两来养赡作战阵亡官兵的妻子,从制度上为孀妇的守节提供经济保障。特别是规定凡是无嗣无依的孤身孀妇,给予养育兵钱粮,养赡终身。这种以“养起来”的方式鼓励八旗整个社会妇女守节的做法,即使在以儒教立国的中国传统社会漫长历史中,也是绝无仅有的。
正因为孀妇颁发的银两是从国库拨出的,每个佐领每年都要向上级如实呈报本佐领下孀妇的人数及各种情况,所以八旗册籍中诸如“某某旗某佐领下现添孀妇姓氏、年岁、住址册”等名自的册子占据的数量就相当庞大。此外,各种以统计男丁为主的比丁册、三代册中,对孀妇的记录也至为详细。
这里有必要将孀妇“给予养育兵钱粮”是什么概念再说清楚。养育兵是在八旗人口增多而兵额有限的情况下,朝廷为解决旗人生活贫困问题采取的一项福利措施,即给予得不到挑甲机会的部分余丁以挑取养育兵的机会,待遇为正式甲兵之半,即半粮半饷京旗为每人每月银1.5两,外省驻防为每人每月银l两。养育兵也有数额限定,每佐领下养育兵人数都低于该佐领的正式披甲人数。但领取孀妇银两的妇女,在人数上反而没那么严格。我曾经以保存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的“咸丰元年1851厢黄旗安旗佐领下人口册”和“光绪三十一年1905厢黄旗满洲三甲喇文煦佐领下户口册”,作为样本,统计过这两个佐领下得到养赡终身待遇的孀妇人数与男子食饷人数即披甲人数的对比:
表中的统计结果中,孀妇人数在总人数中比例之高是耐人寻味的。尤其在传统社会中,女子的预期寿命一般都高出男子,而且披甲的男子到60岁就成为退丁并要退出食饷份额,这意味着国家为孀妇提供的银两数额之巨,是超过人们通常想象的。
2.孤女册
孤女册在八旗户口册中也是引人注目的一个种类。孤女指的是父亲亡故而本人又未曾出嫁的女子,清廷对于这样的女子也给予钱粮,养赡到该女子出嫁之日。孤女大多与孀妇同列一册,性质也是一样的。在许多册子中可见已近中年甚至老年的孤女,这意味着国家也需对她们赡养终生。当然孤女尤其是终身未嫁的孤女,与寡妇相比数量还是有限的。
3.秀女册女子册、女子汉字档册、汉字女子清册
选秀女也是八旗中一项特殊的制度。清代凡旗人女子,出生后均登录在册,及岁之后要先由朝廷挑选,未被选中者才可由父母自行择配出嫁,这就是著名的“选秀女”制度。这一制度包含两个并行的内容,即外八旗的阅选秀女和内务府的选宫女。前者目的是为皇帝选后、选妃和为皇室子弟“拴婚”,范围仅局限于正身旗人之内,时间为3年1次;后者的目的是供内廷使令,这是由内务府为皇室家人的性质决定的,时问则为1年1次。凡在籍女子必须经过挑选这关,或因未被挑中即所谓的“撂牌子”,或服役期满放回,才可聘嫁与人。清中叶以后,随着旗人人口的持续增长,选秀女的范围也在不断缩小。依据从外到内外省到京旗、从下至上、从汉军到满洲的顺序,一批批旗女被排除在阅选范围之外,清中期以后选秀女的范围已基本集中在中上层官员之内务府三旗的备选宫女,也顺应了这一大趋势。按八旗制度规定,凡及岁女子,均需由该管佐领出具名册,册中要载明该女子父亲的旗份、姓名、官职,以及该女子的属相与年龄。内务府挑选宫女更为严格,除这些之外,还要注明该女子有无“生疮气味残疾”甚至着汉装还是旗装等情况。
以上所说针对女子的户口册,都是为专门目的服务的。至于一般八旗的比丁册、三代册,由于与这些目的无关,记载往往就比较疏略。例如到清朝中期,当选秀的范围缩小到五品职官以上人家之女的时候,各佐领对于一般旗人所生之女的登记往往就被省略。
清代满族中有重女轻男的习俗,这与八旗制度为妇女提供的一系列优遇政策有直接关系。满族家庭中未出嫁之女地位尊贵,相传是因为她有被选人宫成为“娘娘”的可能。从上面列举的户口册中亦可知,清末京旗的下层家庭,往往一家数口都恃一份孀妇银两过活。这都在无形中提高了妇女的地位。因此“溺女婴”之俗在满族家庭中,是不可想象的。
总之,户口册是官方的人口记录,所以必须与相关的制度史研究联系起来,了解这个户口册记录的人口归属于哪个部门管辖,登记这些人口的目的又是什么。这是一个难度很大的工作,因为即使以制度史为主要研究领域的史学家,对于许多机构的设置和作用,也不可能非常清楚,对八旗制度尤其是内务府的研究中,更存在着大量的误区和空白。所以如果要用户口册记录的人口数据研究人口和历史问题,是有大量与此相关的史学研究工作要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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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皇朝经世文编》卷30。
②《清朝文献通考》卷20,第4页。
3 按八旗的正式组织分三层,即:旗满语称“固山”─参领满语称“甲喇”,京旗设参领,外省驻防设协领─佐领。佐领满语称“牛录”,是八旗组织中最基层的户口和军事编制单位。
4 金德纯:《旗军制》撰于康熙朝,称每佐领下甲丁200名,是较早时期的记录。
5 《清世宗实录》卷60,第27页。
6《清圣祖实录》卷135,康熙二十七年五月丁亥:“此后夫死而殉者,当巳其旌表。王以下至于细民,妇人从死之事,当永永严禁之。”
(资料来源《清史论丛》2009年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