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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蠲免政策中有关减免佃户地租规定的探讨

郭松义 李新达

                           

     清朝统治者的蠲免政策,既包括政府蠲免业主即土地所有者的田赋,也包括业主蠲免佃户的地租。可是,长期以来,人们往往只重视对前者的研究,而忽略了后者,甚至误将两者混为一谈。有鉴于此,本文兹就清朝统治者有关业主蠲免佃户地租的政策,作些初步的探讨。错误难免,欢迎批评指正。 

一 

    马端临《文献通考》载;“除田租始于汉文,……汉文以来,始有蠲贷之事。”①在这里,所谓“除田租”,即为封建统治者蠲免土地所有者的土地税,也就是中国历史上有关蠲免税粮的最早记载。 

    至于蠲免业主地赋的同时,政府也规定业主必须蠲免佃户地租的政策,究竟始于何时,目前尚难确定。 

    《元史》卷一八《成宗本纪》载:至元三十一年1294十月辛巳;“江浙行省臣言:陛下即位之初,诏蠲今年田租十分之三。然江南与江北异,贫者佃富人之田,岁输其租,今所蠲特及田主,其佃民输租如故,则是恩及富室而不被于贫民也,宜令佃民当输田主者,亦如所蠲之数,从之。”又,《元史》卷二一《成宗本纪》:大德八年1304正月己未,诏“江南佃户私租太重,以十分为率减二分,永为定例。” 

    由此可见,至迟在元成宗时,政府规定业主蠲免佃户地租的政策就已经产生了。 

    到了明代,朝廷继续推行“令富人蠲佃户”2的政策。如《明英宗实录》卷五载:宣德十年1435五月乙未,行在刑科给事中年富言:“江南小民佃富人之田,岁输其租,今诏免灾伤税粮,所蠲特及富室,而小民输租如故,乞命被灾之处,富人田租如例蠲免。……从之。” 

    清朝统治者规定业主蠲免佃户地租的政策,由产生到逐步完善,前后经历了40年的时间,包括灾蠲、恩蠲和灾恩蠲免三个发展阶段。 

    康熙九年1670九月,吏科给事中莽佳疏言:“遇灾蠲免田赋,惟田主沾恩,而租种之民纳租如故,殊为可悯。请嗣后征租者照蠲免分数,亦免田户之租,则率土沾恩矣。”3莽佳的奏请,后来被封建国家作为正式典则载入《会典》:“康熙九年,灾伤蠲赋,或有穷民租种官绅、富户田地,其应纳租谷、租银,亦令地主照分数免征。”4 

    在清代,“蠲免之故有二:一遇灾,一遇事”5。所谓“遇灾”,就是指的水、旱、虫蝗等自然灾害。因此而蠲免的田赋,叫做“灾蠲”。莽佳提请的蠲免,即属灾蠲。所谓“遇事”,也就是“遇国家庆典,或巡幸、或用兵,辄蠲其田赋”者6。因为这些都是朝廷特别加惠子民百姓的恩典,故亦称之为“恩蠲”。 

    清朝政府正式颁行凡遇“恩蠲”亦须减免佃户地租的规定,起始于康熙二十九年1690,《清圣祖实录》卷一四七:“户部等衙门议复山东巡抚佛伦疏言:东省康熙二十九年份地丁钱粮尽行蠲免,百姓莫不感戴,惟是无地小民尚未得均沾圣泽,臣仰体皇上一视同仁之心,传集司道府官员,劝谕绅衿富室,将其地租酌量减免一分至五分不等,应如所请。嗣后直隶各省遇有恩旨蠲免钱粮之处,七分蠲免业户,以三分蠲免佃种之民,俾得均沾恩泽。从之。”7康熙二十九年的定制,不但使蠲免佃户地租的范围由灾蠲扩大到恩蠲,而且对蠲免的比例也作了明确规定,从而避免或减少了因业主免多免少而产生的矛盾。这种把佃户和业主定为三七开的蠲免比例,后来就被定为既包括恩蠲,也包括灾蠲的所有蠲免,康熙四十九年十一月定:“嗣后凡遇蠲免钱粮,合计分数,业主蠲免七分,佃户蠲免三分,永著为例。”8 

    康熙年间确立的有关业主蠲免佃户地租的原则,乾隆时又有所发展。乾隆十年1745,江苏巡抚陈大受上疏,在谈及该省“蠲免钱粮”事宜时,提出了三条意见,其中的一条是:要求把主佃之间的蠲免比例定为一半一半,即“如业户邀免一两者,应免佃户五钱”,这比过去的三七之比,前进了一大步。乾隆帝对陈奏疏所作朱批是“所议尚属留心,行之则仍在人耳”9,基本上肯定了陈的题请,但对是否真正能行通,则抱有疑虑。 

    类似像陈大受那样主张提高佃户蠲免分数的,还有山东学政李因培。乾隆十四年1749,鉴于“东省连年荒歉”,朝廷谕令“所有积欠”放宽为“分年带征”,然此“仅及有田有粮之人,而贫者未能沾溉”,所以他要求朝廷同意,“劝谕有田者将本年粮粒与佃平分,积年宿逋不得一概追索”。因为李所说的“分年宿逋”,还牵涉地主和佃农间租额的分配问题,情况更要复杂,所以乾隆帝在读了李的奏疏后,认为“东省前年被灾较重,元气一时未复,且国家尚缓其积欠,则田主亦可推惠于佃户,暂为权宜变通”,令州县官“斟酌情形,善为开导”,但不能以此作为例子,“通行”于其他省份10。 

    尽管如此,朝廷在有关减免佃户租课的分数上,还是有所松动。乾隆十一年1746蠲免钱粮,经朝廷诏准,“业六佃四酌给”11。三十五,普免全国钱粮,又定:凡“遇轮蠲之年,遍行劝谕各业户等,照应免粮十分之四,令佃户准值减租”。12也有明令实行主佃各半免粮的。乾隆三十二年,“分年蠲免”漕粮,特下诏各省督抚,“届轮蠲年份,通行劝谕各业户等,照每亩蠲漕米数内,亦令佃户免交一半”13。乾隆时颁布的诏令,亦都具有法令的效果。 

    由上所述,我们看到,封建国家在蠲免田赋时要求业主酌减佃户田租的做法,虽然早在元明两代已有确凿的记载,但作为一个完整的制度规定下来,还应该是在清代。就以元成宗大德八年1304的诏旨为例,它规定了对佃户的减租比例,而且明确宣布“永为定例”,但却不属于全国的通例,充其量只限于“私租太重”的江南地区。14至于在明代,封建国家也曾颁诏,要求富人在享受政府蠲免税粮的好处时照顾佃户,“如例蠲免”田租,但它既没有明确减免的分数,更没有形成统一的定制,业主免多免少、免或不免,都有很大的随意性。清代的情况有所不同,特别自康熙四十九年1710户部定制后,不管是灾蠲还是恩蠲,凡属政府蠲免钱粮,业主必须照例免除佃户的地租,同时还对业主和佃户之间的蠲免分数,作出明确的规定。康熙年间的定例,乾隆时虽有所变化,但其中的基本点,即朝廷蠲免钱粮,业主必须考虑对佃户减租这个原则,却始终固定未变,并成为清朝政府蠲免政策中的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了。 

    清朝政府为使颁行的蠲免规制得以顺利贯彻,还规定了一系列的措施,如每逢朝廷下诏蠲免钱粮,受蠲地区的各级官府必须张贴告示,明白晓谕业主和佃户的免除分数。道光时,湖广总督林则徐在《嗣后办灾应将蠲缓田亩细册随誊黄榜示片》中,特别指出:凡“奉恩旨蠲缓钱粮”,必须及时“饬令藩司刊刻誊黄,刷印多张,飞行各属于被灾处所及各村庄集镇,僻壤穷乡,遍贴晓谕,并将贴过地方开明清册,申报督抚司道府州衙门察核,再令委员复查。”他认为如此做法,不但能防范官员胥吏的“隐匿蒙征”,和“狡黠衿民觊觎蠲免”,而且也便于贫民百姓监督。因为若有弊端,“各处贫民亦断不肯甘心缄默,必有出而首告之人”15。乾隆时,广西雒容县发生蠲免钱粮因业主不愿照章减免佃户地租而酿成的一起严重命案。在官府的提审中,原被二告并干证人等,都一再引证雒容县张贴的蠲免告示。可见像张贴蠲免告示等等,对于保证佃户的免租权益不致完全落空,还是具有一定意义的。 

二 

尽管清朝统治者在蠲免钱粮时,对业主减免佃户地租制订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规制,但不等于说这套条规就能完全贯彻实施了。这里除了官僚机构在行施时的种种弊端以外,最主要的是作为条规本身缺乏更大的强制性。在《清会典》和《大清律例》等书中,清朝政府对佃户抗租、抗粮、各级官员匿灾不报,以及蠲免中的私征、冒免等等,都规定了严惩或处罚条例,惟独对蠲免钱粮业主不按照分数减免佃户地租,没有制订出相应的责惩规则。不仅如此,清朝统治者还常常借口佃农抗租而偏袒业主。乾隆刚即位不久,就发布了一道有关蠲免钱粮的诏旨,里面是这样说的: 

    朕临御以来,加惠元元,将雍正十二年以前各省民欠钱粮,悉行宽免,诚以民为邦本,治天下之道莫先于爱民,爱民之道诚以减赋蠲租为首务也。惟是输纳钱粮多由业户,则蠲免之典大概业户邀恩者居多。彼无业贫民终岁勤动,按产输粮,未被国家之恩泽,尚非公溥之义,若欲照所蠲之数,履亩除租,绳以官法,则势有不能,徒滋纷扰。然业户受朕惠者,十苟损其五,以分惠佃户,亦未为不可。……其令所在有司善为劝谕各业户,酌量减彼佃户之租,不必限定分数,……其不愿者听之,亦不得勉强从事。……若彼刁顽佃户借此观望迁延,则仍治以抗租之罪”16。 

    按照上面诏旨,封建国家在蠲免钱粮时,业主免不免佃户的地租,其决定权完全可由地主本身意愿而定,政府充其量不过是做些“善为劝谕”和“虚心开导”的工作。相反,诏旨对佃户却大施横暴,说什么“若彼刁顽佃户借此观望迁延”,就要“治以抗租之罪”。这比起康熙时期来,实际上是往后退缩了。 

    当然,正如前面曾经提到过,乾隆时在规定业主减免佃户地租分数时,也有免五、免四的做法,但没有像康熙时那样“永著为例”的硬性规定,而且在总的态度上,就明显地倾向于地主。比如:四十二年1777“普蠲天下钱粮”,乾隆帝谕令各省督抚依照过去旧例,在“遇轮蠲之年,遍行劝谕各业户就所蠲之数,准值减租”,同时却强调,“此等事不宜明张告示,致刁佃借口抗租,止须密行札知各该州县劝谕业户等量减佃租”。又说,“或其中有不能分逮者,亦听其便,毋庸官为勉强。”17后来,五十五年通免钱粮时,乾隆帝又诏令“地方官出示晓谕”业主减租,但必须“业主情愿”,“自行酌量”,官府“不必定以限制”,“勉强抑勒”18。朝廷的态度既是如此暧昧,各级官府当然也跟着照办。在这种情况下,要真正做到减免佃户的地租,则很难行得通。 

    在清代,比较起来最重视蠲免的还是康熙时期,但听听康熙本人所发的慨叹,亦可想见蠲免诏令的实际贯彻情况了。四十三年1704正月,他与大臣论述其历次外出巡幸所见所闻时说“至于蠲免钱粮,原为加恩小民,然田亩多归搢绅豪富之家,小民所有几何?从前屡颁蠲诏,无田穷民未必均沾惠泽”19,对业主是否真正减免佃户田租,颇表怀疑。后来他又多次提到:“蠲免钱粮,但及业主,而佃户不得沾恩”20;“如蠲免地主钱粮,不过田多富民有益,其无地穷民,未必均沾实惠”21,等等。 

在讨论清朝政府的蠲免政策时,颇有人喜欢用康熙二十九年1690山东巡抚佛伦的奏请作为例子,说明统治者贯彻了要业主减免佃户田租的规定。佛伦的奏报前面已有引述,这里不再重复,问题是佛伦为什么要发人之先上这道奏疏?原来当佛伦被任命为山东巡抚时,康熙帝曾颇寄予期望。可是就在该年一月,以佛伦为首的山东地方官却遭到了康熙的“严饬”,说他在朝廷诏令蠲免钱粮之际,“希图乘此混将已蠲钱粮侵蚀肥己”22。正是在此背景下,佛伦才急切上疏,一面为自己辩白,同时又迎合康熙常常提到的,要对业主、佃户“一视同仁”的旨意,企图以此来邀得主子的欢心。 

对于佛伦谈到的,劝说绅衿富室“酌量减免”佃户地租的结果究竟如何,因为没有找到直接说明的资料,不好作出绝对肯定或否定的结论。但从人们所称“山东绅衿最称桀骜,且好结党”23的情况来看,很难设想,地主们只听到官府几句“劝谕”的话,便会主动地去“酌减地租”。号称山东绅衿之首、标榜“诗书礼义”传家的曲阜衍圣公孔府,它的庄田上的租粮银,就是“数百年来,虽遇灾歉,照常征收”24,从无“缓征”、“减免”之说。至于一般绅衿富室,想必也不会因此发出更大的善心。康熙帝在四十二年1703八月的一次上谕中,对山东的主佃关系有过这样的一段评论: 

    朕四次经历山东,于民间生计无不深知,东省与他省不同,田野小民俱系与有身家之人耕种,丰年则有身家之人所得者多,而穷民所得之分甚少,一遇凶年,自身并无田地产业,强壮者流离于四方,老弱者即死于沟壑。此等情由,尔东省大臣庶僚及有产业之富人,亦当深加体念。似此荒歉之岁,虽不能大为拯济,若能轻减其田租等项,各赡养其佃户,不但深有益于穷民,尔等田地日后亦不致荒芜,如果民受实惠,岂不能胜谢恩千百倍耶!25 

就从康熙的谈话中,亦可想见山东的地主们并没有很好的执行朝廷要求向佃户减租的规定。 

    山东如此,其他地方也不见得好多少。陆世仪在谈到苏南一带田土册籍问题时说:“荒区熟田,本是坐落,自推收一乱,荒熟混淆,豪强者得轻重,贫弱者累重税,偶遇水旱,蠲减尽归强有力者,贫弱者毫无沾惠。”26另一个江苏人黄中坚亦言:“今朝廷虽岁下蠲租之令,然适足以惠豪强,而不足以绥贫弱。”27乾隆时,两江总督那苏图在一个要求改变蠲免方式的奏疏中,专门指出朝廷诏免佃户地租,“富户隐瞒取索”的事实28。所谓蠲免钱粮,其真正得益者仍然是少数豪强富有者,对于广大佃农,在很大程度上不过是一张无以自慰的画饼。 

    官僚机构在蠲免中的种种营私舞弊,也是造成朝廷诏令不能顺利贯彻的重要原因。当然,有关蠲免的诸多弊端,很多并不直接牵涉业主减免佃户地租的问题,但有的如陈宏谋在《查禁报荒积弊疏》中所说:“江苏各州县管荒经承,向视注荒为利薮,竟有扣荒、听荒、卖荒等弊”,凡百姓得到灾蠲,必“有钱者方得注荒,无钱者不得注荒,而领荒分数之多寡,又视乎给钱之多少。”官府上下相沆瀣,以致“值路之胥差,该管之里长,听其指挥,串通一气,乘此民食艰难之灾年,转得借为肥家之巧计”29。故有所谓“一图灾浅深,全凭贿多少”30的说法。有田之家,既然要用银粮买来蠲赋,那就很难谈到要再去减免佃户的地租了,而官府亦因收受贿赂,也不会去认真督查或“劝谕”业主向佃户免租。 

    至于清朝政府在蠲免中还有一些规定,比如蠲免钱粮只指正赋而言,“耗羡银两仍行征收”31,而当时不少地方,“耗羡反重于正供”32。在蠲免的年代,业主们虽然免除了钱粮,但仍要负担份额更重的耗羡银,这必然也会影响业主对佃户的免租。 

    当然,我们说清朝政府在蠲免钱粮中,关于业主减免佃户地租的条规,没有很好得到贯彻,不等于是没有免租的例子了。钱泳在《履园丛话》中曾有如此记载:“康熙中恩免田赋,例业主得七,佃户得三。时吴门蒋怀民吏部家居,次子手槐甫十龄,谓公曰:穷佃无告,盍尽与之?公从其言。”33此位乡绅如此慷慨好施,这在当时可算是一件十分稀见的事,故钱泳特别把它写入书中的“祥异”类,以示“异数”。但蒋怀民所以要向佃户免租,其起因还是由于得到了朝廷的蠲免诏谕。从这一点来看,清朝政府颁定的关于蠲免钱粮,业主须按分数减免田租的规制,也还是有一定作用的。又比如前述广西雒容县,主佃间因争执减租分数而发生的一起命案,当时田主虽极不情愿减租,但迫于政府“告示”的压力,又不能不减,在众佃户催责下,同意“每十把”粮租“不过减几斤”,“一二把只减得几两”,这尽管与佃户们原来的想象相差较远,而且又因发生人命而未得实际结果,但毕竟说明田主必须减租的事实34。不过从我们查阅的资料情况来看,业主执行减租的例子实在太少了,这本身也说明政策规定和实际贯彻之间的严重脱节了。 

三 

    清朝政府出于稳定封建秩序的需要,在蠲免钱粮中规定了业主必须相应的向佃户减免地租,而那些业主则因为本身的私利,常常借故不免或少免。这样,围绕着蠲免问题,主佃之间必然会发生一系列矛盾和斗争。 

    早在明代,江南一带就有佃农因灾歉,官不蠲粮而佃户抗租“自蠲”者。光绪《石门县志》引万历《崇德县志》:“天时旱潦,必诉有司蠲租,……今则不然。俗云:水旱照四比还租,佃户黠者,遇歉不必诉官求蠲,竟自蠲以累主者。”崇德等县佃农所以用“自蠲”的方式抗缴田租,其直接原因固然是遭受天灾,无租可缴。但他们为什么不按照传统的方式,先求助官府蠲免?这也是经验告诉他们,即使官府勉强答应蠲免,其好处首先为田主所得,而且地主还有权不免或少免地租。佃农们“自蠲”地租,这既是一种针对地主的反抗行动,同时也反映了对官府的鄙视。 

    在清代,因蠲免钱粮而发生的主佃之间的矛盾,无论从地域的广度,或是斗争的深度,都较明代有明显的发展。康熙五十年1711,福建泉州地区发生百姓“抢夺食物奔入山中”的民变事件。他们散发揭帖说:“皇上以我等阖省老幼如同赤子恩养,屡次蠲免钱粮,又截漕由海运而至,欲令赈济乏食之民,……但地方官员负皇上之恩,不曾施及百姓,故我等穷民窘于衣食,不得已而为此。”35泉州地区所激发的动乱,主要是因为地方官员不执行朝廷蠲免诏令和尽力赈济造成的,其主要矛头指向当地官府,但由此可见,对蠲免问题处理不当,亦可激发成为群众性暴乱。 

    康熙年间,因蠲免钱粮所发生的佃农反抗地主、官府的一起最大暴乱,应为五十二年1713江西雩都县的抗租斗争。赣东南的雩都一带因接邻闽广,很多贫苦破产的福建、广东农民流亡该地,垦山佃作,叫做棚民,因为多系客民,不但生活生产条件恶劣,社会地位也十分低下。他们为了免受官府地主的无端欺压,保障其起码的人身权益,常常互相结伙,推举“佃长”,以为依藉。这一年,朝廷下诏蠲免钱粮,按照定例,业主应同时酌减佃农地租,可是地主老爷们却强辩“除赋蠲租,原为掌田者免其钱粮”,拒不执行。这就激怒了广大佃农,特别是那些受压最深的棚民们,他们在佃长的带领下,索性提出“除赋则除掌田者赋,蠲租则蠲耕田者租”。结果“一倡百和”,秋收时,竟至“颗粒不纳于田主”36。该县南乡小溪一带的粤籍佃农马天祥、程文如、林相爵、谢怀明等,“聚众千人”,围攻田主庄宅,并与前来围剿的官军相抗拒,连朝廷都引起震动37。 

    类似福建泉州、江西雩都那样,农民直接起来斗争、要求蠲租免粮的,在浙江、江苏等地也时有发生。黄中坚站在地主的立场,曾对此大发感慨:“夫佃户之于田主,非若业户之于公家也,虽丰岁而偿不及额者多矣,一遇小欠,则为减为捐,辄得所欲矣,况于今日,田主岂不顾惜焉。且明让之令,久已出自各宪,谓宜趋令恐后,而乃敢于结党横行以相要挟,充其所欲,复何限量?……时苏、松、常三郡佃户,莫不猖狂自恣,……而诸绅士有田业者,皆恐犯众怒,不敢发言,刁风之可畏如此。”38黄中坚的言词当然颇有危言耸听之意,但从中也正说明,只有佃农们自己起来斗争,才会有所成果。那种认为只要凭着朝廷一纸诏令,就能令地主乖乖地照章减租,显然是很不现实的。 

    因蠲免钱粮而发生的佃农抗租斗争,雍正时曾暂时有所沉寂,但至乾隆时又进而趋向高涨。 

    乾隆十一年1746,福建上杭县农民罗日光、罗日照等,根据朝廷蠲免诏中“蠲免钱粮,业佃四六分沾”的规定,与地主展开一场斗争,佃户们要求业主“将所纳业户田租四六均分”,地主勾结官府进行镇压,结果演变成“聚众械殴业主”和“聚众拒捕”的严重事件。高潮时,直接参加抗租的佃户,“统计不下千余之众”39。 

    前面,我们曾两次提到过广西雒容县佃农因抗租发生命案事。虽然它的规模不算很大,但斗争也很激烈。事件的经过是这样的。乾隆三十六年1771,朝廷下诏普免全国钱粮,规定佃户照粮银十分之四减租。地主秦继宜为了不减或少减地租,耍弄花样欺蒙佃农,并随同县差等前往各村收租。进至回龙村,佃户潘团等二十余人,向秦“争论免租分数”,秦仗恃有县差随从,态度骄横,这才激怒了大家。在有人倡导下,佃户们首先“将县差龙镇用带綯住”,又打死秦的随同武生崔楩,吓得秦继宣等狼狈而逃40。 

    乾隆时,工科给事中卫廷璞上疏,以他家乡广东和在江南任所的亲身见闻为例,说明佃农抗租斗争的普遍,他对其中的所谓“借蠲免正赋之恩”而“恣其桀骜不驯之气”的“顽梗”佃户,更是大加指责。实际上,真正“顽梗”不化的,应该是那些地主富豪,正是因为他们拒不执行朝廷蠲免“恩诏”,才迫使佃户起来斗争的。 

    对于蠲免钱粮时所发生的主佃矛盾,官府差不多总是站在地主一边,责骂佃户“顽梗”、“刁狠”,“不以朝廷为恩”等。乾隆的态度就很典型,他在十二年1747五月所发的一个谕旨中说41: 

    近岁以来,科道官时有以民气渐骄为言,朕初不信,仍戒饬之。乃福建则有罗日光抗租拒捕之案,山东则有张怀敬聚众殴差之案,江南则有王育英号召罢市之案,广东则有韦秀贞拒捕伤人之案,而莫甚于山西安邑、万泉聚众抗官守门索犯之肆为猖獗也。夫以普免钱粮而民不以为恩,加赈厚恤而民不生其感,偶或地方有司办理少不如意,辄呼群咆哮,挟制长官。……乃既蠲既赈,而转不安分奉法,即使有司奉行不善,胥吏夤缘为奸,国有常经,民宜静听。夫父母爱子,亦爱其驯顺者耳,使其子纵欲而不能节之以礼,为非而不能裁之以义,至于扞法抵祸,议者必归咎其父母,其父母亦必自悔过纵之失。则今日之顽民聚众,干犯刑章,朕得不引为己过,深自愧悔也欤!……各省督抚,其倡率州县,谆切化导,使愚民知敬畏长官,服从教令,勿复自蹈迷途,以益朕过42。 

    乾隆的上述言词,目的似乎是为了对闹事“顽民”的一种教化,但意思十分明确,就是不管官府做法如何不合理,地主如何拒不执行减租规定,农民都得服帖遵从,不能稍有异议。这,对于处于饥饿困顿中的广大贫苦佃农来说,当然是无法接受的。 

四 

    通过清代蠲免政策中有关业主减免佃户地租的规定,可以窥见封建社会晚期官府、地主和农民主要指佃农这三者之间那种微妙而又复杂的关系。 

    清朝政府推行蠲免政策,虽然从顺治初年已经开始,但当时由于政局初定,全国性的战争又远未结束,再加上军费开支浩繁,财政严重绌支,实际上是“蠲赋之恩屡下,穷民未由是沾”43,属于“有名无实”44的状态。 

    到了康熙时期,特别是三藩平定以后,蠲免问题才真正受到统治者的重视,并逐步制订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制度。康熙本人对蠲免钱粮就始终给以很大的关注,在谈话、诏谕中一再申述了他的看法。二十四年1685四月,谕户部:“朕抚驭方夏,……欲思民生乐业,比屋丰盈,惟当己责蠲租,万姓得沾实惠。”45 

十一月初四日,在与大学士勒德洪、明珠等议论政事时又言:“今国用亦云充足,前曾令详察各省钱粮于来岁蠲免。夫欲使民被实惠,莫如蠲免钱粮。”46二十五年十二月又说:“朕念切民依鞠谋生养,欲使群众乐利,干止宁成,惟频行减赋蠲租。”47二十八年正月,谕山东巡抚钱珏:“第思百姓足则国家充裕,若期比户丰盈,必以蠲租减赋,除其杂派为先。”48四十一年十一月,谕大学士等:“蠲赋为爱民要务,征取钱粮原为国用,国用若足,多取奚为。”49四十六年十一月谕户部:“顷江、浙两省偶被旱灾,随命按数减征,豁免漕欠,并分截本年漕粮,令该督亲往散赈,犹念民间素鲜储积,生计不充,非格外滋培,则荒歉之余,未能骤臻康阜,兹特再施膏泽,用宏休养,……务使小民一岁之内绝迹公庭,安处垄亩,俾得优游作息,经理农桑,庶几闾阎可以日加丰豫。”50类似言论还有很多。从康熙的谈话中可以看到,清朝统治者把蠲免钱粮看成是休养民生,使农民安处垄亩,上下群生乐利,达到巩固并稳定封建秩序的一个重要手段,这与以往各朝统治者单纯地把它当作补救灾荒的权宜做法,有根本的不同。正是基于这一目的,当权者就不能不对人数众多,而且还在不断扩大的处于最底层的广大佃农的权益有所考虑。因为佃农生活无依,破产流散,这必然会影响到封建政权的稳定,乃致造成破坏。 

    康熙初,浙江巡抚范承谟在《请开事例救荒疏》中说:“今蠲折平粜之请,因邀皇恩,然所蠲所折,皆系有田之家,而未尝及于佃户与穷民也,此等之民,最多最苦,但顾目前之性命,不恤后来之犯法,无恒产因无恒心,诚可怜可畏也。今虽议蠲矣,而此等之民无粮待蠲,今虽议折矣,而此等之民无粮待折,虽请买米平粜矣,而此等之民囊无一钱,亦不能籴,是至贫至苦之民,反不能沾朝廷涓滴之泽,非大赈济,断难安生。”51康熙自己也说:“富室之田跨连阡陌、贫民代为耕耨,是以素无盖藏,一遇水旱,遂致游食四方,流亡载道,亦势使然也。”52在蠲免钱粮中,酌免佃户地租,以及规定主佃间三七、四六、对半分蠲等,都是这样提出来的。乾隆四至六年间1739—1741,朝廷内外曾就蠲免钱粮问题进行过讨论,有的大臣提出按照贫富分等进行蠲免,也有的主张规定遇灾佃户蠲租例,等等,他们的目的也就是要使蠲免“得有实济”,不致因“每见偏灾处所,小民轻去其乡,携男挈女,流离颠沛职是故耳”53。 

    但是清朝政府所采取的上述做法,也不是所有地主都能够理解的,因为在蠲免钱粮额的再分配中,不但使地主们的经济权益受到损害,同时也影响到他们所谓的政治尊严。他们中有人提出理由说:“出财置产而供赋役于国者,业户之分也;出力代耕而输租税于田主者,佃户之分也。使有无多寡之数,不问诸佃户,而惟责业户以奉公,则业户虽甚畏法,其何以济?”54他埋怨政府的减租,使“业田之家虽邀蠲贷之恩,而仍未克纾其困”55。还有人更指出“贫民蠲富民不蠲,则减租者少”56,把地主不愿减少佃户的租课,说成是与政府的蠲免政策有关。 

    实际上,清朝统治者之所以如此牵挂于佃农的蠲租,这与封建社会后期佃农经济的发展也有相当重要的关系。当时,特别是江苏、浙江、江西、福建、广东等南方省份,租佃关系中的实物定额租制占有突出的位置,而永佃制的流行,又动摇了地主阶级对土地的绝对垄断权,使得佃农在生产经营上的自主性,比较实物分成租制条件下,有明显的加强,同时也相对地削弱了佃农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而这一切又增强了佃农抗衡地主的力量。从明代中期起,抗租斗争的不断高涨,并成为封建社会晚期阶级斗争的一个新的重要内容,就是其中的重要反映。 

有关明清时期佃农抗租斗争的情况,近年来讨论的文章很多,我们不想多加涉及。但是佃农经济的加强,以及抗租斗争的勃兴,这一重要现实,不能不引起统治者的思考,并反映到国家的政策中来。列宁在《给“北方协会”的信》中有这样一段话:“专制制度满足各统治阶级一定的利益,部分地依靠农民群众和全体小生产者的得过且过的习惯,部分地依靠各种对立利益之间的平衡,因此,在某种程度上,专制制度也是独立的有组织的政冶力量。”57清朝专制主义政府在蠲免钱粮中所采取的要业主按分减租的做法,也就是列宁说的“依靠各种对立利益之间的平衡”,以调和日益尖锐突出的主佃间矛盾的一种手段。 

但是,不能把这种“调和”看成是封建政府对佃农的简单让步。乾隆二十四年1759,江苏省的苏、松、常、太等府州发生虫灾,巡抚陈宏谋曾为此发布了一道《业佃公平收租示》。这分收租示,可以说十分典型地说明了政府所搞“调和”的手法和目的。告示一面“传谕业佃人等按照所收分数完租,如因分数多少争较者,即就田内所收各半均分”,要求业主在田租方面作出让步,使其“均平”、“相安”。与此同时,他们又动用政权的力量,对佃户大加威吓,说什么“凡有控告抗租者,地方官就近速准审追。各图里内,如有无赖之徒自称呈头、催甲,倡为不还租之说,纠约刁佃不必还租,把持良佃不许还租者,地方官立即尽法惩处。逞强不服者,一面查拿,一面通详,从重治罪,并究主唆之人,不得含糊宽纵”58。原来政府要地主作出局步牺牲,换取的却是:①国家的田赋不致亏绌;②扑灭或减弱佃农的抗租风潮;③同时也使地主的剥削物不致全部落空,是舍一而得三。 

    在主佃矛盾日益激化的形势下,通过封建国家的干预,调和矛盾,把它纳入到封建统治的正常秩序之下,这正是从根本上保护地主阶级的权益。所以像陈宏谋这样的做法,不但得到封建朝廷的赞许,而且也颇博得某些地主士大夫的好评。有人就说:“乾隆二十四年,今相国陈公抚吴,严谕各属粮从租办,勿令顽佃借荒全吞,致业户赔粮,各业因得稍取粮资。二十六年亦如之。不然佃且引二十年例,不起租矣。君子所以贵平其政也。”59 

    有清一代,康乾时期是清朝政府推行蠲免政策最有力的时期,然而就在此期间,佃农的抗租斗争不但没有停息,而且不断兴起高潮,这本身就说明统治者调节政策的局限性。在蠲免钱粮中,由于国家以法令的形式规定业主必须减免佃户地租,这就为佃农的抗租斗争提供了合法的依据。我们从福建泉州、上杭、江西雩都、广西雒容等佃农的抗租斗争中,都可以看到如此情况。这种援引封建国家颁定的政策来回儆地主老财们,不但使那些顽固的绅衿富豪感到狼狈,而且也给官府造成被动。这,当然是政策的颁定者所不愿见到的。 

本文原载《清史论丛》第8辑  

注解: 

① 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二七,《国用》五,《蠲贷》。 

2 《明史》卷七八,《食货》二,《赋役》。 

3 《清圣祖实录》卷三四,康熙九年九月乙卯。 

4 雍正《大清会典》卷三五,《户部》十三,《蠲恤》一,《豁免》上。 

5 《皇朝通典》卷一六,《食货》十六,《蠲赈》上。 

6 《清史稿》卷一二一,《志》九十六,《食货》二。 

7 《清圣祖实录》卷一四七,康熙二十九年七月丁巳。 

8 《清圣祖实录》卷二四四,康熙四十九年十一月辛卯。 

9 《清高宗实录》卷二四五,乾隆十年七月丁酉。 

10 《清高宗实录》卷三三六,乾隆十四年三月乙卯。 

   11 《朱批奏折》,乾隆十一年八月初二日福建陆路提督武进升奏,转引自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档案系中国政治制度史教研室合编《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中华书局,1979年,103页。 

   12 《清高宗实录》卷八五○,乾隆三十五年正月癸未。 

   13 《清高宗实录》卷七八三,乾隆三十二年四月辛酉。 

   14 《元史》卷四三,《顺帝本纪》载:至正十四年1354,“诏民间私租太重,以十分为率,普减二分,永为定例。”所指示当为江南地区。 

15 《林则徐集》,《奏稿》八,中华书局1965年版,602页。 

16 《清高宗实录》卷九,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壬午。 

17 《清高宗实录》卷一○二五,乾隆四十二年正月乙未。 

18 《清高宗实录》卷一三四六,乾隆五十五年正月己丑。 

19《清圣祖实录》卷二一五,康熙四十三年正月辛酉。 

20 《清圣祖实录》卷二四四,康熙四十九年十一月辛卯。 

21 《清圣祖实录》卷二八三,康熙五十八年正月壬寅。 

22 《清圣祖实录》卷一四四,康熙二十九年正月己未。 

23 《清史列传》卷八,《佛伦传》。 

   24 曲阜县文管会藏:“孔府档案”,编号四一一四之四。 

   25 《清圣祖实录》卷二一三,康熙四十二年八月甲申。 

   26 《皇朝经世文编》卷二九,《论鱼鳞图册》。 

27 《蓄斋集》卷五,《恤农议》。 

   28 《清高宗实录》卷九一,乾隆四年四月乙巳。 

   29 《培远堂偶存稿》,《文檄》卷四五。 

   30 杨炤:《怀古堂诗选》卷一,《纪异》。 

   31 在雍正实行耗羡归公前,官员征收火耗银两是一种非法或半合法行为。这样,按照道理,只要正赋蠲免,附着于正赋的耗羡银,也就无法征收了,而火耗银两,乃是当时各级官员额外收入中的一项主要来源,所以很多官员为了使他们的火耗银不致因此无着,常常故意匿灾不报。康熙帝在四十四年1705二月的一个上谕中,就谈到此种情况:“向日陕西饥荒,亦由于匿不报闻,朕曾以地方官匿灾不报之故询之于民,据云:民一罹灾,朝廷即蠲岁赋,赋一蠲则火耗无征,故地方官隐而不报也。”《清圣祖实录》卷二一九耗羡归公后,火耗银中的相当一部分被朝廷正式列为官员的养廉银,从而情况也就有所变化,并作出了恩蠲不免耗羡银的规定。 

32 孙嘉淦:《孙文定公奏疏》卷二,《请免耗羡疏》。 

    33 《履园丛话》卷一四,《祥异》,《鱼吐珠》,中华书局,1979年,361页。 

    34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刑科题本”,乾隆三十七年礼部尚书管刑部等事务刘统勋题。 

35《清圣祖实录》卷二四六,康熙五十年五月己酉。 

36 颜寿芝:同治《雩都县志》卷一三,《艺文》,宋启传:《对策》。 

37 颜寿芝:同治《雩都县志》卷六,《武事》。 

38《蓄斋集》卷四,《征租议》。 

39 《朱批奏折》,乾隆十一年八月初二日福建陆路提督武进升奏,转引自《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中华书局,1979年,103页;顾人骥:乾隆《上杭县志》卷一二,《杂志》。 

    40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刑科题本”,乾隆三十七年礼部尚书管刑部事务刘统勋题。 

    41《成案汇编》,转引自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档案系中国政治制度史教研室合编:《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中华书局,1979年,12页。 

 42 《清高宗实录》卷二九一,乾隆十二年五月癸丑。 

43 《皇清奏议》卷三,王应元:《请详蠲免诸款疏》。 

44 《明清史料》己编,第六本,《内阁中书舍人杨鹏举残奏本》。 

45 《清圣祖实录》卷一二○,康熙二十四年四月辛丑。 

46 《康熙起居注》,中华书局,1984年,1387页。 

47 《清圣祖实录》卷一二八,康熙二十五年十二月戊辰。 

48 《清圣祖实录》卷一三九,康熙二十八年正月壬午。 

49 《清圣祖实录》卷二一○,康熙四十一年十一月乙卯。 

50 《清圣祖实录》卷二三一,康熙四十六年十一月己酉。 

51 《范忠贞公集》卷二,《抚浙奏议》。 

52 康熙《御制文集》二集,卷二七,《杂著》,《讲筵绪论》。 

53 钱陈群:《香树斋文集》卷四,《请偏灾蠲免分数分别贫富札子》。 

54 黄中坚:《蓄斋集》卷五,《征租议》。 

55 黄中坚:《蓄斋集》卷五,《恤农议》。 

56 毕振姬:《西北文集》,《救荒议》上。 

57 《列宁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140页。 

58 《培远堂偶存稿》,《文檄》卷四五。 

    59 龚炜:《巢林笔谈》续编,卷下,《荒年业主仍收租》,中华书局,1981年,2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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