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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季京师模范监狱的构筑
作者:李欣荣 责编:

来源:《清史研究》2019年03期  发布时间:2019-10-17  点击量: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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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世界各国将犯人处以自由刑,置于监狱以改造其人格,其历史其实不算太长。西方自十八世纪英国监狱学家约翰·霍华德(John Howard)提倡改良监狱以后,法学名家辈出,政府亦竞相投入资源,改造犯人的“监狱学”引人瞩目。a监狱乃有形之庞然大物,具体直观,集中体现西方对于犯罪、法律和社会的新知。反观中国刑罚制度向称“五刑”,自隋唐以降固定为笞、杖、徒、流、死,采用多元化的刑罚处置犯罪,历千年至晚清而大体未变。其间,监狱长期作为临时羁押罪犯、疑犯或证人的场地,由于不在“五刑”常制之中,管理最多止于“恤囚” 之水准,污秽、湫隘、高死亡率便为常态。

十九世纪后半叶西法东渐,列强管理下的监狱展现出强大的说服力和震撼力。郭嵩焘、刘锡鸿、薛福成等驻欧使节参观监狱以后,无不击节赞叹。b 1904 年康有为游历欧洲,发现丹麦重囚监狱之富丽冠盖欧美,不由慨叹“欧人之于狱殆竞洁斗丽,后来居上,几若公囿、博物院,然其恤囚之仁政诚仁矣。然厚待之如此,亦已过矣,其意在竞美,而非谓恤囚也”。c其经验近于走马观花,尚无法理解新兴的监狱“科学”,却也敏锐地点出了西人凭藉宏大监狱以夸耀“文明”的良苦用心。

康氏游欧的前两年,清廷便已宣布开启晚清修律的历史进程,旨在回应西人关于中律“野蛮”的指责,改变外人观听,收回旁落六十年之久的治外法权。仿行西方狱政,修建象征“文明”的宏大监狱已是势在必行。问题在于,中国改良监狱模仿日本,但后者经验不过三十多年,在日本监狱学家小河滋次郎等人看来,巢鸭、东京、市谷等新监外观确实宏伟,但内容未臻完善,却要成为中国的榜样,未免名不副实。1908 年小河受聘来华,应法部的要求设计京师模范监狱的图式,在理论与国情之间颇感纠结。该监作为全国模范监狱建设的样本,从筹划到建筑的过程甚为曲折,正可窥见清季监狱改良在经费、人事与知识转型等方面的深层困境。d


a      John Howard, The State of the Prisons in England and Wales, With Preliminary Observations, and an Account of Some Foreign PrisonsLondon: Routledge/Thoemmes Press, 2000.

b     参见许章润:《清末对于西方狱制的接触和研究—一项法的历史和文化考察》,《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5 年秋季号。

c      康有为:《丹墨游记》,《康有为全集》(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年,第 468-469 页。

d     前人关于模范监狱的研究多是从狱制转型的宏观视角,以今人之法理立场评论其得失,较少具体探讨模范监狱的个案,进而探析监狱与内政、外交的密切联系。详参岛田正郎:《清末之狱制改革及大清监狱则例之编纂》,左秀灵译,中华学术院编:《法学论集》,中国文化大学出版部,1983 年;王素芬:《明暗之间:近代中国狱制转型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9 年,第 20-41 页;郭明:《中国监狱学史纲:清末以来的中国监狱学论述》,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 年,第 89-95 页。

一、“模范”本意

光绪二十九年(1903)四月,刑部奏复护理晋抚赵尔巽之议,同意省城及各道增设习艺所,全部徒犯以及大部分军、流人犯免于发配,于本地收所习艺,奉旨奏准,a由此拉开晚清刑制改革的大幕。b

光绪三十二年闰四月,董康经修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奏派,率团赴日考察监狱和审判事宜。其间,董康等人由监狱局事务官小河滋次郎(1864-1925)导引,参观各处监狱,并受其监狱学说之启发。c小河作为日本代表,出席了第五至八届的万国监狱会议,熟悉当时世界监狱的潮流与历史。d对于清廷正在倡行的习艺所制度,小河不以为然。按其监狱史观,习艺所近似于欧洲十六世纪开始的惩治场。据云:“英伦最初之惩治场,系收留浮浪者、乞丐者及犯罪者,使社会上流民日少,社会乃得保安宁。其用意殆仅止此,而确有警察行政之性质,与中国民政部所设之习艺所相似。”但随着自由刑的推广普及,习艺所的性质到底是刑罚抑或救济,就变得含混不清,易惹争议。e因此,修筑新式监狱,集合教育、惩罚与工作等功能于一身,才是未来改良狱政的必由之路。

鉴于清政府财政匮乏、人才短缺,小河在董康等人临行前特意叮嘱:“鄙意以为当改良之初,自必先新筑或改筑一二监狱,既可以为将来之模范监狱,还可以充监狱官吏养成所。于其中设一学堂,则一面可授学理,一面得从事实验。”特别是“现在急需设立之属于北京中央政府直辖之监狱,与将来贵国之改良命运,有极大之关系,其设计及实行,切望诸公三致意焉”。f

董康回国后,将此行所获整理成《调查日本裁判监狱报告书》,并将小河的讲课记录译成《日本监狱访问录》,后者得到沈家本作序褒扬。沈序认可其书将为改良狱政的指南,“诚即是编以考其得失,当恍然于苦辱之不足以为政,而深维乎感化之故。其得也者,可取以为资。其失也者,可引以为戒”。g

稍后沈家本请旨改良监狱,强调监狱不止是内政,更关系外交:“各国莫不从事于改良监狱,并设立万国监狱协会,分年于各都府开会,派遣委员各将其国改良监狱事件,提出互相讨论,几视为国际之竞争事业。方今力行新政,而监狱尤为内政外交最要之举。”为此提出的四条具体措施,头一条便是要求各省改建新式监狱:“宜于各省之省会及通商口岸,先造模范监狱一所,以备拘禁流、徒等罪。若财力稍裕之省,酌就罪质、年龄量设数所,试办数年,然后推暨于各州县。”同时鉴于前一阶段习艺所的性质不清,犯人与贫民兼收的实践,h沈氏建言从制度上区分习艺所和监狱:“凡拘置浮浪贫乏者,名习艺所,隶民政部监督拘置;自审判厅判定罪名至于京师模范监狱,仅有少数篇幅极短的介绍文章,参见薛梅卿:《京师模范监狱与中国法制近代化》,《中国监狱学刊》2013 年第 1 期。小河的监狱学说,参见小野修三:《监狱行政官僚と明治日本:小河滋次郎研究》,庆应义塾大学出版会,2012 年,第 57-105 页。孔颖的近著《走进文明的橱窗:清末官绅对日监狱考察研究》(法律出版社,2014 年)考察了小河与留日学生、赴日考察团的关系,及其监狱学著述中译本的情况。

a      《刑部议复赵尔巽奏请各省通设罪犯习艺所军流徒犯即在犯事地方收所习艺折》,刘海年等整理《沈家本未刻书集纂》(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 年,第 489-490 页。

b     参见孙以东:《赵尔巽与晚清罪犯流配制度的改革》,《历史档案》2018 年第 2 期。

c      沈家本:《调查日本裁判监狱情形折》,王宝平主编:《日本政法考察记》,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年,第 153 页。 d 《正五位勲五等小河滋次郎敘勲ノ件》(1925 年),日本国立公文书馆藏,JACAR 系统查询编码:A10113005800

e      熊元翰编:《监狱学》,小河滋次郎口述,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 年,第 20 页。

f      小河滋次郎讲述、董康编译:《日本监狱访问录》,修订法律馆,光绪三十三年,第 114-115 页。 g 沈家本:《监狱访问录·序》,《历代刑法考(四)·寄簃文存》,中华书局,1985 年,第 2237 页。

h 参见冯客:《近代中国的犯罪、惩罚与监狱》,徐有威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 年,第 46-48 页。

者,名监狱,隶法部监督。名称既定,权限自分也。”a

法部复奏,赞成沈氏先行修建模范监狱的办法,并逐步推进全国新式监狱的建设。值得注意的是,法部也是从外交的视角看待监狱的改良新政:

现湖北业已改造,如天津、上海、汉口、奉天、江浙、闽广等处,或繁盛大都,或通商巨镇,一切规模自宜参酌东西洋办法,以示文明于诸国,为后日撤去领事裁判权及抵制租界监狱地步。其腹地省分,财力稍逊之区,递及府县,各量物力之丰歉,人格之高下,罪犯之多寡,地段之广狭,由按察使实力筹倡,分年修改,年终将改良成绩造册报部,以备考核。

法部主张区别罪犯习艺所与民人习艺所,则有异于沈氏的处置办法。“凡拘置罪人者,名曰罪犯习艺所,归臣部监督;拘置浮浪穷乏者,曰民人习艺所,归民政部监督。斯名称不紊,管辖各得其宜,于惩戒已然及感化未然之道,两有裨益矣。”b如此做法,旨在适应前已奏准赵尔巽的收所习艺之混合刑制。不过,数年后即将施行的《大清新刑律》却是确立以监狱为核心的新刑制,规模大、成效佳的习艺所遂向模范监狱转型,其余规模较小的习艺所则变为公益救助机构,沈家本的意见实际上得以落实。

其时沈家本担任“修订法律大臣”差使,负责立法事宜,其法部右侍郎之本职,由王垿代理,并不参与法部包括狱政在内的日常事务。法部尚书戴鸿慈作为两年前的考察政治五大臣之一,游历欧美,其日记颇多实地考察美国、德国监狱的详细记载。c不过,戴鸿慈本为翰林侍从之臣,既缺少刑部的实践经验和人脉关系,恐怕对新式监狱从“惩罚”到“规训”的功能转换,缺乏深刻的体认。其倚重法部监狱总管守长何奏篪d来处理具体的狱政事宜。何氏著有

《监狱说》,为戴鸿慈所赏识,并转予沈氏一观。但沈家本嫌其偏于本国经验,未能兼采西说,似不认可:

何君《监狱说》,细读一过,区划周备,杀费苦心,甚善甚善。然谓如此即可令远人心服,则未敢以为然。欧洲各国监狱为专门之学,设立万国协会,穷年研究,精益求精,方进未已。即日本之监狱,虽极意经营,尚不完美,彼都人士方以为憾。中国从未有人讲求此学,则际此更张之始,自应周谘博考,择其善者而从之。若仍墨守己见,不思改图,恐无以关国人之口,遑论远人哉! e

《监狱说》虽难知详情,却可从何氏的监狱实践中窥探其说。何氏乡人参观法部监狱,“纵历各监,自庭院以至井灶、厕所,修洁殆无与比。即监后荒地,非常所通行之道,亦无有一蔓草滋其间者,则君日以督治之效也”。不过,何氏治狱的思想,尚处于刘坤一、张之洞江楚会奏 “恤刑狱”f的水准。据其言:“今监狱短处在院宇湫隘,厕所不别设,位置不整齐。如欲为改良之图,则翻新屋宇,界划区域,更分建浴厕及习艺所,补旧制所不及,斯善矣。若必有加于此

a      《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奏实行改良监狱宜注意四事折》(光绪三十三年四月十一日),《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中华书局,1979 年,第 831-832 页。

b     《法部奏议复实行改良监狱折》,《东方杂志》第 4 卷第 12 期,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 558-559 页。

c      戴鸿慈:《出使九国日记》,湖南人民出版社,1982 年,第 73124-125 页。

d     何奏篪,字见石,浙江临海县人。光绪乙酉科拔贡朝考一等第二名,奉旨以七品小京官用,签分刑部。于光绪十二年七月到部。二十三年丁酉科顺天乡试中式举人。三十二年八月补授提牢。三十三年七月补授典狱司员外郎。宣统元年十二月补授会计司郎中。宣统二年正月派充典狱司掌印。六月初九日奉旨简放云南考试法官考试官。十一月二十一日试署甘肃高等审判厅厅丞。见秦国经主编:《清代官员履历档案全编》(8),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 年,第 575-576 页。

e      沈家本:《与戴尚书论监狱书》,《历代刑法考(四)·寄簃文存》,第 2196 页。

f      刘坤一、张之洞提出:“宜令各省设法筹款,将臬司、府、厅、州、县各衙门内监、外监大加改修。地面务须宽敞,屋宇务须整洁,优加口食及冬夏调理各费,禁卒凌虐,随时严惩。”见其《遵旨筹议变法谨拟整顿中法十二条折》(光绪二十七年六月初四日),苑书义等编:《张之洞全集》第 2 册,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 年,第 1418 页。

者,则非吾之所敢知也。”a传闻何氏将被委任京师模范监狱提调,b但宣统二年(1910)十一月法部奏委其出任甘肃高等审判厅厅丞,奉旨允准,c提调一职改为普庚。

沈家本在说帖中特别提醒戴鸿慈,未来法部的新式监狱作为全国模范,绝不可向隅而为。

“今直省如天津,如保定,皆设有罪犯习艺所,可容数百人,民政部所设之习艺所,亦可容数百人,而法部转瞠乎其后,相形之下,无乃见绌。”d为此沈氏提议:

此时建筑,必须以能容五百人者为度,其地非见方六、七十丈,不敷各种房屋之布置。今北监地势,东西长而南北狭(不及二十丈),殊不合用。至参取西式,以扇面形、十字形为最善,天津及民政部已仿而营之。本部监狱当为天下之模范,岂可因陋就简?故弟有别购空地之议也。今日倘能请款五、六万金,别购地一区,斟酌一极善图式,为天下监狱模范, 此上策也。e

戴鸿慈接受了沈氏的建议,拟另行修筑京师模范监狱。据闻法部将来拟建监狱为扇面形或十字形,并以李方所绘为最善。f光绪三十四年四月,小河受法律大臣之聘抵京。其以月薪八百银元,任教于京师法律学堂,并担任当局的狱政顾问,负责设计京师模范监狱图纸。

二、小河学说

小河滋次郎应聘来华,除了希望中国追随日本之后改良狱政外,主要是因为 1900 年后,日本政府对于狱务政策的变化。监狱经费改由国库度支,监狱事宜由内务省改为司法省管理。小河认为前者“为狱制之最进步者”,对于后者却不以为然,力主继续由内务省主持狱事。囚人

“一旦出狱,若无直接与地方有关系之机关,断不能免再触刑典,而此等事非司法省之力所及,况内务省能与各地方行政官厅联络,囚徒出狱,可随在监视”。g可见小河并非将监狱视作刑罚工具,而是着重改造犯人的过程。

日本至 1897 年底止,与英、美、意、俄、德、法诸国陆续签订改正条约,宣布撤销领事裁判权,两年后依约完全解决这一问题。此事意味着日本已被认为是一个与欧美国家对等的主权国家。h大隈重信后来高度评价其事:“一国重大之案,交涉亘二十五年者,一朝释然解决,可谓幸矣。日本发愤于外邦之文明,改其不备之习惯法,而编成完善法典,因得约章改正之大功,是亦外交之效也。”i但是小河作为日本改良狱政的当事人,心知日本狱政与欧美相较,“其缺点尚多(如卫生方法,教育方法,未能尽善,监狱官吏学识亦属有限之类),即此一端,可见日本文明程度尚低,此不敢自讳者也”。j其时日本的监狱统计数据亦印证了小河的说法:“考欧洲犯罪人之比例,以幼年犯罪者计之,多至一成五六分,少则为七八分,平均不过一成内外,而本邦至占四成以上焉。以再犯者计之,欧洲统计表上,惟三成五分乃至四成,而本邦乃当六成以

a      令公:《参观法部监狱记(续)》,《京报》光绪三十三年六月初八日,第 7-8 页。

b     《法部注意模范监狱》,《申报》宣统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 1 张第 4 版。

c      《谕旨》,《大公报》宣统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 2 版。

d     沈家本:《与戴尚书论监狱书》,《历代刑法考(四)·寄簃文存》,第 2196-2197 页。

e      沈家本:《与戴尚书论监狱书》,《历代刑法考(四)·寄簃文存》,第 2197 页。

f      《监狱图成》,《神州日报》光绪三十三年九月初六日,第 3 页。

g     董康:《调查日本裁判监狱报告书》,《日本政法考察记》,第 161171 页。

h     原田敬一:《日清、日俄战争》,徐静波译,香港中和出版有限公司,2017 年,第 81 页。

i       大隈重信:《日本开国五十年》(下),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 年,第 1335 页。日本收回领事裁判权的过程,详参 F.

C. Jones, Extraterritoriality In Japan And the Diplomatic Relations Resulting In Its Abolition, 1853-1899, New York: AMS Press,1970. 

j       熊元翰编:《监狱学》,小河滋次郎口述,第 11 页。

上焉。”a

小河的监狱思想注重感化,其重要特征,便是对于建设幼年监狱的重视。幼年犯罪作为当时国际监狱学界的热门议题,1900 年第六届(布鲁塞尔)、1905 年第七届(布达佩斯)、1910 年第八届(华盛顿)万国监狱会议均有特别讨论。b小河可谓得世界监狱学风气之先。在其看来,自 1700 年以来,世界监狱改良显分两种模式:“从(幼年)轻罪改良着手,为罗马式,其法顺而易;从重罪改良着手,为白耳义(比利时)式,其法逆而难。”其为中国建言未来改良监狱应采用罗马式:

幼年犯罪之人,并非习于为恶,一经化导,则变为良善,此顺而易之说也;犯重罪者,其性质近于犯罪,如水之就下,一日不为恶则不乐,欲变化其气质,殊非易易,此逆而难之说也。日本监狱,初用白耳义式,后来因无成效,尽改从罗马式。中国欲改良监狱,用何种程式,当局者尚无成见,然要不能取他国已弃之法。如用罗马式,则收效最易,此可为中国庆幸者也。c 据此,宜先着力创办收容幼年犯的专门监狱,再尽力于成年犯和重罪囚犯。但是清廷改良狱政,多有法外考量。建造各种宏大的西式监狱,以耸动外人视听,被认为是收回治外法权的捷径。无论沈家本还是戴鸿慈都无法采用罗马式看似迂回、渐进之办法。宣统二年十月,资政院议员席绶联合三十五位议员,质询法部关于改良监狱,是用罗马式还是白耳义式。d法部只是笼统答复:“我国关于感化院各项法令尚未规定,拟由本部会商编订,奏请施行。”e已可概见法部对于罗马式的消极态度。因此清廷建设模范监狱,仍用白耳义式。

小河作为客卿,所绘模范监狱图式满足了当局的设计要求。小河先是“至法部南北两监狱查看监狱形式,经典狱司司员何君(即何奏篪)接待,预备茶点物品,并将两监图绘呈小河君以便考验”。f其后按其学说和当局要求,以容纳 500 名男犯为基准设计京师模范监狱。全监分为前、中、后三区:(1)前区,包括大门、看守教诲所、病监、幼年监、运动场等。大门内设有接待室和教练所,前区南北分别为少年监和病监区。(2)中区,包括中央事务所、典狱室、会议室、课员室、戒具室、书籍室、阅览室、囚人接见室、仓库等。(3)后区,男犯监房,采用双扇面布局,南北分列,各有五翼,且连接作工工场,空地有运动场。此外,还设有看守大楼,楼房上设有瞭望楼,内部有教诲堂,楼下有惩罚室、检查书信处以及囚犯劳役场所。监狱内还设有浴室、伙房、医诊室、药术室、尸室等。g

小河的设计周到,在学理上颇为注重监狱建筑学,强调“监狱之建筑,与他项之建筑不同。建筑不如法,亦不能收监狱之效果。故研究监狱学者,不可不研究建筑学”。h京师模范监狱之建筑设计,颇能反映出小河注重感化的监狱理想。设有书籍室、阅览室,以做好犯人的文化教育。设置教诲堂,以备犯人的道德(宗教)感化。病监、运动场、作工场,则有助于犯人的身体健康与技能掌握。附设的少年监,以高墙围绕,则是区隔少年犯与成年犯的因应措施。

a      小河滋次郎:《第七次万国监狱会议与狱制改良之前途》,史洪智编:《日本法学博士与近代中国资料辑要(1898-1919)》,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 年,第 166 页。

b     杨世云、窦希琨:《比较监狱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 年,第 53-55 页。

c      熊元翰编:《监狱学》,小河滋次郎口述,第 23 页。

d     《议员席绶具说帖质问关于法部司法行政事》,《资政院知会折奏章程说帖质问陈请等案件》,北大图书馆古籍部藏油印本。

e      《法部答复资政院之质问(续)》,《帝京新闻》宣统二年十二月初九日,第 2 页。

f      《日本博士查验监狱》,《顺天时报》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初一日,第 7 版。

g     王元增:《北京监狱纪实》,京师第一监狱,1917 年,第 21 页。

h     熊元翰编:《监狱学》,小河滋次郎口述,第 3 页。

三、建筑实情

法部对于即将兴建的京师模范监狱雄心勃勃,奏称:“至京城设立新监狱,尤模范中之模范,其规模不可不宽博,其教养不可不完全。良以省监所收,仅各府招解重囚,余皆首府一处人犯耳。京城则地面既广,各行省人众莫不麕集鳞萃,良莠错杂,犯法日夥。五方之所荟萃,斯万国之所观瞻,范围视省城为倍宏,建筑遂视省城为较费。”a设计者小河却并不乐观,在他看来,“落成之新监狱,其外形及内容,是否能依照我的希望,不能保证。因予仅只不过设计形式而已,不涉及内部的构造。由彼国人士一手承造,而无建筑技师,又无通晓监狱制度之专家,完全由外行人督办经营,因此其结果难以预料”。b果不其然,京师模范监狱的修筑从一开始便走在歧路之上。

法部将该监选址于右安门内南下洼姚家井镶蓝旗操场,便为大错,导致日后监狱管理问题丛生。宣统元年(1909)闰二月,法部请旨拨地,将监址之优点大加称赞:

京师为首善之区,观听所集,此次改良监狱,规模不容过狭,筹画必须精详。现查行刑场内容不敷开拓,而邻近民房、坟墓碍难购买,实属无可扩充。臣等复督饬司员,于内外城等处另行访寻。近勘得右安门内迤东,有厢(镶)蓝旗操场空地一段,业已闲旷多年,察其地势宽平,面积一顷有奇,足敷构造之用。沟渠四达,空气流通,距离民居亦不为远,以之建筑模范监狱,实在相宜。c

法部原拟在光绪三十三年(1907)新建的行刑场(原在菜市口公开行刑)附近添建模范监狱,但限于资本,难以购买大幅地块,转而请旨拨交镶蓝旗操场(官地),则可免除京师购地的高昂成本。可见其着眼于经济与规模面积。而依照小河的监狱学说:“建设监狱之地,须开阔干燥,不可接近沿池、花园、高屋、大工场等。地质须常干燥,凡建筑地基或沟渠工程须费巨款之地势,皆不宜用。”d新监的选址显然错误。

到民元京师模范监狱(改名京师监狱)正式开办,首任典狱长王元增自称“监狱学之智识得之于小河滋次郎先生者最多”,e对于选址便有极大的批评:“地甚卑湿,四周开凿大沟,而沟水无排泄处(东至陶然亭迤南约里许,旧有沟渠可由此泄泻,现已淤塞),积久变成绿色。时逢大雨,护城河之水横流而入,沟为之溢,兼以附近一带苇荡相接,浊水停留,毒气蒸发,病者必多。”若开浚沟渠,修闸阻水,增高墙壁,则所费甚多,财力不足,“此元增所再四思维而绝无善策者也”。f

法部向为清水衙门,经费问题从一开始便制约着京师模范监狱的建设。宣统元年为京师模范监狱的筹备期。该年九月法部奏陈:“模范监狱为中外观听所系,规模务极完全,工料必期坚实,现正影绘图式,妥商办法。所需经费,除南洋商人苏秉枢、戴春荣等报效粤洋十三万元,及臣部特支项下余京平足银三千五百余两,又已革科布多参赞大臣瑞洵案内应缴科平银四万五千二百余两,奉旨允准拨给外,其余不敷尚多,应俟切实估工后再行筹借,陈明办理。”g

a 《法部奏建筑京城模范监狱筹款不敷请饬部拨款添助兴修折》,《申报》宣统元年十二月初五日,第 2 张后幅第 2 版。 b 小河滋次郎:《清国ノ獄制》(上册),《刑事法評林》第 2 卷第 9 号,第 56 页。转引自岛田正郎前引文,第 164 页。

c      《法部奏拟建京师模范监狱折》,《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 5 卷,商务印书馆,2010 年,第 201 页。

d     小河滋次郎:《监狱构造法要领》,《法学会杂志》第 1 卷第 2 期,宣统三年六月,第 3 页。

e      王元增:《北京监狱纪实·例言》,第 1 页。

f      王元增:《北京监狱纪实》,第 19-20 页。

g     《法部第二年筹办成绩》,《申报》宣统元年九月十七日,第 1 张第 5 版。苏、戴二人所捐粤洋十三万元,折合京平足银约九万一千余两。见《法部奏道员苏秉枢报效巨款助建模范监狱恳破格奖励折》《又奏槟榔屿副领事戴春荣捐款助建模范监狱请奖片》,《顺天时报》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初九日,第 5 版。

三个月后,法部详细汇报京师模范监狱的建筑规模,“通共须筑内外围墙六百七十八丈八尺,病监、幼年监、炊事场围墙一百九十八丈。通共须建房屋七百八十余间,并先期垫补基地之十方。修挖河道之人工,召匠广估驳核,实需工料银二十三万一千二百余两正。此外工程之公所处,巡警更夫之墙外顿舍,图画之摹影修改,监工之薪水火食,书役之纸张、笔墨、油烛、津贴、计工,两年又约需银二万两”。除去前述的收入各项,尚欠银十一万一千五百余两。为减小经费缺口,法部主动提出缓办附设的幼年监,“现在各项罪犯中,年未及十五岁者尚不多见,拟先划留地址,仅置围墙,暂行缓设。计可省银三万余两”。此外尚有银八万两无法核减,再行请旨拨款,最终奉旨允准。a

建设独立、专门的少年监本是小河监狱学说的重要主张,但为了顾及法部财政窘困的实际情况,惟有附设于京师模范监狱的前区。最终却连妥协方案也未能实现,留下不小的遗憾,反映法部当局对于小河学说并未认真对待。此举亦引起舆论的批评:“吾国北京模范监狱之开办也,以经费不充之故,置幼年监为后图,而万国监狱会议之分部,幼年保护一问题乃居其一,诚以此事之重要,非殚力讨论不足以解决也。吾国则恝然置之,可谓本末倒置,缓急颠倒,而国人亦未有起而非之者。”b

至于监舍样式的设计,也受制于经费的短缺,未能达到小河学说的标准。十八世纪中叶以后,杰雷姆·边沁(Jeremy Bentham)的全景式监狱理念成为主流,呈现的形式一般有十字、扇面、光线各种。小河认为,十字形的监舍最具优点。“十字式系由四翼而成,以直角形联结各翼于中央点(中央看守所)。通例以三翼为监房,以一翼充事务室。事务室翼之楼上设教诲堂。十字形之利益,不独在空气、日光能均匀分配,且因其各翼相联之位置系直角形,并可杜绝各翼间利用窗户互相通谋之弊也。”扇面形则比十字形多出一翼,用地较省而收犯较多,“若收容人员不能减少,而又不能建筑重楼之际,则亦惟有采此形式耳”。光线形的效果最差,“其管理、卫生上皆不免有种种不利益之缺点”。c为了收容较多的人犯,小河的图式设计做出妥协,监舍采用了南北并列的两个大扇形样式。

在监房安置方面,小河设计时采用最为先进的昼夜分房制—五百人独立分房居住,预计不适合分房的五十人则杂居。依其学说,无论何种杂居制或折衷制,均不能如分房制之无弊:二人以上混同之结果,势必至有罪恶传播之弊,使小恶化为大凶,偶发性变为习惯性或职业性也。虽有分类的、区划的、昼间的各种改良方法,终不能扑灭杂居制罪恶传播之弊者,职是故耳。d

小河拟订的《监狱律(草案)》则规定:“在监者一切概以独居拘禁为原则,但因精神、身体、情状认为不适当者,则不在此限。”实际允许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犯人的拘禁制度。小河既自违学说,惟有解释称:“中国监狱,向系杂居,若骤用分房制,财力既恐不及,管理监狱,亦尚乏才,故本草案以分房为原则,而不免有例外。”e

京师模范监狱作为全国监狱之榜样,本应坚决执行《监狱律》和小河学说,但是监修者竟擅自改动原本设计。“闻当局者因原定监房容积过大,窗户过宽,曾参酌游民习艺所(前贫民习艺所)而略为变更。”f正是因为这一更改,监狱原定实行最先进的昼夜分居制,到民元开办时

a      《法部奏建筑京城模范监狱筹款不敷请饬部拨款添助兴修折》,《申报》宣统元年十二月初五日,第 2 张后幅第 2 版。

b     《因法部派员赴美参与万国监狱会议事敬告全国上下》,《南洋总汇新报》(1910 5 17 日),章开沅等编:《辛亥革命史资料新编》(五),湖北人民出版社,2006 年,第 176 页。

c      小河滋次郎:《监狱构造法要领》,《法学会杂志》第 1 卷第 2 期,宣统三年六月,第 5 页。

d     熊元翰编:《监狱学》,小河滋次郎口述,第 130 页。

e      熊元翰编:《监狱学》,小河滋次郎口述,第 301303 页。

f      王元增:《北京监狱纪实》,第 4-5 页。

被迫实行夜间分房制(即昼间在外混合工作)。王元增解释说:“每房仅得十五立方密达之气积、半平方之光积,势难更改。若勉强行之,则有害囚人之健康,而与改良监狱之宗旨相背。”a这一更动正是为了贯彻小河的监狱学说:“昼夜分房须以气积二十五 [ 立方 ] 密达为标准,长三密达八,宽二密达二,高三密达,面积八点一三平方密达。夜间分房则有十二立方密达至十六 [ 立 ] 方密达之气积即足。”b

考其任事者,工程监督麦秩严、凌盛熺,监狱提调普庚,帮提调韩兆蕃、寿福,加上其他工作司员共三十九人。c监造者人数众多,导致耗费竟达二万两,却进度迟缓。京师模范监狱从宣统二年四月开始动工修筑,由祥盛等十家木厂承包施工。八月法部尚书廷杰视察进度,“仅见地基一方,未见立一柱、筑一墙,亦未见版筑经营之象,且无匠人聚居之布棚。不禁大怒,立传承造人员大加申斥”。d

事实证明京师模范监狱的建设质量不佳,监造者有亏职守。王元增的报告指斥:“监房建筑不固,一遇大雨到处渗漏,基址较事务室更低一尺,故潮湿尤甚,莓腐之气扑鼻难闻,虽开放窗户,而房内仍不见干燥。泥土亦不坚硬,步履稍重,砖即下陷。窗坎不用木石,以铁栅直插墙内,虽障以铁丝网,包以铅皮,折毁仍易。铁栅之外附设木框,装置玻璃窗,不但不便启闭,且有雨水滴入房门,自外推入,窒碍尤多。”e

自戴鸿慈宣统二年(1910)正月去世后,接任的法部尚书廷杰对于西式监狱更为隔膜。从其经历看,“早年曾在刑部,以主事兼充提牢差务,在部多年,深悉审判及监狱情形,为故尚书薛允升最所倚重”。f然而舆论对于廷杰接任法尚,风评不佳。g据闻廷杰在巡视模范监狱施工时,突向陪同的司员询问:“此系为安置外国犯人,抑为安置中国犯人?司员答以暂为安置中国犯人而设。廷摇首曰,既系安置中国犯人,何苦建造外国房子?又问此房子系汉木抑洋松所造?答以中西木材并用。廷复默然。”h

按照进度,京师模范监狱可于宣统三年底完工。但八月武昌起义爆发,库款空虚,惟有草草竣工了事。实际耗银十九万两有余,已付十七万余两,尚不足银二万八千余两。因此甬路、沟渠及官吏厕所均未建筑。直到 1912 年 8 月,王元增受命接收该监,稍加修葺即行开办。

比较而言,建筑京师模范监狱时,大多数省份亦在法部的催促下筹备治下的模范监狱。按照宣统元年九月法部的要求,各省模范监狱“年内即须筹度,以期早日观成。无论如何为难,统须于宣统三年以前一律告竣,方不误实行新律之期。”i除了湖北光绪三十三年、奉天三十四年率先建成外,各省大多在宣统年间筹建或改建成模范监狱。至宣统三年三月,法部统计:“京师模范监狱工程本年即可告竣。直省则有成立在先者,如湖北、奉天、江西、广西、贵州奏报有案。其直隶、安徽、浙江、广东,或就原有高等地方之拘留所改良建筑,或就罪犯习艺所大加扩充,或就原设之习艺看守所改良建造。其余江苏、四川、福建、黑龙江,或尚未落成,或已经估勘,均尚未逾定限。”j

a      王元增:《北京监狱纪实》,第 26 页。

b     小河滋次郎:《监狱构造法要领》,《法学会杂志》第 1 卷第 2 期,宣统三年六月,第 6 页。密达,即“米”。

c      王元增:《北京监狱纪实》,第 4 页。

d     《模范监狱仅有地基一方》,《北京日报》宣统二年八月十八日,第 2 版。

e      王元增:《北京监狱纪实》,第 20 页。

f      《廷都护补授法尚原因》,《申报》宣统元年九月初一日,第 1 张第 6 版。 g 《不料廷都护授法部》,《申报》宣统元年八月二十五日,第 2 张第 4 版。

h   《京师近信》,《时报》宣统二年正月初六日,第 2 版。

i     《法部咨筹办模范监狱将预算成立之期报部札提法司分行文》(宣统元年九月十九日),《大清宣统新法令》第 9 册,第 38 页。

j     《法部奏续陈第三年第二届筹办成绩折》,《申报》宣统三年三月二十五日,第 2 张后幅第 2 版。

规模最大、设施最完备者,当数张之洞主政时建造的湖北模范监狱。该监由赴日研习狱政的廷启监造,“一切体制仿照日本东京及巢鸭两处监狱规模”。最引人瞩目的是监狱的电气化,

“内监后墙外西北隅,建造电灯机器、锅炉厂房二大间,又自来水储水台一座,各监房均设有电铃,以期消息灵通”。a张氏自撰的《抱冰堂弟子记》宣称:“其规模、章程,实为各省之冠。”b 然自专业的考察者看来,该监的实际运作大有问题。宣统二年二月,法律馆司员许同莘“冒雨往观,规模极宏敞,而办事无精神,监犯在工厂皆无工可作,惟相率闲尘而已”。c

宣统二年五月,大理院推事金绍城等人考察声誉较好的奉天模范监狱,亦未感觉满意。其评论称:“规制颇宏敞,但参用折衷制,而不能一律分房。女犯虽别有监,而幼童犯罪者仍与成年者杂处,皆不免欠点,盖亦为经费、地势所限也。”d金氏一行次月又考察天津模范监狱,也发现殊有缺点。“监狱采折衷制,重犯分房,轻罪杂居,不能纯用分房制,而未决监亦殊湫溢,未免稍为欠点,此亦限于地势使然也。养病室方改建,尚未竣工。”e可见,对于小河最为强调的犯人分房独居制,f各省几乎不能实行。法部在制度设计上亦不强行要求,只要求施行阶级制。当御史麦秩严奏请改良监狱,法部答复配置监房拟兼采杂居、分房两式,而以阶级制为主线。g 有意思的是,阶级制的推行,正好吻合既要改良监狱,亦反对优待罪犯的微妙民意。就如沪上报人陈景韩之论说:“分房制最完备,而规模远大,工资浩繁。杂居制最简单,而等差淆乱,流弊滋多。折衷取法,以不需艰巨之费,而仍无错杂之弊。阶级一种,最为适宜。”h修筑模范监狱若浩费过大,亦将引起舆情的反弹。奉天模范监狱的筑造经费便是在舆论的压力下逐步收缩。东三省总督徐世昌指出:“委员赴京、津、保、鄂等处调查构造规制,始加扩充。初估银五万两。嗣经财政局复估银四万八千余两。细加查核,按之原图,证之舆论,仍有未惬。乃减为三万五千余两。又于南端辟地增工,比原估多监房百余间。”i经费减少三成而监房数量增加,建筑质量难免不受影响。即便如此,刑部司员吉同钧仍指责奉天等模范监狱过于豪奢,“竭穷民之脂膏,给罪囚之颐养,人亦何乐而不犯罪乎?”j其言论真切反映出中国传统监狱观制约着近代监狱的转型。

概言之,以往研究较为强调经费短绌极大制约了晚清监狱改良的效果,然内情可能更为复杂。法部和沈家本要求建造模范监狱,本来就是顾及晚清财政困难的折中之举。京师为各方观瞻所系,法部治下的京师模范监狱在筹款方面应有各种办法。各省倾力按照理想模式建造一至两所宏大的新式监狱,财政上亦非绝不可能。然而从京师到直省,模范监狱不约而同地出现杂居与独居并存、少年监缓建、监房面积缩小等重大缺憾,背后反映出朝野各方对于西方监狱学徒慕外观,却于其底蕴认识不清的实情。在如此语境下,修筑大打折扣的“模范监狱”想要“令远人心服”,恐怕只能是缘木求鱼。

a      张之洞:《新造模范监狱详定章程折》(光绪三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张之洞全集》第 3 册,第 1767-1769 页。

b     《抱冰堂弟子记》,《张之洞全集》第 12 册,第 10628 页。

c      《许同莘日记》(宣统二年二月十九日),中国社科院近代史研究所藏档甲 622-11

d     金绍城著、王树荣参订:《十八国游记》,太原监狱石印本,1914 年,第 3 页。

e      金绍城著、王树荣参订:《十八国游记》,第 4 页。

f      小河认为:“拘禁制度,为监狱律中最重要者。监狱中虽一切事项,办理甚善,而拘禁制度不善,即不能成为完善监狱。” 见熊元翰编:《监狱学》,小河滋次郎口述,第 301 页。

g     《法部奏核议御史麦秩严奏改良监狱亟宜整饬折》(宣统元年八月初六日),《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 6 卷,第 183 页。

h     寒:《论各省设立模范监狱之必要》,《申报》宣统二年正月二十三日,第 1 张第 2 版。

i       徐世昌:《纪模范监狱署》,《东三省政略》(十),铅印本,宣统三年,第 5995 页。

j       《清朝续文献通考》(三),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 年,第 9928-992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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