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碑刻所见明清民国陕西宗族制度与风习
作者:常建华 责编:

来源:《安徽史学》2018年第2期  发布时间:2019-12-17  点击量: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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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陕西存世的碑刻丰富,其中有许多记载明清以来宗族问题的资料。将宗族谱系刻石,立于祠堂之中的碑谱,除了记忆世系功能之外,也是为了祠堂祭祖活动所需,谱牒是祖坟的重要组成部分。纪念祖先,一般是元旦拜贺,清明墓祭,冬至祠祭。族会依据祭祖时间可以分为清明会、冬至会,或统称为祭会。宗族利用祭祖对族人开展教育。祠堂是祭祀祖先的所在,也是管理族人的地方,祠堂的维护也是宗族的重要事务。晚清时期的宗族活动显示出宗族与地方官府的密切互动关系。


关键词:墓祭/族/祠堂/族长/族规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多卷本《中国宗族通史》”(14ZDB02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陕西省古籍整理办公室所编“陕西金石文献汇编”,已经出版《安康碑石》《高陵碑石》《华山碑石》《汉中碑石》《潼关碑石》《澄城碑石》《咸阳碑刻》《户县碑刻》《富平碑刻》《大荔碑刻》等,其中包含了不少有关明清民国时期的宗族文献史料,非常珍贵。陕西碑刻文献的资料价值是多方面的,已有学者利用其探讨移民宗族问题。①本文则利用陕西碑刻资料论述宗族制度与教化风习,②不足之处还请有关专家学者批评指正。


一、 碑谱与墓祭


汉代谱牒已有碑谱形式。陈直指出:“汉代碑文无不叙述世系,通常是先叙得姓的起源,再叙高曾祖父的官位。最突出者,有孙叔敖碑阴及赵宽碑两种,世系最为详悉,知道当日必根据于家谱,不啻汉人石刻的家谱。”③这种将谱系刻于石碑的传统流传于后世。


北宋欧阳修曾作“世次碑”。苏洵则于墓旁立族谱亭,把谱系同墓祭相结合,增强了收族的作用。即所谓“立亭于高祖墓茔之西南而刻石焉,既而告之曰:凡在此者,死必赴,冠娶妻必告,少而孤而老者字之,贫而无归,则富者收之,而不然者,族人之共诮让也,岁正月,相与拜奠于墓下。”④欧阳修、苏洵是北宋倡导修谱者,立石谱保护宗族谱系,既是传统做法,也是为了宗族教化。


元代人也多将族谱刻于石碑,石谱往往刻在墓碑的阴面,置于宗族祠堂。这种将族谱刻于墓碑并放置祠堂的作法,原因有三,一是石谱不易损坏,可长期保存;二是兵火之后所修族谱,忆及的先世较近,石谱只是一种简单的世系图,适于刻碑阴;三是元代还有先茔碑,记载祖先的世系,形式类似族谱图。有人径把先茔碑作为族谱,也有人把墓铭作为族谱,刻于墓碑之阴的族谱同先茔碑墓铭作用相同。⑤


明清以来的陕西宗族保留了将谱系刻石的传统。明初散居泾阳、三原一带的张氏,嘉靖十三年(1534年)清明节立《张氏先系之记》碑,由王承裕撰,“举其五世以上者书之”。⑥西安附近的高陵王氏,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王氏祠堂记》说:“立石碑一座于祠堂之中,即刻初祖道彬公为一世,下以世世考妣以次分刻,亦如长龛。”⑦如同龛中神主牌位所刻列祖石碑,成为碑谱。该碑应是今存“毗沙里王氏合祭先祖祠”碑石,碑身正中镌刻“始祖讳道宾公位”“二世彦实公位”。以下三至十一世分考妣列于左右,三世考6人,妣4人;四世考16人,妣12人;五世考30人,妣26人;六世考60人,妣54人;七世考80人,妣56人;八世考40人,妣16人;九世考50人,妣31人;十世考35人,妣25人;十一世考5人,妣4人。⑧可见立于祠堂之中的碑谱,除了记忆世系功能之外,也是为了祠堂祭祖活动所需。


西安府富平县张桥镇李堡李氏祖宗墓地,存有家谱碑,清乾隆二十年(1755年)清明日立。《李氏祖墓家谱碑》记载:“始祖讳敬,自韩家村分派而来,历年久远,家谱失传,始祖母姓氏不著,二世祖兄弟六人,名讳惟一尚存,至伯、仲、叔、季次序俱泯没焉。合族每念及此,未尝不痛叹于无徵也。今乃各输赀共议立碑于始祖、二世祖墓前,欲书生者之名,以彰在天之泽,而云仍繁盛,不及悉载,故追述三世而下各门前代之绅衿处士、德劭年高,勒诸珉,一以昭积厚流光之验,一以启木本水源之思云尔。”⑨该碑还表列二至十一世祖先名讳,分五系。二世祖居中,左右排列。


关中地区的户县阎氏重视将谱牒刻石。清道光十二年(1832年)所立《重修敏庵公十五世谱牒记》说:“余阎氏东户长门之有谱也,肇□于曾祖行映北公讳极,邑庠生,于雍正十二年考核敏庵公以下世系,叙为十二世谱牒而刊之于石。王丰川先生为文以记其事,今墓前所竖之碑是也。顾迄今复百余年矣,风雨剥蚀,多澌灭,难于考认。而后起者,丁口日繁,支分派别,有问其子孙而不知系何宗派者。今岁孟春,余与族弟佾生伯锜、太学生伯智相与翻旧谱,考墓石,询父老,于前谱之十一世、十二世有未及列名者,为补入之;有书名时年尚幼,而与后之称名不同者,为更正之;以后增叙三世,是为十五世谱牒,仍依前所叙昭穆章程,勒之于碑,而增其式廓焉。”⑩该户族雍正十二年(1734年)所叙世系十二世,道光十二年补充三世。此外,阎氏东户二门效法长门,于道光十七年(1837年)也修石谱。该年所立《阎氏东户二门谱牒记》作者十二世孙映洲说:“余幼时,记祖父见长门谱牒修成而二门无谱,邀同门父老兵祈长门伯祖汉滨公考核古刹钟磬,并查各家神主,缮修数月,稿已成,而中阻,不获终其事。”(11)数十年后,至“前岁清明,众见坟墓荒凉,已植柏八十余株;今春拜扫时,又各以无谱牒碑碣为叹。”(12)看来该族认为谱牒是祖坟的重要组成部分,无石刻谱牒,成为拜扫祖墓活动的缺憾。经过努力,阎氏二门终于写成自己的石谱。


二、 族会合族


关于祭祖的地点。明万历同州朝邑县的礼俗是:“乡人祭于墓,士大夫起祠堂,墓祭亦不废。”(13)反映了当时祭祖的一般情形,庶民墓祭,士大夫除了墓祭还有祠祭、家祭。清乾隆西安府富平县风俗,元旦“每族数世祖考共为画像,子孙会拜毕,共欢饮,曰‘节坐’。”(14)家祭元旦进行,墓祭在清明,祠祭则在冬至和元旦。


万历高陵《王氏祠堂记》记载了该族议于清明、冬至岁举二祭,“祭时合族长幼咸集,洁具牲□,随俗因时,不拘品数。大祭如参神、进馔、初献、亚献、终献、侑食、阖门、启门、受胙、辞神之礼,一毫不得怠忽。小祭从俗,先四拜,诣神主前进爵上香,读祝复位,再四拜之仪,必须敬谨,祔位分献。幼与卑者举行序立之时,各照行辈年齿,世为一班,俱北面,以宗子为祭主,或年高辈尊、德谊素著者。祭毕,燕于祠堂,大小皆与,以行辈为座次,卑幼者献爵于尊长,卑幼自相勘酬,尽欢而散。岂不情意通融,而和气洋溢哉。”(15)可见大祭、小祭不同,祭毕于祠堂举行宴饮等活动,通融情谊,达到合族的目的。


西安府富平县张桥镇吴村吴氏,明万历四十二年(1614年)四月下旬立《吴仲明墓表》,记载了吴氏宗族清明祭祖的情况。该族明初择居该县八龙原东,生七子一女,女归赵门,后七子散居。赵村有祖坟一座,田地四十三亩未分,除安葬外,七支轮流耕种。该族清明祭祖,不仅宰猪一口,还有伶人排列,鼓乐盛张。立碑之时,该族已有十余世,于是纠合七支族众,议立石碑一通,石桌八张等,继续清明祭祖。(16)可见,该族万历末年进行清明祭祖仪式,是为了合族的需要。


墓祭普遍存在,清代同州府大荔县的两个事例值得注意。《李氏先茔碑》由十二世孙立于清嘉庆十九年(1814年)闰二月清明,显然是为了清明墓祭祖先。碑上书:“始祖讳清甫,元初自蜀之梓潼县来同,卜居城东北之邓家庄,坟墓在焉。越五世,典科。公讳靖,迁居槐垣村,立祖者是,俗呼为科子坟。其南坟自夔州而下又各迁居冯村斜里李家斜,许庄小坡底云。”碑文正中下有字:“科子之名无考,今许庄坟有科子树一株,是坟或初亦有此树云。”(17)许庄镇的李氏是元初始祖以下五世祖,应是明代人,清嘉庆设立先茔,于清明祭祀。东七乡下庙村有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制《重修祖茔碑文序碑》,系杨氏所立。该族始祖世籍蒲阪,元末明初,移居游家斜村,后又移新茔于此。当时,杨氏七门新修祖茔,再议“七门每岁户首,不论贫富,轮流充当。所有陪户,各归各门。”(18)


纪念祖先,一般是元旦拜贺,清明墓祭,而祠祭主要是在冬至。清雍正十三年(1735年)潼关《郭族祖茔碑记》记载该族祖茔在村北,有三百户,“照伯、仲、叔、季,分列四门,而祖茔惟一。自冬至祭典、元旦拜贺外,每清明前二日共赴茔域,以展报本追远之思。”(19)澄城罗家洼乡许庄郑金榜家所存道光十九年(1839年)“祠堂庄院祭田器具存记碑”,讲到该祠堂也有清明节大戏、冬至小戏,二节与元旦节等都有祭品。(20)冬至祭祖如户县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立《王氏祠堂记》碑记载,祠堂“祭期定于每年冬至,以为天运之伊始故也。”(21)这些重要祭祖的日子,也是宗族聚会的时间。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张门家庙记》说,该族“置地一十三亩,以为出产供祭之资。所以数年来祀事丰洁,族人乐聚。”(22)于是创盖宗祠,民国五年(1916年)户县《建修方氏宗祠碑记》就说:“今而后,岁时祭祀,族之人燕会一堂”。(23)宗族为了祭祖或专门筹措经费,进行祭祖活动的同时,还要进行宗族教育,实为族会。族会依据祭祖时间可以分为清明会、冬至会,或统称为祭会。


有些宗族分春秋祭祖,陕南安康地区白河县卡子乡东坝黄氏在中秋节祭祖。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所立建祠碑《督率联族引》讲到,该族乾隆十五年(1750年)由南迁白,同族接踵而来,“有族贤中也氏者谓:远迁异域,恐其后代日久遗忘,与商请谱,且聚费作祠,以为远迁垂远之举,以立联宗报本之义,效乎祖地之模。”(24)于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前往江西宗祠求请全谱,以笃宗族一本之义。接着,又有建祠倡议:“凡我宗人共秉仁孝之心,毋废先灵之祀,审己量力,各捐财资,以开百代祠庙之基。且因同谱而合族,合族而报祖,报祖而倡后,则人伦明于千古,世系昭于百代。”(25)民国八年(1919年)《东坝黄氏祠堂碑》记载:乾隆三十三年诸族捐银六十两生息,举办祭会,命名为“敦本堂”。因而“祭必立祖,塑谷祖、绣祖、图南祖遗像祀之。祀期八月中秋,分为三庄,以次递祭,给香仪三十五缗。仿祖居太祖行傩接案遗意,十三日顶香鼓吹,迎于去年坐案者之家,至祖堂,行妥神礼。祭日质明而始行事,衣冠雍肃,彬彬乎礼乐之选矣。”(26)访族塑三位祖先像,分三庄依次进行祭祀,还按照当地傩祭太祖从祖居进行的民俗,将太祖由坐案者之家迎至祖堂祭祀。特别是祭祖仪式结束后,还有阅读族谱、考察文艺与经书的活动。“彻馔后展读宗谱,俾各知其所自出,油然起孝友之念。祭毕而燕,父老各极其欢。与祭子弟,士子课以文艺,幼童试背经书,以鼓励之。”(27)可见该族利用中秋祭祖对族人进行教育。


安康唐氏的清明会引人注目。道光十年(1830年)所立《唐氏阖族置地碑》记载,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阖户族商议,照丁拔钱一百文,共约十数余千文”,(28)至嘉庆时置地一分,接年取稞,以至嘉庆十三年(1808年),置地基一所。通过照丁摊钱、置产取租,置办了祠堂地基。道光十六年(1836年)的《唐氏祠堂地产纠纷调处碑》又指出:本户拔钱存积置业,契粮“始祖名下完纳取稞,修理祠堂,清明会使用祭扫坟茔三十余年。”(29)该清明会由众首人经理,经费长年办会使用。这一碑刻落款是“清明会户族人等”。同治五年(1866年)立的《唐氏清明会护坟禁碑》记载,经族人唐大金等查知,商允本族众清明会经理各首人等,将被盗卖的坟地购回,刊石立界“契载清明会,永远为公,春秋祭扫。”(30)由此可见,清明会是唐氏宗族的祭祖组织,设有会首,每年有春秋两次扫墓祭祖活动。


此外,华阴县红岩村孟氏宗祠立有道光十三年(1833年)《记事碑》,谈到组织寒食墓祭的情形,相当于清明会。该族“遇寒食佳节,会头人随带利息钱文杜峪口拜坟者,人有十丁,每丁散钱五十文。先坟不至于冷落矣。会头奉先理事,实甚殷劳,俾受钱一千文。”(31)为了保证地处偏远的祖坟得到祭扫,该族补助扫墓者钱文,特别对于“会头”嘉奖。碑文作者还将这种行为称作“聊效苏老之族约”,即效法苏洵《族谱亭记》重视墓祭。


汉中地区南郑县谭氏宗族冬至会亦是以坟会为基础的。光绪十九年(1893年)《谭氏新建祠堂碑记》说该族仅历六世,分门别派者数十家,人丁不可胜数,惜无庙祠以妥先灵,“乃于同治七年冬倡立冬至会。每摊拔钱贰串文,责成族孙五品经管,以为建祠本。”至光绪间建立宗祠,“约计费金六百余串,会内所积不足,又于各摊坟会拔钱数十余串,幸赖众力,卒成盛事。”(32)坟会应该是较早的清明墓祭组织,其所筹集的经费帮助祠祭和冬至会祭祖,而冬至会的经费筹集亦同坟会的族人按丁摊钱方式。


安康市忠义乡杨博村李氏,世居楚省,元末楚乱,始祖志通与祖母携子侄八人依据陕南,分为八门。明末兵燹,子孙星散,二门老茔尚存,赖近处三、七门后人出钱积有一会,先祀尚可进行。又创修祖祠,清宣统三年(1911年)勒碑于李门历代宗祖老茔,以报本追远。(33)


三、 祠堂族长的功能


祠堂是祭祀祖先所在,也是管理族人的地方,祠堂维护也是宗族的重要事务。现存陕西祠堂碑刻资料,保留了祠堂这些功能记载。


清中叶之后,陕西建祠增加。以安康为例,明成化年间刘千斤、石和尚之乱后,安康地区田荒人少,唐氏祖先从湖北麻城迁居于此,至清已十数世。唐氏原来只有墓祭,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三族商议,照丁拨钱一百文,嘉庆十五年(1810年)又获地基,于道光十年建祠。(34)成氏始祖由湖北游宦汉中,解任后迁居安康,到咸丰元年(1851年),已二十余代。嘉庆十五年,该族以祖遗产业开垦招佃,取租生息,收益颇大。于是初置家佛堂一院,于道光九年拆旧建新,复于道光二十六年(1846年)新建拜殿三间,“俾后之祭祀者亦有所资凭藉焉”。(35)紫阳县龙潭乡唐氏,光绪七年(1881年)建成宗祠,要求“宗人拜献有时,一登斯堂,当亦念派别支分,无非同原而共本。由是敦礼让、重温存,不以微嫌而失和气,不以细故而滋讼端。”(36)该族还有学舍一院,为同宗公业,重视宗族教育。紫阳县高桥乡庞氏,该族盘溪公于道光四年(1824年)邀集同宗修支谱,捐祭资,咸丰九年(1859年)捐私业作祠基,兴工修造,于光绪三年(1877年)祠堂告竣。后族人迎主开祭,并于祠侧置祭田。(37)安康石梯乡九条沟徐氏,明代由湖北迁来,同治八年(1869年)商议集资置地建祠,于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兴工,二十八年告竣。(38)石梯乡唐氏,明代迁处斯地,清代创修家祠上殿,建乐楼、厨屋,历多年至同治年间,乐楼被毁,光绪十九年兴工重修,二十一年告竣,清明节勒碑纪念。(39)上述6个家族,多是明代迁居安康的,但直到清中后期才建祠,建祠需用资金较大,筹措历时较久,有4例直到光绪年间建成,可见,建祠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关于祠堂祭祖。西安“孟姓阖族有公地一段,佃给耕种,每年收取租钱以备清明祭祀之用,该族轮流主祭收租。”(40)嘉庆十三年三月初八日,族众赴祠祭祖。澄城清咸丰四年(1854年)《杨氏祭先祠记碑》有条规7条,主要是有关元旦、清明、冬至节祭祖的规定,每次都要献牲一,不下120斤,还要准备香烛若干,元旦还要有炮仗若干,清明、冬至则要有黍稷若干。还有演戏祭祖,清明演大戏一台,冬至演小戏一台。祭祖的费用,出自当值祭先者于先一年所收夏麦租与秋租。当值祭先者,还要经理、照管其他祠堂事务,负责祠堂账目。(41)


有的祠规主要是有关祭祖事宜的。富平县东上官镇嘴头村孟氏祠堂有民国二年(。1913年)所立《玉范祠堂重修记》,该族旧有祠堂三间,清同治时毁于战火二间,余一间祭祀先祖,后这一间也倒塌。于是族人只好以破烂神轴每于正月元旦轮流奉祀,宣统三年族人重修祠堂,民国元年落成,乃定《规则五条》:


年节备供饭一桌,酒菜九碟,好纸三拘,三十日洒扫庭除,陈设祭器礼物,是晚起祭,初二日晚三更祭毕。初三日收撤祭器,各礼物同众议存妥当之家。


清明前一日早晨打扫庭院,备金颗五百,好纸三拘,巳刻邀同合族之人祭扫老坟。


十月一日早晨,庭院扫净,备好纸三拘,制造棉衣。是夕,邀同合族之人焚化寒衣。


冬至辰刻,打扫祠堂,备好纸三拘,晚间同合族之人焚化纸钱。假如演戏,则供饭烟茶,令管祠人自备,其余用项则合族量摊,而事后贴出清单,以供众览。


祠堂门前不准堆积粪土,或麻柴拥塞门口。门内不准存放麻捆以及棺材木料,祭器礼物不准借用。置于桌椅,本族有事,由管祠人经手借出。如有损失,照样补赔。


以上诸事,循规而行。如有违者,令管祠人邀同合户之人议罚。(42)


孟氏祠堂事务集中在元旦祠祭祖先、清明墓祭、十月朔烧寒衣、冬至祠祭,还有保证祠堂通畅、不得占用公共空间以及保护祠堂公物的规定,祠堂设有管祠人,遇事管祠人与族人商议。


祠堂也是族长代表宗族管理族人的场所。南郑光绪十九年(1893年)《谭氏新建祠堂碑记》载:“今既立祠,示一本也,千枝发于斯,万派流于斯,使不申明此意,设正章程,保以为尊祖敬宗,一脉相传也哉。今于族间择一端方正直之人,立为族长。凡有顽梗之徒,乖舛人伦,忤触尊长,悖亲向疏,毁骂祖先,责成族长约束;不遵教者,立即送县,以不孝治罪。”(43)谭氏立祠以妥先灵,表达祖先崇拜、源远流长之外,特立章程即族规以尊祖敬宗,立族长约束族人,维护孝道礼教秩序。并具体规定六条,列举了族人忤逆不孝、乖舛人伦、毁骂尊长、异姓乱宗、身为贱役以及招婿的惩处办法,责成族长管理:


一族间有忤逆不孝、抵触父母者,杖五百,罚香火钱贰仟文。一族间有乖舛人伦、尊卑倒置者,逐出不准入庙。一族间有毁骂尊长、以下犯上者,量力责罚。一族间有乏嗣者,不准异姓乱宗。一、族间有身为贱役、忝辱先祖者,不准入庙。一族间有孀妇,能守则守,不能守则嫁,不准招婿。(44)


具有综合性族规的是户县方氏宗族。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方氏祠堂购置祭田碑记》:“考文公家礼,首冠祠堂,盖祠堂为尊祖敬宗收族之凭借,所以正人伦、笃恩爱,其关系于人心世道者,固至重且巨也。”(45)该族依据朱熹《家礼·祠堂》建祠以尊祖敬宗收族,达到正人伦、笃恩爱,治理人心世道的目的。族规7条如下:


一每选族长,须公正廉明,家道殷实者为合格。一族长任期以二年为限,但连选得连任。一族长如有不德,经阖族公议,即时更换。一春秋展祭,大不道有辱祖先者,不许入祠。一族长对于经费处分,与合族公议,不得擅专。一每年清明,族长须出入账目揭晓,俾众周知。一凡种祭田,每忙后须将租课完纳,否则扯出另租。(46)


前3条是族长选举、任期、更换的规定;第4条规定族人行为不得有辱祖先,否则不许入祠祭祖;第5、6条是关于族长公议经费、揭晓账目的规定;第7条则是祭田管理方面。


值得关注的是,安康地区石泉乡三岔河刘氏祠堂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所立的家规。刘氏家规六条,第一条讲“经理祀产事务,必选族中公正无私者充当”;第二条规定“入祀助祭,必先衣冠整齐”;第三条为办会账目公开;第四条是关于祠产田地的;第六条要求“经理首人由族人举替”。关键是第五条:“(前缺)祠下子孙如有忤逆不孝,逆伦悖族,不行正道,为非作歹者,一经拿获,祠堂会议,轻则背石、加杖,重则沉江、坠滩。”(47)碑中说设立支祠后,召集会议,议决家规六条,声称:“禀官立案,请示勒碑。”这种将族人处死的做法,恐怕是官府难容的,或许是因为特殊动荡年代宗族势力有所坐大所致。


四、 宗族与官府


宗族是在儒家意识形态下出现的,也得到官府的支持。但是官府最关心的是社会秩序的维护,宗族一旦组织化,也被政府所防范。对于宗族而言,族长的权力需要族规确认,因此族规是否合乎国法就成了正当性的重要来源。一般来说,宗族会将族规向县级官府申报,一旦获得批准,就具有了合法性与权威性。官府则通过批准族规,防止族法大于国法,支持在国家法规、政策范围内的宗族活动。


安康地区汉阴县涧池王氏晚清时期的宗族活动就显示出与地方官府的密切关系。该族祖籍衡南,乾隆初年自楚来陕,卜居治城东路涧池铺。嘉庆以后开始积攒经费,据同治四年(1865年)所立《涧池王氏后裔增补族规禀词及汉阴厅抚民分府批示与告示碑》载:“迩来置产,现收租二百有奇。祀典孔昭,礼仪卒备。斯诚祖宗之荣施,子孙之攸赖也。第继往必须开来,承先尤贵善后。爰鸠宗枝、重象增订。自今伊始,以二百余石之租,除春秋报享支用外,存放生息,建祠宇,立有家塾,恤孤孀,继绝世,救残废,赈荒岁,助嫁娶,其子弟有游泮林、登贤书者,视存息多寡,分别奖给。议立章程,列款勒石。又照原契录册二本请印,一存厅案,一发领执,永远遵守。”这是碑中部分“增补族规禀词”,可知该族将“祀典”及其管理族产章程向官府“请印”批准,其族产用途主要是建祠宇、立家塾以及救助、慈善、奖学事项。碑文接着是“汉阴厅抚民分府批示”,“奉陈宪批:据禀,建祠宇而行家塾,恤孤孀以助嫁娶,谊笃彝伦,情致雍穆。存济人利物之心,开移风易俗之渐。缕列条陈,均堪矜式。着即刊勒碑珉,妥为经理,用昭久远,是为至要。”(48)官府批准王氏将章程,该族即将禀、批勒石公示。


此外,还有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所立《涧池王氏后裔增补族规禀词及汉阴厅抚民分府批示与告示碑》,不仅可以得知新增补的内容,还可以了解同治年间那次章程的细节。光绪元年(1875年)王氏又向汉阴厅抚民分府呈递禀词,一是因为“今秋会内置买刘姓房屋,鸠建祠宇,绘图以凭兴造而便遵照。”二是由于“前定章程,尚有遗漏,复集阖族,大同酌议,增补数条,用昭美备。”于是“奉厅吴宪批:据禀称,祠图及续议增补数条,逐细核阅,均属妥洽,著即照办存案可也。”该碑还录下了公示内容,其中谈到:“前于同治五年建修宗祠时拟定祠规十一条,禀请前宪陈批准在案,复于同治七年续补祠规五条,禀请前任吴宪,亦经批准在案。原期族内人等恪遵祠规,永远奉行,乃有不法之徒任意妄为,霸宗祠之业,骗宗祠之稞,以致虽有祠规,不能遵行,理合禀请示禁等情。据此,除禀批示外,查阅两次历定祠规十六条,均皆良法美意,敦本睦族,何竟未能一体遵奉。推原其故,虽由良莠不一,实因法令未行,不思祀典与宪典并重、家法与国法两惟,与其远鸣官府,何若近咨党正。为此,示仰该族人等知悉,嗣后遇有顽梗之徒,背规违条,恃强逞刁,不由族长、户首约束者,许该户首等集传祠内,无论亲疏远近,尊卑长幼,申明家法,从重责处。倘负固不服,捏控图累,除词不准外,定以不孝之罪严行惩治,而户首、族长等,亦当秉公慎重,毋得徇挟私嫌,致酿事端。泐诸珉,各宜凛遵。切切特示。”(49)可见,官府协助宗族要求族人遵守祠规家法,以维护社会秩序。


国家承认并保护宗族规约,一是缘于官府对义门的表彰,二是源于对义庄规条的保护。于是明清时期出现了宗族将族规向地方官申请并得到保护的社会现象。(50)


近世陕西宗族仍有祖先崇拜的传统,通过保存祖先世系和祭祖活动以实现尊祖敬宗凝聚族人,这在碑刻中留下了深刻的历史文化记忆。宗族通过清明、冬至等岁时节日祭祖聚会,这种族会是宗族存在的基本形式。这些都说明陕西宗族具有的特质,也符合北方宗族的一般性特点,诚如学者所指出的:“清明会是华北乡村比较普遍的宗族组织和宗族活动”,(51)“北方宗族不被学者看重,若给祖坟以应有的地位,以之为视角观察宗族史,可知它是北方宗族存在和活动的特点。”(52)


同时,明代中后期以降陕西宗族更通过设置祠堂组织,使祠堂成为祭祖、宗族管理的重要场所。伴随祠堂祭祖活动的是族长的作用得到保障,以祠规、祭田管理等形式出现的族规成为宗族组织的章程。宗族以族会、族长、族规得到强化,与之相适应,也加强了对于族人的管理和教化。这种情形不为陕西独有,其他省区的宗族亦是如此,属于共同历史进程的社会变迁。


上述历史进程与社会变迁是在宗族与官府互动过程中完成的。官府支持宗族强化对于族人的管理,借助宗族治理地方。宗族凝聚力强化的同时,社会秩序得以维护,中华礼仪之邦添加了宗族文化色彩。


注释:


①张建民:《碑石所见陕南之移民宗族——以湖广移民为中心》,陈锋、张建民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史论稿——彭雨新教授百年诞辰纪念文集》,湖北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利用其他资料探讨陕西省宗族的论文主要有秦燕:《明清时期陕北社会宗族的形成与发展》,《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2年第3辑。

②相关研究可参见胡中生:《清代徽州家族教化体系探讨》,《传统中国社会与明清时代——冯尔康先生八十华诞纪念论文集》,天津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

③陈直:《南北朝谱牒形式的发现和索隐》,《西北大学学报》1980年第3期。

④苏洵:《嘉祐集》卷14《苏氏族谱亭记》,《四部丛刊》本。

⑤常建华:《宗族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76-277页。

⑥李惠等注考:《咸阳碑刻》下册,三秦出版社2003年版,第528页。

⑦⑧董国柱编著:《高陵碑石》,三秦出版社1993年版,第160、161页。

⑨刘兰芳、刘秉阳编著:《富平碑刻》,三秦出版社2013年版,第180-181、56页。又,文中“无徵”一词原文作“无微”,疑有误改之;引文中对原文个别标点有改动。

⑩(11)(12)刘兆鹤、吴敏霞编著:《户县碑刻》,三秦出版社2005年版,第530、531、531-532页。

(13)王学谟纂修:《续朝邑县志》卷4《礼俗》,《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196册,齐鲁书社1996年版,第733页。

(14)徐朋彪、徐国娟校注:《富平县志校注》卷3,西北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54页。

(15)董国柱编著:《高陵碑石》,第160页。

(16)刘兰芳、刘秉阳编著:《富平碑刻》,第160、38页。

(17)(18)魏叔刚等编著:《大荔碑刻》,陕西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86,328、112页。

(19)(22)刘兰芳、张江涛编著:《潼关碑石》,三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7、159页。

(20)张进忠编著:《澄城碑石》,三秦出版社2001年版,第70、177页。

(21)(23)刘兆鹤、吴敏霞编著:《户县碑刻》,第418、560页。

(24)(25)李启良等搜集整理:《安康碑版钩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63、264页。

(26)(27)(28)(29)(30)张沛编著:《安康碑石》,三秦出版社1991年版,第369、369、143、147、230页。

(31)张江涛编著:《华山碑石》,三秦出版社1995年版,第410页。

(32)陈显远编著:《汉中碑石》,三秦出版社1996年版,第350页。

(33)(34)(36)(37)(38)(39)李启良等搜集整理:《安康碑版钩沉》,第479-480、240、248、257、258、262页。

(35)李启良等搜集整理:《安康碑版钩沉》,第242页。又,北方宗族建家佛堂、家祠的事例,可参见王霞蔚:《金元以来山西汉人世侯的历史变迁——以平遥梁瑛家族为例》,《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11卷,2011年。

(40)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藏未刊清嘉庆朝刑科题本抄件,嘉庆十三年董诰题,原藏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内阁全宗·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嘉庆朝》,第5107包。

(41)张进忠编著:《澄城碑石》,第184页。

(42)刘兰芳、刘秉阳编著:《富平碑刻》,第221页。

(43)(44)陈显远编著:《汉中碑石》,第350页。

(45)(46)刘兆鹤、吴敏霞编著:《户县碑刻》,第580页。

(47)张沛编著:《安康碑石》,第386页。

(48)(49)张沛编著:《安康碑石》,第234-235、328-329页。

(50)常建华:《宗族志》,第466-471页;《明代宗族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07-344页。

(51)韩朝建:《清明会与宗族结构——以民国河北栾城县寺北柴村为例》,《民俗研究》2015年第5期。

(52)冯尔康:《清代宗族祖坟述略》,《安徽史学》200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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