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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嘉庆、道光两朝清查八旗抱养问题考述
作者:刘仲华 责编:

来源:《北京史学》2020年春季卷  发布时间:2023-08-04  点击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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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中国社会中,抱养继嗣既是宗族观念问题,也是经济利益问题。在清代八旗制度之下,旗人未必痴迷于传宗接代,但为了维护“八旗世仆”的核心利益,清廷允许没有子嗣的旗人抱养继嗣,以稳定和巩固“满洲为根本”的立国基础。在清廷“豢养”旗人的优待政策下,旗人不乏违例抱养以冒领钱粮者,尤其自乾隆朝至嘉庆朝,清廷不断推行以救济贫困旗人为目的的养育兵制度,结果导致旗人抱养日趋泛滥。为维护正身旗人的利益,嘉庆、道光朝曾大力清查八旗抱养问题,但由于不曾触及根源,因此效果不著,八旗抱养问题始终是未能解决的八旗弊政。

本文试通过档案、实录等文献资料,梳理嘉庆、道光时期八旗抱养现象日趋泛滥的原因,清查八旗抱养的过程以及无法彻底解决问题的内在根源,进而以此审视清代解决八旗生计所采取措施的局限性和统治者坚守“祖宗成宪”的贻害。


一 清前期旗人继嗣与养育兵政策下的抱养泛滥


旗人抱养在清初就存在而且被允许,只不过抱养的目的主要是解决旗人无嗣及其财产继承的问题,而且有严格的限制:过继子嗣的对象限定在同宗同族,至少是旗人;如果实在没有同宗同族之人,也只能将正户旗人亲属愿意过继者过继,而且要有两姓族长以及所属参领、佐领的印结保证。

至于抱养民人(往往也是汉人)之子为嗣,虽然屡有禁令,但在现实中未曾杜绝。入关之初就有八旗旗人认养民人为子的情形,直至雍正七年严控八旗开户时又禁止“将养为子嗣之汉人载入满洲册内”。这说明抱养民人之子为嗣的情形是存在的。此外,禁止抱养民人之嗣的规定往往针对八旗正户。至于正户旗人之外,家人、奴仆等抱养民人之子的限制则没有那么严格。乾隆二年(1737)规定:“八旗家下马甲及家人抱养之子,既在军营效力多年,着加恩照开户兵丁例均准作为另户。”四年(1739),又规定“旗下家奴将民人之子抱养,既经继与家人为嗣,即与家人无异,应造入伊主户下,以便稽察”。六年(1741),又允许“正户抱养民人、别载册籍者,本系良民,应准其考试”。十三年(1748)奏准,“八旗有民人冒入旗籍者,照过继民人为嗣例,入于别载册籍内”。这些都从一个侧面佐证了旗人抱养民人之子的事实。

八旗抱养民人之子为嗣的情形,长期以来不仅存在,而且在旗档中有记录。例如,昭陵镶黄旗托托和原是希兰泰在康熙年间所抱养的民人刘进义之子,该旗乾隆三十年丁册内在其名下注有“养子”字样。在清前期八旗人口尚不十分充盈且军事征战频繁、八旗需要大量壮丁人口不断补充的情形下,虽然也需要维护“满洲为根本”的国策,但清理旗籍的动力尚不充分。这种情势在康熙朝中期以后逐渐发生变化,由于八旗人口滋生及其所带来的生计问题,为维护八旗满洲、蒙古正身旗人的利益,清廷开始着手清理抱养民人问题。雍正年间就已经开始着手管控八旗开户。乾隆四年,清廷命八旗清查旗籍档册,结果查出正红旗汉军旗分户口不清人员共七百四十六名。其中,骁骑校马国玺等一百三十四名,“原系民人之子继养旗人为嗣”,“依前奏另户万应通等事例,将马国玺等开入另户册,另行记档”;骁骑校王梦魁等二十六名本系民人,“因亲戚入旗年久”,照养子准作另户之例,另行记档;闲散何忠等三十二名,“内有原系民人继与旗人,因不知来由,从前查办时或以抱养报,或以未入丁册,俱应作为养子”;闲散林士显等八名,“原系民人因亲戚入旗,或继与开户旗人”。虽然这次所查出的抱养民人之子准许“另记档册”,但清廷严控抱养民人入旗并使其成为正户旗人的意图非常明显。类似的旗籍档册清理,在乾隆朝进行过多次。

乾隆朝以后,抱养主要发生在八旗满洲和蒙古旗分,引发旗人抱养泛滥的因素是养育兵制的推行。养育兵制成形于雍正年间。雍正二年(1724)开始推行“养育兵”,规定:“今将旗下满洲、蒙古、汉军共选四千八百人为教养兵,训练艺业。每人各给三两钱粮,每年共需钱粮十有七万二千八百两。”乾隆朝初年继续推行养育兵,“各旗闲散幼丁其并无产业,家中亦无马甲、拜唐阿之人,年逾十岁者,令该管之参佐领等切实保送,补为养育兵”。为扩大养育兵额,使更多的贫困八旗幼丁得到救济,不久又降低了养育兵每月发放饷银的标准,将养育兵每月饷银三两改为二两,“其余银增缺另补”。乾隆三年(1738),进一步增加了养育兵额,在共计八百八十二个满洲、蒙古佐领中,共计添加护军、领催、马甲四千三百三十余名,养育兵一万七百七十余名,每年需银四十三万九千余两,需米九万六千三百余石。后经王大臣等遵旨议覆,又强调“增添之养育兵缺,将鳏寡孤独等子嗣不拘年岁挑补”。如此一来,八旗满洲、蒙古旗人幼丁便可挑补养育兵,而且每月可以领取二两的“月支钱粮”。这一原本救助贫困孤苦旗人的政策,却成为一些旗人捏名抱养以谋取私利的途径。例如,镶蓝旗甲兵全恒本是出旗民人赵权之子,原名赵添禄,自幼便出继与甲兵和全为嗣。原来,和全之妻王氏与赵权之妻吴氏为两姨亲姊妹,平素多有往来,乾隆五十八年(1793)十一月赵权之妻吴氏生子赵添禄,和全之妻王氏遂与赵权之妻吴氏商议将此子过继与和全为嗣,“希图长成挑差,均分钱粮,养赡家口”。随即赵添禄过继给和全,取名全恒,“捏报入档”。别说是普通的旗人,就算是日益艰困的闲散宗室也会出此下策,“宗室内闲散之户,或本无子嗣,捏名抱养,以无作有,冀图冒领钱粮”。

大幅增加养育兵是在嘉庆朝。与乾隆帝多方解决八旗生计的思路略有不同,嘉庆帝没有同时采取诸如将京旗人口向外迁移等措施,而是一味增加养育兵额,以为八旗贫困人口寻找生活出路。“前因旗人内有无力养赡者,特增养育兵额,俾资糊口。”嘉庆十年(1805)十一月,嘉庆帝命裁撤京营马匹,利用每月节省下来的银两增添养育兵,“将巡捕营酌省马乾银两,除现议新增养育兵二千名外,其余每月所余银二千两”,再行酌添养育兵,“以资旗人生计”。二十五日,军机大臣庆桂等奏请拟于满洲八旗每佐领下增设养育兵四名,共二千七百十八名,蒙古八旗每佐领下增设养育兵三名,共六百十二名。嘉庆帝批准“所议一切均属可行”。二十八日,嘉庆帝谕内阁:“添设此项养育兵额,以旗人生齿日繁,生计拮据。朕心再三筹画,始行降旨,将京营五营马匹裁汰二千匹,每月节省银五千余两,分赏八旗满洲蒙古,共添设养育兵三千余名,俾旗人均沾实惠,以纾生计。”为解决八旗生计问题,嘉庆帝甚至不惜裁减八旗军事力量所赖以为生的马匹。

嘉庆帝屡次增添养育兵额,原是鉴于“八旗满洲、蒙古生齿日繁,家计不无拮据”,为解决八旗贫困人口问题而特设养育兵,却进一步助长了旗人抱养民人之子以冒领钱粮的现象。嘉庆十二年(1807)八月初十日,镶白旗佐领那敏控告富兴阿冒挑钱粮。该案于九月初二日奉旨交刑部审讯,管理刑部事务大学士董诰等“查阅该旗档册,富兴阿名下注有长子兴保现年七岁,已挑充养育兵,次子兴贵现年六岁,系属闲散,业俱开载明晰”。但是那敏控告时说富兴阿没有子嗣:“如那敏毫无见闻,何敢以无子冒挑等情妄行呈控?”更蹊跷的是,那敏于八月初十日在佐领处控告,两天后富兴阿即报其长子病故,“显有捏报掩饰情弊”。经审讯,富兴阿系镶白旗满洲永和佐领下领催,原于嘉庆六年(1801)正月及八年(1803)十一月先后生有二子,长名兴保,次名兴贵,俱报明族长并转报该佐领,填入户口档册。不幸,兴保、兴贵于九年、十年相继病故,富兴阿因家道穷苦,“希图抱养过继,可以冒挑钱粮,遂俱隐匿未报”。该年四月,镶白旗挑选养育兵,富兴阿知道平时交好的李四瞎有个叫二格的儿子,与自己病故的长子兴保年岁相仿,便与李四瞎商量,让二格顶认兴保之名,并带赴该旗挑作养育兵。二格先后领过四个月的钱粮,共计得银六两,富兴阿分给李四瞎银一两、京钱六百文。九月二十七日,刑部将审讯结果奏报朝廷。嘉庆帝颇为恼火,于是谕内阁:“朕以八旗户口生齿日繁,本身钱粮不敷赡养,廑念殷切,连年筹拨款项,命添养育兵额。所以鞠谋而保聚之者,无所不至,原以惠养旗人正身,恐其失所。乃旗人内竟有本无子嗣而抱养民人之子为子,亦有子嗣本少,复增抱养之子为子,混行载入册档,冒领钱粮。此等恶习朕所素知,八旗皆有而内务府三旗为尤甚,不惟滥邀恩泽,抑且旗民混淆,最为可恨。”刑部原拟将富兴阿革去领催,问拟杖一百徒三年,折枷鞭责,嘉庆帝认为“所办尚轻”,命将富兴阿发往乌鲁木齐充当苦差。同时,下令八旗都统、副都统及内务府通行详查,“将各旗内有似此抱养民间子弟为嗣、紊乱旗籍、冒挑钱粮者,俱即奏明照此严办”。

事实上,正是清廷所奉行的八旗优待政策,导致了旗人抱养的泛滥。“缘向来各旗挑甲及养育兵,总重本佐领之缺挑本佐领之人,且不论年纪长幼、技艺优劣,惟计户口多寡挑取。故无赖之人每岁必抱一口,甚有一年抱两口,即有死者,贪图户口众多,不肯报出。挑养育兵时本无子嗣,每借民人或将他人之子抱去应补,其小儿尚未能话,即可论户口挑补,积习久矣。冒弊丛生,一时未能骤除。”针对旗人私自抱养源自挑取养育兵的漏洞,嘉庆十二年(1807)十月二十四日,大理寺少卿福泰上奏《修改挑取养育兵章程》,建议调整养育兵挑取办法:“挑取时无论户口,无论本佐领,总以本甲喇为度。每甲喇十数佐领之童,皆可挑取,务于十五岁以上者,或论步箭,或试国语,或取满汉字能当旗差者充补。每年春季养育兵之米,亦照所食钱粮办给,仍分别各佐领额缺食粮,其该佐领出缺之时再行撤还本佐领。如不得人,仍于本甲喇照前挑取。”福泰建议挑取养育兵时不要再按照

佐领分配名额,而是以更大范围的甲喇为单位,同时将年龄限制在十五岁以上。若如此办理,“则无赖之旗人断不肯过继他人之子,白养十数年,而民人亦断不愿将子嗣出继旗人。况考论技艺不论人口,则妄报之端自绝。至有志之旗人必用心调教子弟,以图进取。大约十数年间旗人子弟共知鼓励,互相劝勉,皆成有用之材。其过继抱养冒食钱粮、妄抱乱籍之弊不待禁而自绝,则旗籍可清,旗俗可正,庶可副我皇上豢养旗人隆恩之万一”。福泰的建议虽然指出抱养弊端源于挑取养育兵这一政策漏洞,但所提出的建议仍着眼于挑取养育兵的具体办法,而没有直接提出废止养育兵这一政策,仍是隔靴搔痒,治标不治本,而且提高年龄门槛等措施也不大符合清统治者针对贫困八旗人口的初衷。“挑养育兵之例,是生而未成丁者,即名为兵而养之育之,以储其用。”“细绎挑养育兵之意,自为穷苦旗人生子、不能养育者,挑而代为养育之,而穷苦中寡妇之孤儿尤宜挑之所必先也。”因此,嘉庆帝并没有同意福泰的建议。

按照挑取养育兵的惯例,往往以户口多寡为标准,后来清政府逐渐改变了这一做法,更多的是以户为单位,尤其倾向于孤儿寡母的贫困户。但为了获取养育兵额缺,八旗又出现互相过继的现象。“再过继一节,原为承续宗祧,若同胞兄弟中有未娶妻而故者,其父尚有余子,非大宗绝嗣可比。若竟指称兄弟无嗣,愿将己身幼子过继与之为嗣,意在作为孤子,易得养育兵缺,亦属取巧。”对于抱养冒领的现象,清廷加大了惩处力度。例如,嘉庆十四年三月,查出镶蓝旗蒙古马甲卓哩克图、托克托逊“身系民人,自幼冒给旗人为嗣”。结果,所有含混具报之原管佐领骁骑校、领催、族长均交部严加议处;失察之都统、副都统、参领及现管之佐领、骁骑校、领催族长也被交部议处。嘉庆帝认为,“此等抱养民人为嗣之事,大约各旗皆有,该佐领等若能于具报生子时立即查验明确,都统等复加查核,何至日后有此弊端”,下令“嗣后各旗都统务当严饬所属,认真稽查,以辨真伪,断不可任听旗人抱养过继”。惩处的力度虽大,但并未触及酿成弊端的政策根源。


二 、嘉庆、道光两朝对八旗抱养人口的清查

至嘉庆朝,八旗抱养人口以冒领钱粮的情形已经非常严重。嘉庆二十四年(1819)五月,御史希宁奏请清理户口:“八旗生齿日繁,近日竟有希图冒领钱粮,抱养民人之子,或以户下人之子为嗣者,不可不严行清厘。”嘉庆帝命八旗都统、副都统“通饬参佐领等详加查察,不可姑息,不可畏难”。在嘉庆二十四年、二十五年(1820)两年,在京八旗奉旨清查抱养民人幼子,所清查裁汰的幼丁不在少数。例如,正黄旗满洲在嘉庆二十四五年至道光元年,清查裁汰幼丁六千余名。镶黄旗满洲自都统英和于嘉庆二十四年五月调任后,“计先后裁汰过虚捏假冒三千四百三十九名口”。正白旗满洲,“查出幼丁每佐领自三四口至数十口不等”,共裁汰幼丁一千六百一十名。镶白旗满洲“陆续裁汰过虚报子女名数冒充者二千八百三十名口”。正红旗满洲“于嘉庆二十四五两年即道光元年历次清查、陆续裁汰”。镶蓝旗满洲“连年叠次清查,业经裁汰幼丁二千余名”。正蓝旗蒙古“此一二年间已经裁汰幼丁三百余名”。据以上不完全统计,通过清查户口档册,所裁汰的冒充幼丁就已经达到一万五千名左右。

嘉庆朝末年,朝廷清查八旗抱养人口的主要对象是幼丁,主要手段是核查各旗分的户口档册,成果颇为明显,但仍存在盲点,即已经编入档册的抱养人口无法通过简单的户口核对来发现。为此,进入道光朝以后,清理对象扩展到“食饷入仕者”。道光帝即位伊始,大学士伯麟便上奏建议清查各旗抱养民人之子:“此事若立时行查,彻底究办,恐操之过急,则该佐领以及骁骑校、领催、族长等回护前咎,通同欺隐朦蔽,该管参领不能得其实情,而都统、副都统更无从稽核,转得遂其巧诈之私。仰恳皇上密饬八旗满洲蒙古都统严饬所属,确切严密察访,令抱养人子之家,据实自首,并恳皇上格外天恩,念其初犯,姑免治罪,即将查出抱养之子革去钱粮,销除旗档,慎选兵丁中实有子嗣者挑补,所出各缺,以昭核实。倘有抱养冒饷者匿不自首,或再有似此私自抱养者,查出从重惩办。如此则穷兵均沾实惠,而流品亦不致混淆矣。”对于伯麟的建议,道光帝朱批:“八旗都统妥议具奏,如有意见不同者,著自行具奏,要在无伤国体,于旗人实有裨益,且能经久无弊,方为至善,不可敷衍成文,终无实济,徒费一番周章也。”道光帝希望听取八旗各都统的看法。道光元年(1821)七月十四日,八旗都统会议奏覆关于伯麟所奏的建议:“八旗满洲蒙古因添养育兵缺,抱养他人之子,冒充挑补,滥入旗籍。臣等自嘉庆二十四五两年及道光元年因八旗子女户口不清,严密稽查其虚捏人口,希图冒滥者,陆续已经裁汰,弊端较前稍轻。惟现食钱粮及已经入仕者,尚未详查,诚不能保其必无。应如大学士伯麟所奏,旗人抱养民人之子、冒入旗籍者,臣等严密查访,立定期限,并许其自行呈出。如在限内自呈者,仰恳天恩,免其治罪,祗将本人削去旗籍;如冒名之人逾期尚不呈明,一经查出,即照例治以应得之罪。”英和等八旗都统同意伯麟关于彻底清查各旗旗档的建议。

道光帝遂谕令各旗彻查抱养问题,“立限三个月,责令自行呈报,一概免其治罪。其现食钱粮及已经入仕者,准照乾隆二十一年之例,另册注明,及身而止”。此即道光元年颁布的《清查八旗抱养章程》,也是道光朝清理旗人抱养问题的正式开始。

兹据所见档案等资料,将各旗所奏报的清查结果汇总如表1。

表1

表1

表1续

表1续



就清查途径而言,有本人自行呈报者,有父母兄弟呈出者,也有族人呈报者。无论哪种情形,“俱系各该族长等画押加结,由各该参佐领等呈递前来”。即使是查无抱养,“仍取具按户连名互保甘结”。也有被他人控告的,如道光元年(1821)七月,镶红旗伊昌阿佐领下马甲兴安被镶红旗包衣闲散菩提保揭发为抱养之子。此事源于兴安与镶红旗包衣闲散菩提保的斗殴案件,由提督衙门拿送刑部审办时,“菩提保供出兴安系抱养之子”,刑部咨查镶红旗满洲此事是否属实,该佐领及合族人声明兴安并非抱养之子。都统乌尔恭阿当即移咨刑部,经刑部复讯,“兴安实系抱养包衣闲散徐二之子,而兴安亦自供认不讳”。

在清查过程中,也不乏因家族利益冲突而出现被人诬告的情形。例如,镶蓝旗满洲族长刚安等人联名呈控护军参领莫尔根额系养善堂抱养,护军崇祥和养育兵成祥的父亲、已故护军讷楞额系蓝靛厂下村抱养,护军存升的父亲、已故护军德楞额是看坟人石姓之子。事后查明,刚安与莫尔根额、讷楞额为同曾祖兄弟,德楞额则是刚安堂侄。作为族长的刚安本人与他所控告的对象不仅同族,而且存在较为亲近的血缘关系,诬告的动机在于家族坟地的争执。原来,在嘉庆十四年(1809)冬,刚安胞兄刚亮身故,刚安想让其兄在其族中公共祖坟安葬,而刚安的同祖堂兄刚志因刚亮家另有坟茔,“不准在祖坟安葬”。难以解决之下,刚志想让莫尔根额弟兄从中调处,莫尔根额推托不管,刚志遂心生嫌隙,与莫尔根额不和。后来,刚志“以莫尔根额弟兄不是伊家祖宗血脉,所以将祖坟之事置之不管,并以德楞额从前触犯父母、被扎身死,亦不是伊家子孙之言,向刚安诉说”。当时刚安听了这些话后,虽然“心疑莫尔根额等系属抱养”,但“彼时亦未及究问”。适逢道光元年清查八旗抱养民人之际,刚安遂串通族中二十余人,联名呈报莫尔根额等人为民人之子。经刑部审讯后,莫尔根额等人归旗,“照旧当差”。但这一错案真实反映了当时清查八旗抱养问题所带来的弊端。

就清查范围而言,此次“限期三个月”的清查只限于驻京八旗的满洲、蒙古、汉军旗分,至于内务府包衣三旗则不在此列。

这一区分,并非遗漏而是清廷有意为之,其根本考虑还在于保护王公的利益。因为内务府包衣三旗原本“多系国初民人投充”,而且自清初以来抱养者颇多,就连嘉庆帝都承认抱养问题“八旗皆有而内务府三旗为尤甚”。也正因为此,当次年二月包衣汉军文举人嵩山主动“呈明伊系其母抱养,自行首报,请交部议处”时,所得到的答复是“不准出户为民,以为各王公属下人等警戒”。嵩山原系大兴县民人徐姓之子,在三岁时过继于包衣汉军已故马甲阮姓佛尔卿额为嗣,自称上年清查抱养时原本就想自首,不巧的是,“缘七月间偶染瘟疫,转成内伤,不能动履,今已渐痊,不敢隐匿,为此自行呈首”。对于嵩山的说法,佐领双禄面询嵩山“有无确据”。嵩山自己的母亲张氏是已故马甲阮姓佛尔卿额之妻,曾亲口告知他是民人徐姓之子。“徐、阮两姓现无近族,止我一人,今因得母告知,又逢恩旨,是以不敢违背。”按说,嵩山自首为抱养民人之子,是符合朝廷此次清查八旗抱养目的的,却遭到冷遇,其原因正是朝廷并不想清理内务府三旗,因为这不符合清统治者的主体利益。正如奏报这一案件的正蓝旗满洲都统那彦成所言:“今包衣嵩山呈称伊系抱养,实系藉口遵旨,希冀邀恩及身而止,将来可以免为该贝勒属官,由此出户,殊属有意取巧。若不参办,恐各王公所属包衣人等均皆纷纷效尤,各王公更难以约束,应请旨将嵩山交部议处,仍不准出户为民,以为各王公属下人等警戒。”

就清查结果而言,满洲、蒙古旗分的抱养情形最为严重,相比之下,汉军旗分基本没有。形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还在于清廷所奉行的“汉军旗分毋庸添设养育兵”政策。正如奕绍在奏报镶黄旗汉军情形时所言,汉军“各佐领下实系缺少人多,况并无增添养育兵缺额,遇有缺出应挑之闲散,每排不止二三十名,势不能稍容抱养民人之子冒入旗丁”。由于“缺少人多”,再加上没有额外的养育兵额,因此抱养者冒充的空间很小。

自道光元年(1821)七月十四日,道光帝下令各旗在三个月内将抱养问题清查完毕,截至十月二十一日,“予限三月”的期限已满,各旗也都基本按照要求奏报了清查的结果。十月二十一日,道光帝总结三个月以来各旗清查状况:“兹据各旗都统等先后覆奏,朕一一披阅,其中多寡不一,亦有并无抱养之旗分,均著遵照乾隆二十一年办过章程办理。”但由于各旗清查出来的具体问题不一,具体处理办法除了可以参照乾隆二十一年办理章程之外,对于难以抉择的问题,尚需道光帝朱批下一步解决措施。为此,道光帝令将各旗奏折汇交八旗都统、副都统,“将另有别项情形者公同会议,务臻妥善,再行覆奏”。为了“日后弊绝风清,勿任仍习故辙”,道光帝命八旗各都统“务将嗣后如何定立章程,永绝此弊,勿为纸上空谈,一并悉心会议具奏”。

十一月十四日,经八旗都统会议,“将各旗奏折会同详细汇察”,并统计八旗满蒙汉共查出抱养为嗣者官员四十一员、兵丁二千三百六十九名。同时,针对所查出的抱养为嗣者,提出了十条具体处理办法,即《清查八旗抱养民人为子现办另册章程》。归纳而言,如果抱养的是旗人,则拨回本旗;如果是民人,除已经入仕做官者“另册注明,照常当差,及身而止”外,其余无论是举贡生监、现食饷者、现食养育兵钱粮者,还是未食饷者,则一律改入民籍,甚至销除旗档。于此可见,清廷分别旗民并加以区别对待的政策非常明显。为预防抱养再次泛滥,又制定了《嗣后办理章程》四条。第一条即是针对挑取养育兵的办法,建议先尽本佐领内十岁以上者挑取,不得其人,准于参领内及通旗挑取。如仍不敷,再从本佐领下九岁以下六岁以上者中挑取。“惟实在鳏寡及贫苦无依者,取具该旗族长及佐领图结,方准不论年岁挑取。”第二条是防范旗人在户籍档册上的冒名顶替,规定旗人新生子女及夭亡,限十日内报明族长。族长亲验加结,并本旗近支连名保结,限十日内具报佐领。佐领委领催查明,限五日内转报参领。参领于每月十五日加结呈报该旗都统查核。年终汇造户口册时,都统拣派参领二员进行复查。三年比丁时,再专派人员详查。第三条是在挑取各项钱粮时,“俱于前期令参领佐领等公同看视,令同挑之人当堂按名画押,出具并无抱养虚捏情弊甘结”。如无人承保,则不准挑取。第四条是再次抬高旗人过继的门槛,取消了此前“如同姓无人,请继另户异姓亲属者”的通融措施。道光帝同意八旗都统所议章程,“均属妥协,著即照所议办理,各该旗务当实力奉行,以期经久无弊”。

驻京八旗虽然限定在三个月内清查完毕,但实际上此后各旗仍陆续查出有抱养民人之子为嗣者。例如,镶蓝旗蒙古都统文孚奏报续行查出马甲莫沁多尔济、护军德通为旗人抱养民人之子。尽管已超出了三个月的时限,但文孚建议将此二人“革退钱粮,出旗为民”即可,而不必交部治罪。道光帝同意其所言,也未议处负有失察责任的文孚及该参佐领、族长等相关人员,“虽已届限外,究能自行查出,均著加恩免其议处”。道光四年(1824)十一月三十日,镶黄旗满洲查出东安泰抱养异姓之子为嗣。道光六年(1826)四月,正蓝旗满洲查出养育兵存亮为抱养民人之子。此后查出的也大多照此办理。六月二十一日正红旗满洲都统奕绍奏报:“各佐领陆续呈出抱养为嗣,官一员、兵十一名、闲散一名,内有旗人抱养民人之子者,有旗人过继旗人为嗣者。”但在六年九月刑部办理胡寿儿奸拐三妞一案时,又曝出胡寿儿为镶黄旗满洲抱养之子的隐情。而在此前,镶黄旗满洲各参佐领、族长等曾“陆续出具切实甘结”,保证各族长等所管族内并无抱养民人之子冒入旗籍之人。道光十四年(1834)七月初四日,查出新挑马甲百福保即董祥寿“系大兴县民人,并非马甲成安亲生之子,顶名冒挑钱粮”。可见,道光朝初年虽然清查了旗人抱养民人之子的问题,但这一现象并未消失,依然有旗人利用抱养民人之子冒领钱粮。

除了清查京城八旗之外,自道光二年(1822)以后,各地驻防八旗也奉旨进行了清查,而且被查出来的不在少数。二年三月二十一日,驻防将军绵龄奏报荆州驻防八旗查出镶黄旗满洲协领图塔布等官十员,“自行呈首,本身系民人之子”,防御克星额等官六员“自行呈首,伊等祖父系民人之子”,另有旗人抱养民人之子为嗣兵丁三百九十四名,共计官兵四百一十名。其中,除了旗人过继旗人为嗣官四员、兵三十七名外,其余被抱养者是民人之子。五月二十日,普恭、文泰奏报了江宁驻防八旗的清查结果,“自首抱养民人为嗣者,有佐领一员,领催、前锋、大小甲兵一百十五名,共一百六户,连家口通计五百五十名口”。另外,京口驻防“自首抱养民人为嗣者,现有佐领一员,拟陪佐领、曾记名之防御一员,领催前锋大小甲兵二百六十七名,共二百七户,连家口通计一千二百九十五名”。十月初八日,杭州将军萨秉阿奏报杭州、乍浦驻防八旗的清查结果,共计查出抱养民人之子为嗣者二十一户九十九口,其中领催三名、甲兵二十四名、养育兵一名、退甲闲散一名。对于以上所查,清廷的处理措施与驻京八旗的处理办法基本相同,即基本遵循“不独旗人生计调剂极周,即此项抱养之人亦得终身养赡,而其子嗣又可从容谋生”的原则。

三、 八旗豢养政策对清查措施的消解

嘉庆、道光时期抱养问题的泛滥直接源于养育兵额的大量增加,而这也反映了嘉庆、道光时期清廷在解决旗人生计问题方面的失策。康熙朝中期以后,由于八旗人口逐渐增加,加之清政府自始至终严禁旗人从事士、农、工、商各业,旗人除了披甲当差外没有任何收入,八旗生计问题开始逐步显现,很多贫困旗人到了“无钱粮,又无产业,实无糊口之资”的地步。为解决旗人生计问题、为他们寻找出路,康熙、雍正、乾隆时期分别采取扩大兵额官缺、增加粮饷、回赎旗地、京旗外迁与汉军出旗等诸多措施。为维护八旗满洲、蒙古的特权利益,嘉庆帝更倾向于依赖养育兵等途径,而对于京旗人口外迁的积极性不高。嘉庆四年(1799)十二月,国子监祭酒法式善条奏“亲政维新”,针对疏解旗人人口问题提出建议:“口外西北一带地广田肥,八旗闲散户丁情愿耕种者,许报官自往耕种。”嘉庆帝驳斥:“若如所奏,岂非令京城一空,尤为荒谬之极!”嘉庆十三年(1808)十月,宜兴奏请将宗室移住盛京,又被嘉庆帝驳斥“所奏断不可行”。其理由是:“宗室移住盛京,一切车辆房屋资装器具所费不赀。国家帑项有常,岂能于经制之外增此重费?”“无如宗室等现住京师,切近辇毂,有宗人府王公及各族长分管,尚不能恪遵化导。若移赴盛京,专责成该将军一人管束,伊等岂遂能安分守法乎?是搬移徒滋烦费,而于事仍属有名无实。”结果宜兴“原折掷还”。

尤其是嘉庆八年京城发生陈德闯入紫禁城刺杀嘉庆帝事件,更坚定了嘉庆帝维护满洲、蒙古旗人利益的决心。于是,自嘉庆十年后不惜多次削减京营马匹保有量,以所节省的银两来增加养育兵额。但事实证明,这种通过增加养育兵额以解决八旗生计问题的办法并不能奏效,就连嘉庆帝自己也承认“八旗生齿日繁,京城各佐领下户口日增,生计拮据。虽经添设养育兵额,而养赡仍未能周普”。不仅没有解决问题,反过来还引起了旗人抱养的泛滥。

事实上,造成抱养问题泛滥的根源还在于清代统治者引以为傲的“立国之本”,即清代统治者奉行的八旗“恩养”政策。“八旗满洲、蒙古、汉军人等仰沐国家深仁厚泽,休养生息已历百七十余年,养欲给求,无微不至,又复因生齿日繁,满洲、蒙古则加添养育兵额并准入步营食粮,凡所以裕其资生之计者至周且备,八旗世仆渥荷固已沦肌浃髓矣。” 在“首崇满洲”的政策下,旗人要以骑射为本,而不能以耕织为生。因此,当嘉庆十七年十一月御史李培元奏请调剂八旗闲散人生计、请酌令下乡种地时,嘉庆帝予以驳斥:“八旗生计固应调剂,但近畿入官旗地,民人佃种已久,今若逐户查拨,不特纷纷滋扰,且夺其世业,亦非朕一视同仁之意。况旗人下乡,一时栖止无所,又不谙耕种,既纳官租,复令自赡身家,恐亦力有不给。该御史所奏多格碍难行之处,著无庸议。”又,嘉庆二十一年十一月,御史罗家彦条奏筹划旗民生计章程时“以为旗民生计艰难,欲令八旗老幼男妇皆以纺织为业”。嘉庆帝览奏“即觉其事不可行”,把问题交由八旗都统议奏,结果“众论俱以为事多窒碍,公同议驳”。十一月初九日,嘉庆帝特召见诸皇子、军机大臣等宣谕:“我八旗满洲首以清语骑射为本务,其次则诵读经书,以为明理治事之用,若文艺即非所重,不学亦可。是以皇子等在内廷读书,从不令学作制艺,恐类于文士之所为,凡以端本务实,示所趋向。我朝列圣垂训,命后嗣无改衣冠,以清语骑射为重,圣谟深远,我子孙所当万世遵守。若如该御史所奏,八旗男妇皆以纺织为务,则骑射将置之不讲,且营谋小利,势必至渐以贸易为生,纷纷四出,于国家赡养八旗劲旅、屯住京师本计,岂不大相剌谬乎?”“无事不恪遵成宪”的嘉庆帝自信并坚守“祖宗旧制”,宁可不断增加养育兵名额,也不愿更改旗人依靠国家养赡的传统政策。如果认识不改变,养育兵这种专门针对正户旗人的特殊政策就不会消失,从而也就很难杜绝抱养冒领的现象。

看到问题根源的朝臣并不缺乏,道光帝即位伊始,大学士伯麟就在提出清查八旗抱养问题的同时上折《敬陈八旗情形议除弊端调剂生计事》。他所提出的重要建议就是允许旗人出外自谋生计。在伯麟看来,不断扩大兵额的做法不可持续,“八旗满洲、蒙古、汉军户口人丁孳息繁衍,日增月盛,而挑补兵缺本有定额,每月兵饷已应支帑项四十余万两,此外又有官员俸廉以及动支各款,需用实属浩繁,国家经费有常,岂能再议添兵加饷?”他没有直接否定清廷恩养八旗的国家政策,但还是明确地把造成八旗生计问题的根本原因提了出来。“伊等总以身系旗人,全赖国家豢养而不耕不织,又不自谋生理,且以满洲在京作小买卖为耻,一切度日皆仰给于官,我朝亿万斯年,户口繁增,安能源源接济?”伯麟在奏折中称他自己还实地征询了旗人的想法,“奴才往往面讯以尔等既不能习武挑差,何不另谋生理?”得到的回答是“率皆以旗人定例,不许离京四十里为词”。伯麟认为,满洲、蒙古等旗人不准离京的规定,“当国初之时人数无多、生计充裕”的时候还能理解,但如今“生齿日增而挑差食饷限于定额”,就需要变通,“不能不于生聚之中稍筹通变之法”。况且八旗条例中,“亦无不许离京四十里之说”。因此,伯麟建议“如有旗人情愿出京、投奔外任亲眷者,令其报明该管上司咨准其前往。其在外所生子女由该亲眷加具印结,造报京旗,入于比丁册内办理。又有情愿出外、自谋生理者,亦准其报明前往何处,限出京五百里以内,给予路票,登注姓名,准其前往,行知各该地方官稽查。其在外所生子女,亦令其报明该地方官查明,加具印结,造报京旗,方准入册比丁”。如此办理,“其肄习文武有志上进者,安土重迁,断不肯轻离京城也”。至于“素无依靠之辈,及意存牟利之徒,自必甘心愿往,如此则京中满蒙闲丁,或可渐减”。

对于伯麟允许在京旗人外投亲眷以谋生的建议,道光帝亦交由八旗都统会议讨论,结果各旗的反应还是并不赞同。“八旗聚处京师,生齿日众,不能不为之调剂,但许其往投亲眷,公私诸多不便,所有旗人外投亲眷之处,应无庸议。至旗人外出谋生一节,臣等再四思维,八旗圈占及置买地亩,历来虽多典卖,而每年告假去租者各旗尚多,惟限于假期,不能久住。佃户知其如此,或掯租霸地,或私相典卖,现在部旗因地控诉者络绎不绝,是以旗人祖产转为刁佃侵渔之地。”当变革触动自身一贯的优越利益时,阻力之大可想而知!有了八旗都统意见的支持,道光帝自然不同意旗人离京投奔外任亲眷的建议:“今若令旗员亲族出京告助,此中淑慝不齐,在外招摇生事势所必然。且求助者接踵而来,本员安能复为廉吏,于吏治尤有关碍,此事断不可行!”既然旗人享受在国家钱粮乃至仕途等方面的特殊优待政策继续得以维护,那么旗人不惜冒违禁风险而抱养民人之子的弊端就无法消除。这也是道光帝自即位伊始就开始清查抱养弊政而始终未能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结   语


旗人抱养继嗣一开始是为了维护八旗制度,因为其目的最初是解决没有子嗣的旗人家产或世职的继承等问题。其中,虽然未必像儒家传统社会那样有浓厚的传宗接代的宗族思想,但其维护八旗族群利益的最终目的,与汉文化中的家族制度观念如出一辙。清廷将八旗抱养严格限定在同宗同族而且至少是旗人子嗣、严禁抱养民人之子的政策,取决于统治者“首崇满洲”以维护满洲、蒙古旗人核心利益的最终目的。另外,从引发旗人抱养问题泛滥的养育兵制度来看,清统治者推行养育兵政策以救济贫困旗人时,也是将满洲、蒙古旗人与汉军旗人区别对待。在清查各旗抱养问题时,同样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态度,凡是被抱养者为旗人,处理办法是“拨回本旗”,而如果是民人,则撤销旗档,出旗为民。

八旗抱养的泛滥,看似是清统治者解决八旗生计问题的失策所导致的后果,但从根本上来说,是“豢养八旗”的“祖宗旧制”造成的。无论是乾隆帝还是嘉庆、道光皇帝都屡次慨叹八旗风气日下,也都痛恨旗人“往往恣意肥甘,不思节省”,“惟图目前一饱,不复顾及身家”。虽然都对八旗生计“筹划备至”,所采取的措施“凡所以体恤八旗代谋生计者极为周渥” ,但囿于“祖宗成宪”,更担心“以百数十年豢养之旗人无故屏之故土,朕何忍焉?”皇帝宁可相信这些“恩养”百年、优加体恤之旗人世仆的“忠爱固结之忱”,也不愿意将旗民同等看待,因此清代最高统治者没有人意识到,也没人敢于改变这一日益弊大于利的“立国之本”。这种执着于“祖宗旧制”的顽固保守性恐怕也是统治者在清代中后期面对内外大变局时逐步丧失历史变革机遇,最终进退失据、退出历史舞台的一个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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