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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传记撰写细则(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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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05-12-05  点击量: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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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物传记是新修《清史》的重要组成部分。撰写的质量高低,关系《清史》总体纂修的成败。本传记收录的人物几近3000人,其传记并非出自一人之手,须由相当数量的专家学者共同完成。为保证全部传记的体例一致,风格一致,学术水平趋于一致,根据《清史·编纂总则》的原则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一、撰写总则

(一)本传记全面记述有清一代各个时期不同领域、不同层次、不同行业有影响人物的实践活动,从不同角度揭示清朝变迁的历史进程。

(二)本传记以唯物史观为基本指导原则,充分借鉴我国历代修史的优良传统,科学地分析历史人物的实践活动,坚持实事求是,求真、求实的书写原则,要善恶并陈,秉笔直书,不以个人的好恶,随意贬低或溢美人物,做到准确、真实。

(三) 撰写人物传,须坚持用事实说话,用史实表述人物的一生行状,不说空话,不发议论亦亦不须评论,绝不能用分析来代替史实;不得写成评传、年谱、行述或一生事迹系年等写作体裁,更不可写成论文式的传记。

(四) 对传主事迹思想的描述应避免流水帐式的平铺直叙,力求写出文采,做到既刻画出传主的独特个性和行为风貌,亦能全面反映出传主所处的社会环境和关系网络。不仅要注意其阶级、阶层背景,还要注意其思想、品德、性格、习性、言谈举止等方面。力求做到文字既准确精练又生动形象,以增强可读性。

(五)传记中所叙事实,应力求翔实可靠。凡遇记载有分歧之处,或者作细密的考证;或者采择一说;或者存疑待考。必要时应在附注中注明不同观点,以示博采众说之意。

(六)传记行文力求详略得当,突出重点,着重叙述人物生平事迹的主要方面或成就,反映人物本来面貌和思想,其余可简略。如传主若有多方面的活动和建树,在各方面都有相当影响,则应分别按对历史进程的影响程度写清主次。特别应注意不应将旧传记加以归纳、拼凑、改写;不应将旧传记作为资料直接引用,如见某某传,以杜绝低水平重复。

(七) 学术研究,贵在创新。本传记在继承历代修史的优良传统的基础上,须充分吸收当代学者一切有益的研究成果,从内容的取舍,到具体方法的运用,既要体现传统风格,又要坚持创新,以符合当代人们的价值取向。

 

二、传主的内容规定

一传主自然状况,包括生年、籍贯、字与号,如属少数民  族,当书其民族名,汉族者不列。如:许世亨   四川新都人,回族。米喇印   甘州(今甘肃张掖)人,回族。霍集斯   新疆吐鲁番人,维吾尔族。八旗人物一般不注明族名,特殊情况除外。性别只注明女性,男性不注。籍贯以传主所处时代之地名为准,古今异名者要括注今地名,至县级即可,重要人物可写至村。如:吴三桂,中后所人(今辽宁绥中县),孙中山,广东香山(今中山)翠亨村人。有两说者应并存,如:阮大铖,安徽怀宁人,一说桐城人。孙可望  陕西延长人,一说陕西米脂人。阮进    浙江会稽(今绍兴)人,一说福建人。

(二)传主字号较多者,可择要介绍,一般不超过三个。少数人因经历特殊,可多列一两个。如:方以智  字密之,号曼公,抗清事败后为僧,更名弘智,字无可。吕留良  字用晦,号晚村。后削发为僧,更名耐可,字不味。      曾用名或原名也应说明,如:张国梁,原名嘉祥。

(三)传主一生简历,从求学(或从军及其它)、科举功名、学衔、军衔、爵位等,以及任职及地点的变化,在行文中都必不可少。如有的人物,一生任职太多,变化也大,可取其主要者,其余可做概略处理。

(四)传主的业绩,是其传记的主体部分,此处所说“业绩”,乃指传主方方面面的实践活动,也包括文化艺术创作等活动,以及阐发新的思想与理论主张的活动等。

(五)传主的性格、秉性、嗜好、品德、习惯等等,均属人物的个性。应根据每个传主的不同情况,给予适当地反映。当涉及传主的家庭生活时,如属必要,亦当给予注意,在行文中可有所反映。

 

三、传主的称谓

(一)皇帝的称谓,先列其庙号,再书其名,行文中,亦以其名字为其称谓,如圣祖,名玄烨。文中皆称玄烨,避免以年号如“康熙”为其名字的代名词,余类推。皇后、皇太后用通行的謚号,如孝庄皇太后、慈禧皇太后、孝贤皇后。

(二)一般人物的称谓,皆直书其名,不用字、号。其名、字、号为人所熟知者,如郑燮板桥、纪昀晓岚、章炳麟太炎等,第一次出现时可在名后注字、号等,行文一般仍用名。出现同名而异人的情况如康熙朝有两个“于成龙”时,需于名后括注字或号。名字有不同说法者均应明确注出,如:      陈世倌,一作陈世琯;张名振,一作张明正。

(三)为省文,在行文中,如姓名满三个字者,可省去姓氏,只书其名。如,范文程,可简称“文程”。凡姓名为两个字者,文中可直接全用,如施琅,不能只用一个“琅”字。文艺或文化界人物,如用号或字当名字,本传记一律用其原名姓。

(四)人名中的繁体字、异体字凡在简化后易引起歧义的,应予以保留。如岳濬的“濬” 字,翁同龢的“龢”字,均不写简化字。

(五)外国人取通用名(即清代文献中惯用的汉名)可参照《近代来华外国人名辞典》。如:汤若望、徐日升、郎士宁、巴夏礼、璞鼎查等。外国无通用译名者,姓名按国家出版的《外国人名翻译手册》译写。

(六)朝鲜、越南、日本等国人名不附原名。其他各国人名,按下述规定,用括号来注原名。如:赫德(Hart ,Sir Robert),南怀仁(Verbiest,Ferdimand)。

(七)第三人称“他”,尽量少用或不用,还是多用传主和名字。

 

四、典籍文献的使用

(一)传记叙事,必以史料为行文依据,务须做到翔实可靠,不得有丝毫虚假。所据史料来源,诸如档案、官方实录、起居注、正史、方志、碑刻、铭文、笔记、文集、族谱、年谱、日记、书信等,尽可能多地从上述史料中提取有价值的记述,以丰富传记的内容。

(二)典籍文献中记载互有歧异,须作必要的考证,以求其真;如考证仍不能确定,或存疑待考,或暂取一说。至于学术界对某一人物存有争议,可以参考,但不必以此为据,亦不取其观点,重要的是写清史实,供人们研究。

(三)引用典籍文献史料,应避免大段直接引文,对直接反映传主方方面面的记述,而作者又不宜以归纳的方式予以准确提练和概括时,可适当直接引用原文,但原则上不作大段摘引。必要的引文宜融入行文之中,不得窒碍文气的流畅。不能以堆砌引文,加以连缀的方式,替代撰稿人的叙述。

(四)引用典籍文献,要注意版本,以原版、原件,首次使用为贵。古籍应选择善本或通行本,按点校本、重排本、影印本或早出原刻本的顺序择善而从。外文文献,如有译本,应以公认的权威译本或新译本为准。使用原文外国书籍,也应注意版本。

 

五、撰写方法与语言

(一)撰写人物传记,应以时间先后为序,即按人生的历程,分阶段地加以书写,切忌按“问题分类”。简言之,须以时间为纬,以事迹为经。

(二)在撰写方法方面,提倡多样性,如直叙、倒叙、插叙等皆可。历代修史,往往用“初”字起笔,实际用的就是倒叙或插叙的方法,便于追忆往事,补其不足,也显得行文活泼,叙述生动。

(三)语言文字的运用,是修史成功的一个重要条件,而撰写人物传,尤重语言文字的锤炼,可为传记增色。要求用规范的简体字和当代典雅的书面语言,做到生动、形象,使传主呼之欲出。忌用过于直白的语言,或政治性的、艺术夸张性的语言。语言之运用,也要吸收历代修史的优良传统,即语句简短、精练,行文跌宕流畅,富有节奏感,体现中国大众化民族化的语言风格。要忌用大长句,忌盲目搬用西式的语言风格,禁用自造的或不规范的简化字。

(四)词汇的运用和书写要处理好既体现历史感,又要反映时代精神的关系。应尽量避免使用那些现代色彩过于强烈而有碍于客观反映史实的语汇,如在界定人物身份时可以考虑不用定性语。一些传统用语可以考虑继续袭用,如今天通行的帝王行为用语,如“巡幸”“驻跸”“钦定”等,一般均可沿用,但要摈弃封建色彩浓厚的语汇。

 

六、时间与地名表示法

(一)传主的生卒年,一律用皇帝纪年,括号内加注相对应的公元年数和月份。如史载明确,可全写年、月、日,如具体日期失载,可写到月。如仅知卒年和享年,即可换算,求出其生年;反之,只知生年与享年,同样可求出其卒年。生年写于篇首,卒年写于篇末。生年或卒年不详者,用问号表示,如:宋景诗(1842~?),生卒年不能肯定的加“约”,如:  马士英(约1591~1646),张岱(1597~约1676或1679或1689)。生卒年有异说而又无法肯定的,两说并存。

(二)计算传主的年龄,应努力求真,以得虚龄为准。记事时间,一律用清纪年,时间断限以后金天命元年开始,至宣统三年清帝逊位止。用汉字书写,括号内加注对应的公元年份,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后面没有月、日,括注的年代不出现年字,如:后金天命二年(1617),如有月、日,汉字一至十日数字前加“初”字,括注的阿拉伯数字也要加年、月、日。如:顺治二年七月初一日(1645年8月21日),余类推。特别要注意:阴历岁尾折成公历,为跨年度,是为第二年。世纪与年代,要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17世纪、18世纪60年代等。年代起止,中间用波纹起止号“~”表示,如1616~1644年、18~19世纪等。朝代的起止、人物的生卒年代如用阿拉伯数字括注,一律不出现“年”字,如:乾隆朝(1711~1799),郭嵩焘(1818~1891),传记中出现的地名,一律以当时名称为准,加括号注明今地名,如宁远(今辽宁兴城);必要时还应注明方位或治所。如:赫图阿拉(今辽宁新宾县西老城),山东朝城(在今山东阳谷县西南)。有的地名,因为太小,难以找到今为何地,可注到今所在的县即可,如西平堡(今辽宁北镇南)。

 

七、注释

(一)传记稿一律加注释

(二)注释一律采用页下注,注码采用圈码,如①②……。

(三)凡引用《清实录》,可直书相关的皇帝朝实录,如《清世祖实录》、《清高宗实录》等,注书名、卷次、版本。用版本只能统一用一种,首次注明,以后不再注,用“下同”表示。如 《清实录》,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但首次出现时,须注明版本,以下再引用《清实录》,其版本可省略。其它官书,同此例。如:《清朝文献通考》卷五十二,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影印本。如引用《大清会典》,引用时应注朝代,如:(光绪)《大清会典》卷二,内府刻本。

(四)引用方志书及清人著作,应注撰者、编撰年代、书名、卷次。如:范启源:(乾隆)《雒南县志》卷九,同治七年增刻本;有的方志不设卷,引用时应注其标题与题目,如:谈迁《北游录》,纪闻上,海运新考,中华书局1960年校点本,等等。

(五)近人及今人著作,要注作者(或编者)、书名、页码、版本、出版单位、出版年份。如:孟森:《明清史论著集刊》第215页,中华书局1959年。萧一山:《清代通史》第2册第90页,中华书局1986年。

(六)外文著作汉译本加作者国籍、译者名,余类同。外文著作汉译本加注作者国籍,在书名后括注译者。如:〔美〕何伟亚:《怀柔远人:马戛尔尼使华的中英礼仪冲突》(邓常春译),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外文著作原文版,注原文作者、书名、页码,书名用斜体,页码用字母p.表示。如:John .Fairbank,The United States and China,p.7. 如引用多页,写作pp.7-9.

(七)论文类,注作者、篇名、所载报刊与日期,如:罗尔纲:《金田起义事实》,载《历史研究》1954年第3期。

(八)引用档案、契约、族谱文书等,应注明文件的收藏单位、类别、撰写日期、撰写者或收藏登录号。如: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关税类,乾隆二年三月十五日江苏巡抚邵基奏。引用已刊档案,注书名、册(期、辑)次,页码,或加卷次、篇名。如:《清代中朝关系档案史料续编》第220页,《浙江巡抚刘韵珂奏报抚恤朝鲜难民并护送进京折》《文献丛编》第17辑第5页。

(九)两个以上连续的注,注文相同,应合用注文,如:①②缪荃孙编:《续碑传》卷一。不连续的注,注文相同,也应简化。如⑥同注②,同页两个以上连续的注,注文引自同一本书,但卷次、篇名不同,注文中的作者姓名和书名部分,可简化为:同上书。不连续的注,可简化为:同ㄨ书第ㄨ页。

 

八、合传与人事交叉

(一)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物,凡与传主有家族血缘、部属、门生、故吏等特殊关系者,可列为合传,如祖大寿与祖大乐为兄弟,皆同朝为官;耿仲明、耿继茂与耿精忠为祖孙三代;吴三桂、吴应熊与吴世璠亦属祖孙三代;尚可喜与其长子尚之信、次子尚之茂为父子关系,皆可列入合传。还有门生关系、部属关系者,又同处一处,又同时经历某些重大历史事件,亦当为合传。

(二)凡合传,必有一核心传主,如上述之祖大寿、耿仲明、吴三桂、尚可喜等皆为中心传主,其余人物附中心传主之后。其撰写与单个人物传记并无区别,重要的是,写合传首先须分清各事件的主要参加者及其责任,确定主次轻重,各有侧重地撰写合传人物。如吴三桂叛清,与其子应熊、与其孙世璠等皆有关联,各写他们各自参与或经历的事。再如,耿仲明死得早,其孙精忠叛清,两者毫无关联,可以各写各的传。

(三)因为共事久,凡事皆互为参与,无法分开,撰写时互为参照。当省略处,又避免重复,可书:“语详ㄨㄨㄨ传”。如李定国与孙可望,多尔衮与顺治帝等,同样是各有侧重,避免重复。

 

九、 书法规则           

历代修史,义例甚严,尤重书法规则。清人为政以“用人”与“行政”为两大端,故《实录》记载重要官员之任免甚详,形成了有关人事制度之专用词,有其所指。今用《例言》试举若干例,或作说明,可能挂一漏万。要之,请执笔诸君,在撰修涉及相关问题时,务求符合清代用语(词)。

(一)清代中央官较地方官体制较尊崇。重文轻武,如巡抚为正二品,提督为从一品,然提督无论是地位与影响均不能与巡抚比。如任命提督为督抚,则需用“改授”(见《旧典备征》);

(二)遇大战事,军事统率系临时派遣,事竣撤销。前期冠以大将军、将军、经略等名义;太平天国后,多冠以钦差大臣;

(三)大学士分满汉,有班次,表明顺序。首席称首揆。大学士授予一般分两步,先“陞”(如由协办大学士或尚书、督抚“陞”。然后,过一段时间,由吏部请旨系以“殿”、“阁”,用“授”。如:xxx授文华大学士;

(四)清代任免官职用词大致有:调、改、转、陞、迁、擢(超擢)、授、褫、革、躬任,应注意。

(五)满、蒙、汉军八旗,说明旗别,不书出生省县。此系八旗制度的规定。

(六)“抬旗”,清人旗别时有变动,如佟国纲本汉军。康熙因其生母为佟图赖之女(佟国赖妹或姐),“推恩所生”,准佟国赖本支入满洲镶黄旗,此即佟国纲之“旗别”。不必书由汉军抬旗入满洲镶黄旗。

(七)“召京”,用于以下情况:内用、迁调外职、处分、旗员衰老、回京养亲。

(八)与前边所提称谓统一起来,皇帝未即位前年幼者书名,如福临;即位后,以庙号为称。已封者书爵位,如宝亲王弘历。

(九)清制:凡显祖(塔克世)本支子孙称“宗室”,其叔伯兄弟旁支称“觉罗”,清人习惯连称,如“宗室希恩”、“觉罗吉庆”。《清史稿》目录沿用,今拟沿用习惯,如:“宗室希恩”,“觉罗吉庆”。          

 

十、汇编与考异

(一)凡入传人物均须编辑资料汇编。

1、特、甲、乙等人物资料汇编字数一般不超过本传正文5倍,丙以下3倍;

2、资料汇编可因人而异,或以年为经,以事为纬;或以传主之主要事迹按时序分类编辑;

3、用书注明书名全称、卷帙、篇目、页码、版本;

4、分类汇编时,可视需要酌加标题;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写考异。

1、凡一事有多种记载,或记载奇异者;

2、学术界对某一历史事实无定论者;

3、新发现资料足以推翻旧说者;

(三)考异的结果可能是:

1、如有多说择一而存,需注明其他各说;

2、不能考订一说,可存疑;

3、阐释己见,提出新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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