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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年间的盛京内务府商人
作者:灵灵 责编:

来源:《清史研究》2022年06期  发布时间:2023-04-20  点击量: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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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内务府源于满族早期包衣组织。a这些包衣人有的被补放为商人,负责给内务府采办日常所需用品,因特定身份又称“皇商”。在以往有关内务府商人的研究中,b对盛京内务府商人群体尚乏关注。关嘉禄研究盛京皇庄时最先注意到这一群体,认为他们是佐领、管领下家境殷实的闲散人。c韦庆远在研究生息银问题时指出,盛京包衣商人由盛京内务府贷给一定数额的“内帑银两”作为本钱,并定期交纳息银。d刘国超利用《黑图档》三篇满文档案,叙述了康熙十年补放盛京内务府商人的具体过程。e在前述研究基础上,本文利用康熙朝《黑图档》,重点考察盛京内务府商人补放、管理、贸易活动及特点。因康熙朝是盛京内务府商人的初设阶段,故全


a      祁美琴:《清代内务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年,第 8 页。

b     以往有关内务府商人研究,将重心更多放在总管内务府商人或者较为著名的“皇商”,又或者在研究内务府经济或包衣旗人等综合性研究中也涉及内务府商人。如韦庆远、吴奇衍:《清代著名皇商范氏的兴衰》,《历史研究》1981 年第 3 期;赖惠敏:《乾隆皇帝的荷包》,中华书局,2016 年;祁美琴:《清代包衣旗人研究》,人民出版社,2019 年;孙晓莹:《简论清代北京内三旗所属内务府商人》,《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 年第 1 期。

c      关嘉禄、魏鉴勋:《康熙朝盛京内务府皇庄的管理》,《故宫博物院院刊》1984 年第 2 期。又见关嘉禄《清史满学暨京剧艺术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 年,第 77 页。

d     韦庆远:《康熙时期对“生息银两”制度的初创和运用—对清代“生息银两”制度兴衰过程研究之一》,《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6 年第 3 期。

e      刘国超:《论清代盛京内务府商人的设置》,《满语研究》2021 年第 2 期。

面了解此时的商人群体对后期研究尤为重要。

一、商人的补放与管理

内务府机构庞杂、人员众多。清廷入关后,在盛京未设内务府之前,当地皇室及宫廷事务由上三旗包衣佐领管理,设掌关防佐领一员。满洲贵族家奴在入关前就有替主经商之例,内务府设置后,清廷从上三旗包衣内挑选人员,由内库借支银两,令其经商。相比于总管内务府,盛京内务府补放商人的时间略迟。a

(一)商人的补放

皇庄是盛京内务府的基层生产组织之一,按经营性质分为粮庄、棉庄、盐庄、蓝靛庄、果园等,均为皇室完差纳赋,满足宫廷需求。各庄每年完差后,所剩产物由盛京内库收管。康熙六年(1667),盛京内库所属司库丁明华、曹三、王卫国对盛京掌关防佐领呈称:“盛京内务府因未有商人,每年三旗人丁所种剩余棉、盐出售、采购售卖事项全由司库亲自办理。此事项皆非司库职掌,也不懂时价,请补放商人办理采购出售等事项。”b京城总管内务府接到呈文,以

盛京内库买卖不甚多”为由,未予批准。

三年后即康熙九年,盛京掌关防佐领辛达里以“库使买卖事不间断”为由,再次呈请总管内务府补放商人。内务府将此事交付内库。内库郎中法喀等呈称:

盛京每年均有售卖三旗所种剩余棉花、盐等物,并采买各类用品,议价等事。故应当补放商人,而且若拿彼处库房存有的银两做生意,获得利息,买卖等事亦不耽误。因此,佐领辛达里等,考虑当地有体面富裕人众,宜著每人以三百两以下、一百两以上经商。再宜将经商人数及本银数额查明开列呈文。c

从上引档案可知,盛京内务府补放商人,主要基于三个理由:一是每年三旗收获棉花、生产盐斤的剩余部分需要有销售渠道;二是盛京内务府每年所需各类日用品,需要专人采买;三是经商收入可增殖盛京内库银两。

同年九月,内库郎中的建议获准施行后,盛京掌关防佐领于康熙十年正月,从上三旗内挑选 13 人呈报总管内务府。d总管内务府从名单内,确定闲散包衣丁明贵、王优升、回力三、泽广先、金宗堂、马三、关世循等经商,其余数人因系庄头子弟未获允准。同时,要求掌关防佐领仿效总管内务府经商之成例,借 100 两者算自身兼有三丁,借 200 两者算自身兼有六丁,借 300 两者算自身兼有九丁;100 两银一年四季收取息银 50 两,闰月不取息银。e丁明贵等七人听闻按照总管内务府商人之例交纳息银,认为负担过重,随即向掌关防佐领讼称:“我等盖照盛京户部商人之例,100 两每年取息银 30 两经商,我等不知京城之例。今如若照京城之例收取息银,

a      总管内务府迟至顺治十七年(1660)时已有选派包衣经商之事。参见孙晓莹:《简论清代北京内三旗所属内务府商人》,《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 年第 1 期。

b     《盛京佐领辛达里为盛京司库请于盛京设放商人以便买卖各项工程需要和剩余之物事呈总管内务府》(康熙六年正月初九日),辽宁省档案馆编:《黑图档·康熙》(以下简称《黑图档》)第 10 册,线装书局,2016 年,第 7 页。(康熙朝黑图档档案原文为满文,本文所引用黑图档内容为作者自译,下同)另外,正文商人名称系作者对照《清汉对音字式》转写,注释则保持《黑图档》原目录,因此正文与注释部分出现不同写法,但实指同一人。

c      《总管内务府为设放管理出售库存棉盐商务之商人事咨盛京佐领》(康熙九年闰二月初四日),《黑图档》第 2 册,第 221222 页。原文将补放商人写为“hūdai niyalma sindara be baire jalin,“sindambi意义为“派出、补放、设置、留作、释放”等多种,文内盛京内务府商人因其身份及管理制度,需经系列程序,获取总管内务府允准方可经商,因此文内使用

补放”之义。

d     《盛京佐领辛达里为各旗补放商人事呈总管内务府》(康熙十年正月十二日),《黑图档》 11 册,第 284-285 页。

e      《总管内务府为盛京利用库银择人经商生息应照已定办法办理事咨盛京佐领》(康熙十年五月初四日),《黑图档》第 2 册,第 364 页。

实不能给。”a遂经总管内务府批文,关世循已故,无庸计入外,准丁明贵等六人依照盛京户部商人之例补放。复据档案记载,盛京内务府首批补放的 13 名商人中,第一次补放 6 人,分别是三官保佐领下丁明贵,领银 300 两;王优升和回力三,各领银 100 两;伊图管领下泽广先,领银 100 两;辛达里佐领下金宗堂和马三,各领银 100 两。第二次补放 7 人,分别是三官保佐领下丁洪义、陈庭左、刘优员、叶登贵、田扬明,辛达里佐领下袁加耀;安太管领下曹卫强,均领银 100 两。以上诸人均选自盛京内务府上三旗佐领或管领,他们皆照盛京户部商人之例,免除壮丁差赋,每年 100 两银征收 30 两息银。b以上记载还说明,盛京户部比盛京内务府更早设有商人,其管理条例为后者提供了参照;在 13 人中,借取本银(beye i menggun300 两者为一等商人,13 人中无 200 两者,100 两者为三等商人。c

康熙二十三年,正黄旗尚吉图佐领下富英宣、李登昆、佟泰、唐得才、崔果娄、冯世魁、成果柱、张勋辰、王家辰、曹大优、徐平成、王超举,托尔毕管领下萨尔吐,官保管领下泽光隆等,向掌关防佐领控诉:“康熙十年,从镶黄、正白两旗内补放商人二十左右,而吾等正黄旗未有一人。吾等请照先前之例,自愿缴纳息银领取百两经商。”盛京掌关防佐领呈准总管内务府后,增补正黄旗富英宣等 14 人、正白旗福贵佐领下任京宣、佟优公、张文任、臧提任 4 人为商人,每人领银 100 两,俱照盛京户部之例,除壮丁差赋。d

以上商人供计 31 名,其中一等商人 1 名,三等商人 30 名。据康熙四十九年盛京佐领呈文:康熙二十三年,一等商人丁明贵去世后,因无人能补缺,故将 300 两本银分给三人经商。e迄雍正八年(1730),一直为 33 人。f说明在补放商人的数十年间,商人虽有所增加,但总体人数不多;商人以三等商人为主,则反映每人的营业规模亦比较有限。上述 31 名商人中,来自管领的 4 人,来自包衣佐领的 27 人。可知,盛京内务府选拔商人时未有绝对的区别,不管是佐领下人或管领下人,如有一定经济基础皆可申请经商。其中佐领下人数较多的原因,留待进一步研究。据上述商人姓名发现,如张姓、冯姓、李姓、王姓、陈姓等汉姓较多,应是早期被编入盛京三佐领下的汉人。

对于这些商人,特设领催(hūdai bošokū)。康熙二十四年,盛京司库关孝升、巴海、田优成呈称:“原先三旗内补放十三名商人,全在城内附近居住。如今又补放十八人,俱在距城二三百里的盖州、老虎洞等地居住,相距甚远。每年催追拖欠银两,通告事务,售卖剩余棉花、蓝靛、盐斤等事,均不可耽误,请求每旗补放一名领催,并拟定候选名单,顾洋先、张古安等获准施行。”g

内务府商人既是皇商也是旗商。有关京师旗籍商人,刘小萌已有专论,在此不赘。h盛京内务府商人在《黑图档》中称谓不一,比较常见的有“hūdai niyalma(商人)或“dorgi hūdai niyalma(内府商人、皇商)或“alban i hūdai niyalma(官商)。他们多在盛京城内经营店铺,并在盛京、吉林乌拉一带经商,并将盛京货物运抵吉林及伯都讷等地销售。关于其经商乞准模式,可概括为以下几类:

a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清史研究室编:《清史资料》第 5 辑,中华书局,1984 年,第 72 页。

b     《盛京佐领辛达里为遵文报领银为商之人名事呈总管内务府》(康熙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黑图档》第 11 册,第 333 页。

c      商人等级参见孙晓莹:《简论清代北京内三旗所属内务府商人》,《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 年第 1 期。

d     《广储司为准盛京正黄旗富英宣等十四人给与本钱银充当商人事咨盛京佐领》(康熙二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黑图档》4 册,第 189-190 页。

e      《盛京佐领为报实有商人数目事咨广储司》(康熙四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黑图档》第 21 册,第 372-373 页。

f      《管理盛京内务五部尚书为报查处领银经商生息之人蚀本亏息情形事咨总管内务府》(雍正八年七月二十六日),《黑图档》第 5 册,第 209 页。

g     《盛京佐领三官保为补放督商领催事呈总管内务府》(康熙二十四年八月初五日),《黑图档》第 15 册,第 184-185 页。

h     刘小萌:《清代京师的旗籍商人》,《中国史研究》2015 年第 4 期。

第一类为坐商。此类商人借取内库银(dorgi ku i menggun be jafafi),申请空地,盖建铺面房,设立招牌买卖。他们通常在盛京城内经营各类商铺,档案中记录为开铺子(puseli neihe diyan neihe)的商人多是指此类。是为坐商,亦称铺商,主要经营各类日用品、食品,其中不乏合伙经营的情况。如成怀杰与陈元凯等在正黄旗大门外恒发店内共同开店,a镶黄旗商人高三贵开绸缎铺,b正黄旗商人王普在盖州往西十五里的空地开店。c

第二类为行商。此类商人往来于盛京周边各地从事商贩活动,因存在频繁出入边卡、边门现象,依照旗人出边条例,商人须事先将出边缘由、同行人数、携带物品等事项,呈请该管佐领批给“出边执照”(jase tucibure bithe),再由盛京掌关防佐领转呈盛京兵部并领取执照,以便沿途各边卡、边门官兵查验。康熙四十七年,盛京掌关防佐领曾为正白旗商人任京宣、镶黄旗商人崔凤来等赴吉林经商,正黄旗商人宋朝英赴打牲乌拉经商,正黄旗商人胡文宣携带布、茶叶等物赴伯都讷经商,咨文盛京兵部,批给出边执照。这些执照,记载商人本身资料(旗籍隶属)外,还包括了途经边门(边卡)、携带商品名目、目的地等信息。从而为了解包衣商人的活动范围、往返路线、经营内容、与客户的关系提供了宝贵依据。

第三类为揽头(赶车人)。此处揽头(lalara dalaha niyalma),d特指在凤凰城边门承揽运输朝鲜使团货物之人。清代凤凰城边门是朝鲜使团入贡必经之地,朝鲜使团人员携带的货物,在进入边门后,要在当地雇车运输,由此推动盛京地区“东八站”雇车业的兴起。e康熙二十九年设 “揽头”后,由其承接使团包裹并转给从事长途运输的“赶车人”,以赚取差价。f揽头与“赶车人”在经营上既相互依赖,又彼此争斗。而盛京包衣商人无论充当“揽头”还是承接运输业务,所获利润均缴纳内库。

(二)商人的管理

盛京内务府隶属北京总管内务府。在《黑图档》中,掌关防佐领与京城总管内务府及广储司之间有关盛京库银及商人革退事务的往来文书颇多,说明管理商人的各项事务相当繁杂。祁美琴将内务府包衣出身的“皇商”,据其经营范围和商业规模,分为隶属于广储司的“买卖人”及隶属内务府的商人世家;前者商人数量大、商业规模及营业额较小、按借取本银分为三等,后者动用帑项和数额较大,主要从事盐铜专卖。g盛京内务府商人,按借取本银、商业规模等,属广储司“买卖人”。凡选取商人,先由三旗闲散人自愿申请,再经盛京三佐领从中选出拟补名单并呈送内务府,批准后即可经商。经商一般无固定时限,其出缺或革退原因主要有本身患疾、亡故或家道衰落。康熙三十年,佐领三官保呈称:正黄旗尚吉图佐领下商人领催顾洋先因患病,不能行走,经查验属实,予以革退,由管领下披甲金显操补放。h康熙三十四年,镶黄旗商人领催张古安因患病不能行走,被革退,其缺由同佐领披甲丁三拟正、披甲张英魁拟

a      《盛京佐领为商人成怀杰呈控陈元凯等拖欠商银事咨盛京刑部》(康熙四十七年三月初六日),《黑图档》第 48 册,第 264-265 页。

b     《盛京佐领为商人高三贵呈控民人田德宪等偷走官银事咨奉天府府尹衙门》(康熙五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黑图档》第52 册,第 225-226 页。

c      《盛京佐领为商人王普等呈请开立店铺事咨奉天将军衙门》(康熙五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黑图档》第 52 册,第 19-20 页。

d     揽头在朝鲜史料中多记载为“拦头”。lalara dalaha niyalma lalara 词根 lalambi 意义为“变得软绵无力、饥饿”,其意义与档案内容不符,据笔者推测来自汉语发音,待考;dalaha 词根 dalambi 意义为“为首、带领、率领”等,词组 dalaha niyalma 有“主将、首将”之意。

e      张杰:《韩国史料三种与盛京满族研究》,辽宁民族出版社,2009 年,第 94 页。

f      杨军:《清代中朝边境贸易中的“揽头”》,《清史研究》2010 年第 1 期。 g 祁美琴:《清代包衣旗人研究》,人民出版社,2019 年,第 324-329 页。

h 《广储司为盛京正黄旗尚吉图佐领下商人领催谷养先解职由披甲金显操办补放事咨盛京佐领》(康熙三十年三月初二日),《黑图档》第 5 册,第 121 页。

陪。a康熙四十六年,因正黄旗西拉佐领下商人领催金鲜朝亡故,改由同佐领下披甲张四补放。b 说明商人领催因故出缺,一般由三佐领从同旗佐领或管领披甲内挑选补放。

商人因家道衰落申请革退,先由所属佐领、管领查验,如贫困是实,即查看该商人有无愿意经商之兄弟子侄,有则补缺,无则另行选取,拟正拟陪后,呈报总管内务府,转咨内务府广储司批准;对革退的商人,将本银收回。c为保证商人群体的基本稳定,一旦出缺迅速补放。如上述,商人出缺,照例优先其子嗣及近亲补充,如无合适人选,再从三旗内查找。如正黄旗商人成怀杰之父亡故后,便由其递补商人缺。d康熙十二年,正白旗商人曹卫强之父补放福陵管领,于是免去曹卫强商人之差,改由同旗尼雅哈奇管领下司库关孝升之子关晒周补缺。e康熙二十二年,镶黄旗商人丁洪义之缺,改由同佐领下徐腾蛟补放。f不过,从盛京内三旗选取自愿接替经商之子嗣及近亲并非易事。如遇到商人无子嗣,或子嗣正在当差,或家道贫穷等情况,皆无法补缺。如正黄旗商人泽广永无子嗣,其兄有四子,放马群二人、披甲二人皆贫,不能领银经商;又如正白旗商人佟玉广无子嗣,其兄有一子披甲,因家道贫穷,不能领银经商。为证实此种情况确实,照例由佐领、骁骑校作出担保。g此外,即使商人家道殷实,如遇子嗣身染疾病等情,亦不能补缺。h

总管内务府对盛京内务府商人的管理十分严苛。遇到商人出缺,一般责令以半年为限,将本银交还内库。在《黑图档》中,不乏盛京内务府商人亏损、拖欠银两的记录。商人拖欠内库银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拖欠本银(bencen i menggun)。此银是指包衣旗人经商之初从内库借取的银两,有 300 两、200 两、100 两不等。二是拖欠息银(madagan i menggun)。息银指商人借取本银所产生的利息。照盛京户部之例,100 两一年缴纳息银 30 两。三是拖欠内库借贷银。i 此银指自康熙三十九年以后,由内库放债给内三旗官员、拜唐阿、商人的银两。是年五月,盛京掌关防佐领特布库前往京城呈称:“奴才等三佐领所管商人缴纳息银、卖棉、盐等物所获银共三万余两,现已归入内库,全无用之处。请将此银放债(juwen sindafi)给三旗官员、拜唐阿、商人等,每年一两收息银一分,分两季缴纳。”j随即谕准施行。100 两本银,一年就要缴纳 30 两息银。在此种情况下,一些商人入不敷出,甚至债台高筑,就成为司空见惯的现象。见于《黑图档》的记载,商人拖欠本利银多寡不一,宋定远拖欠最多,达 1077 两,成怀林拖欠较少,仅

a      《盛京佐领三官保为更补镶黄旗商人领催事呈总管内务府》(康熙三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黑图档》第 18 册,第 248-249 页。

b     《广储司为盛京正黄旗西拉佐领下商人领催金鲜朝已故拟由同佐领下披甲张四补放一节予以照准事咨盛京佐领》(康熙四十六年三月初八日),《黑图档》第 7 册,第 263-264 页。

c      《广储司为盛京三佐领下商人翟广永等贫病不能交还本钱银一事著佐领查明缘由具结事咨盛京佐领》(康熙三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黑图档》第 6 册,第 377 页。

d     《盛京佐领为催令旗人张有志归还拖欠商人成怀杰之银两事咨盛京刑部》(康熙四十三年十二月初一日),《黑图档》第 47册,第 188-189 页。

e      《盛京佐领辛达里为因曹三补放福陵管领故免去其子曹卫强经商之差事呈总管内务府》(康熙十二年正月十一日),《黑图档》第 12 册,第 7 页。

f      《盛京佐领福贵等为原司库丁明华之子丁洪义借银生息因欠纳息银免其经商改由徐庭娇生息事呈总管内务府》(康熙

二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黑图档》第 14 册,第 156-157 页。

g     《广储司为盛京尚无领银经商因家贫而中止者故以家贫请停止经商之人概不允准事咨盛京佐领》(康熙四十一年五月初四日),《黑图档》第 7 册,第 95-96 页。

h     《盛京佐领特布库为收回镶黄旗特布库佐领下商人高三贵等所借本银事呈总管内务府》(康熙六十一年十一月初七日),《黑图档》第 25 册,第 103-104 页。

i       内库借债银与生息银两之间的关系及区别,可参考孙晓莹:《生息银两政策与内库银借贷——以内务府的生息银两运作为例》,《清史研究》2015 年第 4 期。

j       《广储司为知会将历年收取发商生息本利银分别造册呈报事咨盛京佐领》(康熙四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黑图档》第 7 册,第 213 页。

116 两。a其他如徐腾龙,拖欠本利银(beye madagan i menggun352 1 钱;崔果锐,拖欠本利银 137 2 钱;宋朝英,拖欠本利银 128 5 钱。b商人领催丁洪义,拖欠息银共 90 余两,家道衰落后,除两三间铺面房(puseli boo)、两个壮丁外,再无他资。c商人泽广永、佟玉广历年按时缴纳息银,后因家道贫困请求革退,无力偿还本银,清算家产,二人经商多年,仅剩瓦房三间、家奴一二名,别无它资。d商人宋定远,除他人赊欠尚未偿还外,家产尚余正房五间、厢房六间、碾米房一间、奴才男女各一、马两匹、牛三头。成怀林,除他人赊欠外,尚有正房三间、厢房三间、门房一间、奴才男女各一、马一匹,再无它资。e这说明,盛京内务府商人的经商风险是比较大的,他们在领取本银后,除按期缴纳利息,必须努力经营,赚取利润,自负盈亏。在高额利息的压力下,一旦遇到稍许意外,如天灾人祸、家人患病、客户赊欠、官员索贿、边卡勒索、物价腾昂等情,立刻坠入债务的罗网。内务府为尽量止损,规定负责催追拖欠的官员负有连带责任。照新规定:“凡催追官银,逾限六个月,将该管官罚俸六个月;逾限九个月,该管官罚俸一年;逾期一年,该管官降一级罚俸一年;若再宽限六个月仍未催完,将该官员等交各管官斥责,治以重罪。”f

二、商人的贸易活动

清代盛京地区的商业发展有着优越的地理条件。据《盛京通志》记载,盛京西南至京师一千四百七十余里,西至山海关八百余里直隶永平界,北抵黑龙江外兴安岭五千一百余里俄罗斯界,东南至锡赫特山二千九百余里朝鲜界,西北至西结台六百九十余里蒙古奈曼界。g独有的地理位置,四通八达的交通,给经商者提供了莫大便利。盛京内务府商人的活动范围,主要有以下两个区域:

(一)凤凰城边门

朝鲜作为朝贡国,每年定期派遣使者到清廷朝贡。朝鲜使团进京路线又称“朝鲜贡道”。清廷早在崇德二年(1637)就明确规定:“朝鲜贡道由凤凰城。”h凤凰城坐落于鸭绿江北岸,距盛京五百一十里。作为朝鲜使团北上朝贡的必经之地,凤凰城边门(或栅门)逐渐发展成为边境贸易的重要场所。清朝迁都北京后,朝鲜使团需就近在凤凰城边门雇车将携带物品运往北京,给当时旗民提供了有利的经商机会。康熙时期,凤凰城边门贸易已吸引了各类商人云集在此。其中除内三旗商人外,不乏有定南王家人和多位满汉权贵的家人,以及各色家奴。康熙二十八年,盛京地区一些富商大贾与盛京户部、礼部官员勾结,向朝廷提议设立揽头,专门管理朝鲜使团货物运输。隔年,盛京地区官员向朝方宣布,今后彼等雇用车辆由揽头负责。i这些商人为

a      《盛京佐领为请查办商人宋定元等拖欠官银一案事咨盛京刑部》(康熙四十七年七月十二日),《黑图档》第 48 册,第336 页。

b     《盛京佐领赖温请将息银并出售棉盐等物获银借给三佐领下官员柏唐阿商人事呈总管内务府》(康熙五十九年二月初四日),《黑图档》第 24 册,第 122-123 页。

c      辽宁省档案馆编:《黑图档》第 14 册,第 156 页。

d     《盛京佐领条色等为商人泽广永等因病交还本银应如何处理事呈总管内务府》(康熙三十九年十一月初五日),《黑图档》19 册,第 347-348 页。

e      《盛京刑部为饬令商人杨世源索回赊出布匹折算银两以清其借贷之官银事咨盛京佐领》(康熙四十五年三月十九日),《黑图档》第 32 册,第 131 页。

f      《盛京刑部为商人杨世源等支借银以布赊给顾三等人责令该管官催银送部事咨盛京佐领》(康熙四十七年闰三月十三日),《黑图档》第 33 册,第 55 页。

g     《钦定盛京通志》卷 24《疆域》,见《钦定四库全书》(史部),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 年。

h     康熙《大清会典》卷 72《礼部》。

i       张杰:《韩国史料三种与盛京满族研究》,第 102 页。

了争夺朝鲜使团的运输权,彼此形成了一定的商业竞争关系。盛京内务府商人凭借其地缘优势和内务府的背景,往往在申领官票、招揽生意等方面占得先机。

据档案记载:康熙十年,商人李井有、任洪君等借取本银 100 两,三十九年复借取内库银 700 两、600 两、500 两不等,前往凤凰城边门内外与朝鲜贸易并缴纳息银三十年有余。a李井有等,赊给朝鲜人的货物甚多,说明其贸易量较大。胡佳佩系正黄旗胡嘉锦佐领下人,以其为首的 12 名商人,从康熙二十九年开始,从盛京礼部申领票照(piyoo bithe),在凤凰城边门经商做揽头”,每年缴纳税银高达 2000 余两,足见商人在凤凰城边门从事贸易数额巨大,利润丰厚。在高额利润驱使下,商人内部存在着明显的帮派纷争。康熙四十六年,官商胡佳佩、b 王二等 12 人勾结凤凰城城守尉,向盛京内务府商人李井有等人施压,企图独占边门生意。李井有等为了与之争夺贸易权,向盛京掌关防佐领呈文,请求领取车辆票照(sejen i piyoo)和经商票(hūdai piyoo),又主动提出:“领取票照,除照例缴纳 2000 两税银外,再自愿拿出 1000 两银,交付内库。”c由此可见,朝鲜使团每年的朝贡活动为盛京内务府商人带来了丰厚利益。从以上两伙商人不择手段地争夺边门交易权事件中还可知悉,无论是在申领经商票照还是缴纳税银方面,商人均有利可图。

(二)吉林一带

吉林地区的宁古塔、吉林乌拉、伯都讷、三姓、珲春、阿勒楚喀等城,起初是八旗驻防的军事城堡,后来逐渐成为周边各地的经济、文化中心。d盛京紧邻吉林地界,内务府商人从盛京北上,经铁岭、开原二城抵达柳条边附近,再经法库、威远堡两处边门前往吉林。据《大清会典》载:“凡旗下人员出关,该都统移咨兵部给票。”e盛京一带旗人出威远堡、法库口至吉林贸易,照例从盛京兵部领取路票。路票上注明商人姓名、旗分、出行日期、目的地、同行人数、货物等信息,作为边卡官兵核查的依据。通过档案梳理发现,这些商人的目的地基本是吉林乌拉、宁古塔、伯都讷三城。他们少则一二人、多则十余人组成商队,利用牛马骡车等交通工具,从盛京携带棉、布、盐、席子、纸张、皮袄、靴子、酒麹、羊皮、茶叶等日用品,运往吉林售卖。当时的盛京、宁古塔等城,已逐渐发展成商贾云集的贸易重镇。史载“盛京城内钟、鼓两楼周边,百货填集”,f是繁华的商市。宁古塔城内有东西二关,商铺林立,往来贸易客商络绎不绝,城中商铺“其在东关者三十有二:土著者十,市布帛杂货;流寓者二十二,市饮食。在西关者四。土著皆市布帛杂货”。g说明宁古塔城内的铺商,以外来者居多。本地商品以简单手工产品为主,棉、布、成衣一类用品依赖内地输入。除盛京内务府商人崔凤来以外,其他上三旗包衣,如宋三、刘奎、金国孝携带布匹、米、帽子等日用品往宁古塔售卖。盛京地区官庄、棉庄众多,吉林地区成为盛京棉花的售卖市场。康熙四十七年七月,正白旗商人任京宣为赴吉林乌拉售卖内库棉花,申请领取出威远堡边门的路票。h同月,镶黄旗商人崔凤来,为再次携带棉

a      《盛京佐领为商人任洪君等请发执照去凤凰城边外贸易事呈总管内务府》(康熙四十六年十二月初五日),《黑图档》21 册,第 171 页。

b     胡佳佩系正黄旗人,但其隶属总管内务府还是盛京内务府,待考。他从盛京户部借取库银六万两,经营货物运输,说明拥有的运营资本雄厚。详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译编:《雍正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黄山书社,1998 年,第 1224-1226 页。

c      《盛京佐领为商人任洪君等请发执照去凤凰城边外贸易事呈总管内务府》(康熙四十六年十二月初五日),《黑图档》21 册,第 173 页。

d     杨余练等编著:《清代东北史》,辽宁教育出版社,1991 年,第 386-387 页。

e      康熙《大清会典》卷 82《兵部》。

f      杨宾:《柳边纪略》卷 1,见《续修四库全书》(第 731 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年,第 261 页。

g     杨宾:《柳边纪略》卷 3,第 419 页。

h     《盛京佐领为商人任京宣赴吉林经商请领出边执照事咨盛京兵部》(康熙四十七年七月十九日),《黑图档》第 48 册,第355-356 页。

花、盐、布衣赴吉林乌拉售卖,申请领取出边路票。a申请路票执照的还有正黄旗商人宋朝英,他携带布衣、酒麹、席子、纸张等物,前往打牲乌拉。b又有镶黄旗商人王有胜,申请将布衣、棉花零碎货物带往售卖。c同年,为制作皇太子、阿哥们的袍服前襟(dusihi),需要优质短毛皮及梅花鹿皮一百张,因盛京地区没有,派遣镶黄旗商人高三贵赴吉林购买。d康熙五十七年,正黄旗嘎达珲佐领下胡文宣携带布、茶叶等物去伯都讷售卖,伙伴 12 人、撒袋 2 个、车 10 辆、马 12 匹,请求法库边门执照。e从上述盛京内务府商人的合伙人、车辆、马匹的数量可知,赴吉林一带的商队规模较大。

盛京内务府商人的贸易活动,在经营品种、销售方式等方面既与民商类似,也要遵循一般的市场规则,同时又因其“皇商”身份,而在商贸活动中形成如下特点:

第一,营商资本全部来自内帑,并根据商人等级,分别借取 300 两、200 两、100 两不等。导致这些商人在商业投资、资本运作等方面受到种种限制,尤其是受到内库“借贷关系” 的束缚。他们以内帑作本金经营,除按规定每年向内库缴纳利银外,完全自负盈亏。在商业活动中,本金的风险全部由其本人承担。当其无力偿还内库本银,内务府将在半年内强行清算其家产,折价充抵本银。正黄旗商人宋定远、成怀林拖欠库银时,内务府将二人家产售卖分别得银 250 两、 160 两,全部归入内库。f商人丁洪义被革退,其铺面房被售卖,所得银两全部归入内库。g在内务府商人内部,考虑到个人财力薄弱,或囿于经商经验不足,往往采取合伙经营的方式。藉此共御风险,同时分摊成本。如康熙三十九年,宋定远、成怀林从盛京内库各自借取 700 两、600 两一同做买卖。h康熙四十三年,正黄旗商人成怀杰与陈元凯等六人共同在正黄旗大门外恒发店内经商,经营期间拖欠银两,众人商议,各自出银,赔偿拖欠银两。i

第二,内务府商人由于贸易需要,于多地辗转经商。与京城旗人和驻防旗人相比,他们在人身上所受束缚较小。他们与盛京及周边地区的旗民多有贸易往来,并在频繁交往中形成借贷关系、合伙关系。如前往吉林乌拉的商人,有的将商品赊给当地旗民,有的将银两借给当地商人,放债食利。如赴吉林地区经商的宋朝英、任京宣、崔凤来、王有胜等人,将棉、布、酒麹、纸张等货物赊欠给当地人;商人李茂俊将货物赊欠在吉林开店的富有财。正白旗商人金宗空将银子借给吉林当地商人张大等,均属此类。康熙二十八年十一月,曾任正白旗佐领的张有志向正黄旗商人成怀杰父子借银 200 两,后因张有志逾期未还,成怀杰父子提出控诉。j一些旗人从他们手中赊欠布匹等货,经常发生拖欠现象。这些商人为拖欠所累,入不敷出,以致沦为内库

a      《盛京佐领为商人崔凤来赴吉林经商请给出边执照事咨盛京兵部》(康熙四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黑图档》第 48 册,第359 页。

b     《盛京佐领为商人宋朝英赴打牲乌拉经商请给出边执照事咨盛京兵部》(康熙四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黑图档》第 48 册,362-363 页。

c      《盛京佐领为商人王有胜到吉林乌拉经商请给出边执照事咨盛京兵部》(康熙四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黑图档》第 48 册,386-387 页。

d     《盛京佐领为派商人高三贵赴吉林收购梅花鹿皮请给出边执照事咨盛京兵部》(康熙四十七年七月初八日),《黑图档》第48 册,第 332-333 页。

e      《盛京佐领为正黄旗胡文宣去伯都讷做布匹茶叶生意请领出边执照事咨奉天将军衙门》(康熙五十七年三月十六日),《黑图档》第 52 册,第 124 页。

f      《盛京佐领为向商人宋定元等催追布银事咨盛京刑部》(康熙四十五年四月初六日),《黑图档》第 47 册,第 259 页。

g     辽宁省档案馆编:《黑图档》第 14 册,第 156-157 页。

h     《盛京佐领为商人宋定元等呈请向李二短子等催追拖欠布银事咨盛京刑部》(康熙四十五年二月初三日),《黑图档》第 47 册,第 215 页。

i       辽宁省档案馆编:《黑图档》第 48 册,第 264-265 页。 j 辽宁省档案馆编:《黑图档》第 47 册,第 188-189 页。

催追官银的对象。康熙四十七年,居住广宁高丽板的掌仪司官员之壮丁刘英库、喇嘛包衣王五、镶红旗庄亲王领催邵三、福陵王麻子、居住高丽板的刘二、正蓝旗佐领下李二短子拖欠正黄旗商人宋定远、成怀林货款,从十余两至数百两不等。a

清军入关后不久,清廷鉴于盛京地区人口锐减、经济凋敝,颁布了著名的“辽东招垦令”,吸引内地民人迁入。随着迁入民人的增多,在盛京地区出现旗民混居现象,当地商业也逐渐繁荣起来。自康熙十年盛京补放内务府商人以来,在其商业活动中经常能看到民人的参与。随着旗民交际加深,内务府商人与民商的合作经营现象开始出现。康熙四十五年,山海卫(šan hai wei)民人杨世源与正白旗商人段志金“合伙做买卖”(emgi hokilafi hūdašambi),杨世源用银 3300 两购入皮袄贩至盛京、吉林乌拉等处牟利,继而倒卖布匹。b同时,正黄旗商人宋定远、成怀林以及正蓝旗、镶红旗、正黄旗、镶黄旗、正白旗、镶蓝旗的众多旗人从杨世源处赊取大量货物。另外,内务府商人人数有限,在经营期间经常吸纳民间雇工。康熙五十八年,镶黄旗商人高三贵借取内库本银开设绸缎庄,并以每年薪资 30 两和 16 两分别雇用山海卫民人田德宪、任五。c这说明随着盛京内务府商人活动的扩展,旗民关系也在增强。

三、结语

康熙十年,盛京内务府正式补放商人一职。由于相关贸易活动有限,商人数量不多。他们来自家资殷实的内三旗包衣闲散,借取内库银作为本金,并按期缴纳息银。按借取内库银多寡而分为三等,其中借取 100 两的三等商人占据绝大多数,在数量和商业规模等方面,盛京内务府商人均,逊色于京城总管内务府商人。康熙三十七年,总管内务府商人共有 192 人,其中一等商人 10 名、二等商人 22 名、三等商人 160 名。d 其中所谓“商人世家”,主要从事盐铜专卖,动用内帑数额较大。e相比之下,盛京内务府商人少得多,其动用的内帑数额、经营规模也大为逊色。

盛京内务府补放商人的目的,是利用他们经商而使内库银得以周转并增值。盛京内务府补放商人之初,康熙十年十二月,三等商人各自交纳十一、十二月两个月息银 5 两、一等商人交纳 15 两息银;f康熙十一年,三等商人分别在五月(交纳一月至四月共息银 10 两)、八月(交纳五月至八月共息银 10 两)、十一月(交纳九月至十二月共息银 10 两)收取息银;g康熙十二年、十四年分四季每季收取三等商人每人息银 7 5 钱、一等商人息银 22 5 钱。h据康熙三十九年盛京掌关防佐领条色、特布库的呈文:“三旗商人每年交纳息银、出售剩余棉花、盐等物所得银共三万余两。”i康熙四十四年,盛京内务府从 31 名商人处共收取息银 990 两。j说明内务府商人的贸易活动的确给内库带来了一定收益,并开拓了一条新的财源。

a    《盛京刑部为自宋定远处催得银两即是商人杨世源所欠官银将银转送总管内务府事咨盛京佐领》,(康熙四十七年十月十二日),《黑图档》第 33 册,第 184-186 页。

b   《盛京刑部等为商人杨世源等已还部分生息银事咨盛京佐领》(康熙四十五年七月二十三日),《黑图档》第32册,第221-222页。 c 《盛京佐领为商人高三贵呈控民人田德宪等偷走官银事咨奉天府府尹衙门》(康熙五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黑图档》第52 册,第 225-226 页。

d     赖惠敏:《乾隆皇帝的荷包》,中华书局,2016 年,第 157 页。

e      祁美琴:《清代包衣旗人研究》,第 329 页。

f      《康熙十年收入各项租银息银》(康熙十年正月至十二日),《黑图档》第 53 册,第 371-372 页。

g     《康熙十一年收入各项租银息银》(康熙十一年五月至十二月),《黑图档》第 53 册,第 373-384 页。 h 《康熙十二年收入各项租银息银》(康熙十二年四月至十二月),《黑图档》第 53 册,第 384-430 页。

i     《盛京佐领条色为报三佐领下之人借贷库生息银数目事呈总管内务府》(康熙四十五年十一月十八日),《黑图档》第 21 册,79 页。

j     《盛京佐领为报库银用余情形事呈总管内务府》(康熙四十五年十一月十八日),《黑图档》第 21 册,第 8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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