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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捐纳、捐输概念考辨
作者:江晓成 责编:

来源:《清史研究》2023年02期  发布时间:2023-08-11  点击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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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纳和捐输均为清代国家在地丁、盐课、关税等常规财政收入之外汲取社会财富的重要渠道。捐纳由于许大龄在 20 世纪中期的典范研究而广为人知,捐输研究因起步晚且少见制度层面的考察,至今争议颇多。尤其是两种制度往往为清政府同时并用,加之官私双方的有意讳饰与用语含混,故今天的研究者难以仅根据史料的字面措辞理解制度所指。在这种背景下,研究者往往将两者混为一谈。概念混用制约了研究的深化。因此,在既有研究认知混乱现状的基础上,有必要辨析捐纳与捐输的差异并予以严格定义,同时反思概念混用导致的问题及区分的意义,从而以正名为新的起点推动研究工作的进一步展开。

一、学界对捐纳与捐输关系的代表性认识

对捐纳与捐输的系统辨析始自许大龄,其观点影响深远,然而此后研究对概念解读和使用存在很大分歧。因此,本文在详细分析许大龄论点的基础上,展示目前几种代表性认识。

(一)许大龄的开创性研究

许大龄的辨析出自其名著《清代捐纳制度》。在绪论部分,他将清代捐纳制度溯源至秦汉时期的多种举措:秦统一后和汉文帝时期晁错所议“纳粟赐爵”;西汉时期张释之和司马相如“以赀为郎”,卜式和黄霸“输财得官”,汉武帝“鬻武功爵”;东汉安帝时期的吏人入钱谷得官职,灵帝“开西邸卖官”。随后他总结道:“按晁错所议,是鬻爵,非鬻官也。入赀为郎,是计其赀算;输财得官,是报效朝廷;非捐纳也。灵帝鬻官,是鬻缺,非实授也。”a值得注意的是,作者明确将“入赀为郎”“输财得官”与其余区分开来,强调其并非捐纳。关于“输财得官”,作者在正文辨析捐纳与捐输之别时将其定性为“捐输”:

捐纳有常捐、大捐之分,前已言明,今更进而检讨捐纳与捐输之区别。国家取资于民,开例授官,详条款,备奏案,谓之捐纳。士人量力输银,藉得列班朝廷,谓之捐输。捐输是奖励,捐纳是卖官。卜式献钱拜郎中,黄霸出赀补侍郎,皆捐输也。后代每遇兵兴荒歉,捐输之举,屡见不鲜。清道光以后,国势日岌,捐输报效者,亦与日俱增。b 随后许大龄进一步引用咸丰元年(1851)宗稷辰奏疏并解读说:

据此,可知捐纳、捐输之区别,亦可知当时扰乱大捐,以捐输为最甚。然因报效捐输者不计银数,每易聚集巨款,故未能尽行停止。当时凡捐输人员,皆给以实收或捐照,按筹饷事例核奖,其捐数较多者,则专折上闻,请旨议叙,至后各朝皆踵行之……

由上所述,捐输与捐纳性质不同,殆无疑义。然论者每与捐纳混而为一,甚且见诸官书。试探其故,以出身捐班,人多以为耻,若谓援例捐输或请奖议叙,俾掩饰也。再捐输为捐纳、捐输、报效议叙、增广学额、修理文庙营房之总称,此又不可不明者也。c 在上述三段系统的辨析之外,许大龄又于序言中总结说:

再捐纳与捐输,用语易混,严格言之,捐输系由士民之报效,捐纳则系卖官之行为。买官者欲求掩饰,咸谓出自援例捐输或报效议叙,此类情形,《清史列传》及各家文集墓志中,多混为一,即政府诏谕,亦往往含忽言之,不可不察。d

据笔者所见,上述四段引文当属许大龄对捐纳与捐输关系辨析的主要文字。此处之所以不厌其详地罗列,是因为后续的分歧多出于此。在此将其论点概括并分析如下。

第一,许大龄区分捐纳与捐输为两种不同概念。捐纳是政府“开例授官”(“卖官”),是一种买卖行为;捐输是臣民“量力输银”,政府给予奖励。既然都是以财产获取政府的某种资格,

“卖官”与“奖励”如何区分,作者未做进一步解释。尤其是,作者虽然在正文中详细考察了捐纳所得包括实官、虚衔、封典、贡监等多种形式,但在概念辨析时两次将捐纳简称为“卖官”,这给后续的研究者造成了认知困惑。不少研究者未能充分理解捐纳这种复杂制度,误将是否 “卖官”作为捐纳与捐输的根本区别,以为只有捐纳才会授予实官,捐输所得只有虚衔和封典等荣誉性奖励。这种误解,直到近年来伍跃准确定义捐纳概念始有好转,详见后文。

第二,许大龄强调,捐纳对每项所得有明确的价格,从银数十两至一万余两不等;捐输 “不计银数”,也就是对款项没有规定,反而在紧急时期更易于政府筹集巨款。而且,道光后期政府参照捐纳事例奖励捐输者,并颁发以往只有通过捐纳才能获得的实收或捐照等证明文书,由此二者收益高度相似。更由于大额捐输者可获得比捐纳更为优渥的资格,导致了“扰乱大捐,以捐输为最甚”的局面。对此,冯尔康进一步指出,雍正时期政府已参照捐纳事例议叙捐助(捐输)者,“有职衔而没有实缺的官员可以即用,有职衔的可以即升,无职的贡生、监生准给衔选用”,因此“从议叙讲,捐助与捐纳有相同之处,捐助议叙也具有卖官的性质”。e换言之,二者收益相似问题在清前期已存在。

a      许大龄:《清代捐纳制度》(初名《清代捐纳制度之研究》,燕京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947 年;随后以《清代捐纳制度》为名刊于《燕京学报》专号之二十二,1950 年),《明清史论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年,第 5-6 页。

b     许大龄:《清代捐纳制度》,《明清史论集》,第 85 页。

c      许大龄:《清代捐纳制度》,《明清史论集》,第 86-87 页。

d     许大龄:《清代捐纳制度》,《明清史论集》,第 3 页。

e      冯尔康:《雍正传》,人民出版社,1985 年,第 373 页。

第三,许大龄指出清人使用捐输概念的模糊性及其原因,并将捐输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层次,指出广义捐输包含捐纳、狭义捐输等多种制度,即“捐输为捐纳、捐输、报效议叙、增广学额、修理文庙营房之总称”。但他未进一步解释各项名目的确切内涵及其异同。

总之,许大龄最早系统辨析捐纳与捐输的关系,但由于区分标准不够具体,以及清人用语的含混,两种制度的复杂演变,此后很多研究者或对此形成误读,或出于研究便利将二者笼统考察,或使用宽泛不一的广义捐输概念,形成至今言人人殊的局面。

(二)当前学界的几种代表性认识

许大龄指出了与捐纳不同的狭义捐输、将捐纳包括在内的广义捐输这两种概念。也有不少学者认为捐输就是捐纳的代称,二者并无区别。韩祥的综述即分为上述三种论点但未展开论述。

此外,亦有学者提出应根据不同时段的制度变迁来予以区分。兹详述如下。

1. 捐输有别于捐纳论

清代经济史的研究者诸如彭泽益、叶显恩、陈国栋、陈锋、陈春声、薛瑞录、陈桦等沿用了许大龄的区分,明确指出捐输不同于捐纳。

部分研究者指出捐纳与捐输行为的差异。彭泽益考察清政府应对太平天国战争的财政措施时说:“捐纳之外,又有所谓捐输。它是按商民报效银数,由清朝政府给予某种奖叙。”a陈锋考察清代战时军费筹措时将捐纳与盐商报效(捐输)并举,又指出在捐纳之外还有官员的“捐助”,“这种捐助,与捐纳有所牵连,但又有所不同,往往是急公趋事‘自愿’助银、助物,然后受到清廷的议叙嘉奖”。b薛瑞录、郝艳红认为:“清朝嘉道年间随着国力的中衰,除了实施捐纳制度外,也不断动员官绅商民为河工、赈济、海塘、造船铸炮和举办团练而量力捐输。因而在有清一代,捐输与捐纳两种制度同时运行。”c

有研究者进一步指出制度层面的差异。叶显恩将捐输与捐纳视为明清时期徽商利润的两种不同流向,指出捐输所得的不确定性,即捐输“只有议叙授官的可能,并不是法定的。议叙官职之大小,固然要看捐输的款额多寡,但同时也要看皇帝的态度,没有严格的标准”。d陈国栋将捐纳与捐输并举,认为捐纳是“政府在国家有特殊财政需要的时候,将某些官衔或资格订定一个价目表让人民来购买”,而捐输“实际上是政府向商人要求的一种强迫捐献”,全体行商根据交易规模分摊捐款,“政府在每次捐输终了就依个别行商分摊数额的多寡,分别给予不同的官衔或其他奖励”。e陈春声认为,清代广东常平仓积谷的主要来源是捐纳,而社仓积谷在乾隆以后主要依赖于捐输,并从身份、收益、政策制定等角度做了对比。f陈桦认为,捐纳有明确回报,而捐输“基本属无偿捐献,清政府有时给以一些荣誉或表彰”。g

此后,韩祥进一步指出捐纳与捐输的主要区别并非是否“卖官”,而是“主要体现在朝廷的奖励反馈上”,“捐纳是朝廷在事前公布‘事例条款’(实官或虚衔都一一对应着明确的捐纳钱额)”,而捐输是“朝廷在事后酌情给予捐输者一定的‘奖叙’(奖励内容具有不确定性)”,“捐纳者有着朝廷对自己明确的回报目标,而捐输者则没有”。h这种区分标准更具体,只是限于文体未展开论述。张乐翔(Lawrence Zhang)认为捐输与捐纳有相似性但运作机制不同,即捐纳是

a      彭泽益:《十九世纪五十至七十年代清朝财政危机和财政搜刮的加剧》,《十九世纪后半期的中国财政与经济》,人民出版社,1983 年,第 148 页。

b     陈锋:《清代军费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 年,第 330-331 页。

c      薛瑞录、郝艳红:《清廷镇压太平天国期间中央官员的捐输活动》,《清史研究》1996 年第 2 期。

d     叶显恩:《徽商利润的封建化与资本主义萌芽》,《中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3 年第 1 期。

e      陈国栋:《论清代中叶广东行商经营不善的原因》,《新史学》(台北)1990 1 4 期。

f      陈春声:《市场机制与社会变迁——18 世纪广东米价分析》,中山大学出版社,1992 年,第 218-227 页。

g     陈桦:《18 世纪的中国与世界·经济卷》,辽海出版社,1999 年,第 246-247 页。

h     韩祥:《近百年来清代捐纳史研究述评》,《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 年第 4 期。

预设价格与明定适用条款,捐输的奖励基于一案一议原则且不涉及实官。a

总之,从研究时段上讲,上述成果涵盖整个清代。大部分研究都不以捐纳或捐输为主题,而是对特定事务(诸如军需、仓储)或特定群体诸(如盐商、行商)进行研究时附带论及,因此长期掩映在对其他主题的研究成果中,较少得到捐纳、捐输研究者的注意。

2. 将捐纳包括在内的广义捐输论

广义捐输的概念使用相对较少。何烈论清中期财政收入时称:“捐输的种类很多,有由政府颁行条规的常例捐输(捐贡、监、封典、荣衔等)及暂行事例(捐实官),有政府示意或盐商自动出资报效,也有外省官员对皇帝个人的捐廉报效;至于一省之内,因某处亏空钱粮而举办的合省官员‘摊捐’,富豪的自动捐赈、捐建义仓等,也都可以算是捐输。”b刘次涵、张学明考察咸同以降政府的筹款策略时,所论“捐输”包括捐纳、官员捐饷、盐商捐饷、按亩捐输、各种捐税等。c

谢海涛在研究咸同时期捐输广额政策时,援引许大龄辨析并认为:“‘捐输’因比‘捐纳’ 更含蓄动听,常常用来指代后者。进一步可以定义的是:无论朝廷以什么方式从百姓手中得到赋税之外的钱,而后回报其一定奖励的都可以称为‘捐输’。”随后,他分类列举并详加论述的

“捐输”包括:捐纳、捐输团练经费、捐津贴(按粮捐输)、捐借、捐欠军饷、捐输船炮、厘金、守城出力(力保危城、克服城池)、捐修城工、捐修文庙,此外指出“尚有呈缴盐平银两、捐输义谷、捐垫勇粮、垫办军需、犒师助剿等名目,合计约有十四五种”。d作者所界定的广义捐输只能适用于研究捐输广额政策。因为地方主政者为增加科举名额,往往将各种经费附会为“捐输”以换取地方利益,这种做法不过是为了充分利用政策的刻意曲解附会,无法脱离特定语境使用。尤其所列举的厘金显系赋税,超出了定义时所言“赋税之外的钱”这一界定。

许存健对咸同时期各省捐输的研究也使用广义捐输概念。其一引用韩祥辨析并声明“由于本文讨论财政意义上的捐输,对其不同的类型仅做简略的区分,行文按照当时的记载统称为捐输”,分别从捐监、官员捐输、捐输接济团练、捐输京米折价银等方面做了考察。e其二引用谢海涛定义并强调:“该定义有待进一步讨论的是各种赋税加捐(如亩捐)如何定义,笔者倾向将之一并划入捐输”,具体考察对象包含捐纳、捐输、亩捐、欠饷抵捐等。f 综上,广义捐输论基本用于研究咸同时期,而且不同研究者界定的范围差异很大。

3. 捐输等同于捐纳论

晚清财政史的研究者往往将捐输与捐纳视为同一概念,认为二者并无差别,仅仅是使用词汇不同。例如周育民说“捐输分常开事例和暂开事例两种……户部捐纳房总司其事”,史志宏、徐毅说“捐输或称捐纳……有暂行事例和常例报捐两种”。g此处所言捐输实为捐纳。

有些研究者因收益的相似性而将捐输等同于捐纳。例如牛敬忠认为:“所谓捐纳,是指封建朝廷向自愿报捐人出卖官爵封典的制度。我们在有关的史料中还常常可以看到另外一种提法——捐输。捐输是指政府按商民所报效的银数给予某种奖叙的做法。就其实质来说,捐纳和捐输没有区别,只是后者常常在某种程度上带有强制的性质。”h又如王志明认为康雍时期政府主导

a      Lawrence Zhang, Power for a Price: The Purchase of official Appointments in Qing Chin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22, pp. 4-5.

b     何烈:《清咸、同时期的财政》,“国立编译馆”中华丛书编审委员会,1981 年,第 120 页。

c      刘次涵、张学明:《晚清捐输初探》,《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4 年第 4 期。

d     谢海涛:《中央与地方的交换:晚清咸同年间科举录取名额的增加》,《清史研究》2009 4 期。

e      许存健:《清代咸同年间广东捐输收支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2020 年第 5 期。

f      许存健:《清代咸同年间湖南捐输的运作与协饷转变》,《清史研究》2021 年第 6 期。

g     周育民:《晚清财政与社会变迁》,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年,第 34 页;史志宏、徐毅:《晚清财政:18511894》,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 年,第 35 页。

h     牛敬忠:《清代同治、光绪年间赈灾中的捐纳》,《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 年第 5 期。

的军需捐输、盐商报效、官绅公益捐资等“往往也报请叙官”,因此将此类捐输一概称为捐纳。a 再如钞晓鸿称:“清末大量的所谓捐输报效,地方官员专折奏请相应奖叙包括实缺。若未达到目的还再次奏请,有的‘报效’者甚至以讨回捐资相要挟。此类‘报效’实为捐纳昭然若揭。”b 将捐输等同于捐纳的认识大多是因为收益的相似性,但实际并不能由此区分二者。

4. 咸丰朝以降捐输与捐纳合流论

有些研究者认识到咸丰朝以降捐纳、捐输制度均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影响到二者关系。笔者所见对此展开论证的主要有白莎(Elisabeth Kaske)的研究。c鉴于国内学界似尚未引起重视,兹详细梳理如下。一方面,她认为咸丰朝之前捐输与捐纳属于不同类型:

这种类型的变化证明,捐纳与捐输都可以被翻译为 contributions,虽然在过去这是两种不同的分类。在此之前(按:指咸丰元年《筹饷事例》颁发之前),前者是根据临时规定(捐纳事例)自愿交付给户部的捐款,由户部筹集用于国家层面的要务诸如河工和战时军费。后者要么是指省级政府所收的不允许出售实官的捐款,要么往往是指加之于盐商或其他垄断者的半自愿捐款”——他们理应急公“知恩图报”(报效)。

另一方面,她又认为咸丰朝之后捐输已等同于捐纳:

1852 年初,户部最终屈服于这些要求,在《筹饷事例》的铨选班次中为省级捐输者保留了名额,尽管直到 1854 年,捐输和捐纳之间的区别才被放弃。

从前(按:1854 年捐铜局成立之前),户部捐纳房一直根据捐纳事例出售“官职”,为国家层面的事务筹集经费。到 1854 年,捐输和捐纳已经变得不可分割,所有的捐款都变成了捐输。捐铜局不再为国家层面的事务筹集经费,而是只服务于北京的生存目标,它几乎和各省正在兴起的捐局相等。

白莎的区分依据主要有两点:缴款对象(款项用处)、铨选班次。她认为,在咸丰朝之前,捐纳的款项是交给户部的,是户部为了国家层面的重大事务筹集经费;而捐输是由省级政府收取的,奖项不包括实官,自然也不存在铨选班次问题。而自咸丰朝起捐输与捐纳的区别不复存在:咸丰二年开始捐输者同样获得了与捐纳一样的铨选班次;咸丰四年捐铜局这样仅用于筹集北京所需资金的捐纳机构的成立,意味着中央捐纳机构与各省捐局均只是为特定地区筹款,因此原来捐纳与捐输分别为国家层面事务和地方层面事务筹款的分野不复存在,由此她才认为咸丰四年起“所有的捐款都变成了捐输”。总之,她认为捐纳、捐输在咸丰朝之前判然可分,咸丰朝起二者合流。

此外,黄丽君在考察清中期以降内务府包衣的入仕途径时将捐纳、捐输与报效“相提并论”。她一方面赞同《清史稿》和许大龄对捐纳与捐输的区分,另一方面又指出捐输与报效自咸丰朝以降“难以区分”,而报效与捐纳“在十九世纪以后性质逐渐趋同”。与前述白莎观点类似,作者也是从铨选切入,认为嘉道时期的开捐“大体遵恪‘捐纳’的补授原则”,而咸丰朝以降“捐例愈滥,中央也更仰赖臣民之‘捐输’”。d

捐输在某些方面与捐纳类似的问题并不始于咸丰朝。在收款方面,清前期的有些捐纳就是为地方层面事务开办且由省级政府收捐,反之有些捐输款是直接交给户部。在铨选方面,清前期政府已参照捐例奖励捐输者实官,嘉庆朝起特定捐输更是直接比照捐例制定细则。因此很难说咸丰朝的制度变更就导致了二者的合流。

a      王志明:《康熙雍正时期捐纳考析》,《中华文史论丛》总第 79 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 年,第 287–320 页。

b     钞晓鸿:《清末废止捐纳实官考实》,《中国经济史研究》2009 年第 4 期。

c      Elisabeth Kaske, “Fund-Raising Wars: Office Selling and Interprovincial Finance in Nineteenth-Century China,”Harvard Journalof Asiatic Studies, vol. 71, no.1 (June 2011), pp. 69–141.

d     黄丽君:《化家为国:清代中期内务府的官僚体制》,台大出版中心,2020 年,第 290 页。

在此将上述四种代表性论点的异同展示如表 1。后三种论点在本质上都是认为晚清时期(或说咸同以降)捐输与捐纳的趋同,后文将对此做详细分析。

1 当前学界对捐纳与捐输关系认识简表

论点

核心观点

研究针对的时段

捐输有别于捐纳论

二者在行为和制度方面均有差异

整个清代

广义捐输论

捐输包括捐纳,还包括捐税、官员摊捐、捐输津贴等

咸同时期

捐输等同于捐纳论

捐输同样可以获得实官,因此从收益上认为其与捐纳无异

主要是晚清时期

咸丰朝以降合流论

二者在清前期属不同制度,咸丰朝起趋同

整个清代

二、捐纳、捐输差异辨析与概念界定

由于清人用语的含混,加上大多数相关研究辨析标准的缺失,学界仍未形成对捐纳、捐输区分的共识。目前捐输尚无边界清晰的概念界定,所幸伍跃在许大龄的基础上对捐纳做了严格定义:“明清两朝的政府为了解决财政问题,向社会出售出身资格、任官资格、铨选资格以及升职晋级的资格。简而言之就是政府出卖各种与做官有关的资格。而且,这种资格的出卖还被延伸到减轻或解除处分、国家荣典乃至没有实权的虚衔。”a这种清晰准确的捐纳概念界定,是详细区分捐纳、捐输的基础和前提,也是严格界定捐输概念的必要条件。

(一)捐纳与捐输差异辨析

捐纳的严格概念界定已如前述,在此基础上,结合以往学者的分析,参以清人论述,逐条对比辨析二者之差异如下。

第一,以政策依据和政府反馈而言,捐纳是政府与臣民之间的买卖行为,捐纳者根据政府预先颁布的事例购买相应资格,政府在捐纳者遵例缴款后即根据流程授予其相应资格;捐输更为灵活,不仅捐输者往往在没有定例的情况下捐输,而且政府采用事后请奖的方式奖励捐输者。

清政府对捐输的奖励称“议叙”(奖叙)。

捐纳为清代的法定制度,由中央政府颁发详细的规则即“事例”,对此伍跃所论最确。“事例”亦称“捐纳事例”“捐例”,是关于捐纳的实施方法,“即捐纳的具体标准、实施期间和地点的规定”。截至雍正朝,所有捐例都是临时公布,乾隆朝起政府将捐纳贡监、捐纳封典、捐复、捐免等与“实授官职无关”的项目作为“经常性捐纳项目”固定下来,长期举办,称“现行事例”(现行常例、常例、常例捐);与此相应,仍限定在一定时期开办的捐纳事例称“暂行事例”

(大捐),原则上只有大捐才准予报捐实官。b总之,捐纳者根据特定事例购买固定的资格。

捐输并非清代的法定制度,任何人随时均可捐输,捐输对象、事由、内容与数额等也没有限制,而且只有部分捐输行为被上报至政府请奖。对于上报请奖的捐输行为,除部分是根据政府此前颁发的明确政策给予议叙外,政府决定如何奖励的依据相当多元:或出于特旨,即皇帝的直接指令;或参照先例,即此前同类事务的处理办法;或参照类似政策,最常见的就是参照捐纳事例;此外亦有参照政策不详的临时酌定或地方官员自行酌情奖励。

清人将这一区别称为是否“预先定例”。例如乾隆十六年(1751),乾隆帝谕令浙江官员鼓励地方富户捐输赈济并承诺从优奖励,但同时表示不能预先定例,因为“但先为定例,计其多寡,分别录用,则与开捐无异,自非政体所宜”。c同年,吏部议驳“将议叙条款预为剖析,遍

a      伍跃:《中国的捐纳制度与社会》,江苏人民出版社,2013 年,第 1 页。

b     伍跃:《中国的捐纳制度与社会》,第 2675-81 页。

c      《清高宗实录》卷 405,乾隆十六年十二月庚申。

行晓谕”以动员捐输的建议时,认为“是与捐纳无异”。a可见,乾隆君臣认为捐输与捐纳的区别在于是否“预先定例”,不可让臣民在捐输之前已预先确定收益。

需要强调的是,“预先定例”与否不能单独作为区分标准,需结合政府反馈形式判断。即使在清前期,政府就已经陆续制定针对捐办赈济、仓储等事务的奖励政策,此外政府有时会预先声明奖励标准以动员捐输;奖励规则也逐渐完善,至雍乾之际形成以“乐善好施”为名的捐输议叙“条款”,嘉道时期政府为特定事务筹款时已预先颁发捐输议叙“章程”。b从形式上看,捐输“条款”“章程”等规则与捐纳事例高度相似,但最大区别就在于政府的反馈不同。捐纳者遵照捐纳事例缴款后,政府只是审核其是否符合事例的具体规定,如果符合即照章授予其相应资格;而捐输者是通过事后请奖的议叙确定所得,预先存在的规则只是议叙的参考,政府并不必然原样兑现奖励,捐输需要多一道事后请奖的程序。c综上,从程序上来讲,是根据事先定例买卖确定的资格,还是由事后请奖(议叙)获得不确定的资格,这一差异是区分二者的关键。

第二,以款项收益而言,捐纳的收益是确定的,捐输的收益是不确定的。这与第一条差异直接相关。前引叶显恩论述最为清晰,即捐输“只有议叙授官的可能,并不是法定的”。因为捐纳是明码标价的买卖行为,所以捐纳者缴款时确知所得;而捐输者在捐款时往往并不清楚所得,即使根据特定规则的捐输也无法确保获得预期收益。

清人对捐输事后请奖的不确定性有明确认识。例如康熙十八年(1679),山东巡抚赵祥星劝谕地方官民捐输赈济,此后钦差大臣又出具“事竣奏闻议叙”的告示,然而青州道张能麟报告称:“但未经题明作何叙录,是以观望不前”。d捐输动员的效果之所以不佳,是因为官民都认识到捐输事后请奖的不确定性,由此该道员请求开办捐纳事例。e又如雍正元年(1723),山西巡抚诺岷令州县官劝谕地方富民捐输赈济饥民,并表示“照捐纳之例议叙”,但“此后久无消息,遂传官员来问,据称:民极不信其言”。f民众的消极态度表明,即使在事实上政府已变相“先为定例”,但事后请奖意味着捐输收益仍不确定。

对于捐输者而言,虽然在原则上捐款达到某一数额,照例可以请奖,但政府给予的奖励是不确定的。相近数额的款项所得奖励完全可能有天壤之别,捐输巨款而最终并未得到奖励的情况也并不鲜见。此外,与捐纳者较快通过流程获取应得资格不同,捐输所得议叙有时能拖延数年甚至数十年,而议叙的延宕进一步增加了奖励的不确定性。g总之,政府对捐输的奖励并非必然且奖项并非法定,这与以固定款项换取确定收益的捐纳有着本质的区别。

第三,以款项的数额特征而言,捐纳制度明码标价,捐纳者遵照定例缴纳固定数额的款项,因此每笔捐纳收入都是既定的数额。捐输往往是酌情捐款,数额随机而不规整,即许大龄所言 “不计银数”,相应政府的奖励条款也是一个指导性的区间数据。在清代捐输制度形成之后,政府所定的奖励条款多是所言达到某某金额,或曰某某金额以上,并不似捐纳制度那样规定固定的数额。两者之间的这一区别,时人也有清晰的认识,例如道光六年(1826)给事中郭泰成就明确说:“查捐输与捐例不同。捐例,内自郎中,外自道员,所捐之数,不过数千两至一万数千

a      姚碧辑:《荒政辑要》卷 5《捐助赈恤》,李文海、夏明方、朱浒主编:《中国荒政书集成》第 4 册,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 年,第 2098 页。

b      江晓成:《清代捐输制度研究(16441850 年)》,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7 年。

c      江晓成、陈惠云:《清前中期盐商捐输运作流程研究》,《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22 年第 1 期。

d      张能麟:《救荒政略》卷上,《中国荒政书集成》第 2 册,第 1052 页。 e 张能麟:《救荒政略》卷上,《中国荒政书集成》第 2 册,第 1053 页。

f      《山西巡抚诺岷奏请嘉奖各州县效力人员折》,雍正元年八月初二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译编:《雍正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黄山书社,1993 年,第 261 页。

g     江晓成:《清前中期盐商捐输奖励政策及其演变》,《山东社会科学》2022 年第 9 期。

两而止。若捐输则多寡各听其便。”a

第四,从道德色彩而言,捐纳属于卖官鬻爵性质的行为,有损政府的合法性,因此是一种充满道德争议的制度;捐输则在原则上属于善举与义举,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清代历朝多有停止捐纳的尝试,涉及铨选的大捐历来都面临很大争议,停捐也被视为皇帝的重要功德。故在清代的话语中,捐纳并非善政,而是权宜之计,对此许大龄论之甚详。与之相反,捐输属于值得倡导的善举。例如乾隆四年户部议覆称,士民捐输赈济“即古者睦姻任恤之行”,而政府的奖励“亦系地方大吏为奖励人心风俗之计”,“较之捐纳事例,按数目之多寡,定官阶之大小,预定规条,分晰款项,本属悬殊”。b又如道光十二年有官员建议参照捐纳事例奖励捐输者,认为如此“在出资捐赈之人,计与常例捐纳虚衔为数所增无几,然既博好善之名,又获荣身之具,自必踊跃乐施”。c捐输虽然可以获得与捐纳相似的资格,但与买卖性质的捐纳不同。这也体现在捐输文书的措辞使用上。因为捐输名义上出于道德动机,所以上报时往往声明捐输者“不敢仰邀议叙”,但主事官员同时表示“不敢壅于上闻”,且为了表示鼓励而请求朝廷给予奖励。

第五,从国家财政管理而言,捐纳收入是政府的正式财政收入,由政府负责收支和管理;捐输收入不全属财政收入,因而部分捐输收支无需政府经手。或者说,捐纳均系官办,而捐输可以是官办也可以是民办。

捐纳由中央政府发动。捐纳在开办之前,政府须要明定收捐机构,或户部等中央部院,或地方政府,捐纳者需将款项交给政府的收捐机构。d捐输既可由中央政府发动,也可以由地方政府发动,此外个人也可以发起捐输动员。由此,捐输没有明确的收捐机构,捐输者既可将款项交给中央或地方各级官府,也可由民间团体自行管理,或由捐输者自行管理。例如乾隆二年,有言官质疑捐输已形同捐纳,吏部议覆称地方士绅捐输赈济的款项“皆以济本地之百姓,一锱一铢,朝廷无所利于其间,究与捐纳事例有间,未可以相拟并论也”。e即政府并未从捐输中获得收入,因此与捐纳不同。又如乾隆十七年,当山西巡抚阿思哈建议将民间捐输银两存贮官库时,乾隆帝声明政府奖励捐输者“以为闾阎任恤者劝耳,并非敛赀贮库,借以助赈也”,谕令将捐款发还,“听该绅衿等自行办理”。f再如道光十三年,御史瞿溶奏称:“捐输事宜,非大捐也”,而本次户部酌定捐输章程后,原派出负责的官员推诿不办,导致捐输事宜“仍归捐纳房办理”。由此他感慨说:

“夫捐纳房因开捐而设,若以捐输而亦归捐纳房办理,则与大捐何所区分”,并建议“此次捐输事宜,仍责令原派司员一手经理……如此则捐输与大捐有所区别,而名实不紊”。g瞿溶认为,户部捐纳房是为了开办捐纳而设置,若将捐输归捐纳房管理,会导致捐输与捐纳无从区分。

除以上五项主要差异外,尚有一些次要差异。一是身份限制。清代法制禁止属于“贱籍” 的奴仆、倡优和隶卒等人户捐纳。h也就是说,在清代只有“身家清白”的“良民”才可以捐纳。清政府对捐输者的身份未做限制,只是在奖励时区别对待,若捐输者并非“良民”,则只能给予荣誉性奖励,不能予以官职或职衔等资格。i二是行为主体。捐纳是个人化的行为,捐输主体既

a      《军机处录副奏折》,道光六年八月二十八日礼科掌印给事中郭泰成奏,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下文所引档案如无特殊注明,均藏该馆),档案号:03-3010-024

b     《户科题本》,乾隆九年五月二十三日户部尚书海望等题,档案号:02-01-04-13801-001

c      《军机处录副奏折》,道光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户部左侍郎申启贤等奏,档案号:03-3228-115

d     何永智:《机构、官员与政务:清代户部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21 年,第 72-75 页。

e      杨西明:《灾赈全书》卷 2《捐助议叙》,《中国荒政书集成》第 5 册,第 2965 页。

f      《清高宗实录》卷 424,乾隆十七年十月壬寅。

g     《军机处档折件》,道光十三年七月十三日山西道监察御史瞿溶奏,台北“故宫博物院”藏,文献编号:064341

h     伍跃:《中国的捐纳制度与社会》,第 75 页。

i       例如,嘉庆六年,因蔡永清捐输,嘉庆帝本欲赏给顶带,但得知其人原为长随后,“仅令顺天府备办扁额、花红,传旨赏给”。《清仁宗实录》卷 92,嘉庆六年十二月乙卯。

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群体。具体而言,捐纳是政府针对个人出售某种资格,捐纳者以个人身份购买。捐输既有以个人身份捐款者,也有以家族或集团身份捐款者。在此亦可断言:凡以群体身份捐款者,均为捐输,其典型就是以盐区为单位的盐商集体捐输。三是捐款事由,总体看,捐输的事由更宽泛。清政府为军需、河工、赈济等事务均开办过捐纳和捐输。就笔者所见,在皇室事务和道路、桥梁、书院等耗资较小的地方公共事务中仅见捐输。

根据前述辨析,兹整理清代捐纳与捐输差异如表 2。

2 清代捐纳与捐输差异简表

差异对比项

捐纳

捐输

主要差异

政策依据和政府反馈

捐纳者根据政府预先颁布的“捐纳事例”购买资格,政府收款后即照章授予相应资格

捐输者往往在没有定例的情况下捐输,政府以事后请奖的议叙临时酌定奖励

款项收益

捐纳者缴款时确知可获得的资格

捐输者无法确知所得资格,奖励不确定

款项数额

每笔数额明确,在数十两至一万余两之间

不计银数,政府的奖励条款是区间数据

道德色彩

卖官鬻爵,有损政府合法性,官私均讳言

具有正当性,属于善举与义举

财政管理

捐纳款属正式财政收入,政府指定机构管理

捐输款既有政府管理,也有民间自行管理

次要差异

身份限制

禁止“贱籍”者,要求“身家清白”

无限制,但议叙时会根据身份区别对待

行为主体

针对个人

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群体

捐款事由

相对明确,以军需、河工、赈济为主

更为宽泛,还包括皇室事务和各类耗资较小的地方公共事务

(二)捐输与捐输制度的概念界定

在上述对比基础上我们给捐输下一个严格的定义:所谓捐输,是指臣民并非出于义务将财产直接或间接捐献于国家的行为。这种捐输行为存在被奖励的可能,但并非法定。原则上讲,政府可能在事后以议叙的形式酌情奖励捐输者,奖项既包括匾额、花红等荣誉性旌奖,也包括虚衔、封典等,还包括实官。在清代,捐输又称捐助、输助、报效、乐输、乐捐等,更多时候仅称“捐”而与具体行为结合为“捐资”“捐银”“捐谷”“捐造”“捐修”等。

这里强调“并非出于义务”“国家”“直接或间接”“捐献”四个关键点,因为捐输不能用来指代所有的捐款行为。第一,强调“并非出于义务”,是为了排除各类以捐为名而实属上贡和税收的臣民义务缴款。其中,官员的上贡源于“任土作贡”的政治理念自不待言,此外清代存在广泛的以捐为名的税收(详见后文)。第二,强调“国家”,是为了排除并非服务于国家的捐款,其中典型就是民众出于个人信仰的宗教类捐赠,出于情谊的亲友间捐赠。这类捐款纯粹出于私利而没有公益的性质,不存在被国家奖励的可能。第三,强调“直接或间接”,是因为臣民除了直接将财产捐献于国家外,往往还捐办赈济、仓储、道路等本属政府职能的地方公共事务,替国家分忧解难,相当于间接向国家捐款,同样可能获得政府的奖励。第四,强调“捐献”,是为了将其与捐纳区分开来,因为捐纳属于买卖行为。

捐纳作为清代的法定制度,对“捐纳”的定义即是对“捐纳制度”的定义。而捐输则否。捐输行为在中国历史悠久,系统的捐输制度则为清代特有。中国历史上的捐输行为可追溯至汉唐时期,当时偶有发生,并无制度可言;宋明时期的捐输主要集中于灾荒赈济,对国家财政助益有限,政府的应对政策也集中于此。a至清代,政府出台系列政策加以鼓励,不论是赈济、仓储等地方公共事务,还是军需等国家层面要务,以及皇室事务,捐输均成为国家筹集经费的重要渠道,有时甚至成为临时筹款的主要方式。清代捐输行为的普遍与政府相应政策的完善互为因果和动力。因此,无论是在行为上还是在政策上,清代捐输与此前有了质的区别。所谓捐输

a 赵克生:《义民旌表:明代荒政中的奖劝之法》,《史学月刊》2005 年第 3 期;陈业新:《明代国家的劝分政策与民间捐输:以凤阳府为对象》,《学术月刊》2008年第8期;李华瑞:《劝分与宋代救荒》,《中国经济史研究》2010年第1期;方志远:《“冠带荣身”与明代国家动员:以正统至天顺年间赈灾助饷为中心》,《中国社会科学》2013 年第 12 期。

制度,就是指清政府为鼓励捐输而制定的各项政策,具体包括从动员、上报、款项管理至奖励

(议叙)的系列政策,其核心是奖励政策。

三、名实之辨:捐输与以捐为名的非捐输举措

上文辨析了捐输与捐纳的区别,捐输内涵也已基本明晰。在此进一步厘清其他概念上的模糊地带,关注清代史籍中常见冠以捐输之名的诸项举措,考察其真实属性。

(一)名实俱为捐输的举措

关于捐输涵盖的举措,除前述研究成果外,《清史稿》亦有罗列。《清史稿》为捐纳专列一卷,在历数清代捐纳制度沿革后在卷末概述称:

此外尚有捐马百匹予纪录、运丁三年多交米三百石给顶带之例。其乐善好施例内,凡捐资修葺文庙、城垣、书院、义学、考棚、义仓、桥梁、道路,或捐输谷米银两,分别议叙顶带、职衔、加级、纪录有差。余如各省盐商、士绅,捐输巨款,酌予奖叙。皆出于急公好义,与捐纳相似,而实不同也。a

该书认为这些“捐”(“捐马”“捐资”“捐输”)与捐纳有相似之处而非捐纳,但既未指出差异又未赋予统一概念。这种认识也影响到许大龄“捐输为捐纳、捐输、报效议叙、增广学额、修理文庙营房之总称”的界定,因此在此一并分析。

首先,许大龄列举的“捐输(狭义捐输)”“报效议叙”“修理文庙营房”均属笔者所界定的捐输。“报效议叙”即以“报效”的方式获得议叙,其典型是盐商报效,即《清史稿》所言“余如各省盐商、士绅,捐输巨款,酌予奖叙”。以盐商、广东行商与地方富绅为主的“报效”指向政府捐献财产,这类捐输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捐款数额较大。“修理文庙营房”指因捐修文庙、营房等事务而获得议叙,与《清史稿》所载“其乐善好施例内,凡捐资修葺文庙、城垣、书院、义学、考棚、义仓、桥梁、道路,或捐输谷米银两,分别议叙顶带、职衔、加级、纪录有差” 属于一事,所言“乐善好施例”即雍乾之际形成的针对臣民捐办地方公共事务的奖励政策。

其次,《清史稿》所列举的“捐马百匹予纪录、运丁三年多交米三百石给顶带之例”系清代不同时期奖励捐输办理某项事务的具体规定。关于前者,顺治十七年(1660)“定文武各官捐助马匹五十匹以上者,纪录一次;一百匹以上者,加一级”;关于后者,康熙四十六年议定“运丁运米三年,多交米一百石者,给九品顶带”。b《清史稿》所载未标注时间,与这里所引之例有一定差别。实际上,此类规定很多,清政府对捐办某些具体事务一直都有明确的奖励规定,存废不一,兹摘录雍正《大清会典》相关规定(表 3)。这类规定属于捐输议叙的条款,与捐纳事例不同,最直观的差异就是这些规定基本是区间数据。

最后,陈锋、薛瑞录、何烈等研究者所论官员的个人捐助(报效),除在战时军费筹集中较为常见外,亦广泛存在于前述各类具体事务中。c谢海涛所列举的十余种名目中,“捐修城工”“捐修文庙”“捐输义谷”属于捐办地方公共事务,“捐输团练经费”“捐输船炮”“捐垫勇粮”属于捐输军需;所谓“守城出力(力保危城、克服城池)”“垫办军需、犒师助剿”之中若有捐资,自然也属捐输军需。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的捐输军需,即咸同以降的“捐借”“劝借”“捐借兼行”。该举措主要针对富家大族,始于咸丰三年(1853),最初只行于山西、陕西、广东等省。具体办法是地方官府向富户“示以筹款成数,然后按照借数,出给印票,分年照数归还”,而且还对捐款者授予功

a      《清史稿》卷 112《选举七·捐纳》,中华书局,1977 年,第 3246 页。

b     《清世祖实录》卷 131,顺治十七年正月辛未;《清圣祖实录》卷 230,康熙四十六年六月乙巳。

c      郭松义:《康熙朝官员的“捐助”活动》,《历史档案》1989 年第 1 期。

名、封典或匾额作为奖励。咸丰七年后,该办法进一步推广至江苏等省。彭泽益认为这种举措本属内债,然而政府起初的偿还承诺并未兑现,或在军事结束后“由官府奏请给奖”,或“请照章加广本省学额”,从而“这些内债便只好由原来的借债人以全数捐助军饷为名,都变成了所谓

‘绅富捐’”。a换言之,这类款项在实际运作中最终被动变成捐输。

3 雍正《大清会典》所载捐输办理各项事务的奖励政策详表

事项

议叙规定摘录

赈济

顺治十年覆准:“士民捐助赈米五十石、或银一百两者,地方官给匾旌奖;捐米一百石、或银二百两者,给九品顶带;捐多者,递加职衔。”

积贮

雍正二年议定社仓之法:“捐至十石以上,给以花红;三十石以上,奖以匾额;五十石以上,递加奖励;其有好善不倦,年久数多,捐至三四百石者,该督抚奏闻,给以八品顶带。”

城垣

顺治十八年题准:外省修缮城垣“文武各官,捐银一千两者,纪录二次;五百两者,纪录一次。”

边墙

康熙三十三年覆准:“提镇及专城副将、参游,每年量捐工食,给与步战守兵,修补边墙至二百丈者,纪录一次;八百丈者,准加一级;多者,照数递加。”

仓廒

雍正二年覆准:各仓廒失修墙垣,“该监督果能捐修完固,俟任满交代清楚之后,仓场查明具题,将实在捐修银两数目,造册送部核明,交与吏部照例议叙。按银数多寡,准其加级、纪录。”

营房

顺治十四年覆准:“甘肃文武各官,捐输银两,建造营房,照修城例分别叙录。”

资料来源:雍正《大清会典》卷 37《户部·蠲恤三·赈济》,卷 39《户部·蠲恤五·积贮》,卷 197《工部·营缮清吏司·城垣》,卷 198《工部·营缮清吏司·仓廒》,卷 198《工部·营缮清吏司·房屋》。

综上,既有研究论及的上述行为均属笔者界定的捐输。根据事由可将捐输分为三大类型:一是捐输军需,主要体现在战时捐饷银和捐马匹、弓箭等军需物资;二是捐输皇室事务,主要体现在巡幸、庆典和皇家工程;三是捐输地方公共事务,这类捐输涵盖很广,包括所有与地方民生福祉相关事业,难以一一列举,其中最常见的是赈济、地方仓储积贮、善堂善会、地方公共工程(河工、海塘、水利、城垣、桥梁、道路、学校等)。

(二)广义捐输论中的非捐输举措在上述各类捐输之外,一些从属于广义捐输论的举措虽冠以“捐输”之名而实非捐输。

一是清代长期存在的地方官员集体“摊捐”。乾隆朝以前地方官员的摊捐多称“捐俸”“捐俸工”,乾隆朝以降多称“摊捐”“捐养廉”。b这类举措亦称“捐输”,是地方政府应对公费短缺的常规做法,往往是对通省官员法定收入的直接摊扣。地方官员集体摊捐与官员个人捐输存在差异,因为针对后者清政府亦会酌情奖励,而前者基本没有获得奖励的可能。此类摊捐本质上是国家对官员法定收入的直接克扣。

二是咸同以降泛滥的“厘捐”(厘金)等捐税。对此,日本学者织田万等在 20 世纪初组织编纂的《清国行政法分论》有很好的分析。该书认为咸丰朝以降之厘捐等实属赋税,系“假捐输之名,避加税之嫌”。该书进一步分析称:“今清国捐款,多立为公课,勒行征收,其犹名为捐者,盖欲使人民分担国费,以表报效之义也。然其于捐之本义,仍不相合。要是借名义捐,以图免聚敛之讥而已。”c此类捐税绝不可视为捐输。

咸同以降以“捐输”为名的捐税繁多,在此仅针对前述广义捐输论提及的名目略作解释。其一是四川的“捐输津贴”(按粮津贴、按亩捐输)。这种捐输以四川通省按粮摊派的方式进行,

a      彭泽益:《十九世纪五十至七十年代清朝财政危机和财政搜刮的加剧》,第 150-152 页。

b     宫崎市定:《雍正帝による俸工銀扣捐の停止について》,《東洋史研究》第 22 卷第 3 号,1963 年;周健:《清代财政中的摊捐:以嘉道之际为中心》,《中国经济史研究》2012 年第 3 期;刘凤云:《养廉银无以养廉——以乾嘉时期摊捐官员养廉银为中心的考察》,《史学月刊》2020 11 期。

c      日本临时台湾旧惯调查会编:《清国行政法分论》卷 5,东洋印刷株式会社,1917 年,第 67-68 页。

可以追溯到乾嘉道时期临时而偶发的战时军费筹集,咸丰朝起变为持续的田赋附加税。清政府将其称为“捐输”,是为了消解加赋对国家合法性的损害。a其二是江苏等省的“亩捐”,同治七年两江总督曾国藩已明确声明其性质为“加赋”:“查亩捐名目,初因军兴支绌,不得已而为之,其实即是加赋。”b总之,此类田赋附加税只不过是政府借“捐输”之名行加赋之实。

三是同光时期的“欠饷抵捐”(捐输欠饷、报效欠饷)。为镇压太平天国运动,咸丰时期形成了规模庞大的兵勇,同治时期战事缓和之后清廷陆续裁撤兵勇。清廷所欠兵勇的军饷无力全额支付,因此授意将“各省兵勇积欠饷数,一例报捐,请旨加广乡试文武中额”。c即政府将所欠兵勇的饷银计入相应省份的捐输款项,以换取该省学额的增加。这种行为属于“捐输广额” 政策的一部分,兵勇实际未曾缴款,只是政府以“捐输”的名义解决无力发放军饷的困境。

至于捐输广额政策,即咸同以降政府为筹款而合计一省、一府、一县的各类“捐款”总额予以增加学额的政策,实属复合制度,其奖励针对的款项主要包括捐纳和捐输,此外有时也将捐税等款项计算在内,因此捐输广额政策所针对的款项涵盖十分宽泛。

四、结语:误区澄清与前景展望

捐纳属于清代的法定制度,是一种历史概念。伍跃将其准确界定为:“政府出卖各种与做官有关的资格。”而捐输更多是一种现代研究概念,因为清人既用“捐输”称呼各种与“捐”相关的行为,又对属于捐输的行为赋予捐助、输助、报效、乐捐、乐输等多种称呼,更多情况下只是描述行为而仅称“捐”。此外,清代捐纳、捐输概念混用的原因主要有四:一是“输”“纳” 语义相近,清人有时使用捐输、捐纳作为动词描述行为,因此史料的字面措辞无法反映制度内涵和实指;二是捐纳属于卖官鬻爵而声名不佳,政府为了避免指摘,捐纳者为了掩饰,都时常将捐纳讳饰为捐输;三是清政府对捐输的奖励往往参照捐纳事例,尤其是嘉庆朝以降政府往往比照捐纳事例制定捐输细则,导致特定捐输与捐纳高度相似;四是咸丰朝以降政府筹款时经常将捐纳、捐输、捐税等并举,而且以“捐输广额”制度奖励各类应急款项,从而当时人也就将各项筹款措施笼统称为“捐输”。

《清史稿》罗列了一些“与捐纳相似而实不同”的捐款行为但未做定性,许大龄最早辨析捐纳与捐输的差异但区分标准不够具体,后续的一些辨析往往又掩映在对其他主题的研究成果之中,因此学界对捐纳、捐输关系的认识尚未形成共识。笔者在总结前人辨析的基础上,提出从政策依据和政府反馈、款项收益、款项数额、道德色彩、财政管理五项主要差异和身份限制、行为主体、捐款事由三项次要差异区分二者,并将捐输准确定义为:“臣民并非出于义务地将财产直接或间接捐献于国家的行为。”在上述总结的基础上,在此对若干疑问略做反思性的分析。

第一,行动者自愿与否、所得是否实官,能否作为捐纳与捐输的区分依据?

既有研究普遍认为捐纳出于自愿,对捐输出于自愿还是强制则争议较大。在制度运行中,二者均为自愿与强制并存。总体来看,除盐商、行商等特权商人的捐输始终属于强制性的集体摊派外,一般臣民无论捐纳还是捐输名义上都应出于自愿。但在国家财政紧张时,尤其在咸同以降“勒捐”“派捐”成为常态,这种强制捐款既有捐纳也有捐输。至于收益问题,不少研究者将是否授予实官作为区分标准,认为只有捐纳才能获得实官,捐输多属无偿捐献或只是荣誉性的表彰,因此在收益上捐纳比捐输更合算;或者认为在清前期捐输基本是奖励虚衔、封典等荣

a      刘文远:《“借资民力”与清代四川“按粮津贴”的税收化》,《清史研究》2022 年第 3 期。

b     潘遵祁编:《长元吴丰备义仓全案》卷 5,《中国荒政书集成》第 7 册,第 4552 页。

c      郭嵩焘:《江南撤回红单等项师船积欠过巨设法酌成放给现银以资遣散疏》,郭嵩焘著、杨坚点校:《郭嵩焘奏稿》,岳麓书社,1983 年,第 146 页。

誉性资格,咸同以降才给予实官,由此导致该时期的捐输与捐纳即是同一制度。这类认识都是不确切的。由于捐输议叙可以参照捐纳事例,因此自然可以获得实官。从大量案例来看,捐输奖励实官的现象在清前期已经存在,泛滥于晚清。

第二,嘉庆朝以降由政府颁发详细规则的特定捐输,能否与捐纳区分?

如前所述,早在清初政府就已经为某类捐输明定奖励规则。不过就笔者所见,直到嘉庆朝的“河工投效(捐输)”,政府才在明定奖励规则之外,又详细罗列举办时限、收款机构等细则,而且这种细则就是比照捐纳事例(大捐)制定。

清人已认识到此类捐输与大捐的疑似问题。嘉庆十一年(1806),御史杨昭反对户部比照捐例制定南河投效方案。他认为朝廷才于白莲教战事平定后停止大捐,“续又援照捐例议叙投效人员,分班选补,是固无开捐名色,而终不免有指捐情事”,而且政府对捐输的奖励“久有成宪遵循,似亦勿庸援照捐例方可办理”。a他认为此举有以捐输之名行捐纳之实的嫌疑。对此嘉庆帝辩称:“向来本有捐输议叙之例,今既准其在部呈交,若不明定条款,则议叙时未免无所遵循。并非甫经停捐,又特开捐例也。”b随后户部遵旨拟定“南河捐输料价议叙规条”,详细开列了举办时限、收款机构、铨选班次、项目及银数、执照、印结等规则。c数日之后,嘉庆帝在略作修订后批复同意这份比照捐例(“川楚善后事例”)制定的捐输“规条”。d

本次河工投效的细则比照捐例制定,因而在形式上与捐例高度相似,但实质却有显著差异。其铨选班次的规定为:“此次奏请捐输报效,与各例报捐人员,本属有间。如捐输果能踊跃,其铨选班次,自应较各例捐班,量予从优。惟现在议定条款,京官以郎中为止,外官以道员为止,武职以参将为止。其现任及现在议叙郎中、道员、参将等官,或情切急公,其捐输银数,迥逾于现定议叙条款者,应由户部核其银数多寡,会同吏兵等部,专折奏请特恩,量给升衔优叙。”e 首先,政府明确声明本次“捐输报效”与“各例报捐”(捐纳)不同;其次,政府声明本次捐输铨选班次要比各项捐纳班次从优,而且可以通过专折请奖的形式突破捐纳对最高可得官职的限制,这种捐输收益不由“规条”明定而是临时酌定;最后,捐纳事例规定了各项资格对应的固定款项数额,而这份捐输“规条”所载银数只是参考,或说只是获得议叙的最低数额,政府鼓励捐输者捐出超过“规条”的银数。

第三,咸丰朝以降捐纳与捐输是否合流,或者说捐输是否已经捐纳化?

合流论以白莎为代表,她认为咸丰朝以降二者趋同:捐输获得了与捐纳一样的铨选资格和班次,二者在收款机构和筹款目的方面的分野不复存在。此外,广义捐输论、捐输等同于捐纳论也基本可以归入此类,因为这些研究多是在论述晚清时期。以上三种论点的实质可以归纳为晚清捐输的捐纳化。

作为清代同时并存的两种筹款举措,制度相对成熟的捐纳影响到捐输的制度变迁本在情理之中。清前期政府议叙捐输时就往往参照捐纳事例,捐输者同样可以像捐纳一样获得实官,这种做法在乾隆朝愈发普遍,多次引发关于“捐输疑于捐纳”的讨论,这种质疑源于已经无法仅从所得资格区分二者;政府进一步直接比照捐纳事例为特定捐输制定细则的做法起于嘉庆朝并泛滥于道光朝鸦片战争以后尤其是咸同时期,这种捐输细则与捐纳事例在形式上高度类似。即便如此,捐输并未因此与捐纳无法区分,二者的差异仍然存在。

a      《军机处录副奏折》,嘉庆十一年正月十八日山西道监察御史杨昭奏,档案号:03-1500-020

b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嘉庆帝起居注》第 11 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 年,第 30 页。

c      《军机处录副奏折》,嘉庆十一年二月十二日户部尚书禄康等奏,档案号:03-1500-054[ 嘉庆十一年二月十二日户部尚书禄康等奏,] 档案号:03-1505-109(按,本件未标注责任者和具体时间,对比可知即系前份奏折的附单)。

d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嘉庆帝起居注》第 11 册,第 74 页。

e      《军机处录副奏折》,[ 嘉庆十一年二月十二日户部尚书禄康等奏,] 档案号:03-1505-109

部分晚清史的研究者之所以将咸同以降的捐输视为捐纳,既是因为该时期捐输在某些方面与捐纳高度相似,又是因为咸同以降的史料中确实普遍将捐纳、捐输、捐税等筹款举措泛称为 “捐输”(这与“捐输广额”政策有关),背后还有更复杂的财政背景和社会背景。一方面,咸同时期政府迫切需要解决太平天国战争引发的财政危机,至于筹款名目的区分并不重要。具体而言,在中央财政管理陷入混乱的局面下,地方政府甚至统兵将帅往往自行设置“捐局”筹款。这类捐局冠以筹饷、防堵、军需之名,或概称“捐输局”,所收款项不仅包含不同名目的捐输,而且往往就近一并代收常捐和各项大捐,最终以“捐输”为名统一汇总。另一方面,在咸同以降国势衰颓的背景下,政府更忌讳捐纳的恶名,频繁开办的大捐又导致捐纳筹款效应的递减。与此相反,捐输既具有话语上的道德正当性,政府又可以在比照捐纳事例推行捐输的同时以“从优议叙”“特旨请奖”的策略鼓励大额捐款,由此极大地拓宽了政府的财政汲取范围。换言之,咸同以降政府确实有以捐输之名行捐纳之实的嫌疑,名实的分离增加了区分的难度。

捐输捐纳化的嫌疑始终存在,并不是晚清时期才有的新问题,只是说嘉庆朝以降尤其是咸同时期愈发突出。然而,捐输的制度变迁并未改变其与捐纳的前述各项差异,尤其是在作为区分关键的政府反馈方面,捐输始终是事后请奖,与此相关捐输仍存在“不限银数”、奖项不确定的差异。特定捐输在某些方面与捐纳有相似之处,但并不意味着二者的合流,更不能因此认为捐输等同于捐纳。尤其是,并非所有的官办捐输都是比照捐纳事例制定细则或参照议叙,更不用说大量的民办捐输了。

第四,概念区分与严格定义的意义何在,是否必要?具体说,概念混用的局限是什么,区分和定义之后对捐纳和捐输研究有什么新的不同?

捐纳研究成果丰硕,然而却长期存在将捐输纳入考察的问题。除前引代表性成果中的概念混用外,还有不少研究或将捐输误称为捐纳,a或在以捐纳为主题的研究中涵盖捐输。b本文证实了伍跃定义的严谨性,因此捐纳研究不宜包括捐输,同样捐输研究也不宜使用无限扩大的概念。既有的捐输研究集中在清代盐商、官员等个别群体和军需、赈济等具体事务,尤多个案研究,缺少系统性考察。更为重要的是,既有成果偏重描述捐输行为,疏于考察捐输制度。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上述典型捐输行为相对容易区分。本文所论区分标准若能成立,则大量捐输行为得以从捐纳中脱离成为独立研究对象。更为重要的是,此前财政史的研究重捐纳而轻捐输,近年来倪玉平、许存健的研究展示了咸同时期捐输的财政意义,c而清前中期捐输的财政补益作用尚待系统考察。同时,区分标准和概念的界定,也意味着捐输制度成为独立的研究对象,可以与捐纳制度做对比研究。唯有系统考察清代捐输制度的变迁,比较捐输制度与捐纳制度的异同,才能更好理解清代的财政应急之法与国家治理之道。

总之,上述思考尚待更多的研究者参与讨论,以达成共识,或反驳,或修正。学术真理的追求,正在于一代代研究者不断在前人的基础上做反思性的讨论,从而推动学术进步,后出转精。而关键概念的辨析具有定位之功能,不可等闲视之。


a      杨永俊:《江西万载客家东洲书院“乐输”材料论析》,《江西社会科学》2009年第11期;王剑、殷继龙:《从取印到报捐:清代乾嘉时期的河工投效》,《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2 年第 3 期。

b     刘凤云:《战事中的非常规捐纳——论康熙朝平三藩开启的捐纳事例》,《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 年第 1 期;常建华:《捐纳、乡贤与宗族的兴起及建设——以清代山西洪洞苏堡刘氏为例》,《安徽史学》2017 年第 2 期;吴四伍:《清代捐纳与国家治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1 年。

c      许存健:《清代咸同年间广东捐输收支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2020 年第 5 期;倪玉平:《清朝同光时期贵州隔省捐输研究》,《近代史研究》2021年第4期;许存健:《清代咸同年间湖南捐输的运作与协饷转变》,《清史研究》202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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