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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编撰小见
作者:滨岛敦俊 责编:

来源:  发布时间:2006-01-04  点击量: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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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主要从事明代江南社会史、社会经济史、法制史的研究。对清史没有特别的造诣,更谈不上对《清史》的编撰有什么造诣了。今天,主要作为明代华中、华南的研究者谈谈自己的意见。

         有关《清史》编撰的进展状况,我主要通过《清史研究》杂志和参加前年秋天在台湾宜兰召开的清史研讨会,略有所知。对最近的进展情况主要是通过去年10月陈其泰、郭成康两位教授在《历史研究》第5期上发表的有关《清史目录》第5稿的介绍而知道的。通过拜读陈其泰、郭成康两位教授的文章,得知有关《清史》编撰的体裁由6个部分构成。这是诸位老师通过很长时间的讨论,最后确定的,我认为这是一个很合理的构成。关于《典志》,我想谈如下两点。第一,人口开发和世界史问题;第二,法制和社会阶层问题。

         第一,      人口开发和世界史问题

据陈其泰、郭成康两位教授的介绍,《清史》共分27个“志”。其中,《边政》、《八旗》、

《华侨》、《会党教门》四志是采纳专家意见后,新增设的。我对《华侨志》的增设,尤表赞成。同时对《人口志》及《生态环境志》的增设,大表赞意。

         16世纪到20世纪的“中国”历史有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同以往的历史阶段相比较,汉民族人口剧增、居住范围扩大。人口剧增问题是历史学和历史记述所不可忽视的重要课题。

         在中国,低湿地开发从五代已经开始,到明代后期,长江三角洲的开发已经完毕。到了清代,华中、华南低地开发已处于饱和状态。汉民族的居住空间已从平地扩展到山地。所以,考察清史时,生态环境的变化是不可遗漏的领域。

正因为如此,福建以及广东、浙东沿海地带的人们着眼于海外发展。从而使得“华侨史”的叙述在清史中是不可缺少的。清与汉、唐、蒙古帝国不同,就外部条件而言,十六世纪已经进入大航海时代,新大陆的银开始把所有民族、国家、文明联系起来。江南的商业化,东南沿海华侨的形成,从事山地商业化农作物栽培的农民的出现,这些都是与以银流通为基础的“世界史萌芽的形成相关联的历史现象。所以说加大对“华侨志”的编纂力度也是非常有意义的。

         希望在编撰《人口》、《生态环境》、《华侨》、《对外贸易》等志时,在充分考虑国内开发问题的同时,也能把与这些问题相关的“东南海上世界”也融入到分析的视野里。

         第二,      法制和社会阶层问题

即将编撰的典志中,有《刑法》一项。按一般常识讲,在记述一个时代的时候,毋庸置

疑,自然会考虑那个时代的犯罪、审判、刑罚。但我想同时也应该考察那个时代的与婚姻、买卖、借贷等相关的民法领域的内容。我想,在这一点上清史也不例外。

1957年以来,中国的法制史研究出现了20多年的空白。但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

中国的法制史研究在质和量上都出现了飞跃性的发展。尤其是围绕着在传统中国是否曾有民法,或者作为民间习惯的“习惯法”在法庭上是否具有约束力等问题的议论,在不断地深化。毋庸多言,如果说“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近代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的话,那么“在法律面前人有差别”就是前近代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的话,那么“在法律面前人有差别”就是前近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很明显,清朝在法律上规定了身份差别。因此,这种身份问题、社会价值观等问题也是理解清史的非常重要的契机。

虽然从标题上无法判明即将编撰的《刑法》是否包括这些内容。但我希望应该包含民法

或者社会规范,以及社会阶层等内容。

从司马迁编写《史记》开始至今,已有2000年的历史,尽管如此,《史记》在世界上依

然具有巨大的影响力。只有客观而真实地记录历史,才能真正成为有生命力的史书。现在的编撰无论是在人力、技术等各个方面都超过了以往任何时代,我衷心地希望“在清史编撰委员会”能编撰出不亚于《史记》的、具有巨大生命力的、经得住时间考验的史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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