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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斗的逻辑——乾隆至同治时期 重庆的脚夫组织
作者:周琳 责编:

来源:《清史研究》2018年03期  发布时间:2018-12-20  点击量: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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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缘起

同治三年(1864)九月,重庆城a的“茶帮”和“川帮”脚夫为争夺地盘展开了激烈诉讼。双方诉状都极力渲染殴斗的情节,茶帮指控川帮“多人来行寻凶,抄毁锅橧碗盏”;川帮也说茶帮“多人各执刀棒入行”。接下来的一年半,两帮越来越深地卷入这场纠纷,见于记载的殴斗事件就发生了 11 次。整个过程中据说有人身负重伤,有人失踪数月,还有人丢掉了性命。

这是笔者根据清代《巴县档案》的三个案卷〔同 1,同 2,同 4b,大致勾勒出的此案轮廓。然而笔者在阅读案卷的过程中却产生了三点疑问:

第一,在这三个案件中,两帮都使用了暴力,这符合此前研究者对于清代脚夫的论断。c


a 本文所研究的城市是清代重庆府和巴县的治所,当时人多称为“巴县”。但由于“重庆”这一称谓在当时也曾使用,且为现代读者所熟知,所以本文用“重庆”指代这个城市。

b 为节省篇幅,本文随文注(以方括号辨识)中所引《巴县档案》案卷均采用这样的缩写形式,案卷名称、年代、出处、编号方式详见文后“附录 1”。

c 全汉昇指出:“苦力帮最重要的任务是守着势力范围而作营业上的保护”(《中国行会制度史》,食货出版社,1986 年,第 188 页);上田信认为明末清初的江南脚夫“以暴力作为谋生手段”(《明末清初 · 江南の都市無頼をめぐる社会関係—— 打行と脚夫》,《史学雑誌》,90:111981 年);申浩认为:“脚夫的行业组织具有严重的暴力倾向”(《对清代以来江南市镇中脚夫群体的考察》,《史林》2008 年第 2 期);李里认为,清代天津脚行时常因脚价地界纠纷而酿成暴力冲突(《清代以降天津脚行与政府关系嬗变》,《中国经济史研究》2014 年第 1 期)。


印证了前辈学者对同治时期重庆社会“粗野”的观感。a但笔者还是想追问,暴力究竟是内生于脚夫组织的行为方式,还是在特定环境下的适应性策略?

第二,此前一些研究将脚夫视为“无赖”或“流氓”。b具体地说就是:经常从事扰害社会秩序的暴力行为;脱出既有社会结构之外,难以管束;居留不定;无恒产亦无恒业。这与笔者在此案中看到的脚夫很不相同。这些脚夫虽卷入暴力冲突,却时时强调他们的职业是正当的、长久的,与其他生意并无不同。这说明,此时的重庆脚夫可能还具有某些复杂而隐秘的特质。

第三,此案诉讼过程中有一个吊诡的现象,那就是:一方面两帮脚夫频频提起诉讼,另一方面地方官府没有做出任何有意义的仲裁或判决。这使笔者感到好奇:此前关于清代重庆商业秩序的研究,大致认为清代重庆地方官府既有对商业事务的关切,又积累了处理商业事务的经验。c但为何面对这桩纠纷时,态度却截然不同呢?

基于上述困惑,笔者决定全面追溯乾隆至同治时期重庆脚夫组织的演变历程,寻找上述问题的答案。

本文使用的是清代《巴县档案》中的诉讼案卷。其中不仅有丰富的脚力纠纷案卷,而且详细记载了每个案件的诉讼过程,能给研究者提供更大的讨论空间。另外正如上田信所说:此前关于脚夫的研究“多是利用官府或请求官府取缔‘无赖’的人所写的东西,因此所展现的形象是有失偏颇的”。d而《巴县档案》中有脚夫的诉状、口供,法官的判词,客长、街邻等人士的供述,这些信息必然有助于重构一个更加复杂、丰满的脚夫群像。

二、既有研究的检讨

2000年,山本进发表了《清代巴县的脚夫》一文e,勾勒了重庆脚夫的组织和经营模式,至今都是关于清代重庆脚夫最系统的研究。这篇文章的结论是:

(1) 此一时期的重庆脚夫,主要分为“码头脚夫”和“行户脚夫”两类。

(2) 在此百余年内,脚夫组织不断突破“夫头—散夫”结构,日益复杂多元。

(3) 自嘉庆时期,相当数量的“管行脚夫”脱离“帮”的辖制,转向“自立化”经营。他们既从事搬运业务又介入商品贸易,不仅增加了运输成本,也妨碍了商业资本对流通各阶段的“一元化”管理。

上述结论对于笔者帮助甚大,但笔者认为,这项研究也存在着四个方面的硬伤:

(1) 不能仅用乾嘉道时期的案例来说明整个清代的情况。尤其是在清代中后期,重庆的商业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f,所以乾嘉道时期的情况绝不等同于整个清代的情况。

(2) 对于乾嘉道时期重庆脚夫帮的分化、演变,叙述相当模糊。文中可见:“但这只是一个猜测”;“西帮、南帮、索帮、杠帮的地盘难以厘清的错综复杂”这样的语句。这说明作者并没有构建起一个完整的事实链条,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结论也难免偏颇。


a 夫马进著,范愉译:《中国诉讼社会史概论》,收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研究所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六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 年,第 73 页。

b 上田信:《明末清初 · 江南の都市無頼をめぐる社会関係——打行と脚夫》,第 135 页;郝秉键:《晚明清初江南“打行” 研究》,《清史研究》2001 年第 1 期。

c 邱澎生:《国法与帮规:清代前期重庆城的船运纠纷解决机制》,收入邱澎生、陈熙远编:《明清法律运作中的权力与文化》,联经出版公司,2009 年;戴史翠(Maura Dykstra):《帝国、知县、商人以及联系彼此的纽带:清代重庆的商业诉讼》,收入王希主编:《中国和世界历史中的重庆:重庆史研究论文选编》,重庆大学出版社,2013 年。

d 上田信 :《明末清初 · 江南の都市無頼をめぐる社会関係——打行と脚夫》,第 29 页。

e 山本進:《清代巴県の脚夫》,收入氏著:《明清時代の商人と国家》,研文出版,2002 年。

f 相关研究参见周琳:《清代重庆史研究述评》,《西华师范大学学报》2014 年第 6 期。


(3) “行户脚夫突破‘帮’的辖制,日益‘自立化’”,是这篇文章最重要的结论,但作者据以立论的只有 7 个片段式的案卷,令人难以信服。

(4) 论述囿于脚夫本身,相关的经济、社会问题较少触及。

上述问题的出现,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资料不足。山本氏使用的全部是《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中的案卷a。这套节选本中收录的案例很少,且一个案例只能选取一到两个情节被严重割裂的诉状。如果仅用这些案例来做研究,得到的结论常有偏颇。山本氏的研究完全依赖上述节选本,是由于当时《巴县档案》全宗的查阅还有诸多不便。但正因为如此,今天的研究者才应该依据更完整的卷宗对前辈学者的研究进行修正和完善。笔者在进行此项研究的时候,严格遵循三个原则:

1)尽可能使用《巴县档案》全宗中的完整案卷,实在无法找到完整案卷时才使用节选本中的案卷。(2)尽可能查阅相关的所有案卷。(3)全面掌握与主题相关的其他文献,以补充档案资料的不足。

直白地说,本文的研究相当于“拼图”的工作,对档案文书中零乱、琐碎的细节进行搜集、甄别,然后按时间和逻辑顺序拼接起来,尽可能讲一个完整的故事。在故事展开的过程中,希望能解开前文中所提出的疑问。

三、乾隆三十六年至嘉庆十三年——松散、多头的初步整合阶段

乾隆三十六年(1771)四月,巴县知县仲纯信在朝天门码头设置夫头。〔乾 1〕山本进将此事件视为清代重庆脚夫群体整合的起点,笔者也赞同此说。但山本氏认为设置夫头的目的是 “支应兵差,承办各衙门的搬运差务”b,这其实忽略了乾嘉时期重庆脚夫组织的整合历程,下面笔者将详细地追溯这个历程:

(一)初未承差的朝天门码头散夫

在讲述本节的故事之前,有必要解释“差务”和“散夫”两个概念。“差务”是地方官府为维持日常用度和处理公务而向辖区民众征收钱财、货物和劳役。在咸丰六年(1856)以前的重庆,差务是一项重要的商业调控杠杆,官府惯于以“是否承差”或“承多少差”来厘定工商业者的经营权限。c“散夫”从字面上理解似乎是指无组织的、独立承揽业务的脚夫,但事实却并非如此。在议立朝天门夫头的案卷中,多次出现“散夫”一词:

夫头徐殿扬等:前沐仁宪在码头设旗赏示,设立夫头。将散夫清查造册……散夫如有增添,随时开报注册……

知县仲纯信:嗣后每逢客船装货抵岸,务须经理散夫背运。

由上可知:在此时的语境中,“散夫”其实是指夫头管领的、登记在册的脚夫。只是因为与受雇于牙行、店铺的脚夫(后文将述及)相比,他们的活动范围和业务范围都比较不固定,所以被称为“散夫”。

山本进认为,乾隆三十六年设置朝天门夫头是为了督促散夫承差,但笔者认为这是一种误解。


a 四川大学历史系、四川省档案馆编:《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下),四川大学出版社,1989 年,1996 年;四川省档案馆编:《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档案出版社,1991 年。

b 山本進:《明清時代の商人と国家》,第 93 页。

c 参见刘铮云:《官给私帖与牙行应差——关于清代牙行的几点观察》,(台北)《故宫学术季刊》2003 年第 21 卷第 2 期;范金民:《把持与应差——从巴县诉讼档案看清代重庆的商贸行为》,《历史研究》2009 年第 3 期;周琳:《“便商”抑或“害商”——从中介贸易纠纷看乾隆至道光时期重庆的“官牙制”》,(台北)《新史学》2012 年第 24 卷第 1 期。


此前的研究已经证明,清代重庆地方官府极其重视差务。a然而在议立朝天门夫头的案卷中,自始至终未曾提到散夫承差的问题。知县反复强调的是“渝城五方杂处,向来客货起岸下船都有乘间拐带之弊”,“脚夫内匪类固多”。颁给夫头的执照中也要求其“不时稽查外来无籍之人”。由此可见至少在议立朝天门夫头之时,夫头的主要职责是稽查流动人口、维持搬运秩序,并非督促散夫承差。

此时的朝天门散夫之所以不承差,应缘于官府对地方安全的担忧。现有的研究揭示出,乾隆时期的重庆已成为啯噜猖獗之地。b两金川战争期间川兵被大量抽调到前线,造成地方防务空虚,致使前线溃逃兵卒汇入川东啯噜。c在乾隆二十五年至四十九年(1760-1784)的《巴县档案》中,笔者找到了 30 个与缉拿“啯匪”明显相关的案卷,这可以说明当时的重庆城正面临着巨大的安全隐患。而相比于其他城市空间,码头应该是最令官府头疼之所在。因为其作为南来北往之地,必会招来流窜的啯噜。而散夫作为以中青年男性为主且组织相对松散的群体,不仅可以藏匿啯噜,还极易与其相互转化。正因为如此,官府有时会对码头脚夫的行为过度敏感。如乾隆四十六年十月,巴县知县处理了贺元万在朝天门码头强背钱包的案件。但四日后,川东道就责成重庆府和巴县对此案再次“严审”。数日后,川东道又严令巴县知县十日内将主犯“解赴省听候审办”。〔乾 4〕联系到乾隆四十六年啯噜大举进攻陕南、川东的事件就不难看出,当时的各级官府其实是将这个案件与啯噜作乱联系在了一起。

综上可以断定,乾隆三十六年四月设置朝天门夫头,更多地是出于监控散夫、防范匪类的考虑。至少在此制度运行之初,其职能是类似于保甲而不是承差。

(二)七门脚夫的差务责任与整合猜想

在乾嘉时期的重庆,真正承担搬运差务的是七门脚夫。所谓“七门”,是指金紫门、储奇门、太平门、东水门、朝天门、千厮门、临江门,包含了当时环绕重庆城,附设水码头的 8 个城门中的 7 个。d“七门”组织同样设于乾隆三十六年,保留在《巴县档案》中的一份差务单记载了其承担的差务类型:

一、 学宪临考接送行李;一、文武各宪荣任荣升搬运行李;一、春秋二祭搬运什物;一、盘查仓廒搬运谷石;一、兵□□□□□□□□;一、背运军米;一、背运硝磺;一、覆舟铜铅;一、皇木过境带缆;一、凡各衙差务,有票传唤办理明白。〔乾 2

这份差务单几乎涵盖了正常情况下维持地方官府运转所需的各种搬运服务,然而承担这些差务却绝非易事。如“覆舟铜铅”即是搬运从长江中打捞起的转运京师的滇铜、黔铅。据统计,雍正末年至咸丰初年,京运滇铜共约98067.6万斤e,黔铅共约55751.9万斤f。而所有的京运铜铅都要在重庆换船转运,而巴县境内共有险滩23g,动辄发生沉没铜铅数万斤的水损事故h。由此


a 参见刘铮云:《官给私帖与牙行应差——关于清代牙行的几点观察》,(台北)《故宫学术季刊》2003 年第 21 卷第 2 期;范金民:《把持与应差——从巴县诉讼档案看清代重庆的商贸行为》,《历史研究》2009 年第 3 期;周琳:《“便商”抑或“害商”——从中介贸易纠纷看乾隆至道光时期重庆的“官牙制”》,(台北)《新史学》2012 年第 24 卷第 1 期。

b 啯噜是“清初四川移民社会中出现的以外来移民中‘不法’分子为主体的、没有明确政治目的,专门从事抢劫、偷窃活动的一种游民结社”。参见吴善中:《清初移民四川与啯噜的产生和蔓延》,《清史研究》2011 年第 1 期。

c 魏源:《圣武记》,中华书局,1984 年,第 377 页。

d 重庆开埠之前,其商业空间在今天渝中半岛的中部至东部。由于城市商业高度依赖水运,所以环绕半岛的 8 个城门及附设的水码头成为商品集散之地,形成以边缘辐射城内的商业格局。(参见王尔鉴:《巴县志》,卷二《建制》,嘉庆二十五年刻本;蓝勇、彭学斌:《古代重庆主城城址位置、范围、城门变迁考——兼论考古学材料在历史城市地理研究中的运用方式》,《中国历史地理论丛》第 31 卷第 2 辑,2016 4 月)。

e 马琦:《清代滇铜产量研究:以奏销数据为中心》,《中国经济史研究》2017 年第 3 期。

f 马琦:《清代黔铅的产量与销量——兼评以销量推算产量的办法》,《清史研究》2011 年第 1 期。

g 不著撰人:《铜政便览》,收入刘兆祐主编:《中国史学丛书三编》第一辑,据清嘉庆间钞本影印,学生书局,1986 年,第253-278 页。

h 蓝勇:《清代京运铜铅打捞与水摸研究》,《中国史研究》2016 年第 2 期。


可以想见,七门脚夫搬运覆舟铜铅的负担是相当沉重的。嘉庆十二年(1807),七门脚夫至少承办了 3 次运铅差务。五月的一次派夫 630 名,运铅 1284 块;十二月的一次派夫 862 名。〔嘉 3

“皇木过境带缆”也是一项繁重的差务。据统计:乾嘉道时期清廷共在云贵川采办楠木 3000 根(件 / 株)。a这些巨楠要在重庆扎筏转运,每株所需的搬运人夫甚至可达数百名。b乾隆四十七年(1782)一批皇木运抵之时,县衙命朝天、临江、千厮三门每天各派脚夫50人,东水、太平、储奇、金紫四门每天各派脚夫 40 人参与搬运。〔乾 5〕也就是说,每天应承此项差务的脚夫达到 310 人。

此外,背运硝磺也是脚夫无可逃避的差务。清廷严禁民间贩运制作火器的原料——硝石、硫磺c,搬运硝磺必须用官府雇募的脚夫。而重庆是当时四川两大硝磺供给地之一d,在这种情况下,七门的差务负担自然沉重。

“七门”与上文中提到的朝天门散夫组织是何关系?档案中没有明确的记载。但是根据有限的材料,笔者做出以下猜想:

第一、“七门”的成立晚于朝天门散夫组织。目前关于“七门”组织最早的材料,是上文提到的那份差务单,其中模糊地标注着“乾隆三十六年”。但是笔者推测,“七门”成立的时间很可能是在朝天门脚夫组织之后,是地方官府对“朝天门经验”的完善和推广。因此其组织规模更大,制度设计方面也将此前忽略的差务问题囊括进来。

第二、“七门”兼并了朝天门散夫组织。因为一方面,在“七门”成立之后就再也没有对朝天门散夫组织的记载;另一方面,在同一个码头空间设置两个脚夫组织既累赘也容易造成混乱。所以最有可能的就是“七门”成立之后,兼并了原有的朝天门散夫组织。这样一来,朝天门散夫组织类似于保甲的职能也被纳入“七门”之中。

由此可见,将流动涣散、潜藏不安定因素的脚夫纳入政府登记系统、一体应差,绝不是一僦而就的易事。其间经历了由试点到推广,由单一职能到复合职能的转变过程。

(三)管行脚夫

在这一时期,还有部分脚夫服务于牙行、栈房和店铺,时人称为“管行脚夫”。乾隆五十七年管行脚夫刘文宗自述:

昔年蚁等七人去银八十四两,顶朝天坊恒源行抬脚生易,蚁等自行炊食,认房佃租,承办差务,不敢违误,但抬送客货远近脚钱俱有规额,货物交卸,蚁等有任。〔乾7〕

从这段叙述来看,管行脚夫的经营类似于个体承包。他们除了协助店铺搬运货物之外,也要承担官差。

另外,管行脚夫此时并未形成常规化的组织,有案例为证:乾隆五十七年,脚夫刘文宗与行主发生了纠纷。刘氏撤走了行内所有的脚夫,朝天门其他脚夫也拒绝为该牙行搬运货物。〔乾 7〕嘉庆四年(1799)脚夫谭正禄与行主发生纠纷,谭一边“估伊伙陈毓敬五人,不许抬行货进出”,一边指使其兄率人到码头阻截货船。〔嘉 1〕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此时的管行脚夫在面对纠纷时还是动用自己的人脉关系来解决,两个案卷中都未出现“帮”或“夫头”这样的字眼,可见此时的管行脚夫还处于松散、组织薄弱的状态。

综上所述,乾隆三十六年至嘉庆十三年(17711811)前后,重庆脚夫尚处于松散、多头的初步整合阶段,已经实现的整合也更多依赖官府的行政力量。这一时期见于档案的脚夫殴斗事件仅有两例〔乾 4,乾 6〕,殴斗尚未成为重庆脚夫日常化的行为方式。


a 周林、张法瑞:《清代皇木采办情况统计》,《收蔵》2013 年第 9 期。

b 蓝勇:《明清时期的皇木采办》,《历史研究》1994 年第 6 期。

c 马建石、杨育棠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年,第 591 页。

d 陈显川:《清代金川战争时期巴县社会状况考察——以巴县档案为中心》,《西南农业大学学报》2011 年第 11 期。


四、嘉庆十三年至道光元年——复杂化、帮派化、自主化的重组阶段


(一)重要变化之一——脚夫组织的类保甲职能迅速萎缩

官设脚夫组织监控散夫、清查匪类的类保甲职能,似乎一直没有发挥预期的作用。笔者查到,乾隆年间有两宗暴力事件涉及朝天门脚夫。一宗是乾隆五十四年(1789),邓世全叔侄被不明来历脚夫殴打的案件。〔乾 6〕另一宗则是前文提到的“贺万元强背钱包案”。然而这两个案件都是涉案人与官府直接交涉,案卷中既未交代这些脚夫是否为在编脚夫,也未有“夫头”出面处理纠纷。嘉庆年间的情形也是如此。嘉庆中期,朝天门等码头外来脚夫聚集,偷窃事件频发。〔嘉 2,嘉 6〕由此可见,许多码头和街区对脚夫的监管其实非常松懈,官设脚夫组织的类保甲职能至晚在嘉庆中期就基本失效了。

然而这一时期流动脚夫的数量却有增无减。嘉庆时期是重庆市场拓展的重要阶段a,也是外来工商业者流入的一个高峰期b。在这些远赴重庆的人之中,包含着一个数量可观且相当危险的流民群体。严如熤对这一群体有细致的描述:

川江大船载客货由汉阳、荆、宜而上,水愈急则拉把手愈多。每大船一只载货数百石,纤夫必雇至七八十人……所来拉把手在重庆府河岸各棚待下水重载之雇募,下水重船需水手较上水为少,每只多止三四十人,计重庆所至上水船每日以十船为率,是水手来七八百人,所开下水船每日亦以十船为率,是水手去三四百人。以十日总计,河岸之逗留不能行者常三四千人,月计万矣。此辈初至尚存有上水身价,渐次食完,则卖所穿衣服履物,久之即成精膊溜矣(山中恶少无衣履赤身者谓之精膊溜),弱则为乞丐,强则入啯匪,夥党有力者或负贩傭作。c 由这段记载可知,外来脚夫正是这个群体的一部分,他们与纤夫、水手、啯噜、乞丐一样混迹于社会边缘且常常互相转化。上文提到的嘉庆中期“无聊脚夫”聚集生事的情况,就应放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理解。

嘉庆至同治时期的《巴县档案》中,可以看到流动脚夫引发的各种治安和社会问题。如扰乱搬运秩序:

道光元年(1821)徐隆泰:近因朝天门码头,有流痞李尚元、魏不饱伙聚多痞,在于河坎,见有上货之时,恶等将客麻背上河坎;下货之时,由行背运街心,每捆索钱一、二文不等,方容夫运,否则不容夫背。且不顾官街行止,又硕雨湿客货,并将捆索私解卖钱。〔2又如盗窃:

同治六年(1876)八省客长:兹查匪等多人日每不务正业,就于朝天千厮各门各处盘踞,乘民等各帮起下棉花货物,白昼公然窃取,自称“抓絮帮”。尤引诱十余岁小孩在民等起下棉花货物之处立站,伺民等不暇,乘势沿路掏摸。甚至肆行窃取,随窃转递匪党卸开。〔5

不过,在官设脚夫组织类保甲职能萎缩,外来脚夫又持续流入的情况下,清代中期的重庆为何没有出现严重的治安和社会问题?这就涉及到这一时期脚夫组织的第二个重要变化。


a 关于此问题,现有研究存在微妙的分歧。隗瀛涛认为,开埠前重庆市场主要为盆地内贸易服务(参见隗瀛涛主编:《近代重庆城市史》,四川大学出版社,1991 年,第 96114 页);龙登高等认为,乾嘉道时期重庆已突破内向型的发展模式,崛起为西南最大的流通枢纽城市(参见龙登高:《中国历史上区域市场的形成及发展——长江上游区域的个案研究》,《思想战线》,1997 年第 6 期;许檀:《清代乾隆至道光年间的重庆商业》,《清史研究》1998 年第 3 期);山本进则认为:四川这样重要的区域市场不可能是“封闭”的,但四川18世纪后半期形成了一个有独立性的“区域经济圈”(参见山本進:《明清時代の商人と国家》,第 1150 页)。无论上述哪一种观点,都承认嘉庆时期重庆商业的向好和物流需求的增加。

b 周琳:《清代重庆的工商业移民——依据 < 巴县档案 > 的研究》,收入吴佩林、蔡东洲主编:《地方文献与档案研究》第一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 年。

c 严如熤:《三省边防备览》,道光十年(1830)庚寅来鹿堂刊本。


(二)重要变化之二——脚夫组织的严密化和多样化

这一时期脚夫组织的重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官府主导的,另一类是脚夫自发的。下面分别叙述之。

1、官府主导的对原有组织的维系与扩充

首先是建立管理行店脚夫的组织。前文提到:在上一个时期,行店脚夫总体上处于一种松散的状态,到嘉庆中期情况发生了改变。嘉庆十五年(1810)花行脚夫宁若济提到:

蚁等在朝天坊同人花行内承做脚力生意,照管客货上下背运,如有疏失,责成蚁等赔偿。蚁等间因背运不及,雇倩代背,不惟拥挤争抢滋闹,且多中途透窃。嘉庆十三年经行主等禀请前恩设立夫头,给牌轮背,上下货物钱包,均有议定脚价,以免争竞而杜滋闹。〔嘉 5

由这段叙述可知,当时花行面临着两个问题:一是随着货物数量的增加,需要雇佣更多的脚夫;二是新雇的脚夫难以管理。在这种情况下,知县设置了朝天门运花夫头。

但是要将行店脚夫组织起来却绝非易事。嘉庆十八年,花行主罗大丰等人与脚夫陈秀伦等人发生了诉讼,争议的中心就是如何有效监管脚夫。官府和牙行力主新设夫头,脚夫们却百般不情愿。在诉讼过程中,行主屡次向官府推举自行雇招的夫头,官府也对涉事脚夫做出了“签传严讯,分别递籍管束”的严重警告。但在脚夫的极力抵制之下,设置夫头的要求最终还是被搁置了起来。〔嘉 12〕不仅如此,已经建立的行店脚夫组织也远不能如“七门”那样充分整合。嘉庆十六年的一个案例即反映了这一点:当时朝天门码头聚集了众多外来脚夫,秩序相当混乱,知县令相关人士商议解决办法。“花布帮夫头”武自新为难地提到:

蚁等系西黄两帮议举承充夫头,派拨散夫背运西黄两帮花布行李钱包,至背运山广各货,

□□蚁等派拨,蚁等亦无染手情事。兹奉札谕,蚁等未便隔端邀议。〔嘉 6〕这说明当时朝天门行店脚夫虽有组织,却互不统属。这个事件的后续发展更加耐人寻味:急于整饬秩序的知县另寻了 8 名脚夫,希望由他们充当行店脚夫夫头,但却遭到其他脚夫和商家的消极抵制。〔嘉 8〕从这个事件可以看出,即便有官府介入也无法使行店脚夫自然地整合在一起。

出于对差务的关注,官府也十分重视“七门”的扩充。下面这个案件展现了七门重整的一个过程〔嘉 6〕:嘉庆二十五年,张永昌等散夫进入陕西街营业,两月后被朝天门夫头池洪才告到县衙。然而在诉讼过程中,池洪才的说辞却是前后矛盾的。一开始他明确提出之所以状告张永昌等人,是因为陕西街历来不设脚夫组织,无条件为贫苦的外来脚夫提供工作机会,张永昌等人是“垄断把持独吞”。这看似是一个充满正义感的诉求,但实情却并非如此。道光元年(1821)池洪才与其他六门夫头展开了第二轮诉讼。六门夫头提到:池洪才等人已经使张永昌等人分担了朝天门差务,而且张永昌等人也拿到了官府颁发的营业许可(牌轮)。看到这里笔者才恍然大悟。原来池洪才此前对“把持独吞”的声讨只是为了给散夫施加压力,逼迫其同意拿钱帮补朝天门差务,而这一场诉讼事实上反而促成了张永昌们对陕西街业务的垄断。地方官府出于对差务的需求,也默许了这种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做法。这样一来陕西街脚夫被正式纳入七门系统,但直接控制他们的却是朝天门夫头而不是官府。

由上可知,这一时期重庆地方官府从未放弃对脚夫的管控,但效果却并不乐观。对于原本就缺乏组织的流动脚夫和行店脚夫,管控措施很难落到实处;而“七门”虽名义上听命于官府,却已暗中成为横亘在官府和各街区脚夫之间的寻租势力。

2、自发脚夫组织——“帮”的出现

山本进认为,乾隆三十六年(1771)设置朝天门夫头之时,重庆就有了正式的脚夫帮a,但笔者认为这个论断并不可信。被山本氏用做论据的是嘉庆二十五年(1820)池洪才的供述:“晚等

a 山本進:《明清時代の商人と国家》,第 93 页。

自乾隆三十六年间,在朝天门码头背运客货,因金川回兵,仲主给牌设置西南两帮夫头”〔嘉 6〕,但笔者认为这句话并不可信。

首先,从乾隆三十六年至嘉庆二十五年(17711820)已间隔了 49 年,设置夫头事件的亲历者已大多不在人世,叙述者完全有可能捏造事实;第二,笔者查阅的所有乾隆年间案卷中,并无只字提到“西帮”或“南帮”。 由此可见,“西南脚夫帮设置于乾隆三十六年”这个说法,类似于考据学中所说的“孤证”a,不可轻易采信。而笔者掌握的资料显示,清代重庆脚夫帮的形成其实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在笔者查阅的案卷中,第一次用“帮”指称脚夫组织是在嘉庆十六年(1811)。〔嘉 6〕当时巴县知县正为各码头“无聊脚夫”聚集而大伤脑筋,出面与知县商讨对策的就是“朝天门花布帮夫头”。〔嘉 6〕此后,各种脚夫“帮”陆续出现在《巴县档案》中。然而在清代的重庆,“帮” 作为脚夫组织的代称,在不同时期也有着不同的含义。

在嘉庆中期至道光初期,“帮”实质上是“服务于特定商人群体的脚夫组织”。前文提到的

“朝天门花布帮”就属此类。武自新提到:

缘朝天门码头山广各货历无专管夫头,蚁等系西黄两帮议举承充夫头,派拨散夫背运西黄两帮花布、行李、钱包。〔嘉6〕

可见,这个帮的成立机缘、夫头选任、运货种类,都取决于西黄两个商帮。下面笔者将从两个案件入手,具体剖析这一类脚夫组织:这两个案件发生在嘉庆十六年和嘉庆十八年,卷入纠纷的脚夫们称自己为“西帮”或“南帮”。〔嘉 9,嘉 13〕笔者据案卷梳理出两帮的基本情况:

(1) 地缘纽带将“西南”、“南帮”与特定的商人群体联结在一起。在两个案卷中,交代了籍贯的西帮脚夫来自甘肃、陕西,南帮脚夫则来自湖广。案卷中提到:“南脚夫估背六省,西脚夫仅背山陕二省”。笔者推测,“六省”应该是指湖广、江西、浙江、江南、广东、福建,与山西、陕西加在一起,正好是与清代重庆商贸往来最多的“八省”。也就是说,脚夫籍贯与商人籍贯有粗略的对应关系。嘉庆十六年一份署名“关允中”的诉状,从商人的立场阐述了这种对应关系的重要性:

民等凡货物来渝,起至站房。脚夫在路有无盗窃,惟管店之人是问。管店又寻西脚头清理。皆因西脚夫皆有姓名,不能乘机盗窃。所以西脚夫悉背民等西帮货物,不能外运别帮货物,而他帮脚夫亦不得混运民等货物。

这段叙述表明,脚夫需要商人提供稳定的业务来源,商人也需要脚夫提供可靠的搬运服务,地缘纽带则将怀着如此诉求的双方联结在一起。而且这位“关允中”其实并不是普通商人,而是既充当陕西移民领袖又在“八省”组织中占据一席之地的陕西客长。b他为西帮脚夫发声,说明了西帮与山陕移民群体的紧密关联。

(2) “西帮”和“南帮”的分立,到嘉庆中期成为显著的事实。关于“西帮”和“南帮”的分立究竟出现于何时,两帮人士说法不同。西帮脚夫称:乾隆三十六年(1771)设置夫头时,西帮就已经存在;南帮脚夫则称:西帮是嘉庆十三年(1808)才与南帮形成抗衡之势。笔者认为,南帮脚夫说法更加可信。因为从乾隆时期开始,长江中下游的商人和商帮就开始介入重庆的各类贸易。而山陕两省与重庆的贸易往来则比较少。c在两个方向贸易量悬殊的情况下,西帮不可能有实力与南帮抗衡。由此可知,“西帮壮大于嘉庆十三年”的说法更接近于事实。

笔者推测真实的情况可能是:在山陕商人尚未充分开拓重庆市场之前,已经有一些来自西


a 梁启超:《清代学术概论》,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 年,第 47 页。

b “八省”是清代重庆城来自八个省份的移民各推选出“客长”作为代表,形成的一个联合组织。八省组织创设了“总名制度”,陕西客长的总名就是“关允中”(参见周琳:《城市商人团体与商业秩序——以清代重庆八省客长调处商业纠纷活动为中心》,《南京大学学报》2011 年第 2 期)。

c 周琳:《传统商业制度及其近代变迁:以清代中后期的重庆为中心》,清华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 年,第二章。


部省份的移民在重庆从事脚夫的职业。如甘肃籍脚夫刘复成供称:“乾隆五十二年来渝五福街居住,在三牌坊背脚下力生意。”但在这一阶段,他们应该是与其他省份的脚夫一起工作。随着嘉庆年间重庆市场的拓展,且西部和南部省份也有更多的移民到来并加入脚夫的行列,致使脚夫组织既需要也有可能完成一次重整,于是脚夫们日益分化为“西帮”和“南帮”。西帮和南帮的崛起,造成了一个收益和隐患并存的局面。他们对本帮脚夫的管控,有效地整饬了搬运秩序,甚至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重拾了被官设脚夫组织放弃的类保甲职能。可是一旦帮与帮之间出现利益分歧和业务竞争,帮就会运用甚至滥用其动员和调遣帮众的能力,使冲突走向复杂化和激烈化。

然而不幸的是,当时的重庆地方官府似乎对这两个方面都缺乏清醒的认知。

3)地方官府对自发脚夫帮的态度。当时的重庆地方官府既没有认真思考如何利用帮来控驭脚夫、安定市场秩序,也没有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消弥帮与帮之间的冲突隐患。他最关心的问题还是差务,甚至为了获取差务不惜激化帮与帮之间的矛盾。从西帮与南帮的纠纷中即可看出一些端倪。

初读这两个案卷,笔者十分不解。因为知县明显地处处压制“西帮”,具体事实如下:一是西帮提出的诉求合情合理且请来陕西客长为他们呈情,但知县始终只允许他们搬运山陕布匹、棉花,其余一切货物严禁染指。二是两帮都曾主动挑起殴斗,但知县只责罚西帮脚夫。

然而仔细分析两帮的由来就会发现,知县之所以这样做,就在于“西帮”不承担差务。笔者推测,南帮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是南方省份脚夫联合起来抗衡山陕脚夫的组织;另一方面,它仍然是七门组织的一部分。因为前文提到:乾嘉时期,长江中下游的商人在重庆市场占主导地位,为他们服务的脚夫群体应该发展较早。在南帮崛起之前,这些脚夫最有可能被纳入七门组织。南帮夫头谭秉清也提到:“一切货物归蚁背运,差务归蚁应办。只有西号布匹棉花仍归孙大汉背运,并不应差。”由此笔者可以断言:正因为没有承差,西帮才得不到官府公正的对待。

综上所述,地方官府对新生脚夫帮的态度是矛盾的:一方面默许了自发脚夫组织的存在,甚至依赖其维持秩序、监控编外脚夫;另一方面却对“帮”之于社会治理的双面意义视而不见,仍然用不合时宜的“差务”来制衡日益实力化、帮派化的脚夫群体。这样一来,必然有许多纠纷得不到妥善解决甚至被人为激化,不同帮派之间渐成撕裂之势。在这两个案卷中,西南两帮之间不仅发生了频繁的冲突,而且至少有 3 次升级为殴斗。这说明脚夫帮已经开始用激烈的、绕过官府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五、道光元年至同治十三年——自发脚夫帮强势崛起并相互对抗

(一)乱象从生的“七门脚夫系统”

前文提到:乾嘉时期,七门组织一直受到官府管控,总体说来运转有序。然而在道咸同时期的案卷中,七门的乱象却越来越多。具体表现如下:

1、 官府、差役在办差过程中对脚夫的勒索。道光七年(1827)七门夫头上呈诉状,痛陈办差过程中遭差役勒索的情况:

近因差等以蚁等贫贱可欺,遇有差务,不查前案蚁等认办之事,勒令给夫,否则凶凌。甚至每日勒索蚁等拨夫二三十名不等,日则听其驱使,夜则在彼守候,一切饭食均系蚁等散给。〔嘉16〕其实乾隆五十八年(1793)也发生过一起相似的诉讼〔乾 8〕。但在那一次诉讼中,知县态度鲜明地站在脚夫一边。但在此次诉讼中,七门夫头 5 个月内 6 次吁请知县禁止差役勒索,但每次得到的都是“遵照旧章办理”或“毋庸出示”的答复。由此可见,地方官府已经无力(或无意)为应差脚夫提供必要的保护。

2、 “七门”变异为一种寻租机制。下面,笔者将用两个案件来说明这个问题。道光十三年(1833),脚夫王朝状告夫头尹正兴。〔道 10〕尹正兴名义上是千厮门夫头,被推举每日赴县衙承办差务。但他办差的方式比较特别,他每月从六门夫头手中领帮差钱,然后自行雇佣脚夫完成差务。所以尹正兴实际上是一个差务承包人,在拿到帮差钱之后,他不需要与七门组织有任何关系。

他为什么能够承包这部分差务?其间是否有某种利益交易?都是令人疑惑的问题。

第二个案件发生在道光十八年且更富戏剧性。〔道 14〕号称陕西街夫头的刘移山状告散夫张益元等抢背货物。刘移山不仅自称“认帮各门夫头应办差务”,还出示了证明自己夫头身份的木牌。知县接到诉状后,掌责了张益元等散夫并令其“嗣后不得违背估背”。可是九月初三日,案情突然反转。陕西街四位铺主状告刘移山不是夫头,而是“外来无艺棍徒”。十月初四日,又有十位铺主参与告状。至此,刘移山不得不供认他的“夫头”身份的确是假的,就连之前出示的木牌也是伪造的。

看到此处可能会产生疑问:为什么知县不核实刘移山的身份呢?事实上知县根本没有办法核实。因为刘移山之所以敢于冒充夫头并谎称自己承差,就是因为长期以来七门组织与城内各街区脚夫之间存在着这样一种交易:即脚夫交给七门一定数额的“帮差钱”,七门则允许脚夫在城内特定街区营业。虽然七门夫头并没有统领城内脚夫的权力,但出于对差务的需求,地方官府默许了他们的做法。这样一来,出售垄断经营权就成为七门组织便利、稳妥的生财之道。由此可见,此时的七门组织已具有越来越明显的寻租性格。他们凭借与官府的联系,出售本不属于自己的垄断经营权,而官府的控制力在很多时候却被悄然地屏蔽在外。

(二)“差务”杠杆的失灵

咸丰六年(1856)以前,重庆地方官府惯于用差务杠杆来分配垄断经营权,脚力业也不例外。然而笔者发现,从道光末期开始,差务已经越来越不足以控驭这个日益复杂的行业,上一节中的案例就是有力的证据。但更加严重的是,即使脚夫真实地应差,仍然会陷入难以解决的纷争。兹以木货搬运为例说明这个问题。〔道 12,道 13

道光十七年(1837),两个脚夫组织为争夺木货搬运权发生了诉讼。一方自称“七门”,另一方自称“三门”。“七门”前文已有交代,毋需赘述。“三门”则是东水门、千厮门、临江门的一个脚夫组织。由于资料缺乏,无法确知这个组织是何性质。但阅读完冗长的案卷后笔者发现:双方长达四个月的胶着,其实一直都是在协商差务和业务范围,笔者将其协议情况梳理如下:

图片3

由“表 1”可知,“七门”和“三门”都承担一定数量的木差,所以都有资格获得搬运权。但问题在于,要简明、合理地划定双方的差务和业务范围实在不是容易做到的事。“表 1”中的六次协议都涉及对差务和业务范围的调整,有时只是微调,要使脚夫们准确记忆每次微调的结果并自觉遵守,几乎是不可能的。而更加容易导致混乱的是,东水门、千厮门、临江门是“七门”和“三门”共同的活动空间。所以当木货运到之时,蹲守在码头的脚夫将纸面协议抛在脑后,抢运对方的货物也是非常自然的事情。

由此可见,差务杠杆其实只适于调控竞争者较少、竞争程度较低的商业领域,比如开埠前的重庆中介贸易行业。a对于从业者众多、组织复杂、涉及商品种类繁杂的脚力业则很难起到有效控驭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脚力业开始服膺于新的游戏规则。

(三)自发脚夫帮的强势崛起与激烈对抗

从道光初年开始,自发脚夫帮渐成重庆脚力行业中最强势的存在。根据相关案卷,笔者对其发展历程和运作模式勾勒如下:

1、 新的帮派取代原有的帮派。在这一时期的案卷中,“西帮”和“南帮”消失了,代之而起的是“川帮”和“茶帮”。根据笔者所查阅的案卷,川茶两帮最早的登场是在道光元年(1821)的千厮门。〔道 3〕自此以后直到同治十三年(1874),与自发脚夫帮相关的 21 个案件中,有 17 个都牵扯到这两个帮派,争议地段包括千厮门、朝天门、东水门、太平门、储奇门附近的许多街区。不仅覆盖了当时重庆最重要的商业空间,而且将嘉庆时期西帮和南帮的活动区域包含在内。

道光初期,县衙频频接到成伙脚夫违规抢运货物的报案,有的明确指出是茶帮所为〔道 3,道 4,道 5,道 6,道 9〕;有的则可以推断是川帮寻衅〔道 1,道 2,道 3,道 18〕;还有的虽然看不出肇事脚夫的来历,但可以断定他们不属于任何由官方管控的脚夫组织〔道 8〕。这可以说明,当时重庆脚力市场正面临着一次洗牌,川帮和茶帮正在努力争占势力范围。因此之故,虽然我们无法确知川帮和茶帮究竟如何取代了西帮和南帮b,但却可以断定:在道光时期,川茶两帮经历了一个强势崛起的过程,深刻改变了重庆脚力市场的版图。下面笔者将分别描募两帮的发展轨迹。

2、 茶帮——强势占据市场的异乡人。在诉讼案卷中,茶帮脚夫大多自称湖南茶陵州人。但事实上,他们还来自湖南攸县和江西永新县。c李芳廷这样追述“茶帮”的前史:

情民帮各姓祖父自清初来渝插业,本境人少地阔,各省客商设立行栈,脚力无人接顶,各姓祖父各拥资斧,承买脚力生意……凡往来银鞘及督学两宪包扛杂项差务,尽归民帮应办。定规定矩,永为子孙基业。同2

这段叙述表明,茶帮其实是管行脚夫的联合组织。前文提到:乾嘉时期,官府曾经做出过努力,但一直未能使管行脚夫整合在一起,然而脚夫们却凭自己的力量做到了这一点。在笔者阅读的案卷中,茶帮脚夫都特别强调自己管行脚夫的身份。如道光二十九年(1849)十余位脚夫同时供称:“小的是茶陵州人,平日在渝各药材行背负客货生理。”〔道 17〕又如咸丰九年(185938 份茶陵人的口供中,供认自己赴渝充当管行脚夫的有 27 人,提及自己有亲属、乡邻在重庆开设行店的有34d。还有一些案件中,茶帮脚夫自己也开设行店。e这就说明,茶帮的确以行栈、店铺贸易为主要依托。那么茶帮如何留住和吸纳足够多的成员呢?谭维贞的供状回答了这个问题:小的与谭为平们原各有下力生理在渝各行,俱有顶头银两,家乡亦有田业耕种。每年弟兄数侄时常更替往来,如冬底回籍到新正初旬约伴来渝。若夏间回籍,到七月中元后约伴来渝,同行或数十人十余人不等。咸1


a 参见周琳:《“便商”抑或“害商”——从中介贸易纠纷看乾隆至道光时期重庆的“官牙制”》,(台北)《新史学》2012 年第 24 卷第 1 期。

b 山本进认为“南帮”是“茶帮”的前身。但笔者认为两帮只是籍贯上有部分重合,没有资料可以证明其承继关系。

c 案卷“道 11”中马洪福提到:“蚁等系湖南茶陵、攸县,江西永新人,由籍来渝”;案卷“道 17”中周廷秀提到:“各行栈货物均由茶、永、攸三县民人抬运。”

d 1。这 38 份口供相似度极高,不排除捏造的可能。但这样的说辞被录入县衙档案,恰说明这样的情况在当时的重庆是极为自然的。

e “道 17”中颜春和提到:“情蚁在储奇门开药材铺生理,行栈原有脚力生意。”“同 8”中,川帮脚夫称:“茶帮这尹维德周明时即周驼子们在仁寿宫侧边买铺房二间,估占小的们生意。”


从这段叙述可知,在 150 多年前的重庆,已经有定期往返的外来务工人员。正是因为有原籍的“劳动力蓄水池”,茶帮才能够在道咸同时期的重庆劳动力市场上保持优势地位。正因为如此,茶帮夫头不满官府的判决时甚至敢于说出“民帮力夫不下数万人”、“民帮力夫甚众,贤愚不一,恶极仇深,是非难料”〔咸 1〕等恐吓之语。

综上所述,茶帮不仅是一个地域性的脚夫帮派,也是一个管行脚夫联合组织。山本进的一个重要研究结论是:从嘉庆时期开始,管行脚夫出现了脱离地域脚夫帮派的“自立化”倾向;a 而笔者看到的情况却恰好相反,像茶帮这样的组织之所以能在重庆站稳脚跟,正在于它一方面控制了行店的货物搬运权,一方面拥有茶、永、攸三县充足的人力资源。与其成长相伴随的并不是“自立化”,反而是越来越严格的“地域化”和“集团化”。所以这一时期“帮”的含义变为:既从事搬运业务又控制商业贸易的同乡脚夫联合体。

3、 川帮——异军突起的本地竞争者。在本节所探讨的时期,川帮是茶帮积怨甚深的竞争者,但川帮每一步的发展却也都是拜茶帮之所赐。

首先,川帮是茶帮一手扶持起来的一个组织。川帮陈学礼曾这样交代川帮的由来:“渝城药行茶帮脚力背送行货,茶帮人等背送出街,转倩蚁等背送下河。”〔道 17〕也就是说,正是茶帮的贸易体量和人力需求,为川帮的聚合提供了最初的契机。

道光元年,川茶两帮第一次出现在同一个讼案中〔道 3〕,这或许可以标志着川帮的正式形成。但是茶帮此时设置了四名夫头管理脚夫、防止偷窃,而川帮却没有夫头。这说明此时川帮的发展还落后于茶帮。然而在道光三年川帮发生了一次内部纠纷,那时的川帮不仅设置了夫头,还设置了公产账簿。〔道 7〕而道光元年至三年正是两帮的第一轮竞争期,可见正是来自于对手的压力催逼着川帮快速成长。此后,川帮和茶帮就投入了长期的、不断升级的对抗。川帮尽管起步较晚,但却死死咬住、寸步不让,渐成足以与茶帮分庭抗礼的帮派。

4、 川茶两帮殴斗事件的“深描”。笔者根据目前掌握的案卷,清理出川茶两帮之间的 31 次殴斗事件b,发现这些扰嚷纷乱的殴斗事件背后竟然隐藏着一些“程式”:

(1) 双方冲突呈间歇性爆发,可一旦爆发,一连串殴斗就会随之而来。川茶两帮的殴斗集中发生在三个时段:道光元年至二年(1821-1822);道光二十九年至三十年(1849-1850),同治三年至五年(1864-1866)。在这三个时段,共发生 24 次殴斗,最频繁的时候一月之内就发生 4 次。这与粗略浏览档案所得到的印象很不一致。如果仅阅读案卷情节而不建立清晰的时间序列,会觉得两帮脚夫随时可能在下一秒投入打斗。但事实上,大部分时间是静默的、无事件的。尽管如此,冲突还是很容易升级。在记录的 31 次殴斗事件中,有 20 次迅速越过争执、挑衅的临界状态升级为打斗,而且局部冲突极易升级为两帮的对抗。给人的感觉就是,如果被攻击的一方不能给对手迅速猛烈的还击,就无法向所有帮众交代。这很像社会学所说的“名誉金鱼缸”,即在紧密的社交网络中,人们需要以冲突来打造和维护自己的声誉。c

(2) 在殴斗的过程中,双方会刻意避免造成严重的伤害。在诉状中双方会将冲突场面描述得惊心动魄。如“伊等统痞百余人,各持长矛短刀棍棒蜂拥入行,抄拆房屋,搜人打杀”,“屠殴蚁帮张洪发四人均受重伤”等。〔同 2〕然而笔者查阅了这些案件的所有验伤单,却发现所验之伤都是轻微的木器伤、石块伤、擦伤,甚至是竹扇把戳伤。这说明行凶之人并没有使用锐利的、易造成严重伤害的武器。换言之,殴斗并没有双方渲染的那样血腥、惨烈。


a 山本進:《明清時代の商人と国家》,第 91120 页。

b 笔者用 4 个标准来甄别真实的殴斗事件:1、有验伤记录;2、有调解记录;3、重要细节也被纠纷对方所提及;4、有第三方人士的目击证词。符合上述标准中的至少 2 个,才被认定为基本可信的殴斗事件。但即便如此仍难免误判。限于篇幅,未列出全部事件,需要的读者请向作者索取。

c 兰德尔·柯林斯著,刘冉译:《暴力:一种微观社会学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年,第 388 页。


3)在冲突有可能失控之时,甚至会出现类似“刹车”的举措。同治三年至四年,两帮爆发了新一轮冲突。〔同 1〕一开始茶帮的攻势非常猛烈,同治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茶帮脚夫甚至冲入川帮行店,破坏房屋,抢劫财物,并掳走脚夫余兴顺。然而就在这一天之后茶帮态度迅速软化,不仅再没有斗殴行凶的记录,而且突然十分卖力地为一位名叫“李鸿义”的脚夫求情。这位“李鸿义”因参与当日的斗殴被拘押,茶帮夫头先是说他在狱中染病要求保释,后又说他患有精神疾病。而更加离奇的是,到五月初一日,保释在外的李鸿义居然死了。笔者认为,“李鸿义之死”实在是非常可疑。因为在禀报李鸿义死讯的当天,他的家人就以“尸臭水流,难以久停”为由要求免予验尸,而知县当即就批准了这一请求。这些反常的情节和快得令人来不及反应的节奏,使得整件事怎么看都像是茶帮导演的一场戏。它不仅使整个案件迅速尘埃落定,还在冲突渐趋失控之际向川帮传递了示弱、求和的信号。而且李鸿义“死”后,两帮冲突竟然真的不了了之。由此可见,川茶两帮之间的殴斗并不像表面上看起来那样混乱、莽撞,很多时候其实是有节奏、有分寸、有技巧的集体行动。

5、 官府的退却。与精心算计、粗中有细的脚夫帮相比,地方官府处理脚夫殴斗事件时的表现却是乏善可陈。在 31 个殴斗事件中,官员的批词大多是三种:(1)命令脚夫按旧规处理,停止诉讼;(2)指派乡约或客长进行调解;(3)用“准唤讯”之类的套语表示会继续跟进。但除了道光元年(1821)的一桩之外〔道 1〕,没有任何一个案件依赖官府的判决或督促得到解决。当前对于清代基层社会的研究较多强调“国家的在场”,但是对于川茶两帮脚夫而言,体会更深的恐怕是“官府的退却”。或许正是这种态度,鼓励了脚夫以殴斗的方式解决问题。而殴斗和随之而来的缠讼,又使得地方官府进一步退却。前文提到“帮”之于社会治理的双重意义,而此一时期重庆地方官府晦暗不明的态度和应对失据的作为,使得潜藏在帮派中那些危险、激进的因素迅速释放出来,终使整个脚力业陷入以暴制暴、深度撕裂的困局。

综上所述:在道咸同时期,从官府的视角来看,重庆脚夫组织已全面失控。官设的七门脚夫组织腐败低效,职能变异;自发脚夫帮派则行为暴力,难于管控。对于脚夫帮派而言,官府的懈怠固然使他们有了吸纳和控驭帮众的机会,但也基本断绝了他们依靠官府治理谋求生存和发展的期待,殴斗成为争夺业务空间、解决纠纷的首选之策。

六、余  论

本文讲述了乾隆至同治时期重庆脚夫组织生成、演变的故事。现在笔者将回答本文开篇提出的三个问题:第一、此一时期的重庆脚夫究竟是怎样的群体?从纵向来看:在这 103 年之中,其发展可划分为三个阶段:乾隆三十六年(1771)至嘉庆中期为第一阶段,特点是松散、缺乏自组织能力,易于接受官府管控,殴斗事件极少发生;嘉庆中期至嘉庆末期为第二阶段,特点是地方官府放松管控力度,自发脚夫帮派出现并用殴斗的方式解决问题;道咸同时期为第三阶段,特点是官府进一步丧失控驭脚夫组织的决心和能力,帮派日益坐大并用策略化的殴斗来维护和拓展业务空间。从横向来看:与“无赖”化的江南脚夫相比,本文中的脚夫并非沉溺于暴力的行为方式,也并非脱出既有社会结构之外,而且川茶两帮反而更加注重业务的稳定与承继;与清代的天津脚夫相比a,本文中的脚夫没有那样庞大和层级严密的组织,与官府之间的合作也没有那么稳定;与清代中晚期的汉口脚夫相比b,本文中的脚夫并未形成那种清晰可见的、赖以巩固城市社区的“共识”。

行文至此笔者发现,要以高度浓缩的、确定性的语句来定义乾隆至同治时期的重庆脚夫群体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这个群体总在应时而变,既没有一个相对固定的形象,也与学界的既有认知大不相


a Gail Hershatter The Workers of Tianjin  1900-1949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6 pp.115-139 李里:《清代以降天津脚行与政府关系嬗变》,《中国经济史研究》2014 年第 1 期。

b 罗威廉著,鲁西奇等译,马钊等审校:《汉口:一个中国城市的冲突和社区 1796-1895》,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年。

同。本文讲述的故事更像历史人类学家所说的“结构过程”a,在这个“结构过程”中,决定性的要素包括政治军事(金川战争、啯噜)、官府治理(差务、司法审判、夫头体制)、商业环境(市场拓展、商人商帮)、移民历程(外来移民、移民社会)。脚夫正是利用这些要素灵巧、动态地选择组织结构和行为方式,官府和地方社会也是利用这些要素与脚夫合作、博弈,并不断重新定义脚夫的社会角色。

本文试图回答的第二个问题是:对于脚夫群体而言,暴力究竟是内生的行为方式,还是一种适应性策略?笔者认为至少在本文设定的历史时空中,暴力更像是脚夫的一种适应性策略。虽然档案中充斥着他们的暴力记录,但在清晰的时间序列下会看到,这个群体在乾嘉时期长达 70 多年的时间里是不太暴力的。直到道光以后,其暴力倾向才越来越明显。这种印象和实际间的落差,促使笔者对“区域暴力问题”的研究取径进行反思。

以往对“区域暴力问题”的研究,几乎都是从“某个地区存在暴力问题”这个逻辑终点出发,从特定历史时空中倒推通向这个终点的原因或机制。正如罗威廉(William T. Rowe)所说:“我想知道为什么中国的某些地区会呈现出异乎寻常的暴力倾向……为什么在这些地方,采用暴力方式解决问题似乎是一种习以为常的选择?”b这样的研究被明确的问题意识所指引,但也可能使研究者只聚焦于那些与暴力直接相关的因素,却或多或少忽略了其他的事实。本项研究选择了从“脚夫组织演变”的角度迂回地观察暴力问题,结果意外地发现暴力既不是人们最初的选择也并不是最优的选择。

写作过程中笔者常常会想:如果地方官府更称职一些,如果湖广的劳动力有更多地方可去,这个城市的搬运业还会呈现出这样的暴力情形吗?虽然历史不能假设,但假设一些完全可能出现的情况会让我们看到,某些被视为理所当然的现象并不是历史进程唯一合理的终点c,从而更加谨慎、全面地描摹人们选择的过程,更加准确地识别支配着暴力现象的逻辑。而本文所讲述的故事也牵扯出了许多看似与暴力问题并不直接相关的线索,如移民、地方动乱、城市化、商品经济、地方财政,这些线索最终不约而同地指向了一个方向,即政府治理。这正是笔者接下来想要讨论的问题。

本文希望回答的第三个问题是:如何看待地方官府在此过程中的作为?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可以用“治理失当”四个字来回答,这正是重庆脚夫暴力倾向不断加重的主要原因。在此 103 年中,我们可以看到官府在两条线上的退却:乾隆三十六年(1771)至嘉庆中期,地方官府对脚夫抱持着较大的治理预期,不仅设立脚夫组织,编订脚夫名册,还通过七门组织实施对脚夫的人身、差务两手控制;到了嘉庆中后期,随着地方动乱的平息、市场的繁荣和外来移民的增加,地方官府终于放弃了对脚夫的人身控制(即类保甲职能的萎缩)。在官府退却的空间里,自发脚夫帮悄然崛起并取代官府对脚夫进行直接控制。而官府既未对帮派的积极面因势利导,也未对帮派的潜在危险严加防范;道咸同时期,随着七门组织的腐败和寻租化,官府对差务的控制也愈发力不从心,而日渐坐大的帮派又使得越来越多的脚夫脱离官府的辖制。总而言之,在本文所观察的 103 年里,官府既让出了管控脚夫的权力,又输掉了差务的博弈。在这一连串的失败中,有一部分是时势之限定,有一部分却是人事之未尽。

对于帮派而言,官府的退却也绝非幸事。由于不可避免的利益分歧和业务竞争,帮派之间必然会出现对立和冲突。然而官府在管控帮派和处理帮派纠纷方面的不作为,则会使帮派之间的对立演变成愈加深刻的撕裂。于是帮派只能用殴斗这种高风险、高代价的方式来维护利益、提出诉求。这就是殴斗背后最深层的逻辑。


a 萧凤霞:《廿载华南研究之旅》,《清华社会学评论》2001 年第 1 期;刘志伟:《地域社会与文化的结构过程——珠江三角洲研究的历史学与人类学对话》,《历史研究》2003 年第 1 期。

b 罗威廉著,李里峰等译:《红雨:一个中国县域七个世纪的暴力》,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年,第 2 页。

c 秦洁的研究显示:2010 年前后,重庆的“棒棒”虽然也是数量众多、流移不定且经常发生“抢业务”的冲突,但如本文中这种激烈的、大规模的殴斗事件却鲜有发生,“棒棒”多采用“取绰号”、忍让的柔性策略来化解同业冲突。参见秦洁:

《重庆“棒棒”——都市感知与乡土性》,三联书店,2015 年,第 178182 页。


当然,笔者讲述这个故事并不只为记录一段失败的历史,而是想要说明:在商业化和城市化所造就的复杂经济、社会环境中,很难实现“无需法律(或政府)的秩序”a,而清代重庆地方政府面对一个快速变化的商业城市时,似乎并没有做好准备。

附录 1 《巴县档案》中与乾隆至同治时期重庆脚夫组织相关的案卷

说明: 本文使用的《巴县档案》案卷,除脚注中特别说明者外均来自本附录。本附录案卷的编号,汉字是案件发生时在位皇帝年号的简称,数字是该案卷在本附录中的排序。本附录采用原始文献的简称,《选编》指《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其余为四川省档案馆藏《巴县档案》,全宗号清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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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罗伯特 · 埃里克森(Robert C. Ellickson)对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夏斯塔县的研究显示:人们可以通过合作的方式化解他们的纠纷,不一定需要法律和政府权威的介入。但是笔者认为这个结论事实上不能轻易推广到商业化和城市化快速推进的历史时空。在社会变革加速、利益格局复杂的情况下,政府的制度供给和优化的治理策略是不可或缺的。罗伯特 · 埃里克森著,苏力译:《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年。






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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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we William T. Hankow: Conflict and Community in a Chinese City1796–1895.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9.

Rowe William T. Crimson Rain: Seven Centuries of Violence in a Chinese County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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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koto Ueda:《明末清初 · 江南の都市無頼をめぐる社会関係 —— 打行と脚夫》(The Rouge and Their Social

Relations in the cities of Jiangnan in Late Ming and Early Qing Dynasties ,《史学雑誌》(The Journal of Historical Research), Vol. 90 No. 11 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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