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帝制中国,科考中第者入仕的途径与速率,不仅关涉王朝的人才选拔和官员素质,更影响国家的政治秩序和统治安定。作为科举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举人的入仕途径与速率一直是明清两朝科举和选任政策的重中之重。在清代,举人入仕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参加会试取中后以进士授官,二是直接授官。直接授官者,初沿明制,或由本人呈请,选授府州县学教职;或经吏部拣选注册,除授知县。随时间推移,举人越积越多,仕途极为壅滞,到乾隆中期,清廷又订大挑制度,数年举行一次,藉以疏通。该制度从确立直至科举制度取消,一直是举人入仕的重要途径,对清代的国家治理和政治统治产生深远影响。
大挑制度规定,凡参加大挑之举人,提前赴吏部登记,届期吏部请旨简派王大臣,于内阁大堂挑选。挑选结果分为两等,一等者,由吏部带领引见,分发各省,以知县试用;二等者,归入月选,由吏部按照班次,除授教职。相对来说,一等举人的授官过程更为复杂,从参加挑选到最终授职,中间须经登记、审核、挑选、引见、分发、试用、甄别、补授若干环节。如果将大挑分为两个阶段,那么登记、审核、挑选、引见就是挑选阶段,是大挑制度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分发、试用、甄别、补授则是授官阶段,是大挑制度订立的目的和意义。囿于资料限制,学界多关注挑选阶段,详细探讨了大挑制度的演变过程及大挑程序、方法和频率,a而对授官阶
a商衍鎏:《清代科举考试述录》,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8年,第94-96页;贺晓燕:《"举人大挑"述略》,《清史论丛》2011年号,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11年(相同内容另见李世愉、胡平:《中国科举制度通史·清代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697-709页);马镛:《清代的举人大挑制度》,《历史档案》2011年第1期(相同内容另见马镛:《清代乡会试同年齿录研究》,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13年,第41-42页);张振国、王月:《再论清代的举人大挑制度》,《历史档案》2012年第2期;张振国:《清代举人大挑的次数与频率》,《史学月刊》2012年第10期;孔祥文:《清代科举制度的补充与完善--以落第举人大挑入仕为考察中心》,《济南大学学报》2015年第6期;《大挑--清代科举落第举人的另一条出路》,《明清论丛》第15期,故宫出版社,2015年;张栋:《清代举人大挑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21年。
段的论述较为简略,未能理清其运行机制。a本文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档案为主,结合其他官私文献,集中探讨大挑一等举人的授官机制,梳理其分发、试用、甄别、补授的流程及变化,希望对清代科举制度和国家治理研究有所补益。
表 1 乾隆三十一年大挑一等举人各省配额及三十四年余额表
省份 | 乾隆三十一年配额 | 乾隆三十四年余额 | 得缺比 | 省份 | 乾隆三十一年配额 | 乾隆三十四年余额 | 得缺比 |
甘肃 | 26 | 5 | 81% | 广西 | 26 | 4 | 85% |
云南 | 25 | 7 | 72% | 贵州 | 19 | 10 | 47% |
湖南 | 35 | 15 | 57% | 湖北 | 38 | 16 | 58% |
安徽 | 37 | 10 | 73% | 四川 | 46 | 18 | 61% |
广东 | 50 | 18 | 64% | 山西 | 43 | 19 | 56% |
福建 | 51 | 20 | 61% | 浙江 | 66 | 21 | 68% |
直隶 | 77 | 24 | 69% | 河南 | 58 | 22 | 62% |
江西 | 53 | 25 | 53% | 陕西 | 37 | 26 | 30% |
江苏 | 63 | 27 | 57% | 山东 | 68 | 33 | 51% |
总计各省得缺情况(平均值) | 818 | 320 | 61% |
资料来源: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朝上谕档》第 5 册,乾隆三十四年六月十五日,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年,第 809-811 页。
可见,乾隆三十一年大挑一等举人之配额,明显是吏部在综合考虑省份大小、官缺额数c和出缺频率之后决定的。但省情不同,出缺频率、政务繁简和需人情况随时都在变化,以致各省补缺"参差不齐"。截至乾隆三十四年六月,前列各省举人剩余员额多寡不均。如表1所示,18省得缺比率平均为61%,在平均值之上的省份有10个,占总数的56%;其余省份均未达到平均
a学界已有一些探讨,其中马镛简要论述了一等举人的甄别形式和补授结果(《清代的举人大挑制度》,《历史档案》2011年第1期),张振国、王月扼要梳理了一等举人的分发特点、甄别形式和补授类型(《再论清代的举人大挑制度》,《历史档案》2012年第2期),张栋重点论述了一等举人的候缺过程(《清代举人大挑研究》,第43-57页)。然因关注点不同,前述成果多梳理授官制度的各种规定,而对各个环节的演变过程及各环节间的内在联系考察较少,后者乃本文所要重点探讨的内容。
b《宫中档朱批奏折》,乾隆三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大学士兼管吏部事务傅恒奏,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本文所引档案均藏该馆),档案号:04-01-01-0263-002。后来在书写时,即说"按省分之大小,定人数之多寡"(《清高宗实录》卷1122,乾隆四十六年正月丁丑)。
c因举人可以借补直隶州州同、州判等佐杂缺,此处"官缺数额"应是综合县缺和佐杂缺数额计算的。
值,最少的为陕西省,仅11人得缺,得缺比率为30%。诚如吏部所言,"分发已届三年,小省得缺者多,已有需人之意,而大省试用之员淹积,待用无期"。a
迨乾隆四十六年,这一问题非但没有解决,还愈演愈烈。高宗谕曰:"现在各省试用候缺人员恐亦多寡不齐,若不查明数目,核实计算,将来分发时,又不能一律均匀。着该部速即行文直省督抚,查明现在各该省试用知县未经提补者若干员,于三月以前咨覆到部,该部于挑选举人分发省分时,将每省知县共若干缺,现在试用若干员,应行分发若干员,详悉酌核,奏明办理。"b是以再遇分发时,吏部遂调整分发标准,"核计录用人数"和各省知县额缺,"按各直省已到省未经补缺大挑知县多寡",均匀配签统掣,无有余剩。c如道光十五年(1835)大挑一等举人604名,咸丰三年(1853)大挑一等举人416名,吏部分配各省员额如表2所示。
表 2 清代不同时段大挑一等举人分省额数对照表
省份 | 乾隆三十一年 | 道光十五年 | 咸丰三年 | 省份 | 乾隆三十一年 | 道光十五年 | 咸丰三年 |
甘肃 | 26 | 26 | 15 | 广西 | 26 | 23 | 16 |
云南 | 25 | 15 | 10 | 贵州 | 19 | 10 | 5 |
湖南 | 35 | 33 | 14 | 湖北 | 38 | 27 | 4 |
安徽 | 37 | 19 | 10 | 四川 | 46 | 57 | 49 |
广东 | 50 | 40 | 15 | 山西 | 43 | 25 | 13 |
福建 | 51 | 31 | 27 | 浙江 | 66 | 39 | 29 |
直隶 | 77 | 51 | 24 | 河南 | 58 | 23 | 38 |
江西 | 53 | 36 | 17 | 陕西 | 37 | 41 | 20 |
江苏 | 63 | 25 | 4 | 山东 | 68 | 31 | 24 |
南河 | — | 25 | 28 | 东河 | — | 17 | 20 |
北河 | — | 10 | 12 | 总计 | 818 | 604 | 416 |
资料来源: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朝上谕档》第 5 册,乾隆三十四年六月十五日,第 809-811 页;京都琉璃厂中间路南文德斋、杨梅竹斜街路北文盛斋、文魁斋、元会斋镌刻:《乙未大挑年谱》上册,道光十五年刊,第 1a-14b 页;京都琉璃厂东门内路南荣林斋、北近文斋、韫宝斋、文采斋、外路北文馨斋:《癸丑大挑年谱》,咸丰三年刊,第 1a-8b 页。
不仅总额大幅度缩减,从818人减至416人,几近一半,且每省之配额都有很大的变化。其中道光十五年与乾隆三十一年相比,陕西、四川2省均有加增,以四川增额最多,达11人;其余有15省缩减配额,以河南、江苏减幅最大,超过半数。咸丰三年与道光十五年相较,除河工略有加增外,仅河南一省配额大幅提升,达15人;其余各省均有缩减,以江苏、湖北二省为最,均为4人,降幅超过80%。可见,为照顾一等举人补缺机会的均衡,吏部会因时、因需调整各省之配额。
初定分发时,除丁忧等特殊原因外,所有一等举人均须到省报到,等候试用。然随着各类分发人员的增加,各省待缺官员愈积愈多,一等举人补缺压力激增,有"候补十余年不能得缺"者,即使委署官缺,"亦须两三年之久方能委署一次"。d"此等人员多由寒素教读出身",e到省后"一切置办衣服、车马及寓所、食用",每年最俭省也需"数百金"。这些钱多半出自借贷,经年累月,愈贷愈多。及至署缺,"非挪移仓库,即扰及闾阎",于吏治大有危害。f嘉庆二十二年
a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朝上谕档》第5册,乾隆三十四年六月十五日,第811-812页。
b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朝上谕档》第10册,乾隆四十六年正月初四日,第339页。
c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3《吏部·除授·举人大挑》。
d《宫中档朱批奏折》,嘉庆二十二年正月二十二日陕西巡抚朱勋奏,档案号:04-01-30-0054-044。
e《宫中档朱批奏折》,嘉庆十八年九月初六日两广总督蒋攸奏,档案号:04-01-12-0305-154。
f《宫中档朱批奏折》,嘉庆二十二年正月二十二日陕西巡抚朱勋奏,档案号:04-01-30-0054-044。
(1817),经陕西巡抚朱勋奏请,吏部改悉数分发到省为比较科分名次,将分发各省之一等举人分为两拨,"在前者分发一半,给照试用,即按科分名次补缺;其一半暂令回籍者,吏部将各员姓名、籍贯、科分、名次知照各省,俟此次大挑班补用一员后,该省即咨取一员,总按科分名次挨补"。a如道光二十四年大挑,安徽举人段光清挑选一等,掣签浙江,因科分靠后,先领凭回籍,"候浙江咨取",转年五月,"奉浙省巡抚咨取文书,即赴县起文"。b又咸丰五年,在省之大挑举人李炳南补授陕西白河县知县,陕西巡抚吴振棫遂咨正白旗汉军都统,令在旗之一等举人斌祥来陕试用。c这不仅缓解了各省的补缺压力,更缓解了待缺举人的经济压力。
若各省差委乏人,经督抚奏请,可以不遵留回各半之例。如道光十五年乙未科大挑,黔省差委乏人,该抚奏请,"将大挑掣定贵州、名次在后、暂令回籍听候咨取之员一并给照,饬令迅速来黔,以资委用","则差委不致缺乏"。d同年,鄂省亦委署乏人,该督奏请,"除例应赴省试用各员外,仍将回籍候咨、名次在前者再分发一半来楚,听候差遣委用,庶遴委得人"。e前者令分发举人全部到省,后者则令四分之三举人到省。再比较一半赴省之例,显见大挑制度在执行时具有很强的灵活性,会根据省情随时调整分发到省人员的数额。
确定额数只是分发的第一步,至于何人分发何省,则由分发方式决定。《钦定吏部铨选则例》记载:
大挑一等举人引见后,即行签掣各省,发往试用。应照月选官之例,吏部先期知会河南道,于掣签之日,令满汉御史公同监视,以昭慎重。f
根据月选定例,掣签的过程大致是:掣签当日黎明,候掣官员"由东长安门入,文职于天安门外东边候掣"。g吏部司官于朝堂内,包好"缺签"和"名签",分别放入"缺签筒"和"名签筒"内,吏部堂官用手掺搅后,由本衙门书吏分别捧签筒出门,名签筒置堂案上,缺签筒置掣桌上。待吏部堂官、司官至,便唱名掣签。掣着后,立即"拆纸喝报",司官予以登记。h不过为减少舞弊,从乾隆中期开始,所有掣签都由堂官代掣,掣到某缺,即补授某缺。大挑一等举人之掣签分发,过程与此相似,惟不同者,月选掣签时所拟之签为"缺签"和"名签",掣到某缺,即补授某缺;大挑掣签为"省签"和"名签",掣到某省,即发往某省。在掣签之前,"如有自揣不胜知县之任,情愿改入二等者,准其呈改"。如果"掣定省分之后,始呈改二等,恐有规避情事,概不准行"。i这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分发过程中徇私舞弊、趋肥避瘠的行为,保障了举人分发的公平性,有助于稳定统治秩序。
二、 一等举人之试用
大挑一等举人掣签后,即发往各省试用,在缓解举人候缺压力的同时,亦能提高其行政素质,增添行政阅历,为此后的甄别、补授奠定基础。而一等举人之试用,因分发省份和时期不
a《宫中档朱批奏折》,嘉庆二十二年六月十三日掌湖广道监察御史熊墀奏,档案号:04-01-01-0571-003。
b段光清:《镜湖自撰年谱》,中华书局,1960年,第7页。
c《内务府档案》,咸丰五年十二月初五日陕西巡抚吴振棫奏,档案号:05-13-002-000746-0043。
d《宫中档朱批奏折》,道光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贵州巡抚裕泰奏,档案号:04-01-12-0437-093。
e《宫中档朱批奏折》,道光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湖广总督讷尔经额奏,档案号:04-01-12-0435-002。
f光绪《钦定吏部铨选则例·汉官则例》卷4《除授·大挑各省举人》,《续修四库全书》第750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416页。
g黄六鸿:《福惠全书》卷1《筮仕部·掣签》,官箴书集成编纂委员会编:《官箴书集成》第3册,黄山书社,1997年,第224页。
h《宫中档朱批奏折》,乾隆二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湖广道监察御史戈涛奏,档案号:04-01-12-0096-066。
i光绪《钦定吏部铨选则例·汉官则例》卷4《除授·大挑各省举人》,《续修四库全书》第750册,第414页。
同,在试用办法和试用期限上亦有差异。
有关一等举人的试用办法,政书中没有明确记载,均由各省根据需要自主决定,"或分于督抚衙门,或分于布政司、按察司衙门,或分发各府州县学习试用"。a据档案载,大致有以下几种。
(1)署理官缺。清制规定,各省遇有缺出,吏部应立即选派人员,重新补授。因选任程序繁杂,官员赴任亦需时间,故从前官离任至后官到任这段时间内,官缺实际处于无人任职的状态,这就需要暂时拣选人员署理。是以遇有同知、通判、知州、知县、州同、州判、县丞及正八品库大使、盐大使缺出,督抚布按多于一等举人内拣员委署。如嘉庆十五年,安徽巡抚广厚甄别嘉庆十三年大挑一等举人:"现在试用之苏元璐……等十二员,均经先后委署知县,奴才详加察访,该员等办理地方事务,俱属奋勉,尚无贻误",应请以知县候补。b嘉庆二十四年,直隶总督方受畴甄别大挑知县胡履信:"前署安平县篆,不能胜任撤回,查该员办事因循,难膺民社,惟人尚谨慎,应请改用教职。"c可见,署理官缺是一等举人试用的主要方式;而署缺时的表现,则是判定其能否补授知县的重要依据。
(2)考充乡试内帘官。清代定制,各省乡试,除主考、副主考外,另有房官(又称"同考官")职司阅卷,有内提调、内监试、内收掌等掌理试卷等事,统称为内帘官。房官、内监试等官,均由各省督抚于本省现任科甲出身之知州、知县内考试选充。但内帘官需人较多,实缺官或因地方紧要,未便更易;或因久历簿书,学问荒疏,不敷考选。乾隆三十六年议定:各省现任人员内,如有文理荒疏,或有经手要件,实在不敷考选者,即将"委署州县以上及即用、分发人员详加遴选",择其文理优长者,与实缺人员一体考充。d如道光十七年丁酉科乡试,广东省实缺人员不敷考用,经该抚奏请,于大挑举人中"复加选择"冯沅等四人,"与实缺各员一体充当内帘房考"。e光绪十四年(1888)戊子科乡试,河南省实缺人员不敷派用,经该抚奏请,准于大挑分发人员内考取内帘官,"一体派襄校阅"。f亦有充外帘誊录者。如段光清记载,其于道光二十六年八月,"赴抚宪衙门考帘",后被分为"外帘誊录官"。并补充说:"外省誊录,皆以各县房书充之,浙江则有举人、进士亦充誊录。"g因需分配,不拘一格。
(3)办差。除署缺、考试外,各省还有很多地方性差事,如访查审办"命盗抢掳"及"士民上控"案件,"踏勘农田、水利"等事宜,h办理漕粮运输,"巡防缉捕","勘办堤工",i"领运京楚铅斤","采办滇铜",j"委办厘卡"k等,在在需员。而各省实缺人员职掌紧要,不能离任太久,所以这些事务,多由督抚挑选一等举人在内的候补官员办理。如道光二十六年五月,浙江"委员清厘各省府县监狱",一等举人段光清就"奉委查严州六县监狱"。l光绪二十年,江西省应"报效庆典工需银"41200两,该省即"遴委大挑知县刘则敬领解,于二十年五月初八日起程,由陆路前赴户部告投交收"。m可见,办理差事也是大挑举人试用的重要内容。
a张振国、王月:《再论清代的举人大挑制度》,《历史档案》2012年第2期。
b《宫中档朱批奏折》,嘉庆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安徽巡抚广厚奏,档案号:04-01-12-0288-066。c《宫中档朱批奏折》,嘉庆二十四年五月十一日直隶总督方受畴奏,档案号:04-01-12-0336-094。d《宫中档朱批奏折》,光绪二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广东巡抚德寿奏,档案号:04-01-12-0607-055。
e《军机处录副奏折》,道光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广东巡抚祁奏,档案号:03-2662-066。
f《军机处录副奏折》,光绪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河南巡抚倪文蔚奏,档案号:03-7192-034。
g段光清:《镜湖自撰年谱》,第12页。
h《宫中档朱批奏折》,道光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两广总督邓廷桢奏,档案号:04-01-12-0443-043。
i《宫中档朱批奏折》,道光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湖广总督讷尔经额奏,档案号:04-01-12-0435-002。
j《宫中档朱批奏折》,道光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贵州巡抚裕泰奏,档案号:04-01-12-0437-093。
k《宫中档朱批奏折》,光绪二十年江西巡抚德馨奏,档案号:04-01-13-0382-041。
l段光清:《镜湖自撰年谱》,第12页。
m《宫中档朱批奏折》,光绪二十年五月初四日江西巡抚德馨奏,档案号:04-01-14-0089-025。
(4)其他事宜。清代京外各省事务繁忙,除上述各项事务外,还有河工、盐差、书院等专职性事务,当差委乏人,亦可于一等举人内拣选派充。乾隆三十一年确定大挑之例时规定,"其有河工、盐务省分,遇额缺需人时,应令该河督、盐政咨行该督抚,就近按数派拨委用,俟有缺出,分别题咨补用"。乾隆五十三年,长芦盐场不敷差委,山东巡抚即"于分发一等举人内酌量派拨"四员,在盐场差委试用。a若省城书院考试,亦有以大挑举人充差事者。如段光清记载:
"杭城有三书院,二月收课,试卷最多,凡阅卷、点名差事,大抵即用、大挑两班到省,多当此差。"b迨清后期创办洋务,试行新学,洋务、新学就成为大挑举人试用的重要事项。光绪二十四年,大挑知县刘永绶"留心时务,于天算、测绘等学尤有心得",经河南巡抚奏请,留于豫省,"办理学堂,以资训迪"。c
试用均有期限,或一年,或二年,或三年。d而大挑制度初定时,考虑到分发人数过多,试用期限则由各该督抚根据本省形势和分发人员试用表现灵活把控。如乾隆五十一年,四川总督奏报甄别一等举人:"大挑举人郑绍徽、淡士灏、黄世仪、任绂等四员,均已差委一二年不等,自应分别酌定,以便遇缺挨补。"e同一批分发人员,有的试用一年,有的试用二年,未有定例。迨乾隆五十二年丁未科大挑后,川省试用期限发生变化,"统以半年为限,逐一悉心察看","分别具奏,挨次补用"。原因是"此次分发数十人",若"待遍加历试之后始行甄别补缺,则需次不无壅滞"。f即因分发人数过多,导致试用期限变短。川省如此,他省亦然,不赘举。
同时分发之举人,因试用期限不同,造成补缺时间和补缺速度迥异,这无疑会加剧待缺举人的不满,妨碍选法均平和秩序稳定。尤其知人任事极不容易,若试用期限过于短暂,仅凭一次署缺或差委就断定一个人的才能或品行,难免草率。相反,试用时间过长,又达不到及时自效、疏通举人仕途的目的。有鉴于此,从嘉庆朝开始,均定限为一年,期满才能甄别。g如嘉庆二十二年丁丑科大挑一等举人分发直隶者二十五员,直隶总督方受畴于嘉庆二十四年甄别后奏报:"试用期满"之何有图等十员,"年力富强、当差勤谨",堪以知县补授;而到省试用未满一年之梁龙章等三人,暂不予甄别,待一年期满后,再"督饬藩臬两司考其才具,再行详慎甄别,核实续奏"。h试用制度得以整齐划一。
然知县膺民社之责,为一县之表率,政务处理较为关键。如官员能力较差,督抚也可不拘一年之限,随时裁定。道光十六年,湖南巡抚裕泰甄别时认为,大挑举人葛方抡,虽试用未满一年,但"该员才识拘迂,未娴吏治,屡次询以政事,应对茫然,不堪造就,难膺民社之任,未便因试用尚未年满,稍事因循",立请改为教职。i可见,时限规定是一回事,具体执行又是一回事,各省会根据具体情形区别对待,避免呆板僵硬,耽误地方治理。
三、 一等举人之甄别
在短暂的大挑过程中,"负责选拔的王大臣等只能根据被选者的外观进行挑选,难以了解被
a《军机处录副奏折》,乾隆五十三年二月十六日山东巡抚长麟奏,档案号:03-0231-035。
b段光清:《镜湖自撰年谱》,第11页。
c《军机处录副奏折》,光绪二十四年(具奏人不详),档案号:03-9448-055。
d如雍正十二年(1734)规定:"试用道府以下、州县以上署职各官,衔大缺小,衔缺相当者,试用一年;衔小缺大者,试用二年。"(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0《吏部·汉员升补·额外署职实授》)
e《军机处录副奏折》,乾隆五十一年六月初九日四川总督保宁奏,档案号:03-0209-013。
f《军机处录副奏折》,乾隆五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四川总督保宁奏,档案号:03-0225-041。
g光绪《钦定吏部铨选则例·汉官则例》卷6上《拣选·补用试用人员题缺》,《续修四库全书》第750册,第546页。
h《宫中档朱批奏折》,嘉庆二十四年五月十一日直隶总督方受畴奏,档案号:04-01-12-0336-094。
i《宫中档朱批奏折》,道光十六年十月十五日湖南巡抚裕泰奏,档案号:04-01-12-0444-018。
选者的行政管理能力",a这就需要各省督抚在一等举人试用期满后,综合考察其试用期间的表现进行考评,定以升降去留,这一环节称为甄别。从时间来说,甄别是试用的后续环节,b试用的对象不同,甄别的方式、标准、结果亦有差异。
清制规定,"大挑举人到省后,试用一年期满,该督抚即行甄别,无论一员两员,总须随时甄别咨部"。c凡有甄别,"如实系才具明晰、办事勤能者,准予保留";才质平常者,酌量改补佐贰、教职等官,"俾以闲曹自效"。d而在实际执行时,各省会根据不同情况灵活对待。如乾隆五十五年,署理四川总督保宁甄别五十二年大挑一等分发到省举人,会同"署藩臬两司详加体察,该员等俱曾经委署地方,考其平日政绩、官声,并于接见时审其语言、应对,留心甄别"。e以平时的政绩、官声并语言、应对,作为甄别的依据。嘉庆十五年,安徽巡抚广厚甄别唐诚等一等举人,"均经委令查办事件,并于接见时观其材质,亦尚明白,年力俱属强壮,堪以造就,并无衰庸迂暗、应行改补之员"。f以办事能力、官员材质和身体素质,作为甄别的依据。光绪十三年,分发广东之大挑举人苏昕试用期满,该督甄别后认为,该员"老成谨朴,听断细心,堪膺民社"。g以性格和断案,作为甄别的依据。光绪二十六年,广东巡抚德寿甄别试用举人:黄玉年"精细明敏",康秉礼"才长识达",虞汝钧"晓畅政体",孔繁瀚"明练笃诚","均属堪膺民社",可以补授知县。h或以性格,或以见识,或以才能,或以身体素质,更多是综合考虑各种表现而定,显见甄别依据的多样性。至清后期,内外局势骤变,是否通晓洋务和新学,亦成为衡量大挑举人是否适宜知县之选的重要依据。前引一等举人刘永绶就是一例。再如光绪二十一年,云南巡抚甄别大挑举人陈立达可以知县用,乃因其"才优识练,廉敏有为,于中外交涉事宜讲求有素"。i总之,时间不同,省份有别,督抚有异,甄别的依据和方式就会呈现一定的差异。
既然有甄别,就会有相应的结果。大挑初定时,分为两类,合格者以知县补用,不合格者改为教职。乾隆四十八年,经四川总督福康安奏请,清政府稍作变通:心地明白、试有成效者,以知县补用;才识中平、尚堪学习者,先以佐贰借补,果能有志向上,留心吏治,再以知县调补。j在知县与教职之间,增添了首领佐贰官一项,作为举人的缓冲阶段。而实际甄别之结果更为复杂,据档案记载,可概括为以下五类。
(1)年富力强、能胜民社者,以知县补用。乾隆五十六年,湖南巡抚甄别分发到湘试用之大挑一等举人后认为,赵宗文等十员,"人俱明白,年止四十以外","无拘执无能及年老之员",历署县篆,"办理无误,询以地方事宜,立能应对明晰,堪膺民社之责,请均以知县补用"。k嘉庆八年,分发河南试用之一等举人夏开泰等19人,该抚于试用后甄别道:"年力均属强壮,应对亦颇明晰,平日差委俱能勤慎奋勉,并无衰庸迂阔应行改补之员,均请以知县用。"l
(2)才识中平、尚堪学习者,以佐贰借补。乾隆五十三年,浙江巡抚琅玕甄别大挑举人时
a马镛:《清代的举人大挑制度》,《历史档案》2011年第1期。
b有学者提到,举人大挑一等后,"就直接分发各省,接受督抚的甄别和试用"。(马镛:《清代的举人大挑制度》,《历史档案》2011年第1期,第70页)将试用置于甄别后,则弄反了二者的时间先后和逻辑关系。
c光绪《钦定吏部铨选则例·汉官则例》卷6上《拣选·补用试用人员题缺》,《续修四库全书》第750册,第546页。
d《宫中档朱批奏折》,道光二年十月初四日直隶总督颜检奏,档案号:04-01-12-0369-084。
e《宫中档朱批奏折》,乾隆五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署理四川总督保宁奏,档案号:04-01-12-0227-119。
f《宫中档朱批奏折》,嘉庆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安徽巡抚广厚奏,档案号:04-01-12-0288-066。
g《军机处录副奏折》,光绪十三年闰四月二十一日两广总督张之洞奏,档案号:03-5222-085。
h《军机处录副奏片》,光绪二十六年十月初七日两广总督李鸿章、广东巡抚德寿奏,档案号:03-5945-009。
i《军机处录副奏片》,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云南巡抚兼署云贵总督崧蕃奏,档案号:03-5903-071。
j《军机处录副奏折》,乾隆五十年十二月初七日暂署江西巡抚舒常奏,档案号:03-0202-044。
k《军机处录副奏片》,乾隆五十六年二月初三日湖南巡抚冯光熊奏,档案号:03-0238-058。
l《宫中档朱批奏折》,嘉庆八年三月二十七日河南巡抚马慧裕奏,档案号:04-01-12-0264-002。
认为,"师象瓒、李中美二员,才与识中平,应先以县佐、大使借补学习,如果有志向上,再以知县补用"。a五十五年,分发山西一等举人孙多、刘际旭、梁世治三人,因"才非肆应","但年力强壮,心地均属明晰",经巡抚甄别,"以佐贰等官补用"。b
(3)年力衰败、难膺民社者,以教职改补。乾隆五十三年,分发湖南试用之大挑举人蔡耀和罗次壎,该抚甄别后指其"才具平庸,语言迟钝,察其心地,于吏治实属茫然,不惟难胜知县之任,即改补佐贰,亦非奔走之才,若听其需次省城,终属无益,应请即以教职改补"。c道光七年,直隶总督那彦成甄别一等举人陈贺议,"才具未能开展,且体弱善病,难胜民社之任。惟该员系举人出身,学问颇优,尚堪司铎",奏请改补教职。d
(4)实不胜职者,勒令休致;官声较劣者,即行革职。咸丰七年,湖南巡抚骆秉章甄别州县员缺,其中大挑知县高溥,"信任丁差,声名平常","着即行革职";许炳章,"官声平常","着勒令休致"。e光绪二十四年,分发河南大挑举人赵廷曦精力衰颓,难期振作,经巡抚刘树堂等甄别后,将其"勒令休致,以肃官常"。f
(5)渎职犯法者,饬拿审办,按律处理。光绪十三年,分发四川之一等举人杨祖烈在署理乐至县期间,"侵挪三费局公款,并抗纳捐输银两",经总督刘秉璋甄别,将杨祖烈立即革职,饬拿审办。g二十八年,分发云南之一等举人杨应諴在署理禄劝县期间,"听断乖谬,诬良纵暴,舆论大为不平,从不清理监狱",又听信"劣衿蠹役藉事勒索,闾阎不堪其扰",经甄别即行革职参办。h
此外,因大挑举人仕途拥挤,嘉庆二十二年清廷决定从一等举人中遴选60名,分发东河、南河、北河试用,形成分发河工之例。而河工技术性强,河道颓坏危害性大,是以清廷规定,分发河工试用之大挑举人,"定为试用二年,经历六汛后甄别,该河督秉公察看,其能通晓河务者,留工照新定章程分别补用;如河务不能练习,而才具尚堪膺民社者,奏明改拨地方,仍以知县补用;其才识迂拘者,以教职改补"。i不仅试用时间不同,甄别结果亦与分发各省者有异,分为三类。
(1)通晓河务者,留于河工,先以管河之直隶州州判、散州州同、州判、经历、县丞借补,
"遇有沿河调缺及题调知县缺出,与抚臣悉心察核,如果人地实在相宜,再请调补"。其未经调还本缺以前,仍照知县衔升转。j嘉庆二十四年,分发直隶河工举人试用期满,直隶总督甄别曰:"查得刘一峰、汪煜、成諴、唐维钊、郑琦分派各河道差委署事,均能通晓河务,应请留于河工,咨部注册,以知县用。俱先以河工佐贰咨署,俟经历三汛,保题实授,遇有沿河题调知县缺出,酌量补用。其未经调还本缺以前,仍照原衔升转。"k道光二十六年,东河总督甄别大挑举人胡其渊等十一人,"自到工后,连闰扣至本年七月二十二日,试用期满","明白河务,克任修防,堪以留工"补用。l
a《军机处录副奏片》,乾隆五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浙江巡抚琅玕奏,档案号:03-0233-024。
b《宫中档朱批奏折》,乾隆五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山西巡抚书麟奏,档案号:04-01-12-0227-001。
c《军机处录副奏折》,乾隆五十三年四月十五日湖南巡抚浦霖奏,档案号:03-0234-024。
d《宫中档朱批奏折》,道光七年闰五月十七日直隶总督那彦成奏,档案号:04-01-12-0395-037。
e《清文宗实录》卷241,咸丰七年十二月癸丑。
f《宫中档朱批奏折》,光绪二十四年五月初五日河南巡抚刘树堂奏,档案号:04-01-12-0585-149。
g《宫中档朱批奏折》,光绪十三年四川总督刘秉璋奏,档案号:04-01-13-0359-076。
h《宫中档朱批奏折》,光绪二十八年四月十八日云南巡抚李经羲奏,档案号:04-01-12-0615-063。i《宫中档朱批奏折》,嘉庆二十四年六月十九日东河总督叶观潮奏,档案号:04-01-13-0215-012。
j《军机处录副奏折》,咸丰元年六月十二日东河总督颜以燠奏,档案号:03-4491-059。
k《军机处录副奏折》,嘉庆二十四年十一月初一日直隶总督方受畴奏,档案号:03-1588-013。
l《军机处录副奏折》,道光二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东河总督钟祥奏,档案号:03-2759-011。
(2)不能谙习河务,才具尚堪民社者,由河督奏明,改归该河所属地方省份大挑举人班内,仍按科分名次,以知县试用。a嘉庆二十四年,对分发东河之大挑举人何济舟、孙化隆二人,河督甄别具奏:"该二员派防汛务已历两年,臣留心察看,均于河务机宜未能谙习,未便率行留工,但年力俱在富强,才具亦尚勤干",并"留心吏治",应"循例改拨地方,仍以知县补用"。b道光五年,对分发东河试用之大挑举人师俊公和范兴荣,河督甄别后认为,二人"虽到工已久",但"于工程机要未能十分谙习,惟询以地方事件,尚属明晰,自应各就所长,分别改拨"河南、山东两省,以知县补授。c
(3)才具迂拘,难膺民社,则以教职改补。道光三年,分发南河试用之一等举人剡懋勋,试用期满经甄别,年力虽富强,"而才具拘迂,难膺民社,惟该员以举人出身,文理尚优,改用教职,尚属相宜"。d
虽然大挑之例规定,一等者分发各省,以知县试用,但其最终能否补授知县,则由试用表现和甄别结果决定。只有年富力强、表现优秀者才能以知县补授,否则只能补授佐贰、教职,甚者休致、革职。故此,对大挑人员来说,通过甄别一环的奖惩手段,确能调动官员的积极性和进取心,起到监督、激励、惩戒的作用;对地方统治而言,甄别则能强化官员任事的责任心,整饬官僚队伍,进而达到优化官僚结构的目的。
四、 一等举人之补授
一等举人甄别后,各督抚须按照科第、班次和甄别结果,酌量补授。马镛根据会试同年齿录,统计了进士履历中曾祖、祖、父三代大挑举人的数额及授职情况;e贺晓燕根据年谱和方志,列举了部分大挑举人的任官信息;f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案例。当然,案例是在任官制度基础上形成的,除休致、革职和严惩者按章办理外,以知县、佐贰和教职用者,其补授方法不同。以知县用者,过程复杂,关键要弄清补授次序和补授官缺两个方面。
就补授次序而言,初无明确的制度规定,由各省督抚综合官缺繁简和举人才能,酌量补授。但酌补主观性较强,易滋徇私奔竞之弊,不久改为按照分发人员到省日期先后,挨次请补。乾隆五十六年,湖南巡抚冯光熊甄别大挑举人周岸、彭念祖等十员,"均堪膺民社之责,应请均以知县补用,仍按各该员到省先后日期,挨次题补"。g但地方形势千差万别,督抚理政各有不同,遇有特殊情况,各省亦可稍作变通。如嘉庆六年大挑举人分发各省后,"直隶一省因同日到省人数太多,难以分别先后,始而令其掣签",以定补缺次序。h
但需注意,以到省先后补缺,目的是"使该员等依限到省,不至任意逗留"。但执行时易出现两极分化,"饶裕有力者,即可兼程前往,依限争先","有沿站预雇车马,换替星驰者,有自行先往,托人代为领照,马上飞送者";贫寒无力者,一经挑取知县,或"设措资斧,不免稽延到省",或"急于先到先补,势不免多借重利银两",以致负债累累。殊不知"今日负债之多,即系异日亏挪之渐",易滋流弊。至于以掣签定名次者,更是"徒事纷更",多滋钻营嘱托之弊,
a《军机处录副奏折》,道光二十年九月初五日署两江总督裕谦奏,档案号:03-2698-032。
b《宫中档朱批奏折》,嘉庆二十四年六月十九日东河总督叶观潮奏,档案号:04-01-13-0215-012。
c《军机处录副奏片》,道光五年三月十七日东河总督张井奏,档案号:03-2559-029。
d《宫中档朱批奏折》,道光三年三月十六日南河总督黎世序奏,档案号:04-01-12-0371-076。
e马镛:《清代的举人大挑制度》,《历史档案》2011年第1期。
f贺晓燕:《"举人大挑"述略》,《清史论丛》2011年号。
g《宫中档朱批奏折》,乾隆五十六年二月初三日湖南巡抚冯光熊奏,档案号:04-01-12-0228-032。
h《宫中档朱批奏折》,嘉庆十二年十二月初六日山西道监察御史胡大成奏,档案号:04-01-12-0280-071。
"亦不足以服人心"。a
嘉庆十二年,经监察御史胡大成奏请,改以科分、名次定补缺次序:"凡在限内到省者,无论先后,概依科分"次序;"如有同科者,则依省纲b之前后";"同榜者,则分名次之高下"。如有"自恃科分早,后到亦可先补,或自揣科分迟,先到仍系后补,遂至迟迟其行,延不到省"者,"附于限内到省各员之末"补授。c此后各督抚在甄别分发举人时,均改"比较到省日期先后"为"按班挨次"补授。如嘉庆二十二年,安徽巡抚甄别一等举人黄道衷有言:"(该员)历经差委,并委令署理舒城县印务,均属奋勉,并无贻误,堪以知县按班挨次补用。"d相对于前两种办法,以科分名次补缺者,"是就各员自成之位置,为各员不易之次第",办理较为"妥协",亦少"奔竞钻营诸弊"。e
就补授官缺而言,乾隆三十年议大挑之例时规定,大挑一等分发各省试用之举人,由各该督抚"题补升调遗缺"。f清代知县官缺分为题缺、调缺、拣补缺和选缺等类型。题缺、调缺,由督抚拣选合适人员,具题补授;拣补缺,由吏部会同钦派大臣,于例定人员中拣选二人,拟定正陪,题请补授;选缺,即吏部月选之缺,由吏部每月选举一次,掣签补授。g官缺出缺原因很多,有因升迁出缺者,有因调补出缺者,有因病故出缺者,有因丁忧出缺者,有因降调革职出缺者等等,不一而足。h其中"升调遗缺",是指升迁、调补题调缺后所出之官缺。作为出缺的一种类型,升调遗缺仅占所出官缺的一小部分,每年仅有数缺。而分发各省之大挑举人为数众多,动辄数十人,有的甚至近百人。以数十人补授区区数缺,仕途之壅滞明显可见。乾隆三十七年,为疏通仕途,"将告病、病故、休致之缺,专补大挑举人"。i这样,连同先前之升调遗缺,大挑一等举人就能以"升调所遗及告病、病故、休致四项员缺补用",仕途得以疏通。j
但清代入仕途径众多,除科举外,还有学校、荫生、荐举、捐纳、世爵世职为官等,即便科举一途中,不仅有举人,还有进士、贡生等途,一味增加大挑举人的补缺机会,势必会影响其他出身人员的仕途,进而影响到仕途结构的公平和均衡。嘉庆十四年,清政府再次对大挑举人补缺范围进行调整:升调所遗之选缺,将"大挑、议叙、捐纳三班轮用";告病、病故、休致三项缺出,"以一缺题补各项即用,以一缺题补大挑举人"。k至清后期,各类候补人员尤其是捐纳、保举人员剧增,包括大挑举人在内的各类分发人员的补缺压力日益加大。到光绪朝初期时,知县升调遗缺之补授,则分九缺为一轮,"以一缺题补各项候补并进士即用人员,以一缺题补各项委用人员,以一缺题补各项试用人员,试用班内按大挑、议叙、捐纳三项轮用"。l由遇缺即补变为三缺补授一人,再变为九缺补授一人,补缺之压力不言而喻。从这一演变趋势可以看出,清政府不断因应形势,平衡各类候补人员入仕权益;亦能窥探清代专制集权体制下选任机制的内在矛盾--收入(捐纳)、公平(仕途)、用人(选才)之间相互影响,相互牵制,
a《宫中档朱批奏折》,嘉庆二十二年正月二十二日陕西巡抚朱勋奏,档案号:04-01-300054-044。
b所谓"省纲",即会典所定各省之先后次序,依次为:直隶、江南、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甘肃、浙江、江西、福建、湖北、湖南、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
c《宫中档朱批奏折》,嘉庆十二年十二月初六日山西道监察御史胡大成奏,档案号:04-01-12-0280-071。
d《宫中档朱批奏折》,嘉庆二十二年七月初一日安徽巡抚康绍镛奏,档案号:04-01-12-0322-046。
e《宫中档朱批奏折》,嘉庆十二年十二月初六日山西道监察御史胡大成奏,档案号:04-01-12-0280-071。
f张振国、王月:《再论清代的举人大挑制度》,《历史档案》2012年第2期。
g张振国:《清代前期文官选任制度之演变》,《史学集刊》2009年第2期。
h张振国:《清代文官选任制度研究》,南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年,第309页。
i《军机处录副奏折》,嘉庆十四年五月三十日陕西巡抚方维甸奏,档案号:03-1465-021。
j《军机处录副奏折》,乾隆五十二年十一月初六日署理陕甘总督勒保奏,档案号:03-0228-046。
k《军机处录副奏折》,嘉庆十四年正月初四日四川总督勒保奏,档案号:03-1520-049。
l光绪《钦定吏部铨选则例·汉官则例》卷6上《拣选·补用试用人员题缺》,《续修四库全书》第750册,第538-539页。
不能多途兼得。
以佐贰用者,补授办法与知县类似。惟佐贰仅是借补之职,由督抚察看甄别,果能有志向上,留心吏治,再以知县调补。如分发江西试用之大挑举人冯吉,试用期间表现平平,经巡抚甄别,以佐贰借补。之后借补上犹县县丞期间,冯吉"历署县印,颇能称职,现署都昌县事,办理裕如,实属试有成效"。乾隆五十年,巡抚舒常奏请,"遇有应补(知县)缺出,先尽调补"。a五十一年,分发四川试用之大挑举人唐映墀、杨会寅、郑命新三员,因才识中平,经该督甄别,先后借署达州州同等缺,在借署时,"均能奋勉向上,历经委署知县,并无贻误",经奏请"应仍以知县补用","各计日期,挨次调补"。b倘试用平平,仍旧以佐贰、教职等官补授,不赘述。
以教职用者,则返回本籍,归于大挑二等举人班内,由吏部按出缺顺序,分别单双月,选授本省州学正和县教谕。双月,以三缺为一轮,先用大挑举人二人,再将"升、选、教习、恩、拔、副榜等班"人员选用一人;单月,以二缺为一轮,先将大挑举人选用一人,再将"举人、应补及恩、拔、副榜应补应选各班"人员选用一人。c吏部铨选后,将结果通知该省,令举人赴任。是以乾隆五十五年,河南巡抚甄别一等举人张健良、傅溶二人,"才识拘泥,办事迟钝,难膺民社之任",但"文理尚通,堪以司铎",奏请将二人"俱以教职改补,给咨该员等,令其回籍候选"。d
此外,因每年知县出缺较少,仕途壅滞,补缺困难,乾隆三十一年军机大臣会同吏部议定一等举人补缺办法时又补充道:"顾升调所遗之缺,每年各省所出不及百余之多,若专守此项,又属遥遥无期。今计各省直隶州州同州判、府属州同州判、府经、县丞、盐库等大使,共有九百一十缺,虽非正印可比,其品级与知县亦不大相悬殊。此项简发举人一时无合例知县之缺,不妨即以原衔借补,照知县品级升转。如借补之后,出有相当县缺,仍准该督抚酌量才具,将已经借补之员另行调补。"e是以各省在授官时,亦有将大挑一等甄别人员酌量借补州同、州判、县丞、经历、盐库大使等官者。如光绪二十五年,河南汝州直隶州州同缺出,有大挑试用知县严楷者,江西泰和县人,同治九年(1870)庚午科乡试举人,光绪十五年己丑科大挑一等,分发河南,甄别留省,经巡抚拣选,补授汝州直隶州州同缺。f光绪二十七年,广东布政司库大使缺出,有大挑试用知县张光铣一员,河南南阳府内乡县人,光绪元年恩科举人,己丑科会试后大挑一等,分发广东试用期满,甄别堪膺民社,在省候缺。该抚认为,张光铣"才优识卓,事理详明,堪以借署布政司广丰库大使缺","俟试署期满,如果称职,另请实授"。g
可见,大挑一等人员主要补授知县,但因仕途壅滞,或才难肆应,有借补佐贰者,有降补佐杂者,有改为教职者,仕途非常宽泛,可谓正印、佐杂、教职混杂。连同二等举人补授之教职,时人谐称为"九流三教"。h
a《军机处录副奏折》,乾隆五十年十二月初七日暂署江西巡抚舒常奏,档案号:03-0202-044。
b《军机处录副奏折》,乾隆五十一年六月初九日四川总督保宁奏,档案号:03-0209-013。
c《清高宗实录》卷747,乾隆三十年十月辛酉。
d《宫中档朱批奏折》,乾隆五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河南巡抚穆和蔺奏,档案号:04-01-12-0227-107。
e《宫中档朱批奏折》,乾隆三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大学士兼管吏部事务傅恒奏,档案号:04-01-01-0263-002。
f《宫中档朱批奏折》,光绪二十六年正月二十九日河南巡抚裕长奏,档案号:04-01-12-0594-050。
g《宫中档朱批奏折》,光绪二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两广总督陶模、广东巡抚德寿奏,档案号:04-01-12-0600-015。
h陈康祺《郎潜纪闻二笔》卷12《大挑原始》载:"举人大挑始于乾隆丙戌科,吏部新议选法,一等用知县者,又借补府经历、直隶州州同、州判、属州州同、州判、县丞、盐大使、藩库大使,凡九班。二等以学正、教谕用,借补训导,凡三班。时谓之九流三教。"(《郎潜纪闻初笔二笔三笔》,中华书局,1984年,第544页)
五、 结语
大挑制度确立的目的有二,一为疏通举人仕途,令其及时授官,增强科举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二为缓解吏部铨选压力,增加举人的行政阅历,利于地方治理。此外,"还使大量落第举人及其家庭看到了希望,缓解了因考场一再失利所产生的焦躁心理和潜在的可能激化的社会矛盾",有利于社会稳定。a以分发、试用、甄别、补授为主线的授官机制,毋庸赘言,正是为保障科举制度顺利执行而创立的。其中分发一环,根据各省额缺、形势决定分发数额和分发方式,避免人员过于拥挤,以便尽快补缺。试用一环,是为锻炼官员,试验其行政能力,为甄别优劣做准备。甄别一环,是激劝分发举人的一种手段,亦是对试用效果的评判方式,通过奖优汰劣,为因才授官奠定基础。补授一环,既要保障大挑举人有官可授,又需保持仕途结构的整体平衡,在尽可能的条件下,为举人创造较好的入仕环境。
这些环节都具有一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分发环节,根据官员额缺和剩余人数以定分发数额,保证了举人入仕机会的相对均衡。试用环节,乃保障官员素质的一种手段,增加其行政阅历,以达到人缺相宜,促进地方治理。甄别环节,根据试用时的表现,判定举人的行政能力,分别优、中、劣予以定等。补缺环节最为关键,因时因地因势灵活调整,当待缺人员较少时,尽量增加举人的入仕机会,以疏通壅滞;当待缺人员剧增时,又考量各种仕途的均平,按比例分缺,轮流补授。这是大挑制度的价值所在,亦是其从确立至科举制度取消,一直为举人入仕最重要途径的原因。
然而任何制度都不可能尽善尽美,执行时间一长,难免会出现问题。如在分发一环,随着捐纳大兴,通过纳钱就可以指定分发省份("指省"),以致有财力者趋优避劣,造成分发时的不公平。如广西光绪十一年乙酉科乡试第四十名举人黄玉年,二十四年戊戌科会试后大挑一等,以知县试用,未经掣签,即指捐湖南试用;不久又捐离湖南,改指广东。b这无疑是对大挑掣签制度公信力的破坏。在试用一环,为署理优缺和优差,走后门,拉关系,贿赂奔竞,无所不用其极。在甄别一环,督抚布按或为图省事,或为取悦于人,往往敷衍了事,以"年富才明""谨饬明练""才具明晰""练达有为""明白安详""朴实稳练""心地明白"等套语附片呈上,既无考核过程,又无实质内涵,使甄别流于形式。c尤其分发人员壅积,使大挑人员补缺异常困难,徇私舞弊成为常态,致吏治日益败坏。
更严重的是,清中后期战乱频仍,财政空虚,不得已,清政府大兴捐纳,倡行保举,致使待缺人员急剧增加。为激励持续捐纳,号召文官武弁用命,清政府又不得不加增补缺轮次,以安排捐纳、保举人员。这不仅未能疏通仕途,更使大挑举人在内的科举群体面临巨大的补缺压力,"外省知县,非一二十年不能补缺",光绪以后,"拥挤更不可问",d动摇了民众对大挑的期望和对科举的信心。随着入仕环境的持续恶化,各省不断诉请减少分发额数,甚至奏请停止分发,e非但削弱了大挑的公信力和吸引力,亦使大挑一途渐渐泯灭于众途之中。究其根源,大挑制度只是清廷在固有的选举结构内疏通举人仕途的一种尝试,既需要照顾仕途的
a马镛:《清代的举人大挑制度》,《历史档案》2011年第1期。
b《军机处录副奏折》,光绪二十六年十月初七日湖广总督李鸿章奏,档案号:03-5945-009。
c此类例子甚多,参见《军机处录副奏折》,光绪二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两广总督谭钟麟奏,档案号:03-5380-104;光绪二十六年正月十九日四川总督奎俊奏,档案号:03-5387-052。
d何刚德:《客座偶谈》卷2《晚清仕途举人拥挤》,山西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127页。
e《宫中档朱批奏折》,道光二十年三月初三日河南巡抚牛鉴奏,档案号:04-01-12-0450-007。另参贺晓燕:《"举人大挑"述略》,《清史论丛》2011年号;张振国、王月:《再论清代的举人大挑制度》,《历史档案》2012年第2期。
均衡而趋于收缩,又要因应内外环境变化而渐趋失衡,最终伴随科举制度的停废而消亡于历史进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