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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小农家庭规模的考察
郭松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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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我国传统社会的家庭关系中,必须给农民以特别的关注。这不但因为他们数量庞大,一般可占到总人口的90%左右,而且由于小农在生产、生活方面的一些特点,使得在家庭关系中也显示出既有受统治阶级主流思想影响的一面,也有自身的不同方面,而后一方面,在某种程度上对于考察农民家庭似乎更觉重要。鉴于在已见的成果中尚少这样的研究,故本文拟以清代为例,选择长期来一直被传为惯例的五口或八口之家的说法作为切入点,试对小农的家庭规模稍作考释,不妥之处,祈盼赐教。

一 

我国自秦汉以来,对于小农的家庭规模就有五口之家或八口之家的说法,并一直延续到了清代,以致在今天人们还常以此为据。其实这种含混、笼统的说法,至少在清代已有验证的可能。下面是有关的几组统计:[1] 

一、  据《乾隆朝刑科题本》资料:计1172户、4040人,平均每户3.45人; 

二、  四川《巴县档案》:嘉庆二十年编造的智里等7里烟户清册,共1102户、4572口,平均每户4.15人; 

三、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乾隆二十一年祁门十一都三图烟户总牌册”和“祁门县东乡十一都一图金壁垧村户口册”:46户、194人,平均每户4.22人; 

四、  道光朝直隶获鹿县,具体数字转引自江太新《清获鹿县人口试探》一文:总4517户、21953人,户均4.86人; 

五、  乾隆至道光京畿和盛京四种内务府旗人户口册:合729户、3807人,户均5.22人; 

六、  咸丰元年云南剑川州上西中北等四村户口册:250户、1438人,户均5.75人。 

上述六组数字中,《刑科题本》资料反映的是全国中下层农户的情况,其余只限于一地一乡,也掺杂了少量其他人户。在年代上,剑川州的数据较晚,已是清末,另五组都在乾隆至道光间,即清中期。考虑到剑川地处偏远,很少受外界影响,社会变动相对较少,与各组数字放在一起讨论,估计问题不大。据统计,户均数偏小的是3.45人和4.15人,多的为5.22人和5.75人。出现这种差距,与7口以上偏大家庭所占比例的大小有密切的关系。见下面的归类统计: 

户   数 

刑科题本 

四川巴县 

安徽祁门 

直隶获鹿 

内务府旗人 

云南剑川 

3人以下户 

54.44  

43.38  

45.65  

36.13  

35.39  

20.00  

4―6人户   

41.90  

46.82  

41.31  

44.50  

38.00  

46.80  

7人以上户  

 3.66  

 9.80  

13.04  

19.37  

26.61  

33.20  

在平均家庭规模偏小的《刑科题本》和《四川巴县》档案中,7人以上户都没有超过10%,特别是《刑部题本》资料,只占3.66%,然后随着户均人口的增大,各组7人以上户所占比重也在加大。再从家庭结构的角度考察,除单口家庭不计,一般来说,3人以下户几乎都是夫妻和夫妻加一小孩,或父与未婚子女、母与未婚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但也有相当数量的三代人组成的直系家庭,偶尔在6人户中见到父或母与两对成婚子媳合居的复合家庭;7口人以上户直系家庭与复合家庭几乎平分秋色,只有少数是夫妻与未婚多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家庭规模和家庭结构虽属两个概念,可却关系紧密。就以小农家庭为例,复合家庭多数出现在富裕农民群体,而一般中小自耕农和佃农则以核心家庭和直系家庭为主,在单口家庭中有不少属于佣工为生者。 

为了帮助说明问题,下面我们以《刑科题本》和“内务府旗人”两组资料为例,对清代农民家庭规模和家族结构之间关系再稍作考察。先看《刑科题本》资料。 

单口家庭 

152户 

152口 

核心家庭 

夫妻核心家庭 

2口之家 

 111户  

222人 

3口之家 

 213户 

  639人 

4口之家 

 149户 

  596人 

5口之家 

  77户 

  385人  

6口之家 

  25户 

  150人 

7口之家 

  4户 

   28人 

计579户,2020口,平均每户3.49口 

父或母与未婚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 

2口之家 

  55户 

 110人 

3口之家 

  79户 

  237人 

4口之家 

  11户 

  44人 

5口之家 

   3户 

  15人 

计148户,406口,平均每户2.74口 

两者合计727户,2426口,平均每户3.34口 

直系家庭 

4口之家 

   91户 

 364人 

5口之家 

   70户 

 350人 

6口之家 

   33户 

 198人 

7口之家 

   12户 

  84人 

8口之家 

    4户 

  32人 

9口之家 

    3户 

  27人 

11口之家 

    1户 

  11人 

计214户,1066口,平均每户4.98口 

复合家庭 

6口之家 

    7户 

  42人 

7口之家 

    2户 

  14人 

8口之家 

    7户 

  56人 

9口之家 

    4户 

  36人 

10口以上家庭 

    5户 

  52人 

计25户,201口,平均每户8.04口 

其他类型家庭[2] 

2口之家 

    7户 

  14人 

3口之家 

   21户 

  63人 

4口之家 

   16户 

  64人 

5口之家 

    7户 

  35人 

6口之家 

    2户 

  12人 

7口之家 

    1户 

   7人 

计54户,195口,平均每户3.45口 

前面说过,《刑科题本》资料反映的多是中下层农户,特别以下层农户为主。所以在家庭规模上占主导的是3-4口户,合计占整个总数的49.49%,然后是2口之家、占14.76%和5口之家、占13.40%,值得注意的是单口之家也有12.97%的比例。这样的情况,表现在家庭结构上便是核心家庭占62.03%,比例最大(夫妻核心家庭占47.7%,余下9.93%为父或母与未婚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以下依次为直系家庭占18.26%,单口家庭占12.97%,其他类型家庭占4.61%,最后是复合家庭仅占2.13%。除单口家庭不计,各类家庭的平均每户人口也似乎偏小,像核心家庭只3.34人口(夫妻核心家庭3.49口,父或母与未婚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2.74口),直系家庭4.98人,复合家庭8.04人,其他类型家庭3.45人。 

“内务府旗人”资料中除了庄头等管理人员的家庭类似于地主,其余都属于皇家的佃户或分有土地的贡纳户。尽管在这些人中,有的人因为出典土地或其他缘故,生活出现困难,但相对来说,他们多数属于有地可种,家庭境遇较为稳定的人群,再加上旗藉“多数世同居”[3],常常几代不析产,从而在家庭结构方面,与上述《刑科题本》资料的情况有所不同,见下列统计: 

单口家庭 

66户 

66人 

核心家庭 

夫妻核心家庭 

2口之家 

29户 

58人 

3口之家 

57户 

171人 

4口之家 

61户 

244人 

5口之家 

34户 

170人 

6口之家 

37户 

222人 

7口之家 

14户 

98人 

8口之家 

20户 

160人 

9口之家 

6户 

54人 

父或母与未婚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 

2口之家 

23户 

46人 

3口之家 

23户 

69人 

以上共304户,1292口,平均每户4.25口 

直系家庭 

4口之家 

24户 

96人 

5口之家 

17户 

85人 

6口之家 

16户 

96人 

7口之家 

10户 

70人 

8口之家 

9户 

72人 

9口之家 

2户 

18人 

10口之家 

9户 

90人 

11口之家 

6户 

66人 

12口之家 

3户 

36人 

13口之家 

4户 

52人 

14口之家 

2户 

28人 

16口之家 

1户 

16人 

17口之家 

2户 

34人 

以上共计105和户,759口,平均每户7.23口 

复合家庭 

4口之家 

6户 

24人 

5口之家 

7户 

35人 

6口之家 

15户 

90人 

7口之家 

12户 

84人 

8口之家 

14户 

112人 

9口之家 

10户 

90人 

10口之家 

5户 

50人 

11口之家 

7户 

77人 

12口之家 

4户 

48人 

13口之家 

5户 

65人 

14口之家 

5户 

70人 

15口之家 

1户 

15人 

16口之家 

5户 

80人 

17口之家 

2户 

34人 

20口之家 

2户 

40人 

33口之家 

1户 

33人 

以上共101户,947口,平均每户9.37口 

其他类型家庭 

2口之家 

31户 

62人 

3口之家 

29户 

87人 

4口之家 

22户 

88人 

5口之家 

20户 

100人 

6口之家 

18户 

108人 

7口之家 

3户 

21人 

8口之家 

9户 

72人 

9口之家 

11户 

99人 

10口之家 

6户 

60人 

11口之家 

2户 

22人 

12口之家 

2户 

24人 

以上共153户,743口,平均每户4.85口 

在上列729户旗人家庭中,单口家庭66户,占总数的9.05%,核心家庭304户,占41.7%。(内夫妻核心家庭258户,占35.39%;父或母与非婚子女组成的家庭46户,占6.31%),直系家庭105户,占14.4%,复合家庭101户,占13.85%,其他类型家庭153户,占20.99%,单口家庭和核心家庭的比重都较《刑科题本》的统计要小,相反其他三种类型的家庭却大大地增加了,尤其以复合家庭的比重增加尤为突出。另外其他类型家庭所占比重也引人注目,这与不析产的习惯是有一定关系的。再就是每一家庭类型的户均人口也较《刑科题本》资料各多出近1人或2-3人,像核心家庭4.25口、直系家庭7.23口、复合家庭9.37口、其他类型家庭4.85口,说明旗人的总体生活水平较一般农民要优。 

在《刑科题本》和“内务府旗人”资料以外,剩下的四川巴县、安徽祁门、直隶获鹿和云南剑川四组统计,虽然多数是农民,不过也包括了少量的商贩、农村手艺人和地主乃至绅衿地主,像剑川州的户口册里有“耕读生理者”11户、生员户4户。地主和绅衿地主家庭的人口通常较中小农户要多,也有更多的几代人合居的复合家庭。据有的学者对55个地主家庭和9个绅衿地主家庭结构分类,前者复合家庭占总数的18.88%,后者占33.33%[4],远高于农民家庭。剑川州户均人口偏多,应与富裕农民和地主、绅衿地主占有比例较大是有一定的关系。由于中国地域广阔,各地的社会习俗和生活水平差异复杂,即使是同一地区,在不同时间和不同群体中,情况也不一样,所以严格地说,只用上列6组不足1万户的统计,来说明清代整个农民的家庭规模是远远不够的,尽管如此,还是可以得到这样的印象,即清代小农家庭规模多数应在3-5口之间,平均不足5口[5],通常说的8口之家虽有,但比例不大,更不应将它举作常例来说,至于10口以上的大家庭当然更少了。 

二 

农民家庭规模偏小与小农的生产方式和生产环境有很大的关系。以家庭为基本单元分散完成生产任务、并形成相对独立的生活圈子,这是中国农民世代相沿的经营模式。清代人口的迅速增长造成人均耕地的减少[6],更激发起农民在有限的土地上追求更大经济效益的愿望,包括挖掘劳动潜力、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便成为其中的重要手段之一。在此,权将各类家庭的劳动力加以量化以进行考察。若设一个青壮年男性为一整劳动力,女性为半劳动力(小孩和60岁以上老人暂排除在外),那么: 

2口之家的劳动力状况是1-1.5人,劳动力在家庭中所占比例是50-75%。 

3口之家的劳动力状况是1.5-2人,劳动力在家庭中所占比例是50-67%。 

5口之家的劳动力状况是1.3-3人,劳动力在家庭中所占比例是30-60%。 

8口之家的劳动力状况是3-5人,劳动力在家庭中所占比例是37.5-63%。 

按照上列,家庭劳动力比例最高的是2人户。一夫一妻,一个整劳力加一个半劳力,便可达75%的高比例;少数也有父与未婚子、母与未婚子,或父与未嫁女、母与未嫁女,前者也能达到75%甚至更高的比例,后者要差一些,但也有50%或接近50%的比例。3口之家通常以一对夫妻加一个小孩为主,这样便占50%的比例,少数也有父或母与夫妻等等,若是,则劳动力的比例也会相应上升到67%左右。在5口家庭中,如果由一对夫妻加三个年幼小孩组成,劳动力的比例就低,若是父母与子、媳、孙、或夫妻与不同年龄层次的孩子合居,参加劳动的人手折换成整劳动力,就会相应增至2人、2.5人或3人,最高也能有60%上下的比例。 

如前所述,5口和5口以下户基本上以夫妻为主的核心家庭,只有少数是三代人一起的直系家庭。在核心家庭里,各成员关系简单,内部凝聚力强,对劳动力的运作、调配也都容易,可以充分发挥每个生产者的潜力。薛福保在《江北政本论》中说到的情况便颇具典型意义。他说:“往时,江南无尺寸隙地,民力田,佃十五亩以上者称上农,家饶裕矣。次仅五六亩、或三四亩,佐以杂作,非凶岁可以无饥。何者?男子耕于外,妇人蚕织于内,五口之家,人人自食其力,不仰给于一人也。”[7]这是一个由夫妻为主组成的5口核心家庭,由于全家人人自食其力,从事耕种蚕织等多种经营,把劳动力调配到最佳位置,即便只有五六亩、三四亩土地,也能做到稍得温饱。至于在核心家庭中2—3口户又占有相当的比重,那是因为在耕地日益不足的条件下,可以利用劳动力比例高的优势,以利于生活。前面我们也估测了8口之家的劳动力状况。从比例数看,它高于5口之家,但8口左右和8口以上家庭,多半属于老少三代一起的直系家庭或与几房兄弟、媳妇及孙辈组成的复合家庭。他们在家庭关系上较之核心家庭要复杂多了,而且经常存在或多或少的离心力,这就会影响到对劳动力的整合利用,甚至对生产造成某种程度的浪费。还有,7—8人以上的多口家庭,必须要以一定数量的耕地为保障,北方地区大概得60-70亩到更多,南方20—30亩或更多一些,即富裕自耕农的水平,否则在经济上就难以维持[8]。这也注定了他们在整个农户中只能占有少数。 

当然,在现实生活中,确也有一些累世同堂的特大型农民家庭。那么它们是怎么生存,如何组织产生的呢?请见下面两个例子: 

例一出自道光《石泉县志·人物志》: 

王国相,两河人,年八十六岁,妻程氏,年八十岁,子五人,孙二十人,曾孙九人,男妇共七十人同爨,家计井井然。问所业?曰农业,始佃地而耕,今有地百亩,专务棉。棉为利微而长有绵绵之所之致。一岁中无虚日,亦无闲人,皆事是事。其为耕、为种、为耘、为耨,皆男事;为纫、为弹、为纺、为织,皆女事也。至收敛之际,男女同作,有摘者、有担者、有馌者、幼孙擎筐使之拾遗絮,而吾夫妇扶仗倚门闾勖之以勤。且种棉之地,围以包谷,间以芝蔴、菜蔬,合地无遗利,而食亦有赖,其不足者以布易之。食指虽繁,无论丰歉而皆弗取给他人,不然父子兄弟辄异炊,凡事皆委之塘匠,故不吾若也。 

例二载于徐珂《清稗类钞·连江黄氏六世同居》: 

黄成富者,连江农家子也,六世同居,男女六十余人,雍睦无间言,子弟各执其业。每出作田间,众妇俱往,留一妇视家,卧儿于筐,饥则乳之,不问为谁儿也。悬衣于桁,出则脱之,入则衣之,垢则浣之,不问为谁衣也。遇客至,则俱具饮食,家长主之,家不闻有争言。 

在清代,统治者出于礼教的需要,大力倡导累世同居大家庭。乾隆五十年(1785),朝廷颁诏,要地方督抚查明有五世以上同堂共居者,上报以闻,给予赏赉[9]。从此,每届年终,各直省官员都要将有关数字汇总上报。尽管如此,岁报数多时只六七十家,少则不过十多家,而且以绅宦地主为主,真正属于务农之家的是少之又少,上面所举两例可算少之又少的典型。在这两农户中,陕西石泉县王姓男女同爨70余人,福建连江县黄家六世同居,男女60多人,比前面提到的内务旗人户口册里的一户20人或33人,还多出一两倍。王、黄两姓所以能集这么多人于一家,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有一位绝对权威的家长。这个权威不只是因为年长辈分高而让小辈慑服,更是因为他有组织才能,能带领大家各安其位,各司其职,人人不饿饭,一切婚丧嫁娶、生老病死都由其操心;第二,需要有一定经济条件作保证。既是农民家庭,当然要有土地,而且要有能养得活六七十口人的土地量。以石泉王家为例,那是由佃田起家而积有土地百余亩,虽说数量不算多,可因经营调度得法,如选择经济价值较高的棉花为主要作物,并辅之以套种包谷即玉米和蔬菜、芝蔴之类,以满足生活食用。而且棉花也要加工成线、成布然后才投入市场,这比单卖棉花就多赚了钱。因为每一步都精打细算,所以食指虽繁,仍能勉强过得,这是王家父子兄弟不致异爨最基本的原因。连江黄家虽未说明有多少土地,但从“男女六十余人,雍睦无争言,子弟各执其业,每出作田亩,众妇俱往”来看,除了有严格的劳作纪律,拥有一定数量的田土,也是不言而喻的。 

石泉王家和连江黄姓属于官府表彰、乡里传颂的标兵式家庭,但绝不是众多农民向往、都想争着去学做的。这里除了很多家庭缺少有足够的土地保证条件外,更重要的是它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个人、特别是夫妻小家庭那样自由的生活活动空间,何况小农生产本来更适宜于小户经营。一些民间的谣谚也说明了多口大家庭在生活上容易发生离心力:“十家十五口,七咀八舌头,我要烙烙饼,他要喝稀粥。人多乱,狗多窜,媳妇多了不做饭”[10]。在王、黄两个家庭里,似乎没有谣谚中说的那种情况,但在某些年轻小夫妻中是否有此想法这就难说了。若设保证王、黄两个大家庭存在的条件失去其一,譬如维持权威的老年家长去世,又无新的权威加以替代,可以肯定,这六七十口男女,很快就会分裂成一个个小家庭。因为它本来不属于社会常规,是少见的例外。 

三 

其实,无论是核心家庭、直系家庭和复合家庭等等,都不是凝固的,届时就要发生变化,农民家庭也是一样。有两种因素决定它的变化,一是家庭成员中有人死亡,再就是分家。前者属于无奈的自然性转换,后者虽有经济方面的因素,却系人为所致。不过无论是前者或是后者,它既是家庭结构的转换,同时也会影响到原来的家庭规模。 

家庭成员死亡导致家庭结构变化的例子很多。最常见的是丈夫或妻子故世,使原来的夫妻和夫妻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转为由母、或父与未婚子女合居的残缺性家庭,也有干脆成了单口家庭的。在《刑科题本》中,我们看到许多这样的例子: 

(一)   江西鄱阳县叶氏,原与丈夫、儿子组成3口夫妻核心家庭。康熙五十五年(1716)叶氏24岁,丈夫病故。她没有再嫁,与儿子李赐,两人相依为命,成为残缺性家庭[11]。 

(二)   广东东筦县,张氏与李乔婚后生二子二女。雍正三年(1725)张氏30岁,李乔死。张氏与子女由6口夫妻核心家庭变为残缺性核心家庭。几年后,长子李亚成结婚立业,长女外嫁,次子李晚成出外另开酒铺。张氏与亚成夫妇并最小女儿同系4口,但已是直系家庭[12]。 

(三)   陕西阶州李斌,原与父母一起,是个三口核心家庭。随着父母去世,李斌因穷未娶,便单身到四川打工度日[13]。 

此外也有因丈夫或妻子、兄长等故世而使家庭结构发生另外一种变化,如: 

(一)四川石泉县俞木姐,原与丈夫和3个子女组成核心家庭。雍正十三年(1735)丈夫去世,俞木姐因子女幼小,生活无着,搬回父母处,成为父母与女、外孙一起共居的家庭[14]。 

(二)湖南永兴县,刘二寿与妻李氏原与父母同居,是一个4人直系家庭,后李父死,母亲再嫁。二寿与妻成了夫妻核心家庭。乾隆元年(1736)三月二寿又亡,只剩李氏一人,变为单口家庭[15]。 

(三)贵州威宁州,赵国太因有女无儿,将二女招黄文为入赘女婿,与尚未出嫁的三女共4口组成以赵国太为家长的直系家庭。乾隆五年(1740)国太二女儿死,赵乃令黄文与赵氏所生的3个女儿搬出另住,黄文与3个女儿建立残捐性核心家庭。赵则依附于三女、三女婿再成一家[16]。 

(四)陕西岐山县,刘五子与长兄复汉、二兄复有并嫂侄等同居共爨,是一个多口复合家庭。雍正十年(1732),复汉去世,复有分出组成夫妻核心家庭,五子则带领复汉子女并己妻与子同居,成为混合型家庭[17]。 

(五)浙江武康县,顾宏锦与妻并子与兄、嫂与子各为两家,后兄死嫂嫁,兄二子年幼,生活无着落,宏锦将其领回合成一家[18]。 

因为例子很多,不能一一列举,但基本情况大概就是如此。总的说来,前一种情况比较简单,死了人,家庭结构发生变化,主要是由此一类转为另一类;后一种情况不止是死人减员的问题,而且常常分裂成两个不同类型的家庭;或者像顾宏锦那样,兄弟原为两家,却因兄死嫂嫁,一家解体,宏锦则由夫妻核心家庭变成混合型家庭。 

再说分家。如果前面说的死人使家庭结构变化,但在家庭规模方面并未产生太大的影响,那么分家才是造成家庭不断细小化的重要原因[19]。在清代地方志中,我们常见到这样的记载: 

凡兄弟既授室,则析爨以炊[20]。 

娶妇后多析爨居处[21]。 

男女有室则分爨异财[22]。 

或者是: 

男壮出分,竞争家产[23]。 

子壮出分,婚嫁论财[24]。 

子壮则出分,兄弟则争产[25]。 

上面讲的当然不只是农民家庭,但在农民家庭中,特别是占人数众多的中下层农户,此种情况似乎更为普遍,原因是家中本来田地不多,分开经营也许更能发挥各人的积极性。所谓船小好掉头,小型户总比挤在一起大眼瞪小眼的多口家庭要好得多。而且儿子长大了,加上结了婚,意味着可以授产,有了独立的自主权;有的因为田地太少,或者佃人之地,根本没法分产,也要令其单自谋生,这不但家长要这么做,在相当程度上也代表了儿子、儿媳的想法。有人曾对此加以评论:“弟兄共爨固佳,即同居分爨亦属无妨。亲老不能顾瞻,听各力为营计,且使知成之所以难,稼穑之所以艰也”[26]。分家意味着父兄对子弟们接受生活磨炼的期望,同时也是小辈们走向成熟的标志。 

在《刑科题本》中记录了不少婚后子媳出分另过的个案实例。像江苏长洲县(今苏州市)高八,自从与19岁的潘氏结婚后,便从家中分出独自生活[27];江苏甘泉县(今扬州市)朱章保和妻子杨氏,也是婚后不久,被父母分出另过[28];直隶高阳县马得魁,原与义父同住一家,待娶妻后,尽管义父缺人照料,但仍分给房屋器物,让其自立门户[29]。有的因为父母过世,原与兄长同居一起,婚后更得及早分产。像广西桂平姚三亚,当年父亲在世时,长兄、二兄已分爨。父亲过世后,三亚与母随居于长兄家。三亚15岁,长兄就给他找了一个14岁的杨氏做妻子(都是虚岁),然后令其立户独居[30];再如直隶武清县司四,弟兄俩同居一起,等到司四成亲,很快便与哥哥分家,各过各的[31]。在个案实例中,也有结婚后与父母关系不好,而被父母分出的。直隶南和县任进才与妻、子,原与母亲同居,后与母不和,搬出另住,打短工过活[32];直隶武清县郭君美,19岁,原姓李,小时被生父卖给郭凤为义孙,与崔氏成婚后,郭凤嫌君美好吃懒做,崔氏又不孝顺,宁可不要照顾也要他们分出单过[33]。 

儿子或兄弟分出另过后,原本是一家就会分成2-3家或4-5家,根据我们对《刑科题本》25户分家后情况的分类:由1家分成2家的12户,分成3家的8户,4家的4户,5家的1户。分家后,父母等长辈多数是随长子或幼子同居,也有单独自居,年老者生活日用由兄弟轮流供应。这种家庭的出分裂变,实际上就是单数增加、规模变小的过程。清代中下层农民中分家的频繁出现,注定了多数家庭的家庭规模只能维持在较小的范围之内。 

四 

从人口学的角度考察,生育和死亡对家庭规模也有重要的影响。根据我的统计,清代男子平均婚龄约为20-21岁,女子17-18岁,若按阶层细分,在下层平民中,女子变化不大,男子大约高出平均婚龄1岁左右,也就是21-22岁之间[34]。至于生育情况,我曾对《刑科题本》中,妻子年龄在39岁以上或结婚超过20年的144对夫妇的子女拥有量作了统计,他们是: 

未生子女者              16对      占11.11% 

拥有子女1人者          29对        20.14 

拥有子女2人            31对        21.53  

拥有子女3人            36对        25.00 

拥有子女4人            19对        13.19 

拥有子女5人             7对         4.86 

拥有子女6人以上         6对         4.17 

以上144对夫妇,共拥有子女350人,平均2.43人,若除去未生子女的16人,平均也不过2.73人。按照正常的生理条件,妇女在39岁以上,虽还有再生子女的,但概率已不足20%;至于结婚20年以上,依当时女子平均婚龄为17-18岁,20年也就是37-38岁,若是20年以上,可能超过39岁。拿此作为标准,基本上反映了一对夫妻的平均终及子女拥有量。需要说明的是,子女拥有量和生育量是不同的。因为它没有把婴儿和儿童死亡数计算进去。根据刘翠溶教授对48部家谱、4万多对夫妻的考察,清代妇女的总生育量即生育率为6.06人,也就是每对夫妻(不包括继配和妾)平均出生子女约在5-6人之间[35]。可婴儿和儿童的死亡率也高得惊人。本人利用刑案资料,试对73对有儿童(指10岁以下)死亡记录的夫妻生育情况作出统计:他们共出生218人,早亡者却有137人,平均死亡率为63%。当然这个数据偏于极端,因为未把不死孩子的家庭计算在内。若照有的学者推测,15岁以下男孩死亡机率是55.32%[36],那么与63%的数字相比,差距并不很大。因为我算的是10岁为断限,后者则是15岁;再,我是男女合计的,后者只以男孩为准,一般说来,当时女孩的死亡机率要高于男孩,照此权衡,1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应在50%左右,不致会有太多的偏差,与我前面就144对夫妻的平均子女拥有量为2.43人或2.73人所作的统计,亦大体能够吻合。为了避免孤证,容再举20世纪90年代中我与定宜庄教授在辽宁作田野调查时所得的例子:被调查者都是一些年近七旬的老人,个别还有超过百岁的。当问及婴幼儿死亡情况时,据老人们回忆,他和他的父祖辈兄弟姊妹能生存下来和早亡者之间的比例,大概是一半对一半。按照老人们的年龄,以及他们所回忆的父祖辈的情况,时间应在清末和民国初年,这也证明,50%的死亡率判断是可以作为依据的,而此还没有把很多地方十分常见的溺婴行为包括在内。 

针对如此严峻的生和养,当时曾有人感慨地说:“有夫妇而后有父子,若娶妻而即生子,且连举数子,承祧有人,则无恨矣”。[37]为什么要生数子才承祧有望,就是因为儿童死亡率太高,以致在生育时也要预留一定的名额作为风险保证。若按平均每对夫妻生5-6个子女,早亡者占到一半,那么一个夫妻核心家庭平均最终也就是4-5口人,直系家庭5-7口人,加之约有1.5-2.2%的终身未婚者[38],以及10%左右的单口家庭,这些都告诉我们,不能对农民的平均家庭人数作过高的估计。   

(本文由作者提供,中华文史网首发,引用转载,注明出处) 

                作者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李尚英 

[1]下述统计资料分别来自: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刑科题本?婚姻奸情类》乾隆元年至十年、二十年;《清代地租剥削形态》,中华书局,1982年版;《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中华书局,1988年版;《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代》,第3卷,花山文艺出版社;《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册,四川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22-328页;江太新《清代获鹿县人口试探》,《中国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2期;中国科学院图书馆藏《乾隆第十二年香河神机营马房四等大粮庄户口册》、《嘉庆三年开原调弓沟村厢黄旗打蜜丁户口册》、《嘉庆十四年厢黄旗鄂起惯领下户口册》、,《道光十九年厢黄旗奎宽管领下户口册》;《白族社会历史调查》(三),云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17-330页。

[2]其他类型家庭指:兄弟、兄弟和姐妹、兄和妹、弟和姊、夫妻子女和侄、夫妻子女和甥、叔嫂与嫂子女、夫妻和外婆、夫妻和兄弟、夫妻和寡嫂或寡弟妹、寡嫂和未婚兄弟等。

[3]民国《呼兰县志》卷一0。

[4]王跃生:《十八世纪中国婚姻家庭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265页。

[5]王跃生教授认为18世纪中国的整体家庭规模平均为4.5人左右,见《十八世纪中国婚姻家庭研究》第324页。

[6] 1840年前夕,全国人口已达到4亿左右。若以4亿计,除去约10%左右的非农业人口,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应为3.6亿人。据册载,嘉庆十七年(1812)的全国的耕地数为791525196清亩,考虑到隐漏、折亩等原因,我们采用章有义教授的1.44为校正系数(《近代中国人口和耕地的再估计》,《中国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1期),那么应有耕地1050259千市亩,将它匀摊到3.6亿农民头上,人均还不足3市亩,人们对土地需求的矛盾已显得颇为突出。

[7] 《清经世文续编》卷四一。

[8] 清人洪亮吉说:“一人之身,岁得四亩便可以得生矣”(《洪北江诗文集》,《卷施阁文甲集》卷一)。这是泛指全国情况笼统而言的。在当时,北方的粮食生产水平要低于南方,这样南方的人均生活需要耕地会小于4亩,北方则大于4亩。详细论述可参见拙著《清代前期南方稻作区的粮食生产》,《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1期;《清代北方旱作区的粮食生产》,《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1期。

[9] 《清高宗实录》卷一二二二,第3页。

[10] 民国《万全县志·风俗志》。

[11]档案《刑科题本·婚姻奸情类》(以后简称档案),乾隆元年三月二十八日,江西巡抚俞兆岳题。

[12]档案,乾隆元年四月初九日,广东巡抚杨永斌题。

[13]档案,乾隆二年四月十九日,护四川媳妇窦启瑛题。

[14]档案,乾隆二年五月十九日,管刑部事务徐本题。

[15]档案,乾隆元年五月十六日,管刑部事务允礼题。

[16]档案,乾隆七年十二月初二日,贵州巡抚张广泗题

[17]档案,乾隆元年七月十四日,刑部尚书傅题。

[18]档案,乾隆元年四月十五日,管刑部事务允礼题。

[19]按“清律”原沿唐、明旧律,有祖父母、父母在,子孙不得别立户籍、分异财产的条文,但由于现实已很难行施,故于雍正三年(1725年)改为“其父母许令分析者,听”(《大清律例通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者,1992年,第418页)。

[20]光绪《顺天府志》卷一0。

[21]道光《肇庆府志》卷三。

[22]道光《琼州府志》卷三。

[23]康熙《金华府志》卷五。

[24]嘉庆《宁国府志》卷九。

[25]康熙《保德州志》卷三

[26]民国《毫县郭氏宗谱》卷二。

[27]档案,乾隆元年八月初四日,江苏巡抚顾琮题。

[28]档案,乾隆十年三月十五日,江苏巡陈大受题。

[29]档案,乾隆三年九月初十日,刑部尚书尹继善题。

[30]档案,乾隆元年五月十六日,管刑部事务允礼题

[31]档案,乾隆十年四月初六日,刑部尚书盛安题。

[32]档案,乾隆元年四月二十八日,管刑部事务允礼题。

[33]档案,乾隆五年十二月十四日,刑部尚书来保题。

[34]《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202、220页.

[35] 《明清时期家族人口与社会经济变迁》,台北中央研究院经济研究所出版,1992年,第100页。

[36] 《明清时期家族人口与社会经济变迁》第145页。

[37] 《几希录良方合壁·妻子》。

[38] 《明清时期家族人口与社会经济变迁》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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