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在中国历史上是一个被长期垄断的经营对象,汉代与唐代都曾把垄断盐利作为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但是,授予盐商以绝对的垄断经营权,是明清时期才有的事。
垄断机制与暴利
明清时期的盐法被称为“纲商引岸”制度。盐商运销食盐,须先向盐运司交纳盐课,领取盐引,然后到指定的产盐区向灶户买盐,再贩往指定的行盐区销售。然而盐引并不能随便领取,商人必须以引窝为据,证明自己拥有运销食盐特权。为了得到引窝,商人又必须事先“认窝”,也就是交纳巨额银两取得官府授予的垄断经营权。“纲商引岸”制度使盐商基本上垄断了全国的食盐销售,因此他们可以任意压低买价,抬高卖价,获取巨额利润。除垄断经营权之外,朝廷还给盐商以很多其他优惠条件。如允许他们“加价”(提高官定售盐价格)、“加耗”(增加每引的斤数)以及“借帑”(即从国库里借钱营运)。有了这样的保证,盐商可以说是坐收暴利。
但是,由于传统经济与政治等方面的原因,盐商倾向于用赚来的钱购买土地或者捐纳官职,而不是扩大再生产。此外他们会把大量的钱投入奢侈的生活消费中,其中尤以居住在扬州的两淮盐商为甚。扬州是两淮盐运司衙门所在地,盐商多聚集于此。据《清稗类钞》记载,黄均太是当时两淮八大商总之首。他吃一碗蛋炒饭需要耗银50两。之所以这么贵,是因为这碗蛋炒饭要保证每粒米都是完整的,且必须粒粒分开,每粒米都要泡透蛋汁,炒出来外面金黄,内心雪白。与这碗饭相配的是百鱼汤,汤里包括鲫鱼舌、鲢鱼脑、鲤鱼白、斑鱼肝、黄鱼膘、鲨鱼翅、鳖鱼裙、鳝鱼血、鳊鱼划水、乌鱼片等等,极尽精致之能事。更令人咋舌的是,据说他吃的鸡蛋并非一般的鸡下的,而是吃了人参、苍术等药物的鸡下的,所以味道特别好。清人李斗的《扬州画舫录》一书是扬州盐商奢靡之风的全面记录,吃喝玩乐就不必说了,据说盐商会想出各种各样的花招来消遣。例如,为了比谁更有钱,大家纷纷在金箔上刻上自己的名字,跑到镇江金山的宝塔上把金箔往外扔,看谁的金箔第一个飘到扬州。盐商过着非常悠闲的生活,他们修建楼台馆榭,养戏班开戏院,琢磨精致的菜肴,逛妓院,调脂弄粉。盐商的生活方式深刻地影响了扬州的社会风气,当时市面上游逛着大量闲人,他们无所事事,整日流连在茶馆和澡堂之间。
盐商与官府的合谋与矛盾
明清时期的盐法所采取的“纲商引岸”制,背后有种种复杂的原因,但是最直接的原因在于国家没有太多的力量直接控制社会经济,所以倾向于采取“包”的形式,抓住实力雄厚之人,责成他们承包到底。也就是说,盐商虽然手握垄断经营权,可以牟取暴利,但是朝廷和官府并不是白给他们这些好处,而是利用他们增加财政收入,他们的负担也很沉重。按照道光年间的两江总督兼两淮盐政陶澍的说法:清朝初年,两淮盐区(行销的地方包括今天的河南、江苏、江西、安徽、湖北、湖南六省)的正纲盐课银原有九十余万两,加上其他杂款,也只有一百八十余万两。但是到了乾隆年间,这个数字已经达到四百余万两银,是原额的好几倍。而到了嘉庆二十年(1815)之后,两淮盐区每年需要交纳的款项竟然达到八百余万两之多。
朝廷为了加强对盐课的征收,设置了各种机构和官员,他们往往把盐商视为圈里的猪羊任意宰割,明勒暗扣,无止无休。因此,盐商的负担还不止于行盐纳课,而是还要承受官员的额外盘剥。雍正时期,皇帝厉行改革,把很多陋规都进行透明化处理,确定下来,免得官员浮收。两淮盐区规定盐商要以“公务”的名义送给盐政每年8万两白银,以“薪水”的名义送给盐运司每年4万两白银。数量如此优厚,目的就是减少官员的贪污腐败行为。但是,在盐的收购、运输与销售各个环节,官吏们仍会伸出贪婪的手,雁过拔毛。当时有人指出,在所有需要与官府打交道的事情里,没有比盐商办盐更艰难繁重的了。合计下来,商人暗里支出用来打点官吏的费用几乎相当于成本的一半。如巡盐御史一职,初时只有六品,却是人人艳羡的肥差,而且一般只能由相当于皇帝家奴的内务府官员担任。康熙朝时,内务府官员李煦长期担任两淮盐政,离任时他还恋恋不舍,一再上奏皇帝,请求再留一任。
需要指出的是,皇帝虽然屡次下旨严禁官员贪污腐败,但是实际上他们自己加给盐商的摊派是最大的。乾隆皇帝前后六次南巡,他口头上虽然说“一切出自内府,无烦有司供亿”,但是主要花费的都是长芦、两淮盐商的钱。盐商们争先恐后,各出奇招,以博皇帝的欢心,用度无算。乾隆年间爆发的两淮盐引案,亏空达一千多万两,其中就包括“备办南巡出差银”。不仅如此,康乾以来,朝廷每次遇到重大军需、庆典、赈务、工程,需要花钱的时候,盐商们都得踊跃捐输,多则数百万,少则数十万。乾嘉年间,各地盐商报效捐输军需就达白银3000万两之多,其中两淮盐商为支持朝廷镇压川楚白莲教起义,从嘉庆四年(1799)到八年之间连续六次捐输,共计白银550万两。
垄断经济与走私
“纲商引岸”制度对于百姓的食盐需求是十分不利的,以至于盐政问题成为清代最大的积弊之一。
首先,在“纲商引岸”制度下,商人各有销区,他人不得阑入。但是有些销区离盐产地很远,交通不便,行程艰险,商人运盐到岸需要耗费巨资,所以他们经常包课而不运盐,百姓便有食淡之虞。其次,盐商因在特定地区占有引窝,于是有条件任意抬高价格以剥削食盐的消费者,其价格往往高于产地价格十几倍甚至几十倍,使百姓苦累无穷。第三,由于垄断的运销方式,百姓无可选择,必须食用该地区盐商所运盐斤,所以盐商常常无视民间疾苦,以次充好,他们在盐内搀和沙土,百姓买到之后还需淘洗另熬,才能食用。
“纲商引岸”制度是一个高度垄断的制度,而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有自由流动的市场,二者之间的冲突必然引发了私盐活动。私盐纯粹受市场控制,对消费者而言没有强买强卖的问题,质量相对好,价格相对低,购买十分方便,经营方式也比较灵活,可以赊欠,可以用实物交换,比起官盐来有诸多便利,因此颇受百姓的欢迎。
但是,贩卖私盐毕竟是违法活动,它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在清代,贩卖私盐的人被称为私枭,一个枭字突出反映了他们的凶狠强悍。他们往往是有组织的,成群结伙可达数十至数百人之多;他们配备武器,使用刀矛甚至火枪,其势力是一般犯罪团伙所无法相比的。在私枭猖獗的地方,官兵多半只能睁一眼闭一眼,无可奈何。私枭很容易发展成为黑恶势力,近代的黑社会组织青帮即脱胎于清代的私枭清帮。
清中期以后,盐商报效捐的压力渐渐增大,又要品尝“借帑还息”的苦果,加上官吏勒索,自己生活豪奢,很多人都陷入外强中干、入不敷出的境地。为了克服危机,他们只有不断抬高盐价一条路,以至于民间出现了百姓被迫淡食的局面,民怨沸腾。而私盐则趁机大行其道,几乎占据了官盐一半的市场。
面对官盐严重滞销的局面和私盐活动的猖獗,朝廷决心对盐法进行改革。道光十二年(1832),朝廷议准两江总督陶澍将两淮盐务改归两江总督兼管,以统一事权。陶澍大刀阔斧地将淮北引盐为票盐,也就是在那些交通不便、引商不肯前往的地方,允许资本较小的商人经营,他们不必认窝,只要缴纳盐课就给据官票,让他们凭票贩盐。他的这一举措很快收到了实效,既方便了百姓,也增加了朝廷收入。道光三十年(1850),两江总督陆建瀛又将此法推行于淮南。以后,票盐法渐渐向福建、两浙、长芦等盐区推进。纲法改为票法,从根本上取消了盐商对盐业的垄断,深刻地触犯了盐商的既得利益,引起他们的强烈不满。尽管如此,新制度逐渐取代旧制度,垄断被打破已成定局。
作者简介
张小也,1970年生人,吉林白城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主要从事法律社会史研究。主要著作有:《清代私盐问题研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