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清一代,积案问题一直是政治生活中的一个痼疾顽症,它既带给民众深重的苦难,也是吏治败坏的突出反映。
所谓积案,是指各级官吏在审理民事诉讼或刑事案件时,积压拖延,长期不予结案的现象。
本来,对于各类案件的审理期限,清代是有明确规定的。方大湜的《平平言》对此有详细的记载:“审理大小案件,均有限期。”大体说来,州县承审“户婚田土等项”民事案件,限二十日完结。超过限期不到一个月的,官员要“罚俸三个月”,“一月以上者,罚俸一年;半年以上者,罚俸二年;一年以上者,降一级留任”。普通的刑事案件,州县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毕解到府里,知府须在一个月之内解到臬台衙门,臬司须在一个月之内解到总督巡抚部院,督抚须在一个月内向朝廷“咨题”,合计“统限六个月完结”。如果涉及盗案和命案,则“统限四个月完结”。特大命案,如“杀死三命四命之案”,就必须从快审理,“州县限一月内审解,府州、臬司、督抚各限十日审转具题”(方大湜《平平言》,卷二)。
规定不可谓不清楚,要求也不可谓不严格。但是,封建政治的特点之一,就是制度规定同实际运作往往脱节甚至背离,明文规定是一回事,实际状况却完全是另外一回事。《清史稿•刑法志》在讲到这个问题时,加了这样一句话:“然例虽严,而巧于规避者,盖自若也。”这个点评,说到了要害,实在有画龙点睛之妙。
各级官员“巧于规避”,朝廷对于审案期限的规定就变成了一纸具文。积案现象愈来愈普遍,案件积压的时间愈来愈久长,封建法制固有的黑暗和暴虐也就暴露得愈来愈充分。包世臣在《安吴四种》中谈到道光年间的情形说:“江浙各州县均有积案数千”,“积案至多之省”多达“十余万起”。案件积压的时间,“远者至十余年,近者亦三五年延宕不结”。同治年间,据曾国藩统计,直隶“通省未结同治七年以前之案,积至一万二千起之多”。丁日昌描述江苏积案情形则说:“案牍日积日多,甚至有窃案延搁十余年未经审定,谴犯例限久满,仍淹禁在狱者。”(赵晓华《晚清讼狱制度的社会考察》,第82、83页)这里讲到的现象,绝不是个别的特例,其实只是浮出水面的冰山一角。这一点,我们只要看从皇帝的上谕、大臣的奏疏乃至社会的时论,都把积案问题作为关注的热点之一,就可以确信无疑。
为什么官员断案,“往往审而不结”,总喜欢“宕延时日”(汪辉祖《学治臆说》,卷上)呢?原因当然很多,但最主要的是两条。
其一是封建官吏们玩忽职守,漠视民瘼(mò,疾苦)。本来,在行政权与司法权混一的情况下,“断狱听讼”是封建官僚最主要、最经常的政务活动,所谓“讼狱乃居官之首务”。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历经康、雍、乾三朝的名臣田文镜在所撰《州县事宜》中说:“乃有一等阘茸(tà róng,低贱、卑劣)之员,听断乏才,优柔不决,经年累月,拖累无期。”他具体描述了这些官员们面对命案时“悠忽”、“迟延”、“恣意捺搁”,以致审案时“胸无确见,难定爰书”的情况,指出“人命如此,其他可知”。如果说田文镜讲的还只是部分官员的表现,光绪时的一篇时论则把这种现象作为官员的普遍状态来评论,并且讲得一针见血,入木三分:“今之为民父母者,往往玩视民瘼,以奔走大吏之门谓为善于奉承,以争逐宴会之场谓为熟于世故,日行公事,视若具文,以致案牍山积,莫不加意,一案淹留,动辄经年累月。”(《皇朝经世文四编》,第752页)试想,官员们一个个热衷于“奔走大吏之门”,“争逐宴会之场”,借此攀附钻营,寻找靠山;拉帮结派,同欲相趋,以此作为升官之捷径、仕途之要诀,哪里还有时间、精力和心思去公平执法,尽心办案?
比这个更加重要、更加直接地促使积案日益严重的原因,则是官员们为了敲诈勒索的需要而有意为之。因为只有案件久拖不决,才能对涉案各方威逼恫吓,曲法弄权,肆意诛求,讹索无厌。正如陈宏谋《在官法戒录》所说:“不知事犯到官,原、被、佐证必有数人,各有生理,讼事一日不结,即一日不得脱身。差役借此索诈,书吏从中舞弊,土棍构衅生波,莫不由延搁而起。故讼未结而家已破者有之,可为寒心。”前引《平平言》也说,案件一旦积压,“门丁乘机诈索,书役乘机指撞,讼师乘机播弄,案外生许多枝节。本小事也,而酿成大事;本易事也,而变为难结”(方大湜《平平言》,卷二)。这里虽然没有提到官员本身,但谁都心知肚明,在这门丁、差役、书吏、讼师、土棍的身后,正是他们的主子即各级大小不等的贪官污吏。我国历史上向有“灭门刺史”、“破家县令”的民谚,意思是说,地方官长手握重权,如果他们贪赃枉法,无辜百姓便随时有家破人亡之忧。这种情况,到清代并没有什么改变。
清代对于案件的处理,实行的是“有罪推定”的原则,就是首先假定嫌疑人是有罪的,未经审理以前,一切就均按罪犯对待。不仅如此,官府对于任何一个涉案人员,包括原被告甚至证人在内,都可以任意鞠审或者拘押,乃至投入监狱。于是,这些人就都作为待罪之人,成了任人宰割的俎(zǔ,砧板)上之肉。所以,遭受积案之害的,并非仅仅是按封建法制所确定的罪犯,更多的是那些莫名其妙地卷入案件的无辜百姓。
积案泛滥的后果是极为严重的。
首先是极大地加重了涉案人员的负担。俗话说:“一人到官,全家不安。”涉案之人,不管有理无理,差役一到,就大难临头。“盖此辈城狐社鼠,假威以逞,其视村农犹鱼肉也。一旦奉差赴乡,声焰俱赫,里巷妇子,畏之如蛇蝎,而且指东话西,大言恐吓,饱噉(dàn,吃)鸡黍,勒索钱文,稍拂其意,辄咆哮詈(lì,骂)辱,莫敢谁何。小民但期无事,惟有吞声受之而已。”(《州县事宜》,《谨差下乡》条) 案件受理之后,更得时时花钱、事事花钱:“两造构讼,自进城做词之日起,至出结归家之日止,无一日不花钱。拖延日久,则花钱愈多;花钱愈多,则富者必穷,穷者必死。”(《平平言》,卷二)“茶坊酒肆,到处皆耗财之地;内胥外役,无一非索钱之人。支吾东西而力尽,逢迎左右而囊空。称贷求情,市产悦吏。一状之事未明,全盛之家已破矣。”(刚毅《居官镜》)
其次是大量涉案人员长期羁押,备受凌虐。由于案件“积久不审”,弄得“囹圄滞满”,竟出现“案犯日多,恐狱中将无地可容”的现象。而当时的监狱,完全是地狱般的生活,陈宏谋《从政遗规》有这样一段描写:“一人入狱,十人罢业。株连波及,更属无辜。且狱中夏有疫疾湿蒸,冬有皲瘃(jūn zhú,冻疮)冻裂。或以小罪,经年桎梏(zhì gù,脚镣手铐);或以轻罪,迫就死亡。狱卒囚长,需索凌辱,尤可深痛。”许多人就这样既不审讯,又不定罪,不明不白的含冤而死。
再次是妄扳无辜,戕害良善。官吏们有意制造积案,目的就是为了创造更多敲诈勒索的机会。他们的惯用手法,就是物色某些殷实之家,无端的加上一个“事主亲友”或“干证”之类的名称,使之变成涉案人员,便可以予取予求,成为勒索的对象。正如《在官法戒录》所说:“一狱之兴,本案拖累,已自不少。狱吏复指使妄扳,辗转蔓延,甚有因一人而害及数十、百人,因一家而害及数十、百家者。即遇明察之官,亟为开脱,业已筋疲力尽,身家难保矣,岂不可恨!”
所有这一切的结果,就是使老百姓彻底失去了对封建法制的信任,对官府畏之如虎狼,对法律避之如鬼魅。“官吏以百姓为鱼肉,百姓以官吏为寇仇”,这样,司法危机就不能不转化为政治危机和社会危机。
作者简介
李文海,1932年生,江苏无锡人。中国人民大学原校长,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教授,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委员。长期从事中国近代史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出版有《世纪之交的晚清社会》、《历史并不遥远》、《近代中国灾荒纪年》等专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