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世界上仅有的两个被称为“饥荒之国度”的国家之一(另一个是印度),中国的赈灾体系发轫于先秦,并在随后的两千多年中不断发展和完善。
大体上,这个体系的实践主体有两个部分,其一为国家,其二为民间社会。不过,在漫长的历史时期中,国家主导的、以官赈为核心的荒政体制得到了更充分的发展,也始终在整个赈灾体系中占据着独尊地位。而民间社会发起的赈灾活动,长期只能从属于国家荒政,并且力量十分微弱。直到晚清义赈活动兴起以后,才打破了荒政的垄断格局,使中国赈灾体系出现了重大变动。
明清以前,民间人士主要通过对政府组织的赈灾行动提供物力和财力上的报效或捐纳,来参与赈灾活动。在政府体制外自行赈灾的举动,多属个人或宗族内部的善行或义举。大约从明朝中后期开始,随着士绅阶层在中国社会中的壮大和分化,才开始在江南等局部地区出现了由地方士绅自主开办的赈灾行动。然而随着明清鼎革后的新一轮中央集权建设,民间赈灾力量却出现了极大的萎缩,基本上回到了明中后期以前的水平。
迄至嘉庆、道光年间,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江南、岭南等地,由民间组织的赈灾活动又日趋活跃,民间组织也在各地的防灾救荒过程中担负起愈益重要的责任。但是,这一时期的民间赈灾活动仍不足以动摇官赈的地位。这是因为,这些活动基本上限于地方人士对本籍乡土的救济,规模和区域都十分有限,而且是在官方的整体调配下才得以举行的。
但也正是在嘉道时期,“义赈”开始成为赈灾活动中常用的专有名词。本来,“义赈”之名早在康熙年间就已出现,在雍正和乾隆年间亦有发现,但当时的含义十分宽泛和模糊,因为民间向国家的赈捐也往往被称为“义赈”。直到嘉道年间,才开始有意识地把“义赈”视为一种独立的赈济形式。但这一时期义赈活动并无多大的自主性,因为其资源虽然完全来自民间社会,但其办理形式却是“民捐官办”,或者“官督民办”,并且始终只能在官方划定的、狭窄的地方社会范围内举行。
晚清义赈活动具有鲜明的特点。首先,晚清义赈是一种实现了较大社会化的赈灾机制。正如著名义赈主持人之一经元善所说的那样,此种义赈乃是“民捐民办,原不必受制于官吏,而听其指挥”。同时这种“民捐民办”的具体内容是由民间自行组织劝赈、自行募集经费,并自行向灾民直接散发救灾物资。再次,晚清义赈活动的规模和影响也远远超越了先前的民间赈灾活动。其最重要的一个表现就是,晚清义赈彻底打破了地方社会的空间限制,自主决定开办行动的规模和范围。正因如此,连时人都对晚清义赈的新兴性质有着明确认识,称赞晚清义赈为“创千古未开之义举,为从来未有之经纶”。
晚清义赈活动兴起于光绪初年。从1876年起,清代历史上最严重的旱灾——“丁戊奇荒”在华北爆发,清王朝“竭天下之财”而“拯救不过十二三”。江南地区虽未受到灾荒打击,但是苏北一带遭灾难民纷纷南下,对江南社会造成了很大压力。为减轻外来灾民潮,维护本地社会秩序,常州绅士李金镛决定深入苏北赈灾。在寓居上海的著名绅商胡光墉和轮船招商局总办唐廷枢、协办徐润等人的帮助下,他募集赈款十余万两,于1876年底率赈友十余人奔赴灾区,遂开晚清义赈之先声。李金镛入手即破官赈历来之程序,不用本地董保造具册藉,亦不假手本地人士查户放赈,而是与同行赈友数人分头下乡,随查随放,一乡查竣,立即施赈,手续既便且速。后来,李金镛又将此次行动中形成的查赈方法予以进一步完善,制定《海州查赈章程》,公之于世,从此奠定了晚清义赈活动的基本准则。
在苏北赈灾行将结束之际,江南绅商对华北灾情有了进一步的了解,遂决定扩大对华北灾区的赈济行动。在苏州绅士谢家福、上海绅商经元善、扬州绅士严作霖、寓沪粤商郑观应等人的领导下,江南许多地方都建立了助赈组织,呼吁民众捐资助赈。一时间,各界人士踊跃助赈,蔚然成风。此次以东南绅商为主体的义赈活动,历时四年有余,直到1881年初方告结束。“居者运筹帷幄,苦心孤诣,行者跋涉数千里,不惮寒暑疫疠”,总共募集并散放赈银一百多万两,历赈苏北、山东、河南、山西、直隶共六十余州县,全活“百十万之命”,可谓千古未有之义举。如此长时期、远距离、大规模的民间赈灾行动,是中国赈灾史上的第一次,它不仅改变了自古以来官赈一统天下的局面,也为百弊丛生的传统救荒体制带来了新鲜气息,使中国的赈灾事业进入新的阶段。
由于“丁戊奇荒”期间的成绩,晚清义赈活动赢得了广泛的注意和信任。此后,随着灾荒的频繁发生,义赈活动也不断举办,迅速发展为一种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和强大活动能力的赈灾机制。由于每年都有发生严重灾害的地区,义赈活动也就无岁不举。到19世纪90年代初,正如经元善所说,当时已是“海内成为风气,一若非义赈不得实惠”。特别在朝廷逃往陕西、国家处于风雨飘摇之中的1900年,义赈同仁不仅自发组织了深入京津地区救助战争难民的行动,甚至还成为朝廷应付陕西旱灾的重要求助对象。在清朝的最后10年中,晚清义赈活动并未受时局动荡的影响,反而得到了更为长足的发展。
晚清义赈活动之所以能够迅速发展壮大,最主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它形成了一套灵活、严密而有效的运作机制。每当发生重大灾情,义赈领袖人物首先成立专门性义赈中心组织,然后大力开展宣传,向社会上广泛募集赈灾资金。同时,赈所还邀请许多社会组织作为代理收捐处和联络点,各代理处再将募集款项统一交给义赈中心组织。等捐款数量可以展开赈灾行动后,赈所即直接选派人手前往灾区放赈,同时将收捐和放赈情况在《申报》、《新闻报》等大报上予以刊登,接受社会监督。总之,这是一套将募捐、司账、运解、发放等程序环环相扣、井井有条的行动程序,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将来之不易的捐款用到实处,以求达到“救人救彻”的功用。另外,参加义赈的同仁大都“自备资斧”(自备个人开支),不从捐款中开支分毫。这就无怪乎晚清义赈活动的成就远远超过了当时积弊难返、黑幕重重的官赈制度。
因此,晚清义赈活动除救助大量灾民之外,其另外一个意义深远的作用,就是对国家的官赈体制产生了重大影响。在义赈兴起后不久,关于义赈优于官赈的看法,甚至得到了不少高级官员的认可。在这方面,最明显的例子是李鸿章。在1895年离任直隶总督之前,李鸿章“不信官赈而信义赈”的态度早已广为人知,而且他也多次在赈济直隶灾荒的过程中大力借助义赈力量,甚至采取“化官为义”的做法,即把相当一部分官赈交由义赈人员办理。而到1906年江淮大水灾期间,义赈又对官赈形成了进一步的冲击。在时任两江总督的端方和商约大臣盛宣怀的支持下,此次赈灾行动演变为一场彻底的“官义合办”行动。其主旨不是官赈收编义赈,而是把所有官赈款项全部交由义赈办理。这种民间赈灾活动全面影响国家赈灾行动的情况前所未有,也标志着中国赈灾事业进入了又一个新的阶段。
不可否认,义赈在其后来的发展过程中也产生了某些弊端,如有些人跻身义赈,或沽名钓誉,或视为利薮(sǒu,利薮指逐利的场所),甚至“闻灾则喜,以赈为利”。但是,这些现象毕竟是义赈活动中的末流,并不能因此而否定义赈对于中国赈灾事业的进步所具有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其中许多成功的经验,对于今天我国发展民间慈善事业也有颇为有益的借鉴作用。
作者简介
朱浒,1972年生,浙江杭州人。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员,经济史研究室副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灾荒史,著有《地方性流动及其超越:晚清义赈与近代中国的新陈代谢》,另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