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动乱是与社会稳定相对立的。本文就“动乱”一词试作如下界定:动乱是某些人、某些组织、某些阶层、某些阶级的行为越出了社会运行常轨,引起社会秩序混乱,影响社会生产、生活及各方面活动正常运行,并危及国家安全的社会运行形态。这里所说的清朝时期动乱事件是涵盖了叛乱、暴动、农民起义、宗教纠纷、外国入侵等引起社会动荡、混乱的一切事件,并不涉及对每一动乱事件性质的评估。清朝统治新疆自1759年(乾隆二十四年)至1911年(宣统三年),共152年,其间发生过一些动乱事件,有的尽管达到一定规模,然而最终并没有从根本上破坏新疆地区与祖国的统一。
一、基本状况评估
清王朝自1759年统一新疆以后,除了个别年代,基本上牢牢控制了新疆政局。虽然其间也发生过一些动乱事件,但是152年间,形成一定规模、产生较大影响的动乱并不多。如果把所有微小型动乱事件都算上,共有20余起。那种认为当时新疆一直处于“十年一小乱,二十年一大乱”的说法,是没有历史根据的。
(一)规模,归纳起来可分三个层次
大型。波及新疆大部分地区的仅二起:同治年间发生的新疆农民起义(1864年)和阿古柏入侵(1865—1877年)。这二起实际上是连接、交织在一起的。
中型。跨几个“回城”(相当于今天的县)的有五起:张格尔之乱(1820—1828年)、浩罕入侵(1830年)、七和卓之乱(1847年)、倭里罕之乱(1857年)和沙俄入侵(1871—1882年)。
微型。范围在一个或几个“回庄”(相当于今天的乡)的有:迈喇木事件(1760年)、乌什起义(1765年)、昌吉犯屯暴动(1767年)、孜牙墩事件(1815年)、玉散霍卓依善事件(1855年)、贸易圈事件(1855年)、迈买铁里事件(1857年)、额帕尔事件(1860年)、杨三腥事件(1863年)、吴勒子事件(1899年)、吐尔巴克事件(1907年)等。有的事件仅在卡伦附近发生,如胡完事件(1845年)、铁完库里事件(1852年)、沙木蒙事件(1845年)等,规模就更小了。
从时间上看,只有阿古柏入侵和沙俄入侵两者交织在一起,延续十几年。张格尔之乱前后七八年,但只是在1826年至1827年秋春之际形成一定规模。乌什事件前后持续半年有余,但范围仅乌什一城。其余事件长不过二三月,短则几天。
(二)热点地区
半数以上事件,如迈喇木事件、孜牙墩事件、张格尔之乱、浩罕入侵、胡完事件、七和卓之乱、铁完库里事件、沙木蒙事件、玉散霍卓依善事件、倭里罕之乱、额帕尔事件、阿古柏入侵等,均发生在塔里木盆地西部喀什噶尔(今喀什)、叶尔羌(今莎车)一带。
(三)多发时期
绝大多数事件,包括所有大、中型动乱事件集中在19世纪20—70年代,即清朝统治新疆中期。1759年至1819年的60年间仅四起,都属微型的。19世纪70年代以后仅有三起微型事件。因此可以认为,清朝统治新疆经历了一个“治—乱—治”的过程。
二、类型分析
清朝统治新疆时期动乱事件性质比较复杂,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类:
(一)白山宗和卓家族作乱
17世纪末,伊斯兰和卓家族在以喀什噶尔、叶尔羌为中心的南疆西部塔里木盆地建立了准噶尔贵族卵翼下的神权统治。18世纪中叶清朝在统一新疆的战争中,与清朝对抗的白山宗和卓后裔流亡境外浩罕等地。这些亡命之徒本身成不了气候,但自19世纪20年代起,他们得到浩罕封建主的支持,开始由境外入寇,制造了张格尔之乱、七和卓之乱、倭里罕之乱等事件,并参与历次的浩罕入侵、骚扰共11起之多,这些骚乱使喀什噶尔地区成为新疆动乱的热点地区。和卓入寇是祖国统一、新疆统一时期,封建宗教贵族的复辟活动,其目的是在南疆搞“独立”活动,为了复辟,张格尔甚至不惜与浩罕封建主“子女、玉帛共之”,“割喀城酬劳”浩罕。
(二)外国势力的入侵
这类动乱又可分为两类。一是沙俄入侵,另一是浩罕封建主入侵。
沙俄入侵势力引发事件两起。其一是同治年间沙俄出兵霸占伊犁,也就是发生浩罕军事封建主阿古柏大举进军南疆,而清政府已对新疆大部分地区失去控制的时候。直到光绪初年清军平定阿古柏收复南北疆大部分地区后,沙俄才被迫撤兵退还伊犁。其二是咸丰年间,塔尔巴哈台民众为反抗沙俄霸占雅尔噶图金矿,焚毁了沙俄在中国领土上所建类似租界性质的贸易圈,由此引发涉外事变,但影响仅限于塔尔巴哈台一地。
浩罕入侵势力制造的变乱事件四起,规模较大的是1830年入侵和1865年阿古柏入侵,其它两起(玉散霍卓依善事件和额帕尔事件)是微型的变乱。1830年事件在西方论著中一般称作“玉素普圣战”,这种提法不符合历史事实。这一事件肇事元凶是浩罕入侵军。浩罕入侵军二三万,由浩罕宰相明巴什阿哈胡里统领,玉素普和卓参与其间,但只是协从。浩罕军作乱三个月,一度抢占了喀什噶尔、英吉沙尔两地回城,但当清军赶到前夕即窜出边卡。浩罕封建主的这次入侵完全是明火执仗的强盗行径,连浩罕史料都承认,这是“掠夺性远征”。
1865年阿古柏事件是浩罕封建主对新疆的军事入侵。阿古柏是乌兹别克人(一说塔吉克人),浩罕国的高级军官。1864年,库车农民暴动引发了新疆农民大起义。喀什噶尔白山宗头目托合提马木提、塔什密里克庄柯尔克孜头目恩得克、伽师回民头目金相印先后起事,并发生讧斗。恩得克为防止喀什噶尔联合金相印等,派人去浩罕迎请白山宗和卓后裔。浩罕摄政王毛拉柯里木库里遂派阿古柏护送和卓后裔布素鲁克来到南疆。阿古柏入侵喀什噶尔不久便将布素鲁克踢到一边,并通过一系列战争,攻灭了当时南疆各地占地为王的封建主,建立浩罕殖民政权,即所谓的“哲德沙尔”(七城)伪政权。近年日本学者的研究认为,阿古柏政权的各级军政官吏绝大多数是外来者,浩罕汗国人。结论是“征服者的特权军事集团是覆盖在相对独立的几个地区性社会之上的上层建筑,和进行掠夺统治的军事寄生国家的形象是没有矛盾的。从这一意义上,我们必须说,把阿古柏政权断定为维吾尔的政权是有困难的。”(新免康《阿古柏政权性质的考察》,载(日本)《史学杂志》,96编,4号)这一研究是认真的,结论是有说服力的。有人认为阿古柏问题是内乱性质,理由是浩罕国属于中国,这种认识也是缺乏历史根据的。诚然,浩罕国在乾隆时期曾在政治上依附于清朝,但清王朝从来没有在浩罕设官、驻兵,也没有在该地征收赋税。其时它仅仅是清朝中国版图外的附属国。至于把阿古柏颂扬成维吾尔族“民族英雄”,把清朝平定阿古柏说成是镇压维吾尔人民起义,在学术上是荒谬的,政治上是别有用心的。
(三)农民起义
这类事件主要有1765年乌什起义和1864年新疆农民大暴动。1857年库车迈买铁里事件、1863年伊犁杨三腥事件是微小型的,但显然是1864年新疆农民大暴动的先声。1765年乌什起义是小型事件,但影响较大,值得注意。另外两起,即1767年昌吉犯屯暴动和1907年哈密吐尔巴事件,都是微小型变乱。
同治年间新疆农民大暴动是当时新疆社会阶级矛盾的总爆发,其性质是反封建的农民起义。但是由于起义农民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阶级利益,致使起义的领导权几乎从一开始就为世俗和宗教封建主把持。新疆的大部分地区迅速变成宗教封建主“圣战”和宗教封建主之间互相攻伐的战场。这种混乱局面很快导致了浩罕封建主的入侵,变乱由此发生了根本性质的转变。
1765年乌什起义却是当时当地阶级矛盾尖锐化的结果。后来清朝方面的调查证实,“乌什回人(维吾尔民众)作乱实因扰累所致”(《平定准噶尔方略续编》,卷29),乌什起义本质上是反封建的。乌什起义并没有扩大的原因,一是除乌什一地外,当时南疆社会阶级矛盾远没有激化到官逼民反的地步。再就是,企图趁乱闹事的伯克、阿訇毕竟是少数,大多数维吾尔伯克则表现出维护新疆政局稳定的坚定立场。总之,对乌什起义的正义性质应予肯定,但是这种肯定并不意味着肯定那些趁乱闹事的伯克、阿訇。把他们的这些活动简单地等同于人民起义的观点,把反对闹事视为镇压人民起义刽子手的认识,并不可取。
(四)宗教纠纷引发的变乱
清朝统治新疆时期宗教纠纷常有,但由此引发变乱的只有1815年孜牙墩事件和1899年吴勒子事件。
孜牙墩是喀什噶尔附近一个回庄的阿訇,属黑山宗,他为迎娶白山和卓家族之女,违反了黑山与白山互不往来的戒律,遭到阿奇木伯克粗暴干涉,愤而起事。这本是宗教教派中的纷争,可清朝官吏中好事者小题大做,抓获孜牙墩后以严刑逼供,迫使这位小小回庄的阿訇承认要做南疆王。此事被渲染得有声有色,以致西方和日本的有关著作都把它当作一件大事来叙述(参见《剑桥中国晚清史》,佐口透《18—19世纪新疆社会史研究》)。但总的来看,它只是件最低层次的微小事件。吴勒子为绥来(玛纳斯)回民新教头目,清政府在“新旧教争”中偏袒旧教、压制新教,由此引发这一变乱事件。它同孜牙墩事件一样属微小事件,所不同的是它几乎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
以上仅对历次变乱的性质作了大致划分。实际上变乱的情况是错综复杂的。如道光、咸丰年间喀什噶尔地区的变乱都是和卓复辟势力与浩罕入侵势力勾结的结果。有时和卓煽动民众在前打冲锋,浩罕封建主在背后出力、出兵支持,如1826年张格尔攻打喀什噶尔;有时是浩罕直接出兵,和卓积极参与,如1830年事件;有时是和卓在城外骚扰,侨居在喀什噶尔城内的浩罕商人头领放火内应,如1857年倭里罕之乱。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到,这一时期新疆动乱所反映的既不是民族问题,也不主要是宗教问题。究竟是什么问题呢?这必须对这一时期社会经济发展过程和新疆境外环境的演变进行深入考察。
三、原因分析
清朝统治新疆时期政局演变的基本轨迹是“治—乱—治”,南疆西部是动乱的热点地区。其原因大致分析如下。
(一)这是新疆社会、经济矛盾运动的结果。
军府制度下,清政府在新疆实行以伯克制为主、札萨克制和郡县制为辅的一区三制,表现了清政府行政建制的灵活性。实施之初,总的看来,依靠面广泛,打击面狭小,而且清军在南疆驻兵少,对地方的科派也相对轻。南疆维吾尔农民向清政府缴纳十分之一税,比过去将自己收成一半以上缴给准噶尔封建贵族,要轻得多。清朝在新疆的统治,至少在前期,维吾尔农民的负担有相当程度的减轻。除个别地方外,阶级矛盾相对缓和,这就是乾隆、嘉庆时期新疆半个多世纪政局稳定的根本原因。
道光年间,和卓后裔开始在喀什噶尔地区闹事,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伯克制的弊端。前文谈到军府制下的伯克制之建立是历史的变革,但这种有限度的“改土归流”,其弊端是固有的,并随着时间的推移愈来愈明显。大臣凌驾于伯克之上,但一般只管军政,民政事务则全部放手于伯克。伯克虽不再是世袭土官,但伯克选拔范围完全限于维吾尔权贵。伯克,特别是高级伯克子弟再贪纵暴虐,也可能被选中。伯克任期长,有的伯克甚至可在一城一地为所欲为10年、20年,直至老死,俨然一方土王。激发乌什起义的阿奇木伯克阿不都拉,就是哈密郡王的弟弟,他把乌什庶民统统当作任意驱使的农奴。当时乌什地区阶级矛盾的激化还不带有普遍意义,但已显示出伯克制的弊端。清政府总结乌什事件教训时提出一些“革弊安良”措施,即“阿奇木之权宜分,格纳坦(苛捐杂税)之私派宜革,回人之差役宜均,赋役之定额宜明”等等。但是伯克制中的弊病只能暂时收敛,并不能从根本上加以遏制。这种以落后的领主制为经济基础的伯克制,愈来愈阻碍着生产力的发展。进入19世纪后,伯克们的领主地位愈来愈强化,“民穷”问题日益严重,阶级矛盾日趋尖锐,从而为动乱提供了社会基础。
事实上,阻碍历史前进的伯克制最终还是被人民埋葬了。同治年间,农民暴动的烈火燃遍大半个新疆,待左宗棠领兵规复新疆时,维吾尔王公伯克都已家产荡尽,衰败没落,农奴对王公伯克的人身依附在很大程度上得以解脱。左宗棠认为“际此天事、人事均有可乘之机,失今不图,未免可惜”(《左宗棠全集·奏稿》,卷53),力主废伯克,置行省。1884年新疆建省,同时裁撤各城伯克。一部分伯克在地方政府中留任书吏或乡约,虽分有田地作办公薪资,却不再分得“燕齐”。战乱后新疆实行与内地同一的摊丁入亩赋税制度,比之过去显然是社会的进步。以建省为中心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改革,既加强了与祖国内地在政治上、经济上一体化的进程,又在一定程度上解放了生产力,从而为清朝统治最后时期新疆政局的稳定提供了保证。《剑桥中国晚清史》认为:“这一制度革新成了中国边疆史上的里程碑。” (《剑桥中国晚清史》下册,第115页)这样的评价并不过分。当然这种变革仍有其不彻底性。哈密王的世袭领地依然完整地保留下来。该地的“改土归流”问题至清朝覆亡也未解决。1907年哈密吐尔巴克事件发生,标志着哈密地区将转为变乱的多发区,这在民国新疆史中得到证明。
综上所述,围绕军府制下的伯克制的建与废表现为分两步走的“改土归流”过程,本质上是生产关系的调整变革,它对新疆政局的发展有着决定性作用。
(二)来自境外的入侵,引发或加剧新疆动乱。
清朝统一新疆伊始,由伊犁往西广大草原地区为哈萨克各部落游牧地,喀什噶尔附近及天山西部山区为柯尔克孜各部落游牧地。清朝政府以哈萨克、柯尔克孜为新疆西境边塞卫士,如魏源所言:“新疆南北二路,外夷环峙,然其毗邻错壤作我屏卫者,唯哈萨克、布鲁特(柯尔克孜)两部落而已。”(《圣武记》,卷4)
19世纪初,在与喀什噶尔西境柯尔克孜牧地相邻的费尔干纳盆地,由乌兹别克族建立的浩罕国迅速崛起。它不仅在政治上逐渐脱离了对清朝的依附,而且妄图通过控制喀什噶尔,实现其垄断东方贸易的野心,遂加紧向清朝边境及至喀什噶尔地区多方渗透。嘉庆末年,浩罕封建主一再试图把自己的征税官派到喀什噶尔收取商税。这种侵犯中国主权的无理要求,理所当然地遭到清政府的严词拒绝。浩罕一带滞留了一些亡命和卓后裔,一向为浩罕封建主不齿,浩罕称他们为“无赖”、“歹徒”。但是由于对清政府的日益不满,浩罕封建主遂支持和卓闹事,好伺机牟利。张格尔之乱发生后,浩罕封建主认为这是浑水摸鱼的好时机。清朝统治新疆中期浩罕的历次入侵、骚扰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发生的,也正是浩罕的入侵加剧了喀什噶尔附近地区的社会动荡。
清朝统治新疆中期多变乱、两头却是相对平静,归根结底是新疆社会经济的矛盾与来自境外的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必须看到的是:这一时期的社会经济制度的变革对新疆的稳定起到决定作用。
(三)清政府治疆战略思想,疆吏的应变举措及新疆吏治状况,也对动乱的发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产生影响。
在乾隆皇帝看来,“辟新疆”是“继述祖宗(指康熙、雍正帝)未竟之志事”(《清高宗实录》,卷599),这是从政治角度考虑问题。军事重臣如左宗棠强调的是“重新疆者,所以保蒙古,保蒙古者,所以卫京师”(《左文襄公全集·奏稿》,卷46),这是从军事角度考虑问题。新疆驻有数万军队,虽然屯田解决了粮饷问题,但官兵的俸银等开支仍依靠中央政府的“协饷”支持。这笔耗费常被当作一个问题提出,特别是新疆变乱发生,军费倍增,朝廷上下未免议论纷纷。如李鸿章说:乾隆朝定新疆“徒收数千里旷地,而增千百年之漏卮(zhī,古代盛酒的器皿),已为不值”(《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24)。
虽然清朝最终把新疆军事战略上的重要地位与本朝生死存亡联系起来,认定放弃新疆“虽欲闭关自守,其势未能”(《清德宗实录》,卷4),但一般确实以为新疆在经济上是“无用之地”,对新疆经济发展问题不屑一顾。嘉庆朝一位疆臣曾提出要在某地开办铅厂,据称年可得税银一万两,于新疆财政有所弥补,但遭到清帝的拒绝和斥责。清帝再三告诫的是:“新疆重任,以守成为本,切勿存见讨好之念。”(《清仁宗实录》,卷305)清政府长期实行低赋,维持旧体制,以为这样就可天下太平,其实不然。事实证明,维护落后的社会经济制度,忽视新疆的经济开发,致使社会发展相对停滞,只能为大规模动乱爆发准备条件。新疆经济发展远远落后于内地,防备经费不得不依赖中央政府的财政支持。乾隆后期清朝国力下降,鸦片战争后为支持战争赔款,国库告罄,加之咸丰、同治年间太平天国、陕西回民起义,导致供给新疆“协饷”完全断绝,新疆防务也随之陷入绝境。这也是同治年间新疆被外敌侵占、社会动荡一时无法遏制的重要原因之一。总之,加强新疆军事、政治建设,成绩应予肯定,但视新疆在经济上为“无用之地”的认识,发展经济无所作为的观点,却是其治疆战略思想上的最大失误。其实,这与清政府边疆政策在鸦片战争前的最大失误——片面追求社会稳定,而牺牲社会发展有密切关系。
新疆政局的动荡和稳定,除了以上所述的根本原因外,有时还与疆吏的应变举措有着重要联系。左宗棠统兵入疆,以排山倒海之势扫荡了阿古柏匪帮,又以大无畏精神部署抗俄军事,力促中俄伊犁交涉成功,继而抓住历史契机,促成新疆建省。总之,他在军事、政治上的作为对新疆历史发展产生了不可磨灭的影响。从另一方面看,某些疆吏举措失误导致严重后果,亦不止一二例而已。如1765年乌什起义,起初起事者仅百人,且最初仅仅是反抗乌什的阿奇木伯克和办事大臣的贪淫暴虐,清兵赶来时乌什民众还开城门相迎。但清兵在阿克苏办事大臣卞塔海指挥下开炮轰城,遂致全城造反。再如张格尔自1820年闹事,但一直是在边卡上进行小规模骚扰,追随者也仅数百人。可是到1825年事态急剧恶化,缘由是一个名叫巴彦巴图的清朝军官领兵追捕张格尔,未获,却将当地柯尔克孜头人亲属及许多无辜牧民杀害,谎称遇贼杀敌。这场滥杀的后果是把大批柯尔克孜人推向张格尔一边,张格尔由此气焰嚣张。西方历史学家也认为:“如果不是一位清朝官员的愚蠢,张格尔的圣战也许已成泡影。”(《剑桥中国晚清史》上册,第394页)现在看来,当时的一些变乱,本不该发生或本不该形成那样的规模,但由于疆吏应变举措严重失误,终于发生了、扩大了。
应变过激会致使事态人为扩大,反之过缓消极应付,本想息事宁人,往往适得其反。浩罕在张格尔骚乱伊始就深深地卷了进去。平息张格尔之乱后,清朝钦差大臣那彦成对浩罕采取禁绝贸易的措施,一心认为浩罕“生计日蹙,不久即叩关效顺”,军事上并没有什么准备。没料到,竟被浩罕突然袭击,打个措手不及。待清朝从万里外调集重兵驰援,浩罕入侵军又缩了回去。清朝为摆脱不战和进退两难的局面,只得全面妥协,与浩罕媾和。自此以后,浩罕益发骄横,直接、间接插手其后许多次喀什噶尔地区变乱。一位俄国人作为旁观者看到“浩罕人积极参与了一切反叛风潮”,然而使他震惊的是“中国对胡作非为的浩罕人所持的忍让政策”。如他所说:“在这种情况下,新疆的秩序和安宁无时可确立。”(《瓦里汉诺夫选集》第531页,阿拉木图,1958年俄文版)顺便指出,应变过激多半发生在基层,其失误一般是战术性的;而应变过缓则是高层决策中的问题,其失误往往是战略性的,后果可能更加严重。
疆吏应变失当,有的是能力素质问题,更多的缘由是其品质恶劣。应该承认,清朝统治新疆初期,还是比较注意整肃吏治的。乾隆帝就下令将开炮轰击乌什城的卞塔海等以骚扰罪在军前正法。但自乾隆后期吏治已不清明,嘉庆、道光年间更是每况愈下。当时新疆的大臣一律由满员充任,随着八旗腐化,这些满员的腐败已到了极其严重的程度。官吏如此腐败,民众当然“睄睄(shāo,略看一眼)伊视”,政局也难保稳定。建省后,新疆不再是荒淫无度的满员一统天下,官员素质有所提高,对新疆政局的稳定亦有积极的影响。
四、历史的启示
历史是过去的现实,现实是历史的继承和发展,今天回顾这一段历史,值得今人总结的历史经验很多,试举要者略述。
(一)发展经济、维护统一、保持稳定的宗旨仍是今天的首要任务。
清政府治理的新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理下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政权性质上说发生了根本变化。今天,各族人民成了国家的主人、成了真正主宰历史的主人。同时,清朝时期影响新疆稳定的两大因素也发生了历史性变化,和卓早已成了历史陈迹,外国势力入侵的现实威胁也已为和平的周边环境所替代。但发展社会经济、维护国家统一、增强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治理新疆的根本任务。对这变与不变的历史与现实,我们应有清醒的认识。
(二)正确处理边疆地区稳定与发展的辩证关系。
这里说的稳定是指社会稳定,这里说的发展是指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有赖于经济发展,经济发展又必须要以社会稳定为保证。以发展求稳定,以稳定保发展。两者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互相补充的辩证关系。经济发展、人民负担减轻,有利于社会稳定,清朝新疆历史的进程已证明了这一真理,历史经验值得重视。
当然,以发展求稳定,并不等于说新疆地区经济发展了,就一定会安定。发展只是边疆地区稳定的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或是唯一条件。边疆地区经济、文化发展还需要与相应的控制手段相结合,才能得到真正的稳定与安宁。所以不能简单地把边疆的发展与边疆的稳定等同,尤其是随着边疆的发展,边疆分裂势力的能量也有可能得到强化。因此,越是在边疆地区发展变化时期,越有必要加强中央在边疆的权威和影响。
(三)统一与分裂是新疆政治斗争的焦点,民族与宗教一般意义上说,仅仅是一种幌子,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
新疆是多民族地区,清朝统治新疆时期的动乱往往带有浓厚的民族色彩。宗教,特别是伊斯兰教在新疆有着广泛影响,清朝统治新疆时期许多动乱常有浓厚的宗教色彩。但是,我们并不能因此认为,清朝统治新疆时期的变乱是民族斗争,或者如有的论者把它们称为“伊斯兰圣战”。如上所述,1765年乌什起义和1864年农民大起义是当时阶级矛盾激化的结果,性质是反封建。和卓作乱一度确实裹胁了大批当地民众,但张格尔的行径既背叛祖国又背叛民族,很快就失去了民众。当长龄再次平息浩罕勾结玉素甫和卓入侵骚扰,进驻喀什噶尔城时,受到当地二万民众数十里夹道欢迎,长龄也为之动容。所以,实际上当时的动乱本质上并不是某一民族针对另一民族,和卓作乱本质上不是民族斗争、更不是什么“伊斯兰圣战”,对于动乱发动者来说,民族、宗教仅仅是煽动民众的工具和手段。从这一点看,历史与现实有相似之处。今天一些分裂分子,在民族的幌子下,打出“圣战”的旗帜,其实质是要搞分裂。抓住了当前斗争的实质,我们一方面要承认民族因素、宗教因素的实际存在,在涉及民族、宗教时要慎之又慎;另一方面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应尽力淡化民族色彩,强化统一多民族国家这一主题。切忌把具体问题与民族问题连在一起,应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来解决。
(四)做好人的工作,尤其是下大力气抓吏治素质的提高。
人,首先是指生活在新疆的广大各族人民群众。要做好人的工作,除了要发展生产,使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稳定并不断得到改善(不只是纵向比较,还必须注意横向比较)外,还必须注意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
一是,维吾尔族与自治地方人数最多的汉族的关系;
二是,维吾尔族与自治地方其他民族的关系;
三是,自治地方各民族之间的关系。
从新中国成立后,我们一贯提倡既反对大汉族主义,也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在实践中有成效,也有失误。从当前实际看,鉴于上世纪70年代后期以来,民族意识明显高涨,其消极性、破坏性日益突出。祖国的统一与分裂正成为今天政治斗争的焦点。因此,我们工作的重点,应淡化民族色彩,强化国家意识,强调不论哪一个民族,首先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这一基本点。
历史上官吏素质的高低,今天干部群体素质的高低,是稳定新疆、发展新疆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今天新疆的干部实际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派驻新疆的边疆大吏和各级官员,他们的勤政、廉政,他们政绩的得失直接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新疆的治理,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统一休戚相关,可谓责之大矣!
在这一大批干部群体中,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除了工作能力外,对共产主义的信仰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忠诚应是第一位的。同时我们也不应忽视,要下大力气造就一批安心扎根新疆工作的汉族和其他民族的干部群体,要从巩固祖国统一的战略高度来认识汉族干部的特殊作用,对他们要善待、厚养,唯此才能有魄力和决心来解除他们的各种后顾之忧,使他们与少数民族干部一样成为一支维护祖国统一、地区稳定、民族团结的中坚力量。
作者简介
马大正,1938年生于上海。中国社会科学院学术咨询委员,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副主任。主要著作有:《马大正文集》、《边疆与民族——历史断面研考》、《中国边疆研究论稿》、《新疆史鉴》,主编《中国边疆经略史》、《中亚五国史》、《卫拉特蒙古史纲》等30余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