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三年十二月初四日(1878年1月6日),天津发生一场特大火灾,造成了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巨大震动,也为人们提供了深刻的历史教训。
近两千灾民葬身火海
这天清晨,天津东门外一处地方,突然浓烟滚滚,火光烛天。这时正值寒冬腊月,凛冽的西北风呼啸狂掠,火趁风势,风送火威,顷刻间熊熊烈火,将一座大悲庵及旁边搭建的一百几十间席棚统统吞没在火海之中。
被灾的原来是专门收容饥民的一处粥厂,名为“保生粥厂”。所谓“粥厂”,是清代极其稀缺的社会救济机构中的一种。每到冬天,在一些城市中,由官府划拨或民间捐助,筹集粮款,收容流落街头无衣无食的灾黎和贫民,煮粥施赈。正如一些荒政书所说,一粥之微,虽然无异杯水车薪,但“得之尚能苟延残喘,不得则立时命丧沟壑”。光绪三年,正值清代历史上最严重的一次旱灾“丁戊奇荒”期间,由于山西、直隶等华北五省连年大旱,流入京津的灾民较往年要多得多。因此,直隶总督衙门特地把天津的粥厂增设至十二处,总共收养灾民近六万人。这次发生大火灾的“保生粥厂”,就是专门收养妇女的粥厂之一,其中居住着妇女及少数幼童两千余人。
这次突发性灾难造成的严重后果,是触目惊心的。当时《申报》作了这样的报道:
“初四日凌晨,煮粥方熟,各棚人等正擎钵领粥,呷食未竟,西北角上烟雾迷空,瞬息透顶。……一时妇女蓬头赤脚,拖男带女,夺门而走。……于是人众哭声震天,以挤拥门前,求一生路。回顾西北各棚,已成灰烬。焦头烂额,死尸枕藉。门靠大悲庵,系在东南,逾刻火乘顺风,直逼门前,各人被烟迷目,人多跌倒,俯首听烧。然虽死在目前,而姐弟子母,仍互相依倚,有以额颅触母,有以身体庇子,其死事之惨,实难言状。”“是日之火,起于辰(今7-9时),猛于巳(今9-11时),厂系篾席搭成,拉朽摧枯,至午前则该厂一百余棚,烧毁净尽。以后火尚不息,或炙人肉,或毁人骨,或熬人油,或烧棉衣棉裤,故至酉刻(今17-19时)仍有余焰。”(1878年1月25日《申报》)
新闻报道开始说是“二千余众,尽付一炬”,“焚毙妇孺二千余名”,后来经过清点收殓,大体弄清约有三四百人获救,“所有尚具人形之老妪少妇孩童幼女,共收得尸一千另十九口”,此外还有“烧毁尸骨无存及四肢散失”者若干。罹难者惨不忍睹,“将近头门之处,尸约积至五尺高”,“尸均烧毁焦黑,其形残缺,俯伸不一。所完整者,大都皮绽骨枯,较常人缩小,上下衣裤毛发,一概无存”(1878年1月26日《申报》)。我们把描写得最惨酷的部分文字略去,以减少读者在阅读时的感情刺激。即使这样,也足以使我们对这一场突发性灾难,带给人们何等难以言状的痛苦,有着刻骨铭心的深刻印象了。
惨剧是怎样酿成的
这场巨灾,事发突然,却并不偶然。在这个看似偶然的突发事件背后,其实隐藏着许多必然。酿成这样的惨剧,是由各种因素所促成的,是有深刻的社会根源的。
面对大量灾民和城市贫民的存在,封建统治者为了避免政治动荡,维护社会稳定,不能不采取一些救济措施,这当然是值得肯定的。但封建政权毕竟不是人民利益的代表者,他们不可能思虑周详地顾及贫苦群众的安危。因此,好事并不一定能办好,甚至可能引来一场灾祸。就拿“保生粥厂”的建筑来说,本来是借用大悲庵的房舍,后来灾民众多,不敷应用,便在旁边搭盖一片临时“蓬寮(péng liáo,草房)”。《申报》对此作了如下的描写:
“上系篾席盖成,外墙范以芦苇,里面彼疆此界,仍以篾席间之。计厂一所,内分百数十棚,南向六十余棚,北向数与相埒(liè,同等)。南北棚后,各留一通道,以为进出之地,计一人独步则宽,两人并行则隘。”(1878年1月25日《申报》)
对于这样一种居住条件,有记者责问说:“毫无纪律之难民妇孺反聚之六营之众,共为一棚,而棚又以芦席为之,其尚欲望其不烧也,有是理乎?”(1878年1月29日《申报》)
谁都可以想到,如此地狭人稠,通道窄隘,四处全是席片芦苇,加之床板上垫的又是稻草,一旦发生火警,后果可想而知。可是,如此隐患四伏、危如累卵的生存环境,主事者既无任何预案,也不采取起码的防范措施。这不能不说是对于人生命的漠视,是封建官僚政治的本质表现。
粥厂的管理也十分混乱。火起时,竟然看不到一个委员、司事的身影,除了煮粥、分粥的工役以外,当时只有一个看门人在场。可是,当人们踉踉跄跄地挤到这扇唯一可以逃生的大门边时,这个看门人竟然做出了一个绝对无法饶恕的举动:坚决不让人逃出门外,而且“将门下钥”,用锁把门关死了。这一来,也就彻底切断了一部分本可以逃离火海的人的生路。
如果脱离历史环境,人们是很难想象这个看门人为什么会采取如此丧心病狂的做法的。原来,官府对待灾民,一直存在着严重的戒备心理,很怕灾民为争取最低生存条件而闹事。他们的信条是,“驭饥民如驭三军,号令要严明,规矩要划一”(汪志伊《荒政辑要》)。在这样的指导方针下,粥厂灾民是不能随意出入的,出入有定时,或鸣锣为号,或击梆为记。看门人不让人逃出门外,大概就是根据这个规定。所以当时的报纸批评他是“守常而不达变”,就是说在这样的大灾面前,竟然仍按照平时规矩办事,从这个批评中就可以透露出上面所说的消息。当然,这个举动,不仅极其荒唐,而且可以说到了泯灭人性的程度,令人发指。
大火烧了一阵之后,分管粥厂的筹赈局会办、长芦盐运使如山,津海关道黎兆棠等终于赶到了现场,二人“睹二千余人死状之惨,泣下如雨”,“相与莫可如何而已”(1878年1月25日《申报》)。也就是说,除了伤心落泪之外,完全是一筹莫展。稍后,当时称作“火会”的消防队赶来救火,救出的三四百人大概就是他们的功劳。这时恰好有一只兵船经过,士兵用船上的“洋龙”救火,不料因为取水问题,“火会”与士兵发生冲突,相互“追奔逐北”,士兵“遗弃洋龙各器而逸”(同上)。这虽是一个小插曲,却十分典型地折射出那个社会所特有的时代特征。
灾后官方的应对之策
一方面确实感到事态严重,责任重大,一方面也是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李鸿章于事件发生后的第九天,向朝廷上了一个奏折,报告了这件事情。奏折虽然讲了“竟被烧伤毙多命,足见委员漫不经心,非寻常疏忽可比”,请求对直接责任人该厂委员吕伟章、丁廷煌“一并革职,永不叙用”,对包括自己在内的负领导责任人员像前面提到的如山、黎兆棠及天津道刘秉琳等“分别议处”。但又强调官员们“飞驰往救”,“救出食粥大小人口甚多,其伤毙者亦复不少,一时骤难确计”(《津郡粥厂起火事故分别参办并自请议处折》,见《李鸿章全集•奏议》)。显然使用的还是官场惯用的“弥缝搪塞”的故伎,用含糊的文字把灾难严重程度掩盖起来,以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朝廷迅速作出反应,立即发布谕旨,除责令李鸿章等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外,声色俱厉地指斥地方官员“平时漫不经心,临事又不力筹救护,致饥困余生,罹此惨祸,实堪痛恨”,要求对包括李鸿章在内的相关官员一律“交部议处”(《清德宗实录》卷64)。上谕的用语是颇堪玩味的。既没有对李鸿章的掩饰之词公开反驳,给他留了面子,又指出了并未“力筹救护”的事实,表明朝廷并不相信李鸿章称官员们“飞驰往救”谎言的欺蒙,维护了皇权的尊严,也间接地给了李鸿章一个警告。李鸿章的奏折和皇帝的上谕,有趣地反映了封建官场政治博弈的曲折和微妙,其中的微言大义,是不加注意而很难察觉的。
这时的李鸿章,正是“内政外交,常以一身当其冲,国家倚为重轻”(《清史稿•李鸿章传》)的时候,是朝廷的“股肱之臣”,所以,所谓“交部议处”云云,只不过是应付社会舆论而做的表面文章,以后就再没有下文,不了了之了。李鸿章的官位依然稳如泰山,不仅如此,相传黎兆棠是慈禧太后的干女婿,在下旨“交部议处”后不久,就发布了升任直隶按察使的消息。所谓责任追究,就在惩处了两个厂务委员后偃旗息鼓了。
平心而论,灾难发生后,地方政府也确实做了一些善后工作。例如,组织慈善机构“泽济首局”收殓罹难者的尸体,盛于薄木棺内,加以掩埋。发动社会捐助,十余日内共募得银三万九千余两,洋银一百二十元,津钱一万六千余吊,棉衣裤三万四千余件。对受害者给予抚恤,规定“当场烧死者每口恤银六两,烧后因伤而死者每口三两,伤重者二两,伤轻者一两,中分四等,由死者亲属及受伤本人报明给领”(1878年3月22日《申报》)。这些做法,当然是救灾的题中应有之议,但毕竟是应该肯定的积极措施。
但是,也有一些做法,是未必恰当的。例如,“保生粥厂”大火后,为了害怕发生类似事件,竟全部关闭了天津的所有粥厂,饥民发给高粱一斗五升,统统遣散。这种因噎废食之举,立即引起了社会的强烈震动。原来藉粥厂勉强度日的数万饥民,再度流落街头,“鹄(hú,天鹅)面鸠形,目不忍睹”。不少人贫病交迫,冻饿而亡。又如,官府在抚恤受害者的同时,还大做佛事:“(十二月)初八日延僧众放瑜伽焰口,并盖大棚于被灾处,诵经至二十一日。复请城隍神出城赦孤,都魁老会随驾。”(1878年2月11日《申报》)这种今天看来似乎十分可笑的举措,固然包含着浓厚的迷信成分,但仅仅这样看问题还未免有点过于简单,其实其中还有相当的政治作秀的作用。目的在于告诉大家,官府对于罹难者是关心的,虽然未能保护生命于生前,还是要虔心地超度亡灵于死后。对于一个迷信盛行的社会,这种姿态无疑对他们是有益的。
(本文承杜涛同志协助收集部分资料,特此感谢。)
作者简介
李文海,1932年生,江苏无锡人。中国人民大学原校长,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教授,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委员。长期从事中国近代史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出版有《世纪之交的晚清社会》、《历史并不遥远》、《近代中国灾荒纪年》等专著。